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在今年五月修了「#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的規定,引發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爭議。
從法律上來談,「國家公園法」第13條有授權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可以去訂禁止之行為,因此各個國家公園也基於此項授權去制定「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但這些規範事項都是與生態保育目的有關的,但今年五月營建署卻新增了一項,規定「除聚落範圍外,#園區內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這一項明顯與生態保育、環境保護目的無關,但卻與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有關。
用一個辦法去限制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不是違反了我國的「中央法規標準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如果我們舉重以明輕,在過去「集會遊行法」第4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被大法官釋字445號宣告違憲,「人民團體法」第2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被大法官釋字644號宣告違憲,#就是因為這兩條法律侵害了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與結社集會自由。
大部分的台灣民眾相當反對共產主義,現在也在著手要制定反滲透法,但是若只是言論的層次,尚未到破壞國家安全,都尚在憲法所保障的範圍內。
內政部營政署之所以要增訂這一項規定,是為了防止有人到國家公園舉五星旗,#現在甚至連舉台灣獨立的鯨魚旗都可能成為第一個裁罰的案例,對此,#大法官之前的釋字都已經清楚明白的表示這些都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
台灣大部分的國家公園都是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原住民族人如果在國家公園內開記者會,發動原住民權利的抗爭算不算是「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環保團體為了環保案件在國家公園內舉旗舉標語抗議,這樣算不算是「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首先,#這項規定語意不明,第二,#這牽涉到言論自由,第三,#用一個辦法去限制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因此,我認為內政部營建署應該去檢討這個「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的規定」,至少要請公法學者與相關的專家對這個禁止事項規定去做評估,如果有違憲疑慮就應該廢除,以免引起更大的社會爭議。
參考資料: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https://reurl.cc/k5pyRq)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推薦目錄:
- 關於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在 [問題] 集會遊行法第4條與第11條? - 看板LAW 的評價
- 關於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在 律師談吉他- 【和平統一遊行,合法違法?都幾?】...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在 【歷史上的今天】1998.01.23_集遊法限制自由大法官解釋違憲 的評價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在今年五月修了「#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的規定,引發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爭議。
從法律上來談,「國家公園法」第13條有授權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可以去訂禁止之行為,因此各個國家公園也基於此項授權去制定「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但這些規範事項都是與生態保育目的有關的,但今年五月營建署卻新增了一項,規定「除聚落範圍外,#園區內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這一項明顯與生態保育、環境保護目的無關,但卻與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有關。
用一個辦法去限制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不是違反了我國的「中央法規標準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如果我們舉重以明輕,在過去「集會遊行法」第4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被大法官釋字445號宣告違憲,「人民團體法」第2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被大法官釋字644號宣告違憲,#就是因為這兩條法律侵害了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與結社集會自由。
大部分的台灣民眾相當反對共產主義,現在也在著手要制定反滲透法,但是若只是言論的層次,尚未到破壞國家安全,都尚在憲法所保障的範圍內。
內政部營政署之所以要增訂這一項規定,是為了防止有人到國家公園舉五星旗,#現在甚至連舉台灣獨立的鯨魚旗都可能成為第一個裁罰的案例,對此,#大法官之前的釋字都已經清楚明白的表示這些都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
台灣大部分的國家公園都是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原住民族人如果在國家公園內開記者會,發動原住民權利的抗爭算不算是「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環保團體為了環保案件在國家公園內舉旗舉標語抗議,這樣算不算是「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首先,#這項規定語意不明,第二,#這牽涉到言論自由,第三,#用一個辦法去限制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因此,我認為內政部營建署應該去檢討這個「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的規定」,至少要請公法學者與相關的專家對這個禁止事項規定去做評估,如果有違憲疑慮就應該廢除,以免引起更大的社會爭議。
參考資料: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https://reurl.cc/k5pyRq)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和平統一遊行,合法違法?都幾?】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原定於本月13日在台中舉辦和平統一大遊行,引發台灣社會的一陣討論,台灣與中國的關係緊張,主張和平統一是否違法。
某些民眾認為此舉明顯違反集會遊行法,但台中市長認為依大法官解釋一切合法。到底誰有理?
🎸集會遊行法第4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我國集會遊行法原則上採取「許可制」。依照第8條,你想要在街上舉辦演講或遊行,原則上要向各地警察局事先申請許可,不能擅自席地、遊街。
話雖如此,政府能「不予許可」的情況其實也不多。
依照第11條,例如時間地點衝突、沒在集會遊行前6日提出申請,或是有明顯事實認為該集會遊行是破壞秩序或犯罪行為,才能事前禁止遊行活動。
而最特別的是,我國集會遊行法第4條寫著:「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似乎是不允許這一類的集會遊行出現。
🎸大法官釋字445號:集會遊行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仍應許可
在民國91年以前,如果你的集會遊行是要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警察局是真的可以不發許可給你,你一旦上了街就是違法。但大法官釋字在445號解釋認為這樣「違憲」。
理由是因為,不管是主張共產主義或是分裂國土的集會遊行,都是一種言論的表現方式,也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如果這種遊行對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沒有立即的危害」,讓政府在事前單純因為言論的內容涉及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而不發許可,手段上太過分;如果政府認為認為這種遊行真的有危害公益或秩序的危險性,應該是先給予許可,並依照遊行當時的事實狀態進行事後的撤銷許可,比較恰當。
簡單來說就是一句名言:「我不同意你說話的內容,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在這個釋字通過後幾年,集會遊行法進行相關修正,警察局再也不能因為遊行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而不予許可。
🎸講到這裡,可以發現台中市長在法律上確實站得住腳,「根據大法官釋憲445號:政府亦不得預審集會遊行內容。遊行過程,主辦單位應確實維護秩序安全;遊行内容也不得牴觸我國法律,」這樣是依法行政。
但同時你也會發現一個怪怪的地方:一方面說集會遊行不能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一方面這種遊行又可以得到許可,那到底是怎麼樣?
我猜,立法院根據大法官解釋,改掉了自己違憲的法規,但不改「禁止共產主義、分裂國土」的宗旨。這條規定雖然再也不能當作禁止上街的理由,但保留它宣示性的意義:「我們不歡迎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在 律師談吉他- 【和平統一遊行,合法違法?都幾?】...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而最特別的是,我國集會遊行法第4條寫著:「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似乎是不允許這一類的集會遊行出現。 大法官釋字445號:集會遊行主張共產主義或 ... ... <看更多>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在 【歷史上的今天】1998.01.23_集遊法限制自由大法官解釋違憲 的推薦與評價
今天是1月23自由日,剛好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就集會遊行法的部份條文,做出違憲解釋。原本的條文內容規定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 ... <看更多>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在 [問題] 集會遊行法第4條與第11條?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法律版先進大家好
今天在臉書看到一篇文章
有人PO集會遊行法來質疑統派跟獨派集會遊行的合法性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四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所以促統派高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五星旗宣揚共產主義跟獨派宣揚台獨
應該都屬於違法行為吧? 一個主張共產主義,一個主張分裂國土
但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
裡面又沒有列舉違反第四條者為不應許可的項目
所以 問題來了
現行集會遊行法的規定下
在集會遊行時宣傳共產主義或者主張分裂國土
是一個違法而沒有罰則 且可以被接受的狀況嗎?
法律上到底是什麼狀況 雖然這個問題很泛政治化
但我純粹是好奇這個問題法律上應當如何?
還請各位先進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12.1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22420072.A.41A.html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我比他們聰明 那是你說的
笑死XDDD
這ID越看越熟悉 原來各種貼子下面都有你[風格獨特]的言論
我之前問小朋友贍養費的文章也有你的腦補言論
我是覺得你自己腦袋怎麼想 不用一直把自己的想法套在別人身上
以為別人想的都跟你一樣 ㄏㄏ
※ 編輯: newlyrainbow (1.168.8.151), 03/31/2018 19:43:26
※ 編輯: newlyrainbow (1.168.8.151), 03/31/2018 19:47:07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