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議會的二、三讀會,議第1號案是我所提的自治條例修正案,擬修正《苗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禁止施放爆竹煙火的區域中的第五款:各級學校(上課時段)水平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內。經審查會時與消防局及各委員討論後,修正為「各級學校校區內或上課時段距離校區水平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內」,將各級學校校區內納入禁止施放爆竹煙火的範疇,以避免有許多沒有公德心的民眾在操場施放煙火爆竹造成操場或學校硬體設施毀損(日前有學校陳情)。另外陳品安議員建議增列第六款「其他基於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寧之必要經本府公告之地區」,亦列入不得施放之範疇內,我也要求消防局長盡快明確列出有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寧之疑慮之「公告地區」,日後執法才有依據。
而黃芳椿議員針對第一款「竹南科學園區基地範圍內」表示,縣內不只竹南有科學園區,立法有雙重標準疑慮,經大會全體討論後共識將「竹南」拿掉,所有科學園區就可通盤適用此自治條例。
備註:雖第五條對於相關區域有所限制,但第九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條及第七條 第一項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其施放種類為一般爆竹煙火,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一般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內容對於有特殊需要時,可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以保留一定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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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議員陳光軒提案
#苗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黃芳椿議員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雖然是27年來首次刪除預算的歷史時刻,但只能說是往前跨了一步,沒辦法太高興,明年是否能進入更深入的逐項把關才是關鍵。
同時,本次定期會由代表民進黨團的陳光軒議員、宋國鼎議員、陳品安議員、黎煥強議員與我共同提案的《石虎保育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卻在今天二三讀被以「暫緩修正」否決了。
本次修正僅是將第四條中「縣府進行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或新闢、拓寬道路長度為一千公尺以上,在規劃設計階段需徵詢專家學者意見,採取對環境友善的工法。」再加入一個河川整治也需徵詢的修正,但仍被否決。
本條件在台中市議會已三讀通過,水利處也說明實務上無任何窒礙難行,目前跟水利署爭取機會本就需要做生態諮詢,這樣簡單地讓條例完善的修正都會被拒絕我實在想不透。
水域環境是石虎的重要廊道,石虎可能會利用河川來覓食、往返棲息地。將河川整治納入諮詢範圍的確有必要。而反對的議員除了說石虎條例才剛上路不要這麼快修之外,也沒什麼能說服人的理由。
例如黃芳椿議員一直糾結在河川定義為何,但我也清楚告知在河川管理辦法第二條有明確定義;鄭聚然議員更扯,竟說「如果河川整治,真的導致石虎翹掉、減少了,我們再來看要不要修,現在都沒有看到,何必改東改西,好像我們當初制訂有問題一樣。」這種說法實在不敢苟同。
而昨天通過環評大會審議的128縣道問題,擇日再專文說明,石虎保育仍需持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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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黃芳椿議員,不知道是特別針對我,還是剛好,總之經常對我有意見。
1. 提案要送我進紀律委員會的就是黃議員,理由是損害議會名譽,結果該案沒表決,因為如果表決下去,會弄的國民黨團其他議員支持也不是、不支持也不是。(影片:https://reurl.cc/E7moRg)
2. 縣政報告質詢時,我舉手請求第二次發言,黃議員質疑為何可以發言兩次,結果被議長揮揮手示意他不要再多說。我發言時就回應,依照議事規則每位議員在每個議題可發言兩次,每次不超過十分鐘,主席允許則沒有次數限制。(影片:https://reurl.cc/X62EjD)
3. 再來是這段影片,昨天第四小組審查「苗栗縣臨時攤販集中場區管理自治條例」 ,大多數議員對內容有質疑希望先退回,我則支持條例通過(會議內容與各自觀點之後再做影片跟大家說明),雖然立場不同,但我也尊重小組決議,並依照議事規則要求保留大會發言權。
黃議員聽到我要保留發言權,馬上說他也要保留,接著議事人員和主席立刻說明,與會議結論意見不同的人才需要保留發言權,目的是要在大會發言爭取其他審查小組議員的支持。
由於黃議員完全沒有搞清楚議事規則,被打臉後只能默默收回這個要求。而黃議員和我都是第一屆擔任議員,但也上任一年多了,對議事規則應該要更加熟悉,且黃議員還擔任過鄉長,跟我比起來,對議事及法治運作應該更有經驗。
議會有送每個議員兩本議會規則,我每次有意見時,都會先翻一翻確認程序,建議黃議員以後有意見時,也可以先弄清楚規則,別再發生這種低級錯誤,免得又被同黨議員吐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