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李順進 轉傳 [110/06/15 ~ 06/16] 衛生福利部 及 高雄市政府 要點公告
●環安、治安、交安、工安、婦幼安 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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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6] 衛生福利部 國產疫苗審查皆以科學、專業為原則,並依法規程序採購
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osts/1909314245901651
#衛福編編報報 發文時間:2021.6.16
●記者會影片:https://youtu.be/1fKlrRa4BCc
●記者會影片-即時字幕:https://youtu.be/RTwRJNftnuU
●記者會客語口譯直播(週一~五):https://youtu.be/oCEPoWbVa8g
※客語口譯直播將於14:40進入重點整理環節,不會全程直播口譯
●衛生福利部 LINE@:https://lin.ee/24imWWE
●衛生福利部 Twitter:https://twitter.com/MOHW_Taiwan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6)日指出,近日有媒體報導「國光在疫苗研發上,疑因試驗基準不公而慘遭淘汰」及「聯亞遭受衛福部刁難,所提的第三期臨床試驗替代方案遭漠視」等相關訊息,指揮中心嚴正澄清, 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及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下稱「醫藥品查驗中心」)對於國內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計畫申請,皆採取一致性審查標準,包括諮詢輔導、召開週會及專家會議均一視同仁,秉持公平公正,提供最合適、最可行之法規科學建議,並無偏袒特定廠商。
●有關國光公司申請第二期臨床試驗一事,食藥署已於110年2月9日函復廠商審查結果,也於函中敘明食藥署之考量,絕無審查不公相關情事。另,有關報導所提聯亞公司提出「圈選接種(RingVaccination)」的國內第三期臨床試驗規劃,食藥署及醫藥品查驗中心亦於諮詢週會給予相關建議,例如:如何選擇指標個案、樣本數估算、施打及追蹤時程、施打劑數之合理性等,供廠商進行相關評估,但截至目前食藥署仍未收到該廠商後續規劃及申請。
●考量疫情及國際公共衛生緊急需求,為加速國產疫苗及早上市,針對COVID-19疫苗研發及輔導,食藥署及醫藥品查驗中心採滾動式審查機制(rollingreview),並針對重要關鍵製程,派員駐廠監製,協助廠商於研發過程能符合法規要求,以縮短研發及審查時程,並確保疫苗品質、安全及療效。
●該中心採購COVID-19疫苗,包括先前採購國外疫苗,均為預採購模式。此次採購國產疫苗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辦理。惟採購合約細節基於保密要求,相關資訊暫不便對外透露。
#防疫最前線 #謝謝辛苦的檢疫人員
#謝謝臺灣醫護人員 #謝謝所有第一線人員 #臺灣加油
#2019nCoV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MOHW_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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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6] 衛生福利部 第二批莫德納(Moderna)COVID-19疫苗預計於6月18日起配送,請合約醫療院所開啟預約掛號服務,提供符合對象者預約接種
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osts/1909310009235408
#衛福編編報報 發文時間:2021.6.16
●記者會影片:https://youtu.be/1fKlrRa4BCc
●記者會影片-即時字幕:https://youtu.be/RTwRJNftnuU
●記者會客語口譯直播(週一~五):https://youtu.be/oCEPoWbVa8g
※客語口譯直播將於14:40進入重點整理環節,不會全程直播口譯
●衛生福利部 LINE@:https://lin.ee/24imWWE
●衛生福利部 Twitter:https://twitter.com/MOHW_Taiwan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6)日表示,將於6月18日起,配送第二批莫德納(Moderna)COVID-19疫苗73,200劑,同時開放第一類至第三類對象接種,請獲配之合約醫療院所開啟預約掛號服務,提供上述對象預約接種,提升群體免疫力。
●莫德納(Moderna)COVID-19疫苗已於6月9日起陸續提供第一類醫事及非醫事人員接種,截至昨(15)日累計接種3萬7,505人。為儘速提升第二類及第三類對象免疫保護力,將於6月18日起進行第二次配送,同時開放至第三類對象接種。本次疫苗配送量是以各縣市符合第一類至第三類對象中,尚未接種人數接種率4成核估,同時考量疫情風險程度,高風險縣市(臺北市、新北市)分配數量係以尚未接種人數接種率達5成以上計算,總計配送63,200劑。
●另10,000劑疫苗提供交通部認定之第二類及第三類對象所需疫苗量,其中分配給國籍航空機組員5,000劑,含長榮、立榮、華航、華信、台灣虎航、星宇及飛特立等7家公司的駕駛員、空服員與隨機維修員等;另外5,000劑分配給民航航空第一線人員,含桃園機場及相關廠商、民航局、航空站、航管人員、飛機維修、倉儲、地勤及空廚等人員。
●為確保疫苗接種安全,建議先前曾因接種疫苗或任何注射治療後發生急性過敏反應之民眾,接種後請於接種處或附近留觀至少30分鐘,一般民眾則建議至少留觀15分鐘,並自我密切觀察15分鐘,以利即時處置該類急性過敏反應。另,依據各國疫苗上市後安全性監測,曾有報告極少數年輕族群在接種mRNA疫苗後發生心肌炎等的不良反應事件,大多發生在接種後數天內,指揮中心特別提醒民眾,接種mRNA疫苗後,應注意如出現胸痛、喘或心悸等症狀,請立即就醫並說明疫苗接種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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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衛生福利部 目前國內血液庫存量持續偏低,防疫期間仍有醫療用血需求,鼓勵大家踴躍捐血;捐血先預約,避免群聚也拯救他人生命
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osts/1908605425972533
#衛福編編報報 發文時間:2021.6.15 #踴躍捐血
●COVID-19本土疫情持續嚴峻,也影響很多人的捐血意願,目前國內血液庫存量持續偏低,截至6/14為止,各捐血中心合計的貯血量平均僅有3.3天的庫存量,其中A型血為3.5天、B型血為4.4天、O型血為2.7天及AB型血為3.1天,呈現相當緊繃的狀態。
●防疫期間仍有醫療用血需求,台灣血液基金會已啟用捐血預約制,各捐血中心也已加強相關防疫措施,讓健康的人安心捐血,捐血前請至台灣血液基金會捐血人專區(https://dh.blood.org.tw/donor/)預約並完成健康問卷,於指定時間前往捐血中心,避免與多人接觸及等候,也可救人一命。
●提醒大家,目前COVID-19疫情尚未趨緩,為了用血安全,台灣血液基金會公告自109年3/19起,凡曾出國的民眾,需於回國後暫緩捐血28天。倘若曾被確診感染COVID-19而治療痊癒者及曾與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亦暫緩捐血28天。
#COVID19 #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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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衛生福利部 澄清有關媒體報導「抓到了!查獲萊肉」
https://www.mohw.gov.tw/cp-5017-61446-1.html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建檔日期:110-06-16更新時間:110-06-16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今年4月份食安新聞,臺中市抽驗牛肉檢出萊克多巴胺產品進口數量一事,本署澄清正確資訊如下: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前於110年3月29日至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抽驗美國冷藏牛腱,檢出「Ractopamine萊克多巴胺 0.02 ppm」與規定不符乙案,依進口商之申報資料,該批產品進口重量為891.1公斤,地方政府衛生局已責令進口商立即下架回收該批產品,自各該下游廠商回收之同批產品,已於110年5月7日全數銷毀。
本署針對相同製造廠輸入之相關牛肉產品,已加強邊境管制抽批查驗 ,並於市面流通產品進行擴大抽驗,確保國人食用肉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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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衛生福利部 食藥闢謠專區:聽說有高血壓的人不能吃南瓜,這是真的嗎?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49&id=27120
解答 聽說有高血壓的人不能吃南瓜,這是真的嗎?
網路謠傳高血壓的人不能吃南瓜訊息並不屬實,請民眾對於這種沒有根據的傳言,不要隨便輕易相信。
食藥署提醒,高血壓屬於慢性疾病,不僅日常飲食須特別注意,也要定時回診檢查,依照醫囑按時服用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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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衛生福利部 保健闢謠:得了失智症就會失去與他人溝通的能力?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27&pid=14054
失智症會影響生活各個面向,包含社交層面,由於社交認知技巧的退化,進而產生社交不適應及個體獨立性降低。於失智症早期病程漸有與家人溝通不良、照顧者負荷增加等狀況,因此,建議在失智症早期進行情緒控制的訓練,以利維持與他人良好的溝通;進入失智症後期,失智者難以自省、維持改變自己的動機,溝通上的問題將帶給家庭或專業照顧者更多的壓力。建議身邊的親友及照顧者,多運用正向的觀點,針對失智者個別之能力和潛力給予適當的支持、協助,增加社交互動的機會,以提升失智者安適感並能與失智症共存。
資料來源:摘錄自本署委託社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109年失智友善資源整合計畫交付之文獻摘譯「推動失智友善社區以改善失智者及他人的安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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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6] 高雄市政府 民政局 長者戶籍不在居住地怎麼辦?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065160280559635&id=539991049743230
●首波高齡長者疫苗接種Day2
●今早各地下起了大雨,許多長者冒雨前往施打疫苗,真的非常心疼,老人家都是我們心中的寶貝,各地社區接種站隨即在動線規劃上做調整,不讓長者淋雨,若所在地雨勢過大,請慢慢來,我們也會視現場情形延長施打時間,希望能給長者們更安全的空間,順利完成疫苗接種,若有不足的地方,請告訴我們,我們也會立即改善喔!關於有些家屬提問,如果家中長者戶籍不在居住地怎麼辦?請看
●高齡長者COVID-19疫苗接種Q&A
Q:長者戶籍不在居住地怎麼辦?
A:民眾可直接向「現居住地區公所」電話洽詢資訊,可就近施打疫苗,不需要回到戶籍地喔!
●小編這兩天在社區接種站看見許多溫馨的畫面,有子孫牽著家中長者一同前往施打疫苗,或是有里長、里幹事陪同獨居長者前往,對於不在戶籍地居住的長者,也能於就近區公所施打疫苗,免去奔波,這一刻的高雄充滿了愛,提醒大家「求好不求快」,相信高雄,我們一起努力面對這一場防疫行動。
●溫馨提醒:
前往施打疫苗,請記得攜帶「接種通知單、身分證、健保卡、印章」。
#戴口罩 #慢慢來 #求好不求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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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高雄市政府 謝謝您、守護家園、照顧人民【警察篇2】
https://www.facebook.com/bravo.Kaohsiung/posts/4235705016491096
●今天是高齡長輩們接種疫苗的日子,同時也是屬於波麗士們的時刻警察節
●在接種站看見行動不便的長輩,警察人員立刻上前協助,就像照顧自己的親人,#照顧人民, #責無旁貸。
●謝謝警察,有您們在,我們放心!
●疫情期間警察人員除了既有業務,還擔負了多種防疫工作,
○巡查市場分流採購及實聯制
○勸導無罩民眾
○查緝群聚
○各項防疫稽查
以及
○在疫苗施打現場安全維護與疏導交通
●謝謝警察,有您們在,我們安心。
●謝謝波麗士大人們
●謝謝您們
#謝謝沒有被看見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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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高雄市政府 瑞豐夜市今復業 經發局加強稽查、輔導外送 要求全面落實防疫部署
https://www.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29A02A9D36C47F0&sms=19902EF36D6B551D&s=AE9418BC89029B5E
高雄瑞豐夜市於5月17日起自主停業,今(15)晚上起恢復營業。高雄市經發局下午提前出動,加強現場的防疫部署,要求瑞豐夜市管委會全面落實防疫措施,包含佩戴口罩、出入口與人流管制、實聯制、禁止內用及邊走邊吃等,同時已輔導26家攤商加入日前上線的「高雄好家載」,強化外送機制。
高雄市經發局長廖泰翔指出,防疫優先是市府的原則,市府對防疫的措施落實會全面要求。在符合防疫規範之下,使攤販經濟繼續運作,需要管委會、攤商與消費者,共同來努力。市府不僅會加強稽查檢視各項防疫措施,也同步提出外送輔導機制,讓防疫部署能夠更加全面、更加完善。
廖泰翔補充,今已派員加強稽查防疫措施,也感謝管委會配合與市府共同落實防疫部署。目前夜市已拉好封鎖線,僅保留5處出入口,並隨時動態檢視現場人流密度,必要時將關閉2處出入口,讓消費者可保持戶外1公尺之社交距離。
瑞豐夜市管委會表示,考量停業期間攤商無收入,管委會已主動減收一個月攤位租金,也感謝市府協助攤商辦理紓困4.0方案申請現金補助,齊心共度難關。
經發局提醒,瑞豐夜市已有26攤人氣業者加入、上架超過250項美食單品,市民可多多利用「高雄好家載」訂購外送。外出時務必全程佩戴口罩、維持社交距離。即食性食物務必要加蓋遮蔽,請業者與民眾務必配合落實,經勸導屢勸不聽者,將由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規定暨第70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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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高雄市政府 民眾領取紓困金不會被強制執行
https://www.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29A02A9D36C47F0&sms=19902EF36D6B551D&s=25BF574E83E39A9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應國內新冠肺炎疫情衝擊,行政院推出紓困4.0政策,大幅擴大現金補助範圍,多項紓困補助於近日陸續開放申辦,依法領取的社會補助款,不會被列為強制執行項目,民眾如有欠稅,大可放心申請紓困補助。
該處進一步表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中亦有明確規定,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從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該處溫馨提醒民眾,倘若所領取紓困4.0政策的社會救助、福利津貼等,遭到扣押無法領取時,民眾可提供該存款帳戶的存摺及領取補助相關的證明文件,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處再次呼籲,防疫期間請配合政府相關防疫措施,如有任何疑義,可以電話代替馬路,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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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 #議員 #李順進 #環安 #治安 #交安 #工安 #婦幼安 #代言人 #轉傳 #衛生福利部 #高雄市政府 #公告
109執行業務收入標準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請勞動部正視自營工作者的困境,儘速調整紓困方案申請條件!
自從上週勞動部公布「自營工作者或無一定雇主生活補貼」方案後,引起了許多自營工作者的反彈,我們也收到了非常多陳情,尤其是針對「須看 108 年申報所得稅總額
,不得高於 40 萬 8 千元」,對於自營工作者來說,其實非常不友善。
對此,我在昨天的質詢中,也親自向勞動部長一一提出目前申請條件的問題!
🔴 拿 2 年前收入,作為今年的申請資格認定?
目前生活補助的申請資格,是以 108 年的資料所得總額認定,但去年一整年受疫情影響的狀況,要如何在前年的所得總額呈現?
對於這樣的問題,勞動部表示是因為 109 年報稅尚未完成歸戶核定,所以目前無法以109年報稅資料作為依據。
然而,這樣的理由,我相信大部分自營工作者應該都無法接受;更何況,雖然民眾的報稅時程延至6月底,但先勾稽現有的資料進行審核,加上對比經濟部、文化部、衛福部的方案,我不認為勞動部是做不到調整的。
經濟部的方案裡,在事業單位申請紓困只要在今年 5 - 7 月任一月業營額,比 2019 年同期,或今年 3 - 4 月平均營業額,衰退 5 成以上,即可申請;文化部的方案中,同樣為自營工作者的藝文自然人申請,由藝文自營工作者提供疫情衰退相關證明即可;衛福部的「擴大急難紓困」方案中,則是和經濟部合作,向財政資訊中心調目前已申報的查調所得資料,也就是以 109 年的所得當要件。
同樣都是紓困方案申請,比資方弱勢的勞工,申請要件實在不應該比事業單位來的嚴苛。
對此,我們樂見勞動部長正面回應,表示針對所得申報年度調整為 109 年的申報資料「方向上可行」,並且內部已經進行研議,原訂 7 月 5 日的申請期限,也將考慮延長,我也會繼續追蹤何時能有具體的改善方案!
🔴 以年收 40 萬 8 千元作為排富依據?勞動部真的懂自營工作者嗎?
40 萬 8 千元的門檻,乍看是希望能以有無繳稅來作為排富依據,然而這樣的標準對於自營工作者來說其實大有問題。
許多自營作業者的收入,其實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並非一般的「薪資所得」,所謂的執行業務所得,會同時包含接案工作必須自己準備的原料、耗材、合作夥伴報酬等成本費用,因此,自營工作者的實際收入,大多遠遠低於綜合所得總額與自己所在的投保級距。
若單從自營作業者的投保級距、綜合所得稅總額來判斷,根本無法反映自營作業者的財務狀況,更無法實質排富。
不過,對於放寬 40 萬 8 千元門檻的訴求,勞動部長則表示要再進行內部討論。
我們要再次誠懇地呼籲勞動部,應該看見自營工作者的實際處境,務必儘速調整政策。
比起受薪階級,自營工作者的收入來源更不穩定,我們會持續監督勞動部,讓紓困預算能花在刀口上,幫助到真正需要的人!
109執行業務收入標準 在 台灣夯創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10年度疫情紓困補貼方案出爐啦! 敬請各位服用! 內容很多,慢慢看~~
Q1. 申請資格為何?
Ans: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註:非營利團體及其附設組織非屬「營利事業」,故不符合本補貼申請資格。※參考Q24)
2. 須為商業服務業※參考Q2;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參考Q23
3. 營業額衰退達50%:※參考Q4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4. 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參考Q3
Q2. 哪些行業可以申請?如何認定行業別?
Ans:
1. 本補貼所稱之商業服務業,例如:批發(文具批發、玩具批發、服飾批發)、零售(超商、服飾店、文具店)、餐飲(餐廳、咖啡廳、飲料店)、倉儲、視聽歌唱(KTV)、洗衣(傳統洗衣店)、婚紗、攝影、美髮及美容業等行業,可參考須知附表一所列之適用行業。
2. 行業別之認定方式:
(1) 以事業申請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即可依統一編號查詢營業項目),或
(2) 以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所載之「行業標準代號」為準。(以此方式認定者需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參考Q9)
3. 本部就申請事業行業別之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申請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
4.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參考Q23
5. 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參考Q22
[例如] 遊覽車客運業(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3. 能以個別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單一門市)來申請嗎?營業額能否分開計算?
Ans:※參考Q1、Q4、Q25、Q26、Q27
1. 不能,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2.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 營業額之計算與認定
Q4. 業營業額減少達50%如何比較?
Ans:
1. 營業額衰退符合下列之一者: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2.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3.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之總公司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5. 補貼期間為何?
Ans:
1. 本補貼期間為110年5-6月。
Q6. 補貼內容為何?金額如何計算?
Ans:
1. 本補貼為一次性核給之營運衝擊補貼,以本國全職員工人數(下稱員工)乘以4萬元計算之。
2. 員工人數之認定: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參考Q7(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4月30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或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且不含部分工時者;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Q7. 全職員工如何認定?負責人(雇主)是否亦可計入?
Ans:
1. 企業為其投保勞保的員工,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負責人如有於企業投保勞保、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則亦可計入。
3. 以上資料將由本部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之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故申請事業只需提供完整且正確的投保單位之保險證號(應於申請書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不需自行檢附清冊。
Q8. 本補貼如何申請?
Ans:
1. 為避免紙本送件之接觸及感染風險,本補貼一律採線上申請(並請於公告截止受理日下午6時前完成),且以線上申請可以加速資格確認之速度,使事業得更快獲得補貼款。
2. 本部已於本補貼申請網站提供完整懶人包、教學影片等,業者可參考相關資料操作。如仍有疑問,亦可撥打客服專線(02-77523522)詢問。
Q9. 申請補貼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ns:只需準備申請書、營業額衰退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1. 申請書(附件一)。
(1) 符合商業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A. 以申請補貼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資料將自財政部勾稽,無須檢附證明文件。
B. 非以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請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 載明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於申請書(附件一)中填寫公司完整且正確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本部將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計算員工人數。※參考Q36 2. 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證明文件:
(1)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參考Q10
A.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期數比較者,應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
B. 申請事業以單月比較者:
I.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應於各期申報書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II.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I.)衰退月份文件者,應檢附該單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2) 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參考Q11 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及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
(3)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無法提供401、403或405書表,檢附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參考Q12 3.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須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須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Q10. 我是開統一發票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
Ans:
401或403申報書:
1. 以期數比較者,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401或403申報書。
2. 欲以單月認定營業額衰退者:
(1)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除檢附上述期間各期之401或403申報書外,並應於各期401或403申報書中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2) 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衰退月份文件者:
A. 檢附上述比較期間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並應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B. 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1或403申報書,並於申報書中註明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Q11.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開統一發票(查定課稅)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最近一期」405繳款書+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 應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5繳款書,以及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
Q12.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稅(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 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且其上應有「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或免稅營業人,無查定稅額」之相關註記)。
Q13. 資格確認流程為何?
Ans:
分為「文件確認」及「資格確認」二階段進行:
1. 文件確認:就所提供之申請文件是否齊備進行確認,有下列情事者,視為文件不齊備不予受理:
(1) 未依本須知之格式上傳應備文件或文件缺漏。
(2) 申請書、拆分各單月營業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或自結營收報表等應加蓋大小章之文件(※參考Q47),未用印並掃描或拍照上傳。
2. 資格確認: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確認其申請資格、條件及補貼金額等,且確認過程如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1) 資料需補正者,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正,申請事業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2) 營業額衰退之確認:※參考Q4、Q9
A. 申請事業之艱困要件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B.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C. 本部對申請事業之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有關之銷貨退回及折讓明細表、免稅銷售額明細表、出售固定資產明細表、零稅率清單或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行業別之確認:※參考Q2、Q22
A. 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即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B. 本部就申請事業之行業別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其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資料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Q14. 於「文件確認」階段被通知不受理怎麼辦?
Ans:
事業因申請文件不齊備經本部通知不受理者,可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5. 於「資格確認」階段被通知應補正或提供佐證資料,應於多久前補正或提供?
Ans:
1. 事業於「資格確認」階段文件需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將駁回申請。
2. 本部於「資格確認」階段對事業之行業別、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事業應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事業之申請經本部駁回後,仍得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6. 受補貼的業者,要特別遵守什麼規定嗎?
Ans:
1. 事業應遵循事項 (1) 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補貼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A.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參考Q45
I.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II.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III.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IV.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B. 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C. 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D.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E. 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含屬閒置土地繼受人經認定於法定期間有積極建廠事實者。
F. 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新增未登記工廠。
(2) 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2. 應配合本部查核作業:※參考Q17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7. 申請事業應配合哪些查核作業?
Ans: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8. 哪些情況補貼款被追回?
Ans: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1. 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未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或所提交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未能證明營業額減少達50%。
3. 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參考Q17
4. 110年5月至6月期間有違反本須知「伍、事業應遵行事項」之情事。※參考Q16
5.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6. 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Q19. 補貼款會如何撥付?
Ans:
1. 營業衝擊補貼一次撥付,完成申請經資格確認無誤,並與勞保資料勾稽後,以匯款之方式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2. 申請事業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20. 本補貼款是給事業還是給員工?
Ans:
給事業,本補貼目的為協助因疫情受營業衝擊之事業,但事業仍須保障員工之就業權利,因此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1.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
(1)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2)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3)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4)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2. 解散或歇業情事。
3.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Q21. 本補貼為應稅或免稅?
Ans:
補貼款為免稅,依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Q22. 如何知道是不是屬特許行業?
Ans:
1. 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於登記前應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特許行業。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2. 簡易判斷方式:依本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之末碼為1者即為特許行業。 (例如:遊覽車客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即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23. 批發業者從事貿易服務業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申請本補貼或經濟部貿易局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Ans:
1.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 者,應向本部貿易局申請。
2. 非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之批發業者(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未達150萬美元),仍可申請本補貼。
Q24. 請問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組織團體,所附設營業且有稅籍之餐廳、販賣部等,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本補貼之申請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2. 而組織如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係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法等設立,其設立之法源已明定其宗旨,並非屬於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因此即使該組織團體附設之餐廳、販賣部等機構有營業且有稅籍,仍非屬本補貼對象。
Q25. 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分店、門市)有自己的稅籍登記號,還是須以事業總機構(如:本公司、總部)申請嗎?能否由各分支機構各別申請?
Ans:
1. 分支機構與事業總機構屬同一家事業,應由總機構合併申請,不得由分支機構自己申請。
2. 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並非單看分支機構。
3.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以其在臺分支機構申請本補貼,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6. 連鎖體系直營店(或分公司)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
Ans:
不能。直營之分店為分支機構而非獨立的事業,因此直營連鎖體系須以本公司(總部)為申請單位,不能以單店自行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總部及所有分支機構(所有分店)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7. 連鎖體系之加盟店,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須透過總部遞件申請嗎?
Ans:可以。各加盟店為獨立之事業,有獨立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者,符合申請資格即可單獨申請。
Q28. 因108年後有新增展店,應如何比較營業額衰退?
Ans:本補貼須依事業之整體(含所有分支機構)營業額認定,如有新展店之業者,建議可以110年5月至6月間營業額與110年3月到4月間之營業額比較。
Q29. 免稅(營業額未達起徵點)的小規模營業人,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免稅並非無稅籍,只要有稅籍就可以申請本補貼。
2. 營業額未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仍需辦理稅籍登記,只是提供勞務之服務業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買賣業未達8萬元者,得免稅。
Q30. 我是合法免辦理稅籍登記的業者,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1. 事業在須知公告後才補申請稅籍,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不可以,需在110/4/30(含)前設立稅籍者才符合申請資格。
Q32. 有稅籍但沒有開立發票(查定課稅)的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可以,有稅籍就可以申請。
Q33. 無稅籍但有加入職業工會之自營工作者或小規模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4. 小型業者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但雇主及員工均無勞保、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提繳,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1. 可以,有以上登記且符合營業額衰退達50%即可申請。
2. 未以事業名義為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者,補貼金額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營運衝擊補貼4萬元,且該負責人不可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3. 該負責人如同時為多個事業之稅籍負責人,且於該等事業均因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而應以負責人1人計者,該稅籍負責人只能受領1間事業之補貼(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5. 同一負責人有4家店,都分別有營業登記及稅籍登記,是否4家店都可以以申請補貼?
Ans:
1. 如有員工以事業名義為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依照4間企業實際投保情形計算補貼金額。
2. 如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補貼4萬元,且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6. 如事業有多個保險證號要怎麼提供?
Ans:
應於申請書(附件一)中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有多個證號整應全部填列,本部以事業申請時所提供之勞保證號為準,未填列之保險證號本部無法勾稽,亦無法計算補貼,請確實填寫完整勞保證號。
Q37. 填錯或少填勞保證號,可以補正嗎?
Ans:
於核准公文核發前(以發文日期為準),事業發現提供之申請資料有誤,可主動洽專案辦公室(02-77523522)提供正確資料。
Q38. 所稱之員工是否包含兼職人員?打工?時薪人員?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39. 如果員工為計時,但是符合每週40小時每天8小時,是否也算全時員工?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0. 建教生可以列入補貼的員工人數嗎?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1. 有一些員工是在職業工會投勞保,有一些是雇主投保,都可以列入計算嗎?一定要有勞保才能申請嗎?
Ans:
1. 以企業名義幫員工投保勞保者,以投保名冊員額計算,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惟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若沒有於企業投勞保(或投保於職業工會),可以就業保險、勞退之全職員工認定。亦即,員工雖於職業工會投勞保,但雇主如有為該員工投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亦可計入。
3. 企業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而是各自於職業工會投保者,無法列入員額計算。
Q42. 超過投保的年資上限的勞工,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有投保就業保險或勞退,且員工之投保特殊身分別代碼非為P0(部分工時員工)、S0(外籍員工)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皆可列入計算。
Q43. 若現在幫員工納保,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不可以,只有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可以列入。
Q44. 員工留職停薪,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補貼以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認定,留職停薪的員工於110/4/30在投保狀態即可計入補貼。
Q45. 離職員工人數如何認定?
Ans:
以110/4/30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之本國全職員工為準,離職員工人數以勞保、就保或勞退之本國全職員工「退保人數」認定,包含資遣、解僱及自願離職者。
Q46. 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可以依照公司自己內部格式提供嗎?
Ans:
可以,但須知附件二所規定之欄位內容都要具備,且須蓋大小章。 [例如] 自行產製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如欄位資訊完整包含開立日、發票號碼、銷售金額、稅額、發票總計金額,亦可作為證明文件。
Q47. 哪些文件要蓋大小章?
Ans:
1. 申請書。
2. 拆分各單月之401或403申報書。
3. 統一發票明細表。
4. 自結營收報表。
Q48. 獨資事業沒有大章怎麼辦?
Ans:
獨資事業可以「負責人印章」代替大章;非屬獨資事業者,仍應加蓋申請事業大章。
Q49. 事業有積欠政府費用,這樣還能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如係積欠本部以外其他政府機關費用(如:健保費),仍得申請本補貼。
2. 但申請事業如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本部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之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50. 受補貼事業或其員工如果有申請勞動部充電再出發計畫、安心就業計畫,是否屬重複補貼?
Ans:
非屬重複補貼,因
1. 充電再出發計畫:該計畫係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重大災害、景氣情勢,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對就業穩定性之影響,鼓勵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為長期性計畫而非僅針對疫情期間之紓困措施。
2. 安心就業計畫之補貼對象為減班休息員工,本補貼對象為事業,無重複補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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