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慶的『遺產』多留給誰?
日前王文洋告老臣以及手足侵占王永慶遺產,遭地檢署不起訴處分,這幾年也看到王文洋到美國、香港、百慕達等地提出法律訴訟,重要的關鍵都在於王永慶生前所安排的『信託』,是不是『真信託』?究竟信託的財產是不是屬於王永慶的遺產?認定的責任在於法院,法院將依照信託成立地的法律規範來做認定,然而,在法律上,如果『找到了』王永慶的遺產,請問誰分得的比較多?
1. 在法律規定上,白手起家的配偶分得比較多遺產:
我們都知道王永慶是白手起家,他的原配王月蘭女士與王永慶經歷了企業帝國從小變大的過程,在法律上他們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夫妻婚後的剩餘財產多的人要分給少的人,所以當王永慶過世後,王月蘭女士有權先分一半夫妻剩餘財產的差額(以非法律用語來說,只要是王永慶的遺產,配偶有權先就王永慶比她多的婚後財產,數額『分一半』),之後配偶還可以依照『繼承人』的身份,再跟小孩共同『平分』王永慶剩下來的遺產。
至於王永慶的二房及三房,由於之前民法對於已有婚姻中又再婚,是屬於得撤銷的婚姻,所以在沒有撤銷前,也是屬於合法的配偶(不過現在法律早已經修正,所以不會有多個合法的配偶,重婚屬於無效),在法律上可能也有配偶分配財產的權利,這屬於配偶個人的權利主張,以及法院認定是否有婚姻關係問題,在這裡也無從討論。
但可以確定的是,王月蘭在法律上能分到最多王永慶的遺產。
2. 王月蘭的一份遺囑,讓王文洋可以分到比其他手足還多的遺產:
王月蘭在生前留下一份代筆遺囑,交代把王月蘭所有的遺產給王文洋繼承,由於王月蘭沒有其他子女,她的妹妹可能有特留分主張分配1/3的問題,但可以在法律上確定的是,王月蘭繼承王永慶遺產的權利,絕大部分是遺贈給王文洋的。
所以除了國稅局所認定王永慶的遺產以外,如果日後在世界各地的訴訟,有認定財產是屬於王永慶的遺產而不是信託財產的話,也會依照上面所說的方式分配遺產,由王文洋取得較大比例的遺產。
3. 此外,從王永慶生前以基金會、信託、財團法人…等等交叉持股的方式,讓台塑集團股權集中,不易被他人所併購,以及在海外所成立的信託,這些目前在法律上都不屬於王永慶的遺產,獨立於遺產概念之外,這樣的制度設計是創辦人留給家族後代永遠的禮物,因為制度可以使企業經營權集中於特定家族,所有實際的控制權掌握於『創辦人家族的後代』,權利『多』留給後代子孫,讓『富過三代』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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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內房屋非王永慶遺產)
香港婚姻法財產分配 在 壹週刊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有名,無實?
//「如果係有小朋友,按照現行法例,大家結咗婚一段長時間,分財產就要公平分配原則,好多時就係一人一半咁樣。」至於點樣先為之長時間嘅婚姻,伍律師就話一般係五年以上,換句話甘比同大劉嘅婚姻維持到五年以上,甘比就好大機會分到大劉一半身家喇!至於呂麗君同大劉嘅「事實婚姻」關係,伍律師就話⋯⋯ 暫時係冇法例可以保障「事實婚姻」,我地叫「factual marriage 」,喺外國一啲先進國家就有呢個法例保障,但香港就未有。//
【大劉甘比註冊 》合法夫妻五年分可一半身家 呂麗君只屬「事實婚姻」 律師:可以一蚊都冇!】
http://bit.ly/2ggLnpX
香港婚姻法財產分配 在 BennyLeung.com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離婚就可以分你/妳身家? - 唐德玲
姊妹們,有沒有留意到今日的標題,當中有「你」和「妳」!沒錯呀!很多姊妹可能一廂情願以為,但凡兩夫婦離婚,女方必定可以分男方一半身家!我可以馬上告訴妳,這個觀念是錯的!
但這又難怪,傳媒廣泛報導的,大多都是一些富豪婚姻失敗後,法庭裁決女方可以分得男方一大筆財產,於是便有這種錯覺。遠的不說,去年便有一宗香港歴來最大金額的贍養費申索個案。法庭最後裁決,女方可以向男方索取12.2億港元贍養費,簡直令人咋舌(這宗個案因為男方上訴,所以還未算最後裁決)!
其實,女方的索償金額原本是54億港元,但最後法庭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決定只讓女方分得男方(準確來說,在法庭的角度,其實是夫婦雙方的家產)兩成家產。否則,判出來的金額就真的是天文數字,絕非我等朝九晚五,安份守己打份工的姊妹們可以想像到的一筆錢!
所以,這又難怪有些姊妹,真的發夢也想嫁入豪門,因為如果順風順水,那就可以享盡榮華富貴;就算真的適應不來,最後離婚收場,至少也可以分得一大筆資產,下半生可以無憂無慮。如果運氣好一點,還可以再遇到真正的白馬王子,那就真的完美了!
好,發完夢!言歸正傳!其實,根據香港現行法例,離婚雙方必須全面披露兩者的財政狀況,除非有特別的理由,否則,法庭會視離婚雙方在婚姻中的地位是相等的,所以,雙方財產應該以平均分配為基礎。
繼續之前,我必須申報一下,我不是律師,大家不要問我法律的問題,例如甚麼情況下我可以分到配偶的一半身家呢?!這些問題應該問律師。
我只不過是從財務策劃的角度,提醒各位姊妹,尤其是那些位高權重,收入或者資產比丈夫還要多的女強人,如果日後萬一離婚(只是萬一),其實可能是妳丈夫分了妳一半身家,又或者是妳給他贍養費,而不是妳分了他一半身家,或他給妳贍養費!
好了,問題的重點就是,怎樣定義共同擁有的資產?我的理解是,法庭會認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所得的財產,就是共同擁有的財產,這些包括:一方或雙方工作所得的收入,以及期間購置的資產;一方或雙方受贈或繼承的財產等等。
另外,較具爭議的當然是婚前某一方已經管有的資產!一般來說,法庭會視這些本來是一方管有,但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及管理的資產,又或者房屋,以及其他金額較大的生產性資產,例如廠房機器等等,會以一個時限作為分界線,如果超過某一年期,也會視為雙方的財產。
為了避免萬一婚姻失敗,而被另一半分去自己一半身家,相信很多姊妹都聽過,很多外國名人(好像真的是男方為主),都會在婚前跟未婚配偶簽署一份協議書,確認就算最後婚姻失敗,都只能取得某個金額的身家,而不能到法庭打官司,企圖分自己一半身家!
我可以告訴各位姊妹,英國確實有案例,法庭是接受這些婚前的協議書,但英國的案例是否對香港也有約束力,我就不得而知,但估計香港法庭也會參考的,所以,如果是超級有錢(比起妳配偶來說)的姊妹,妳也可以考慮下呢(純粹說笑)!
不過,如果一個人要妳/你簽了這些文件才肯跟妳/你結婚,你/妳是會真心的喜歡他/她嗎?我真的很懷疑!
http://lifestyle.etnet.com.hk/…/weal…/femaleinvestment/15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