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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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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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記得自己剛畢業找到第一份工作時的心情嗎?
除了大學在律師事務所打工之外,我自己在法律系畢業後找到的第一份工作是大約面試了七、八家左右的公司後得到的工作機會,雖然後來在職的時間不長,但因為在那之後我就跟大律師(當時還是大學剛畢業的渾小子,還沒考上律師)跑去開火鍋店、跟擺攤賣薯條,所以我真正當全職員工的人生其實短短的,也因此對當時面試、上班的事情至今還有許多仍然印象深刻。
「其實,我們是希望找一名有律師執照的新同仁,找妳來是想看看妳是不是跟照片一樣漂亮?」穿著還不習慣的套裝、高跟鞋跟一名頭髮灰白、一臉沒朝氣看起來就是準備待在公司養老的主管面試,那位老主管的身旁則是坐了一位四十多歲西裝皺不拉嘰的男同仁,一副老主管不退休,他在公司也沒什麼指望的神情。好吧!我承認對他們的工作心態一切都是我猜想,但這樣明目張膽欺負社會新鮮人,還是家鼎鼎大名的上市公司,要是換成這時候恰北北的我,肯定要錄音公諸於世。
然而當年已經面試好幾家公司沒下文的我還是摸摸鼻子,謝謝主管給我面試機會,希望有其他職位再通知我。事隔十幾年現在不知道那位四十多歲的男同仁幹掉那位老主管了嗎?
不過,塞翁失馬焉知非福,沒多久我就收到另一家知名電視公司的錄取通知,還分配在權力中心董事會內當法務。幸好沒被那兩位居心不良的猥瑣男人錄取一起工作。
進入那家知名的電視公司後的第一天,公司人事就丟給我一張員工資料表及人事保證書,請我找個保證人幫我簽名,好吧!說來汗顏,當時法律系畢業的我,卻沒有多少社會經驗,甚至以前在律師事務所也沒被要求簽過這種類似「保證做好人」的人事保證書。
沒被要求簽過的人可以聽聽,有簽過的人可以看看,什麼是人事保證?保證什麼呢?
帶大家看看民法第756-1條:「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我來說說白話文吧~
所謂的人事保證,就是保證人擔保員工工作上對老闆造成損害時,由保證人來負賠償責任。
咦?原來有這種東西?可以這樣嗎?誰敢幫我簽?
其實,後來發現,人事保證其實很常見喔~
的確有不少公司會要求員工上班時要找一個保證人來擔保會一同負擔員工工作上所造成的損失,而且是法律所允許的。而目前似乎遍尋不著相關的勞動法規去限制哪些工作應該或不應該讓員工為了得到工作,必須拜託身旁的人來幫忙簽這樣的保證書。
真的很為難耶~雖然自己平常行事沒有什麼大問題,可是馬有失蹄、人有錯手,不小心出了錯,還把親友拖下水,就算沒出什麼差錯,拜託人家簽這種保證書,也是很難開口,怎麼辦呢?�
可以拒簽嗎?
如果公司以簽立人事保證契約作為錄取的條件,基本上是不違法的。
但是如果已經開始上班,而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裡面並未事先有這樣的約定,那麼即使你拒絕找人來簽保證契約,雇主也不能強制要求或以此解雇你。
就算工作規則有規定,如果工作的內容並無造成公司重大損害的風險,譬如只是客服,公司也不見得就能用不簽人事保證來解僱你。
(偷偷說,就有朋友拖著拖著公司也忘了催)
即使你說,律師娘,來不及,我已經簽了。
要注意民法上就人事保證也有一些限制的規定,第756-2條:「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第756-3條:「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也就是說,
一、人事保證契約最多不可以超過3年。
二、保證人只有在雇主無法找受雇人或用其他方法受償時,才可以找保證人賠償,所以要求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放棄先告員工才能告保證人的限制)是無效的喔!
三、賠償金額最多也只須賠償受雇人當年的薪水總額。
最後,也跟大家分享一個資訊,有些保險公司有在提供「人事保證保險」,如果不方便或找不到保證人,又想得到理想中的工作,可以去尋求相關的資訊喔!
到底律師娘有沒有找人簽呢?當然有啦~新鮮人總是最聽話的嘛!至於現在正在找工作的人,可以自己斟酌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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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試時錄音是想要回去聽自己在面試時的回答順不順暢
以及當天講的內容怕有遺忘掉
偷錄音的話怕公司房間有反監聽裝置 這樣場面會很尷尬
直接跟主管明講的話 講的內容會不會而有所改變?
所以想請教有人在面試時錄音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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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anoodle (津崎似超人平匡先生) 看板 LoL
標題 [閒聊] 現在汎是不是最強AD角
時間 Mon Jan 8 16:56:5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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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1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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