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拍片詆毀護理師
北市府花公帑提上訴 護理師被性騷何以堪?」
2017年10月一名陳姓網紅,上傳詆毀、羞辱護理師專業影片,影片中還用猥褻的表情加上自淫的手勢,嚴重踐踏護理人員專業與自尊。謝姓護理師看到影片認為遭性騷擾便提出申訴。經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後,決議性騷擾不成立。謝護理師提出行政告訴,今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北市府敗訴,北市府不服上訴,原因竟是不接受高等行政法院法律解釋。
今日我偕同陳情人謝護理師、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常務監事張玨、社團法人台灣護理學會理事長陳靜敏與秘書長陳淑芬、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朱宗藍與秘書長曾修儀及律師黃姿裴召開記者會痛批市府莫為了面子問題,浪費公帑變相為加害者上訴,再度傷害所有的護理師。
今年9月30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決定,判定本案性騷擾案件成立。法官認為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決議認事用法有所違誤,並未了解《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目的,忽略了受害人的主觀感受觀察,僅站在加害人的立場,錯誤類推適用刑法解釋《性騷擾防治法》所指涉之對象。
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竟以不認同法院所指摘的錯誤而上訴,此舉引起謝護理師及關切本案的護理界一片譁然,委員們上訴決議無疑是打了護理界一巴掌。因為,北市府花納稅人的錢繳裁判費及律師費上訴,事實上是維護公然性別歧視、詆毀護理師的加害人。
若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的委員們認為性騷擾法律制度有所不足,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修法建議,而不是為了委員的面子,繼續上訴,讓受霸凌、辱罵的護理師繼續訴訟奔波以及心理健康的折磨,更無法遏止類似事件發生。
而且,2012年至今北市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受理性騷擾申訴案,進入行政訴訟的案子共有20件,法院判決北市府敗訴共有3件,其中2件市府接受法院判決,只有本案不服法官判決,提出上訴,到底性騷擾委員會對本案上訴依據為何令人質疑。
我與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護理學會、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呼籲市府社會局再次召開性騷擾委員會,要求委員撤回上訴,還給護理師公道。如果市府及委員真的認為法規有所不足,應以本案為例建議衛福部修正性騷擾防治法,落實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在記者會上,我們都戴上鮮明陽光的 #橘色口罩,響應 #團結終止對婦女和女孩暴力倡議行動,希望藉由今天的議題討論,提醒大眾注意到社會中各種形式的性別暴力,請大家一起站出來 #反對性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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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銷性騷不成案處分 護理師籲北市府不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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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辱護理師輸卵管 北市府判不構成性騷擾!護團怒:向16萬護理人員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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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推適用刑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強制工作與想像競合封鎖作用的法定前提─大法庭首例刑事裁定/許恒達 教授
行為人以一行為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依我國刑法第55條規定屬於想像競合關係,從重罪加重詐欺罪處斷時,得否一併宣告較輕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條文中附帶的強制工作,實務與學說有極大爭議,此問題尤其涉及想像競合輕罪之封鎖作用範圍。許恒達教授認為實質上應承認輕罪的保安處分有封鎖作用,但這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前提,在未有實證法的規定前,不應類推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否則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本文初稿原為許恒達(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提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之法律問題鑑定意見書,於大法庭庭期結束後改寫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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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處:強制工作與想像競合封鎖作用的法定前提: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許恒達(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299期
類推適用刑法 在 [課業] 刑法能否類推適用-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我的認知:基於罪行法定原則,不予以類推適用。
今天看課本上針對“預備犯之中止如何論處”之學說,有「不成罪說」、「成立預備犯說」
其中對「類推適用中止犯說」有疑問,內容為:
如果准許類推,不就是違反罪行法定原則嗎?
麻煩釋疑,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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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4.241.1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8451070.A.91B.html
你好,
所以只要是基於對人民有利之思考,刑法仍例外有類推之適用嗎?
※ 編輯: FP557 (101.14.241.181), 03/20/2016 13:27:33
你好,
查到了,問題已解決,謝謝各位。
原則上禁止
例外不禁止:有利於行為人知情事,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之目的乃在避免惡化行為人之地位,因此,當類推有利於行為人時,是容許類推的。此即學理上所稱[相對禁止說]
※ 編輯: FP557 (101.14.241.181), 03/20/2016 13: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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