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銀行不准假還遭罰」,在人資圈引起了一些討論,今天我們就來分享看看這個案例的背景,藉此讓大家重溫一下婚假的規範~
這則新聞的大意是某位銀行員工在結婚時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婚假(八天),在婚假結束後又立刻辦離婚並在隔日再次跟同一人結婚,就這樣連續結了又離、離了又結、結了又離⋯⋯直到最後,累積共結婚4次、離婚3次,而據此向公司申請4次婚假共計32天,但公司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婚假,該名當事人便向勞動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而在經過勞檢後公司也因此受到處分,但又經銀行提起訴願,訴願會則認為勞動局並沒有調查行員是否濫用權利或違反誠信原則就開罰是有疑慮的,因此便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60天內做出新處分,讓銀行成功撤罰。
💍有關婚假的規範
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有撰寫過「超詳細懶人包!婚假使用說明」這篇文章,其中便有提到如果勞工離婚後再婚而既有結婚的事實的話,公司仍然應給予婚假。然而本件的情況相當特殊,一般社會大眾可能會認為當事人在請完婚假後又馬上離婚、再跟同一人結婚,可能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取得更多婚假天數,假如這樣的方式是可行且合法的話,這個員工很可能發明了「薪水永動機」,唯一的工作就是每隔一段時間跑到戶政事務所辦結婚離婚就好了😂但事情當然沒這麼簡單,否則訴願會也不會因此撤銷勞動局的罰單了。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依照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這也是我們一般常聽到的「誠信原則」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依據,因此勞資雙方在運用各項權利時,仍然要在合理的範圍內行使,否則即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無效(但通常會從嚴認定)。
在本件的爭議中,除了從外觀上來看勞方的行為有符合權利濫用的可能性之外,依照臺北市政府 110年2月2日府訴三字第1106100210號訴願決定書所載,資方認為該名當事人「連續申請4次婚假均是與同一人離婚後旋即再結婚,係無法律真意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法應屬無效,該等無效之結婚行為並非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得請假之正當事由,訴願人自得不予准假⋯⋯」。因此,資方其實是認為勞方第二次以後的結婚是根本性地無效,而不具有可請假的正當理由,所以才會拒絕給予後續的假期。
除此之外,在訴願決定書中也有看到勞動部的解釋令(系統查不到😅可能是勞動局開罰前覺得抖抖的所以發去問的),其中也有提到如果兩人在離婚時並無此「真意」,而只是形式上辦理離婚的話,該離婚情形應為無效,可往後滑參考第三張圖片節錄的內容。
總而言之,訴願會最後是認為勞動局應該詳加調查本案的勞工當事人是否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再加以判斷公司是否真的應受到處罰,因此而撤銷了這次的罰單,但勞動局未來是否會再次開罰或不再處分,可能還需要再關注是否有後續的消息。
看到這次的案例,不禁讓我們想到以前有部分讀者認為我們喜歡把簡單的事情弄得太複雜,但就是因為實務上真的有可能出現這種極端的案例,所以才需要實事求是啊🥺🥺🥺無論如何,看來這項「薪水永動機」的發明是不管用了啦,大家還是乖乖地上班,真的有需要時再以正當理由請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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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銀行行員利用勞工局給予的8天婚假,連續與同一人不斷結婚、離婚3次,共申請24天婚假。
對此,銀行只准該行員請第一次婚假,結果行員向勞工局申訴,銀行竟被罰了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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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想爽放32天婚假,台北市一名銀行員竟在37天內,結了4次婚,又離了3次,對象都是同一人!
這則銀行被裁罰的新聞傳出後,許多人都覺得很扯、也有爭議。
為釐清建立制度、杜絕後患,欣儀向北市勞動局提出質疑,勞動局回覆如下⬇️,大家覺得誰是誰非?有何好建議作法?
本件是勞工109年5月申訴案件,確實我們因為短期內同對多次結離婚,認為與社會通念不符,所以於109年7月31日發函向勞動部請示,勞動部回函表示「…現行法令並無對於結婚之對象、次數或頻率予以限制之規定。」故本局依據函示裁處。
銀行提起訴願,本府訴願會認為,應該審酌勞工是否有權利濫用,故撤銷處分,請本局重為處分。
為求慎重,本局再次發函請勞動部函示,勞動部110年3月4日重申前函示,並表示本案私法關係間有無權利濫用應由司法機關判斷,故本局依據函示再次裁處。
勞基法解釋為中央權責,本局兩度函示,並僅得依其意旨裁處;惟當前解釋顯不符人民情感,並有濫用之可能;我們將建議勞動部應立即將婚假給予原則之函釋再予釐清限制或擴張,以防有心之人濫用。
▶️ 誇張!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 銀行不准假還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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