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郎每日讀報 #娛樂產業國際要聞揀3條
│金彩券得主是 Netflix!童書作者 Roald Dahl 的完整作品通通要變成 Netflix 的財產了│
• 2018年 《Charlie and the Chocolate Factory 巧克力冒險工廠》作者 Roald Dahl 的版權公司 The Roald Dahl Story Co. 才以3年合約期間授權16部作品給 Netflix 開發動畫節目,並被 Hollywood Reporter 稱作電視史上對親子節目金額最高的單一投資案(預計總製作費高達5到10億美元)。今天又被 Bloomberg 新聞提早爆料(因而乖乖發新聞稿承認)說 Netflix 已經同意買下整個 The Roald Dahl Story Co. 公司,成為 Roald Dahl 所有作品的出版版權和影視改編權的永久主人。
• 已經在1990年過世的 Roald Dahl ,如今所有的著作版權都在 The Roald Dahl Story Co. 名下,並由他的孫子 Luke Kelly 管理。根據 BBC 報導,該公司2019年營收高達2600萬英鎊(約3500萬美元)。相關63種語言版本賣出超過3億本書,平均2.6秒就賣出一本。 Luke Kelly 說該公司目前至少有19個電影、電視、舞台劇和展覽活動等計畫正在進行。
• Roald Dahl 是好萊塢的創意金礦。過去已經有 Tim Burton(《巧克力冒險工廠》、《James and the Giant Peach 飛天巨桃歷險記》)、Steven Spielberg(《The BFG 吹夢巨人》)和Wes Anderson(《Fantastic Mr. Fox 超級狐狸先生》)等導演把他的作品當成創作題材。去年底 Warner 也才剛剛推出由 Robert Zemeckis 導演、Anne Hathaway 主演的新片《The Witches 女巫們》。目前還在製作中的包括 Warner 已經預定由 Timothée Chalamet 扮演 Willy Wonka 的前傳電影《Wonka》之外,Taika Waititi 也在幫 Netflix 發展動畫版的《巧克力冒險工廠》,而向來與 Netflix 關係緊密的 Sony 製片部也為 Netflix 發展《Matilda 小魔女》的音樂劇電影。未來等其他外部授權合約到期之後,Netflix 顯然將不會再授權給任何競爭對手拍攝 Roald Dahl 的作品,並獨立發展自己的 Roald Dahl 宇宙。
• 包含上次的三年授權合約跟這次直接併購整家公司,雙方都未揭露交易數據。考量前一次授權就已經被稱作史上最高額親子節目投資,這次併購公司的手筆應該更為可觀。值得一提的是 Netflix 不像 Apple、Google 或 Facebook 等科技企業,他們絕少併購上下游企業,多半只是取得授權或是跟個別創作者簽訂優先合作協議。比如以3億美元簽下《Glee 歡樂合唱團》製作人 Ryan Murphy 的合作協議、以1.5億美元簽下《Grey’s Anatomy 實習醫生》製作人 Shonda Rhimes 等。相較之下,過去10年 Netflix 併購其他公司的數量甚至不到十例。然而 Amazon 連續以10億美元取得 JRR Tolkien 後代授權《Lord of the Rings 魔戒》的電視改編權,以及透過85億美元併購 MGM 而取得 007 和 Rocky 洛基等 IP,接連的權利變動可能讓版權庫還不夠久遠的 Netflix 備感壓力。
• 當然 Netflix 難得採取這麼大的併購動作,主要打擊對象還是 Disney+。過去一年多 Disney+ 仰賴 Marvel 和 Star Wars 等等(正好都是併購來的)著名 IP 將 Netflix 壓得喘不過氣來。相較之下 Netflix 發展相關衍生宇宙作品的努力除了電玩改編的《The Witcher 獵魔士》之外並沒有太顯著的成效。 Roald Dahl 的作品將會是 Netflix 繼《The Defenders 捍衛者聯盟》、《The Umbrella Academy 雨傘學院》 和《Jupiter's Legacy 朱比特傳奇》之後,再一次的 IP 宇宙賭注。
◇ 新聞來源:
Netflix Agrees to Buy ‘Matilda’ Author Roald Dahl Story Catalog(https://flip.it/dRq5Qm)
Netflix acquires works of Roald Dahl as it escalates streaming wars(https://flip.it/36fm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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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今天也可以知道一下的事:
│Netflix 執行長說只要能取得權利他們不排除進軍體育賽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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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Comcast Launches First Streaming Device for Customers Worldwide, Ahead of Its Own TVs(https://flip.it/S2XqjE)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340的網紅WataruB,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鄭重宣告 ※再次提醒,請留言時不要攻擊其他人,建設性意見還是要以尊重、友善互動為基礎 ※另外提醒,罵人是觸犯法律的,公開留言區,大家都有權利發表看法,麻煩不要刻意引戰,造成其他觀眾困擾,多謝 。 當然也感謝各方大德願意給予改善建議,但拜託一下,不要起爭議,玩個遊戲何必呢?還是我有得罪任何人? 還...
音樂著作獨立創作 在 KaL-EL Sport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曼哈頓戀習曲的IP絮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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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陣子突然想起來這部一直很喜歡的影片,剛好 Netflix 上也有,重看了一些片段,當然也很職業病地,發現到幾個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但後來回去看整個影片的脈絡,其實當中反應的,可能更是導演John Carney對於音樂產業的看法,就容許我用這樣角度,而非欣賞電影呈現的角度,來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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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說說影片當中,比較顯而易見的幾個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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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當然是"Lost Stars"這首歌,其實是由 Keira Knightley 扮演的女主角編寫詞曲,結果卻給一開始的男朋友 Adam Levine 給唱出名堂了,這當中到底怎麼處理著作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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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當男主角 Mark Ruffalo 跟女主角,在跟唱片公司試演未果,決定自己生出專輯來的時候,並由男主角擔任製作人時,中間尋找樂手的過程,男主角看起來應該是透過抽成的方式,去找到樂手來一起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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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邊抽成,到底講的是利潤抽成,還是直接約定著作權比例,依照權利比例的抽成,怎麼約定的呢?那對外商業條件的洽談,又是否授權談判呢?對應到後來女主角跟唱片公司談好合約後,突然覺得不太對勁,最後決定不透過唱片公司,直接獨立發行、在網路上整張專輯 1 美元發售,如果是現實上的商業合作,這邊可能問題就很大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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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整個影片當中,最後女主角跟唱片公司在談條件的那段,其實很完整地收斂了導演本來散落在電影當中各片段、對於音樂(其實我覺得也包含影視)產業的想法,女主角聽到唱片公司一開始要抽九成的時候,說(不是原句,只是概要):「基本上,這張唱片公司沒有製作成本,我們也只在網路上發行,也不需要你們什麼行銷宣傳,為什麼要給你們那麼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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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一開始,這張專輯會採用利潤抽成,找齊樂手、在城市的公共空間中用簡陋來製作完成,就是因為男、女主角,沒錢做「試聽片」,但反而這樣子,在電影當中造就了這張專輯獨特、真實,以及能夠保有自己自主決定命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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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為男主角過去擔任製作人時,真心地挖掘出了片中知名嘻哈歌手「大麻煩」,讓這張專輯最後需要的一點資金、以及後續的行銷(在網路上發行時,只靠大麻煩轉發到個人社群媒體,就賣了 1 萬筆),不會成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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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煩說的那段話,我自己很喜歡「當人像他(男主角)這樣連續倒了幾年的楣之後,人們會很容易忘記他本來的樣子,失去對他應有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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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過程當中,導演用了很引人入勝的劇情、音樂,卻詮釋了他對於一個影音創作,也許是他當時心中最理想的商業模式吧?創作者最真實的表演,被一個製作人看到後,製作人將這個表演在維持真實的原則下(中間男主角也曾經建議,要包裝女主角的特色或曲風),找齊需要的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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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得饒舌點,就是用整合的概念,以利潤中心制的協作模式,去取代承包、契約利益的差價賺取,將剩餘或閒置的價值,集結後產出一個乘數效應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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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些人也某種程度上都是最後這張專輯的共同著作人,依照各自的權利比例來分潤,甚至導演也透過沒有錄音室等硬體,反而造就這張專輯的獨特性,來暗喻些過於後製化產出的影音製作?
..
而當這些事情,都可以這樣完成的時候,在創作跟閱聽者之間的交易成本原來可以這麼低廉(公平貿易的概念),但相較於唱片公司介入的情況下,反而創作者的結晶,可以真正地被更多人聽到,也因此最後的收益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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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劇本寫成是在2010年,從那時候到現在,影音產業有太多商業模式上的更新、變化,導演心中(在我詮釋下)的理想模式,也經過了許多驗證跟修正,即便回到電影中,也有許多事情太過理想化地發生(不然怎麼會是電影?)。就只是,看了這部電影後,結合一些自己正在做的事情,多出來的些想法。
#來跟法律沾點邊
#IP生態圈
#IP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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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獨立創作 在 河西羊的健聲房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可惜問錯人了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的抄襲風波,昨天看到新聞有網友去問Reality的原唱的Richard Sanderson有無抄襲的問題?
Richard Sanderson的回答是:“....,apart from 2 lines of the chorus where there is a little ressemblance , I cannot say there is any plagiarism, it’s a very nice song.”
大意是”副歌有兩句有相似,我不能說有抄襲,這是首好歌。“
想說著作權是“不告不理”,所以原唱發話了,那也就不構成著作權上的侵權行為。
等一下,但問題是Reality的作曲家是Vladimir Cosma!
你嘛問錯人了吧!^_^|||
倒是好奇心起來,到底這“抄襲”在著作權法中要怎麼看!所以,做了點小研究。
“抄襲”兩字並不是著作權法中的法律用語,在台灣用的是“重製”,在音樂創作方面出現在第91條第1項的:“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比較大的問題是“重製”兩字要如何認定,“重製”時必然會做些修改,這就引發了一個爭議,有改過就沒有完全像,此時若從寬認定,對原著作權人不利;反之,從嚴認定又對新著作人不利。
這方面台灣的判例不多,所以有個2017年的文章用美國的“取樣”概念,來做為判案中的認定:
““2003年的Newton v. Diamond案中,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可「微量取用」(de minimis use)原則,認為在有數十秒的取樣情形時,當一般聽眾不認為是挪用,即構成微量取用,並無實質近似,且若未取樣原曲之重要部分,亦不構成抄襲。
但2005年時,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在Bridgeport Music, Inc. v. Dimension Films案中,對微量取用的情形提出「明確性規則」(bright- line rule),認為必須要取得授權方得取樣;
而美國最高法院則在1994年的Campbell v. Acuff-Rose案中,認為雖有擷取他曲旋律,但整體曲風不同時,採取轉化性原則,認為構成合理使用。””
(李祖劭, 2017.03, 流行音樂“取樣”之著作權概念,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7&tp=5&d=7744)
另外,有個概念是常被大家所誤解的,就是並沒有“故意”,但能不能有“意外”,“意外”會不會算是侵權。
情境上還真可能“意外”相似,兩個人都會撞臉了,詞曲創作也難免會。但這就形成認定上的困難,新著作者即是有“借鏡”,但一口咬定我沒聽過,法律上對被告會有無罪推定,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有罪。但用在著作權法上這一點又怪怪的,因為也只能就相似這塊,與創作的時間先後來舉證,但這無法證明“故意”。
那怎麼辦呢?
這時會有個“接觸”的概念:
“”所謂「接觸」,不限於以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實際閱讀之事實,凡依社會通常情況判斷,行為人應有「合理的機會」或「合理的可能性」閱讀或聽聞著作人的著作,即足以構成接觸。“”(東華大學智財權專區, http://ipr.ndhu.edu.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2010-05-20-08-47-28&catid=39:2010-05-13-08-23-13)
所以,只要證明合理機會與合理的可能即可。
不過,即使真的很像,也可能認定成“平行的獨立創作”,這點在著作權的第10條所規範。
“”如果不同的作者間,偶然地創作出相同或相類似的著作,二個著作將各自擁有獨立的著作權,彼此間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也不會產生所謂的「抄襲」情形。”“(智慧查找案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08&O=1.4)
寫到這,如果你還有在看,我真要佩服了,也很高興您願意花力氣去理解,邏輯有些龐雜,到最後出現這個“平行的獨立創作”,又把前面因“相似”而存在“重製”疑慮的假設推翻,這著作權法搞的你我好亂。
這最後還是要法院認證的,原則上“不告不理”,所以若原創作者不提告,那什麼事都沒有。而現在社會上討論的“抄襲”,其實也並不全然是“著作權法”上的觀念,而是社會的某種“正義”標準,自然會有“魔人”化的傾向。
寫了不少東西,算是個個人的習慣吧!要不是儘可能的不關心,一旦關心起來,最後就會儘可能認真的探討一下,比較合情合理的想法。
#真要寫的合乎著作權法的要求寫起來就不太好讀
#一堆引用出處說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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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創作影片是很辛苦的,看影片的感受是見仁見智,但酸言酸語,就算我個人可以忍,喜歡本頻道的觀眾也不一定能忍,真的很不喜歡就別點開了,就數據面來看,喜歡的還是比不喜歡多,我總不能不顧及其他人感受吧,還有這是我的頻道,我得對喜歡我的觀眾負責。
就像我這就是八方雲集,你偏要來點鼎泰豐才會有的東西或要求我這間小店,得朝鼎泰豐方向去追求進步...你覺得八方雲集不好吃,就去吃鼎泰豐吧,市場就是有區隔,影片本身也有。你來八方雲集,硬是要點鼎泰豐才有的鍋貼,然後站在八方雲集店門口嫌東嫌西...順便教訓其他在吃的民眾不懂吃的品味...我想現場吃的顧客感受也不會太舒服吧...這種行為真的不妥,身為小店老闆的我,只希望做點平民美食服務鄉里,拜託哩賣閣來亂了,謝謝。
※一般介紹性質的影片不適合進階攻略需求的族群,也麻煩一下看標題,特色介紹就是提供一般性特色認識,是提供基礎以及大項目的資訊,如果是進階攻略影片,標也不是這樣寫...,如果我這沒有,可以去其他人的頻道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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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獨立創作 在 WataruB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X4代是洛克人X系列作的巔峰時期,西格瑪這次化身為死神,在背後主導所有的陰謀詭計。這次影片是以X4的老西為主題,內容主要是統整洛克人X4的西格瑪,包含死神西格瑪的兩種形態,幻影西格瑪與死亡西格瑪,以及最後的最終形態,共三種。並且會進一步介紹這些形態在洛克人X4當中的各項特色與招式細節,當然這次也有一些個人的實測內容,想看更多洛克人X系列角色介紹的朋友們,訂閱給他按下去就對啦!
洛克人X4-最終關卡
洛克人X4 西格瑪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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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聞之色變的究極形態霸氣登場!這次影片還是老西主題,應該是會持續一陣子,本期內容主要是統整洛克人X3的西格瑪,包含聖徒西格瑪、凱薩西格瑪,並介紹兩個形態在洛克人X3當中的各項特色與招式細節,當然這次也有一些個人的實測內容,想看更多洛克人X系列角色介紹的朋友們,訂閱給他按下去就對啦!
※9:19有錯字,損「血」打成損「寫」,特此勘誤。
洛克人X3最終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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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網路上有一些非常小的文字型部落客或是遊戲玩家會認為,密技是我測試出來的、或是我一個一個去徵求其他玩家的同意並收錄的、攻略是我發現的,沒有我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雖然說這種心情或許可以被理解(可能他是靠流量謀生的,想要保護自己的實測財產),但這卻是不合理且沒搞清楚狀況的錯誤觀念;遊戲密技與攻略之所以不會被法律保護,這是因為遊戲本身就是需要玩家去玩,密技與攻略是一個增加遊戲樂趣或加速破關進程的操作,並非是一個智慧財產要保護的標的,因此密技的應用,若被公開了,不管是誰發現的,誰最先開始討論的,收錄的,本來就是可以被其他玩家拿去實測,或基於這些密技,再添加新的玩法與測試,這道理應該不難理解,因此如果只是使用到其收錄的密技(或剛好部分雷同),就要被汙衊成抄襲仔,實在是說不太過去(當有利益衝同時,採取這種汙名化競爭對手的網路操作,是不難理解,但有必要嗎?我不是靠搞洛克人維生的,把我視為競爭對手幹嘛?很多影片都是綜合自己玩出來的親測結果產製而成,純粹是把這個系列當成影視作品在製作,再分享給有興趣的玩家看而已,再者表現形式也不只是單純展示畫面或照抄文字資料,我是有加入自己的改寫、改編、美編設計、親玩、剪輯等要素,不懂之前在炒作這個點的意義在哪?)。
老實講就法律上是可以提告妨礙名譽(正當的使用密技測試,卻被說是抄襲的話),只是想說若是同好,真的不想這樣去小題大作,大舉告人,畢竟我個人信奉的價值就是以和為貴,良善交流,以謙和前提來待人處事,我知道我無法用這種比較寬宏的道德價值,去要求每一個人,有些小部落客就算依法無據,也非常保護自己,這些我都尊重(只是讓人感覺無奈),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紛爭,我想我還是依照官方的授權使用規範來製作影片以及使用素材會比較好,然後把自己怎麼運用素材的方式,都清楚揭示,這樣一來也可以比較沒有爭議,這也是為何後來我影片說明欄,都會把相關使用材料標示清楚的原因。
也提醒未來有想要製作遊戲影片的玩家,盡量是使用官方提供的影音授權規範來創作,會比較沒有問題,至於碰到有人來說,你用到他收錄的密技的這種偶發事件,甚至想用這個理由來檢舉你的,我是認為禮貌上可以去溝通一下,如果對方堅持持續不講理,建議還是把聲明寫清楚,讓對方知道他於法無據,若再繼續以此借題發揮,騷擾、搞公審,你也會採取其他行動(因為於法無據的檢舉,YT也是不會受理),以上是一些關於製作遊戲影片時的經驗談,有需要的可以了解看看。
本次節錄遊戲為PS版洛克人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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