這個專案從想法萌芽到第一集上線,經歷一年多。今天瀏覽一次觀眾的留言,心裡覺得非常感動。
臺灣的人民,尤其是年輕人,競爭力根本就高到破表啊!當初看到片尾設定請大家用「七言絕句」表達想法,直覺真的就是「太難了吧」。
但臺灣吧的夥伴相信觀眾,是對的。
用動畫談法律,這件事在台灣想做的人很多;真正做出來的人,少之又少。能有機會參加執行這樣的計畫,第一個要感謝的,是當初願意相信我們、相信大抓周計畫的朋友。為了做好這個計畫,我還厚著臉皮勞煩了一些法律界的朋友。也感謝你們提供的建議和協助。
接下來,我想跟大家聊聊,製作期間想過的、學到的。
當初Hauer跟我講大抓周計畫時,他說:以前講的是「給他魚吃,不如給他釣竿」但在自主學習資源越來越充沛的現代,我們應該試著做「給他釣竿,不如告訴他魚有多好吃,孩子會自己決定要抓什麼魚、怎麼抓魚。」
用5分鐘的影片,讓兒童或青少年覺得「這個問題很有趣」,或許就會開啟他們自己動手找資料,驗證想法的過程。這個過程就是求知,大抓周就是給他們動力。
我覺得值得一試,就抱著這樣的理念一起努力。
製作的過程有很多討論和折衝。五分鐘,要把某個法律問題變成一個有趣的故事。你要做得完全寫實,就不有趣;要往有趣那邊推進一點,就會犧牲精確。
參考了很多其他國家作品的表達形式,legal high、三隻小豬,來來回回不停討論。越是重要的法律問題,就越有甲乙丙丁說,還有程序和實體的交錯。要犧牲多少?換取什麼?經過很多掙扎。
直到我想清楚一件事,才解除焦慮。
用五分鐘的影片,讓青少年了解大學生需要一堂法學院課程才能理解的內容,不可能,我們也不該宣稱做得到這種事。
這部影片最有可能扮演的角色,或許是一堂討論課的前導。我們要放進影片的,是一個足供討論的故事、至少正反二方的意見,以及,一些必要的法律理論和條文。有興趣的人,就可以憑著這些線索,驗證自己的想法。
我的工作,就是切出故事的層次、突顯爭點、加入法律理由的思考線索。然後臺灣吧的夥伴,負責點石成金,變出風趣華麗的動畫劇本。
你如果用最嚴格的標準審視第一集,馬上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虎食人並非人類的行為,不是刑法要處罰的對象,不受理,結案,後面都多演的。
但「全擬真法庭動畫」不是我們要做的;讓觀眾了解中華民國法院實務和學說誰是哪一說、誰是異端邪說,也不是我們該做的。
我們要做的,是讓觀眾看完影片後,可以回答最後的問題。不是憑感覺選邊站,而是真的有一些法律上的理由。
本集在意識形態上的重點,是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之辯。而我們刻意設計的具體法律問題是:
1. 緘默能不能作為有罪的證據?理由是?
2.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取得的證據,以及憑著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取得的衍生證據,能不能作為有罪的證據?理由各自是?
針對第一個問題,影片裡提供思考的線索,是「不自證己罪」以及刑事訴訟法156條4項。
針對第二個問題,影片裡提供思考的線索,一方面是母老虎所主張的刑事訴訟法156條1項(刑求自白)以及毒樹果實的法理(依刑求自白衍生的白骨);另一方面,則是武松所主張的刑事訴訟法158-4權衡理論。
以上都是只是線索,不是最後的答案。
台灣實務界如何看待這些問題?學界有哪幾說?權衡理論有什麼弊病?權衡是要權衡什麼東西?毒樹果實法院到底採不採?
如果你對這些問題產生疑問,嘿嘿,別等別人塞寫好的答案給你,快動手探尋吧!
臺灣吧 - Taiwan Bar
DJ Hau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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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建榮法官對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的論述⭕️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522號刑事判決[所謂權衡法則,絕非漫無方法、標準,而任憑法官主觀感覺之法則]...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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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158-4 條權衡之。 二、醫學性干預處分 ... 4.立法質疑:身體檢查之實體及程序要件,立法密度嚴重不足。首先,立法者未 ... (3)理論上應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 ... <看更多>
158-4權衡理論 在 Re: [問題] 私人不法取證的證據能力?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薛智仁教授有寫一篇文章,內容論述精彩可以參考。(刑事程序上私人取證之證據能力,
2014)
簡單來說,私人如果要參與刑事追訴,只有「刑事訴訟法88條逮捕現行犯」算是有明文規
定。
其他像是「私人和國家機關合作取證」(例如線民)或是「私人自行搜集犯罪證據」,法
皆無明文規定。
也就是說,私人取證到底合不合法?如果不合法,效果為何?立法者都沒有講。
如果是前面國家跟私人合作的情形,學說與實務皆會認為這時線民係「國家手足的延伸」
,
那麼該取證行為還是具有國家性,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取證相關的規定。
(當然這種情形還可以討論到底是機會提供型、創造犯意型等等問題,不是這裡的重點,
就不多討論)。
回到「私人自行搜集犯罪證據」怎麼辦的問題。
如果按照歷來法院的見解,對於私人「違法」取證的效果:
1. 有認為應「一概排除證據能力[註1]」。
2. 也有認為可以「類推刑事訴訟法158條之4權衡[註2]」或是「類推刑事訴訟法156條
排除不具任意性[註3]的證據」。
3. 亦有認為,只有在私人取證行為「重大侵害人性尊嚴」時才能排除證據能力。
(私人「合法」取證當然就可以用,不用討論了,像是得對方同意後錄音、在無隱私期待
的大街上偷東西被拍照)
最高法院近期的見解看似採「類推158-4跟156」的方式;遵從「依附性證據使用禁止[註
4]」的法理,並承認「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原則[註4]」的適用。
但薛智仁教授對此有所批評。教授覺得「依附性證據使用禁止」的規定,不能拿來用在私
人違法取證的情形。
因為憲法上給予人民的基本權,是個人拿來對抗國家的防禦武器,但是私人取證行為既然
不具備國家性,自然不生干預基本權的性質。不過最高法院承認「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
的概念,薛老師是肯定的。
老師覺得:
1. 私人刑求而得的自白或證詞,應適用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原則。
(所以可以進一步討論有無對基本權造成過大侵害,基本上暴力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會排
除證據能力,可以參考具有我國內國法效力的ICCPR第7條跟歐洲人權公約!)
2. 如果是私人竊錄竊聽呢?
老師認為要去界定該取證行為對「祕密通訊自由」跟「隱私權核心領域」侵害的程度。侵
害高就不能用,侵害低就可以。
至於怎麼界定,有兩種方法:
第一種是從內容導向,要視內容有無高度的「屬人性質」;第二種是從形式導向,老師舉
了兩個例子,分別是「隱密的自我對話」跟「與高度信賴關係之人的對話」,老師覺得這
兩個都涉及基本權所保護的核心領域,不容被侵害!
(這邊附上老師的帥話:「考量每個人都應有最後一吋可以不必懷疑害怕、自由分享感受
的空間,所以不論內容的性質,都應採形式導向來界定。」)
所以結論就是,私人「違法」取證時,若涉及暴力或詐欺等極易使證據內容不可靠(通常
是供述證據)的取證行為,就應該討論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原則,若對基本權侵害巨大,
無證據能力;而私人偷錄音、偷錄影之類的違法取證,則要看取得的內容,有無涉及基本
權核心領域(有涉及則ㄧ樣不可使用)。
看到這邊,h大提出的那兩個問題,你覺得答案是什麼呢?
我4分割線
[註1]你問我什麼是證據能力?自己google!(注意美派德派用語上會有一點差異)
[註2]158-4就是鼎鼎大名的違法取證權衡法則(去看一下法條你就懂了!很好懂)
身為林鈺雄老師的信徒,還是要在這裡偷強調,158-4並非以權衡理論為依歸!而是ㄧ提
供各理論發展的平台!所以當然要用最讚的三階段審查基準說咯!
[註3]任意性,其實是用來判斷「供述證據(ex.自白)」證據能力的用語。刑訴法156
條1項說,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
者,得為證據。可以知道,只有出於被告自由意志而為之自白,才具有「任意性」。
[註4]「依附性」和「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是什麼?
其實依附性使用禁止,指的就是,因爲證據依附於國家違法的取證行為,所以產生不能使
用的效果。自主性使用禁止,指的則是該證據本身如果使用,會對基本權侵害過大而且無
法通過比例原則,所以不能用。前者(依附性)像是未得搜索票就搜索到的手槍,因為搜
索行為違法所以手槍無證據能力(我知道還有很多無票搜索的例外>_<這裡不討論);後
者(自主性)像是在通姦罪(已除罪)開庭的時候大聲朗誦被告的「情慾日記」,因為對
被告隱私權侵害過大,所以不能用該證據。(為什麼要舉情慾日記的例子呢~因為幾乎每
本教科書都會舉這個例子,可能因為這是德國法上傳統的案例吧,總之很逗所以印象深刻
)
如果對刑事訴訟法有興趣,大推林鈺雄教授所寫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最近改版了
)。頁數不多,但內容極精彩,而且跟國家考試和法研所考試高度正相關。(另外坊間參
考書也推Jango所寫的刑事訴訟法題型破解,筆者獲益良多)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切勿盡信。如因本文而遭受任何不利益,筆者不負責,如果有
錯誤,歡迎指教討論***
※ 引述《hawls (世間法是無常、苦和無我)》之銘言:
: 自己最近在研究這個問題(非法律科系)
: -
: 之前有則新聞....(原文吃光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9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1754120.A.39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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