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橘子案仍然記憶猶新的現在 讀完這篇文章
在我心裡 他已因『虐待動物』定案
如果他只是殺死一隻跑到家中的老鼠 似乎可以理解
然而 他在抓到老鼠後 還以『不必要』的方式燙死他
並且錄影 放上網路
其實 為己之便 犧牲動物 是人類長久以來無法免去的罪行
然而致死的方式 決定了『殺』這件事的正當性 / 合理性
台灣的動保法 依舊不夠完善
有人說 怎麼只有保護貓跟狗呢?
往好處想 至少貓跟狗現在有些保障了
現在單看我們如何將其延伸至其他物種與生命
大橘子案以『聲請簡易判決』終結
不知道大家心理是如何裁定這件殺鼠案件
我想起了20多年前的一部電影:殺戮時刻(A Time to Kill)
馬修麥康納所飾演的律師 結語時 將事情的始末敘述了一遍
最後請大家將被傷害的黑人女孩的膚色變成白色(白人)
請大家將老鼠以一個小男孩替代 重新審查一次
然後再以一隻蜘蛛替代 再重新審查一次
不知道大家現在有沒有一些新的疑惑或是想法呢?
#可以虐殺老鼠嗎 #動物保護法 #熱騰騰的判決
因為聯合新聞網前幾天有新聞報導「虐殺老鼠有沒有罪?基隆、台北檢察官見解不同」,所以小編就去找了判決來看,今天就來介紹這個判決吧!
事情是這樣的,呂男因為抓到了野鼠,怕他身上有細菌,而且也怕野鼠亂咬廚房東西,所以就用潑熱水的方式傷害老鼠,導致老鼠死亡。呂男因為將這過程拍成影片傳上網,被人告發,檢察官之後就依違反動保法罪嫌起訴呂男。
第一個問題是,原來虐殺動物是會觸犯刑法的啊?沒錯!讓我們來看看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
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當違反法律時的法律效果出現了罰金、徒刑這些字眼的時候,就代表這些法律規定也是刑法的範疇,大家就要小心囉!
在這裡先講結論,法官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呂男有犯罪,所以做出無罪判決。
到底為何無罪呢?老鼠不是動物嗎?用熱水淋他淋到死不是虐待嗎?這樣還沒有符合構成要件?
法官首先認為,呂男的確有做這些事,他自己也沒有否定,但要依照動物保護法的規定說他有虐殺動物前,要先辨別這隻老鼠是不是動物保護法定義的 #動物,如果是那才能繼續檢驗是否有虐殺行為。
法官接著依照動物保護法第3條,認為 #非人為飼養或管領之野生脊椎動物,就不是動物保護法所要保護的動物。所以這案件中的老鼠雖然是脊椎動物,但是屬於無人飼養的野鼠,那就不符合上面的定義,所以無法依動物保護法處罰他。
檢察官於是提出,好啊不是人為飼養,但是呂男把老鼠裝到鼠籠,五到六分鐘後才虐殺,這就算是 #管領,所以還是算動物。
🔨法官則認為依照經驗跟邏輯,當人要虐殺動物之前,應該都會有著實際上支配動物的情形,若認為這樣就算管領,那規定管領的意義就消失了,因為太容易達成,以至於沒有區分的實益。所以這個說法並不可採,也就是呂男將老鼠關到鼠籠的行為並非「管領」。
哎呀講到這裡不知道大家累不累,應該也是吃午餐的時間了,希望大家腦中記得動物保護法就好,別想著老鼠,然後趕快去吃香噴噴的午餐吧!
這份判決叫什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669號
延伸閱讀
潘宏朋|你知道毛小孩在台灣法律上是什麼地位嗎?
https://plainlaw.me/2016/12/21/animal_protection_act/
江鎬佑|教你看懂刑法論述:刑法論罪的SOP
https://plainlaw.me/2015/08/07/penal-code/
Search
非人為飼養或管領之野生脊椎動物 在 都屬於動保法所規定的「動物」。 而故意宰殺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主要區別是動保法針對人為飼養的脊椎動物;野保法則是針對非人為飼養的動物做規定。 ... 如果生活在校園裡的動物,是屬於人類飼養、管領的脊椎動物(無脊椎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