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reon突發時空🇭🇰】那麼「南深圳」政府日後會否改例,連中國籍香港公民離開36個月,也失去永久性居民身份?時至今日,自然沒有甚麼是不可能,但代價很大。那些被剝奪權益的昔日納稅人,肯定會JR這個新定義。南深圳法庭自然不會讓JR「得逞」,然後傳到國際社會,這就像烏干達狂人阿敏把境內印度裔人口趕走一樣,繼而會引起國際法層面的問題。林鄭真的有能力加速到這地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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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久性居民定義 在 劉夢熊 Lew Mon-hu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怒斥葉劉淑儀
「一國兩制」是前無古人的偉大實踐。要做到「一國兩制不動搖、不變形、不走樣」,必須制止違背一國原則的右的傾向,也必須防止不尊重兩制差異的「左」的傾向!
日前,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在《南華日報》撰文,鼓吹「北京是時候處理雙重國藉問題」,主張「要提出一個截止日期,在這日期後獲得外國國籍的港人會自動失去持有特區護照,甚至可能失去香港居留權及投票權」;葉劉進而宣稱要港人「在外國國藉及居港權中二選一」云云。
顯而易見,葉劉淑儀正是不尊重兩制差異的「左」的典型:
基本法第5條莊嚴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而基本法第24條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涵蓋面第(四)款包括:「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遊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藉的人」。基本法第26條又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由基本法上述規定可以清楚地看到,只要符合基本法第24條第(四)款定義,即使「非中國藉的人」也可以符合「香港永久性居民」資格並享有居港權和投票權!葉劉淑儀企圖違背基本法另搞一套,是否唯恐香港不亂?
須知由於歷史的原因,擁有外國國藉而作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投資、工作、生活的工商界、政界、專業界、學界人士數以十萬計甚至百萬計,包括不少舉足輕重的財團首腦乃至政界頭面人物(例如梁君彥亦僅僅是出仼立法會主席前夕才放棄外國國籍)。基本法正是「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引自基本法序言)才對符合資格的「非中國藉的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居港權和投票權作出明確保障,明顯有利於香港的安定繁榮。葉劉淑儀卻反其道而行之,「哪壶不開提那壶」,造成工商各界人心混亂、社會不安,「為渊驅魚,為叢驅雀」,究竟是何居心?
經歷修例人禍、疫情天災、百業蕭條等痛苦煎熬的香港市民可謂「黃台之瓜,何堪再摘」!當今香港社會最緊迫者一是萬眾一心防疫抗疫;二是港府必须協助企業「活下去」,杼解民困;三是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基本法賦予港人的自由、權利及維護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之間取得平衡,令一國兩制行稳致遠!
葉劉淑儀,收起你的「高級黑」、「低級紅」,不要再給中央和港人添煩添亂了!
(利益申報:本人劉夢熊和家人並無持有外國國藉)
香港永久性居民定義 在 黃之鋒 Joshua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臨立會2.0 再世 —— 鋪路將立法會降格為人大舉手機器會議的前夕】
就著全國人大常委會下月初開會,港府近期密謀提呈人大,要求將立法會選舉史無前例押後一年。對國際社會而言,此舉無疑是繼《國安法》以後再一個震撼彈,美、澳、英、歐盟亦已表明促請港府承諾選舉自由公正地進行。誠然,在保皇黨佔據議會多數、61萬初選民意勢如破竹的情況下,一旦選舉押後一年,親共陣營必定強推惡法配合國安執法之餘,亦會加速修改《議事規則》廢掉議會僅餘功能,在「真空期」正式預演「臨立會2.0」。
主權移交前後,由北京親手扶植的臨時立法會明顯劣蹟斑斑,在親共派主導下,臨立會短短一年多內不但高速審議63多條法案,亦推翻立法局過去通過的條例,當中最標誌的是復闢殖民惡法,包括重新收緊《公安條例》有關公眾遊行集會要求,引入現時黑警經常濫用的「不反對通知書」制度。臨立會又加入「國家安全」等條文收緊《社團條例》,為日後取締「香港民族黨」埋下伏筆,箝制香港人集會及結社自由。
回到2020年的今日,「臨立會2.0」重臨,未來將會是抗爭運動的硬仗。在未來一年「選舉真空期」,北京想必千方百法修改《議事規則》,杜絕拉布、罷免議員,甚或乘機強推各種惡法及具爭議撥款,包括撥款給國安黑警「加人工,買武器」、強迫香港人「倒萬億落海」盲建明日大嶼人工島、容許大陸醫護全面進駐等。廢掉議會僅餘的制衡功能,令立法會全面人大化,並令香港正式淪為「提款機」,要香港人為日後中港融合大型基建埋單找數。
更甚的是,北京為了保住建制派過半議席,或會無限押後選舉、永續保皇黨議席,邁向「萬年國代2.0」時期,更有機會進一步搶佔三分之二絕對控制權,強推政改方案,為後年特首選舉鋪路等。至於在國際方面,北京主動出手攬炒議會,自行撕破畫皮,相信對世界的震撼其實不下於DQ民主派參選人、取締民主派「35+」議會或取消議舉。
然而,保皇黨全面控制,一個民主派也不餘下的議會,仍很可能是未來重要政治風眼所在。所以,押後選舉,挑戰我們的是如何在未來一年「議會真空期」,怎讓抗爭運動得以延續,也是留待給我們每一位香港人,以致是所有民主派初選出線人,所要有的答案。
【臨時立法會小檔案】
會議任期:
1997年1月25日至1998年6月30日
會議地點:
深圳迎賓館(1996年12月-1997年1月)
深圳華夏藝術中心(1997年2月-1997年6月)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1997年7月1日)
香港前立法會大樓(1997年7月-1998年6月)
產生辦法:臨時立法會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的全體委員(註一)以全票制(每人最多可投60票)選出60名議員。
廢除的法律:
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
香港原有法律中下列條例及附屬立法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受託人(香港政府證券)條例》(香港法例第77章)
《英國法律應用條例》(香港法例第88章)
《英國以外婚姻條例》(香港法例第180章)
《華人引渡條例》(香港法例第235章)
《香港徽幟(保護)條例》(香港法例第315章)
《國防部大臣(產業承繼)條例》(香港法例第193章)
《皇家香港軍團條例》(香港法例第199章)
《強制服役條例》(香港法例第246章)
《陸軍及皇家空軍法律服務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86章)
《英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香港法例第186章)
《1981年英國國籍法(相應修訂)條例》(香港法例第373章)
《選舉規定條例》(香港法例第367章)
《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香港法例第381章)
《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432章)。
香港原有法律中下列條例及附屬立法的部分***條款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人民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2條中有關“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和附表一“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規定
任何為執行在香港適用的英國國籍法所作出的規定
《區議會條例》(香港法例第366章)中有關選舉的規定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香港法例第288章)中的附屬立法A《市政局、區域市政局以及區議會選舉費用令》和附屬立法C《立法局決議》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第3條第(2)款有關該條例具有凌駕地位的規定
***《市政局條例》(香港法例第101章)中有關選舉的規定
***《區域市政局條例》(香港法例第385章)中有關選舉的規定
***1992年7月17日以來對《社團條例》(香港法例第151章)的重大修改***
***1995年7月27日以來對《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的重大修改***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2條第(3)款有關該條例的解釋及應用目的的規定,第3條有關“對先前法例的影響”和第4條有關“日後的法例的釋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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