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律二試民法考前重點05:定作人之協力義務作為給付義務>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考前重點回顧,要複習的問題是,定作人之協力義務有沒有辦法在雙方無約定之情況下,法院透過誠信原則將之提升成給付義務,而在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時,使承攬人得直接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主張權利?
一、協力義務基本說明
承攬契約,通常須定作人之協力,承攬人始能完成其工作。例如:定作人挑選材料或指定顏色等,在定作人不為協力義務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但不得訴請強制履行,而定作人不於期限內履行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賠償」,即請求賠償承攬人若未解除契約繼續完成工作所能獲得之報酬,並扣成承攬人因未完成工作所節省之費用及另外已取得或應取得之利益(類推適用民法第267條)。
二、協力義務提升為給付義務?
爭點: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為何,在何種情況下得認定,定作人之協力義務,亦為給付義務?
(一)傳統實務
最高法院過去曾多次表示,定作人依民法第507條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性質上非屬其承攬契約上的給付義務(附隨義務),除當事人已於承攬契約中將定作人的協力行為「約定」為給付義務,否則定作人協力義務之違反,承攬人僅得依民法第507條規定催告、解除契約,並於解除契約後請求損害賠償,不生定作人義務違反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問題。亦即,定作人之協力義務並非給付義務,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時,原則生不生債務不履行責任。
(二)學說與晚近實務
然而,學說認為,在契約自由下,當事人得約定將協力義務提升給付義務(對他義務、真正義務),且縱使當事人未為約定時,法院亦得在個案中本於民法第148條規定之誠實信用原則加以認定,即如定作人不履行協力義務,將造成承攬人之利益受有損害時,將協力義務解釋為給付義務,此時承攬人即得直接依債務不履行(如不完全給付或給付遲延等)規定向定作人請求損害賠償。
就此,最高法院近期已轉向學說見解表示,定作人協力義務,除民法第507條所規定者外,即使當事人並未特別約定,仍得基於誠信原則發生,且性質上屬附隨義務,其違反,仍得發生債務不履行責任。
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66號民事判決為例,在本件中,中油公司與中興公司成立承攬契約,中油公司為定作人,中興公司為承攬人,中油公司依承攬契約之約定負有遷移光纖、地下電纜線、審核電氣管線圖面等義務,該等義務係屬中油公司依契約所負之協力行為。若中油公司因可歸責事由而遲延為該協力行為,致中興公司受有損害,則中興公司得否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就此,原審法院認為,民法第507條第1項所謂「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係定作人之協力行為,並非定作人之給付義務,於定作人不為必要之協力行為時,尚不構成遲延給付或不完全給付情事。故中興公司不得請求中油公司賠償系爭展延費用。然而,最高法院認為,中興公司是否不能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中油公司賠償該遲延期間所增加之人事、費用及相關成本,仍有疑問。蓋中油公司對中興公司所負之協力義務,是否得基於「誠信原則」而提升成為給付義務(附隨義務),仍應加以探究。
此外,應注意的是,如承攬人主張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給付義務),而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向定作人請求賠償時,其權利行使期間,基於承攬性質及法律安定性,仍應優先適用民法第514條第2項1年短期時效(參見100年度台上字第592號判決)。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466 號民事判決
契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外,尚有附隨義務。所謂附隨義務,乃為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債權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於契約發展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包括協力及告知義務以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此項義務雖非主給付義務,債權人無強制債務人履行之權利,但倘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未盡此項義務,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時,債權人仍得本於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是承攬工作之完成,因定作人違反協力義務,且有可歸責之事由,致承攬人受有損害時,承攬人非不得據以請求賠償,定作人非僅負受領遲延責任。查中興電工公司主張中油公司依約應遷移光纖、地下電纜線、審核電氣管線圖面等,為中油公司所不爭執,此似係中油公司應為之協力行為;倘因可歸責於其事由,遲延為該行為,致中興電工公司受有損害,則中興電工公司是否不能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中油公司給付該遲延期間即展延期間所增加之人事、費用及相關成本,即滋疑義。乃原審未遑推闡明晰,遽以上揭理由,一律否准中興電工公司請求展延工期期間,其所增加之人事、費用及相關成本,自有未合。
▎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592 號民事判決
按承攬契約之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經承攬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定作人不於期限內為其行為時,承攬人請求定作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其行使期間,民法債編各論基於承攬之性質及法律安定性,於第514條第2項已定有應優先適用之一年短期時效,此項定作人之協力義務倘經當事人特定為契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而承攬人得請求定作人賠償損害者,基於相同法理,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應優先適用上開規定,其時效期間為一年,縱承攬人係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定作人賠償損害,亦同。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9
附隨義務不完全給付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文茜的世界周報》
【在控制輸入型病例的同時,德國限制措施發揮了作用,德國的新增感染人數正在趨平,另一個現象是,《紐約時報》報導說,過去歐洲人對口罩太不熟悉,要求戴口罩難度太大。不過,這種文化上的禁忌,正隨著疫情擴散而迅速消失,不只在法國,越來越多的專家認為,這種做法在防控疫情是是有效的。奧地利成為繼捷克、斯洛伐克和土耳其之後,第4個要求在公共場合戴口罩的歐洲國家,位於巴黎南部的小城Sceaux則成為法國第一個要求在公共場合佩戴口罩的城市,法國南部城市尼斯與疫情最嚴重義大利北部倫巴第市,也強制人們在戶外佩戴口罩。從 2月底至今,義大利疫情慘重,但目前單日新增確診病例,已大幅放慢。義大利總理孔蒂表示,怕疫情再升高,一個月的封鎖令考慮延長到5月初。】
{內文}
這是一個不可思議的鏡頭,空蕩蕩的病房和擺滿了空床的醫院走廊。
(德國Halle市立醫院副院長/Hendrik Liedtke)
這裡有40張準備好的床,但是現在你們什麼也看不到,因為還沒有病人
這家德國醫院早就好整以暇的,把原來的婦產科改為重症病房,同樣是一條走廊,西班牙馬德里一家醫院裡的情況,在兩條走廊之間,卻是相差一萬兩千條人命的天壤之別。
(新聞旁白)
心臟科的醫師正在學習怎麼操作呼吸機,一般非緊急性的手術被往後推遲,奇怪的是醫護人員反倒比平時更少
(德國Halle市立醫院副院長/Hendrik Liedtke)
一些護理人員先在家中休息,之後才能全力治療新冠肺炎的患者
在短短幾週內,德國把原來的重症病床增加了一倍,目前仍可提供2萬8千個床位,超過法國(7000) 義大利(4000) 西班牙(4000)加起來重症病床的總數,德國也大方地提供ICU病床,給已經飽和了的法國和義大利醫院。
(新聞旁白)
3月21日,他陷入昏迷狀態,而醫院的ICU病房已經不夠了,他被插管後由這架直昇機運往德國Fribourg市的醫院,當他再醒來,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在那裡
(法國新冠肺炎治癒病患/Jean Marc)
我用法文問 我在哪裡 護士回答我她不會說法文
(新聞旁白)
他相信是因為即時被送到德國醫院,他因此獲得最好的治療,救了他一命
(法國新冠肺炎治癒病患/Jean Marc)
我現在才意識到我的運氣....
德國除了不缺ICU病床,也選擇了進行大規模的測試,聯邦政府已經完成125萬個測試,例如擴大到以速食漢堡店的Drive in作為檢測站,儘量減輕醫院及診所的負擔和避免感染醫護人員,但是這個被認為歐洲防疫成功的模式,並沒有讓德國覺得可以鬆懈。
(德國Robert Koch疾病控制研究所長/LOTHAR WIELER)
正如我們預期的那樣,感染率仍在增加,我認為死亡率會進一步上升
大規模進行測試,也讓德國確診人數超過11萬人次,躍居全世界第四高,德國確診病例的平均年齡為45歲,但是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平均年齡則為81歲,德國的老人和歐洲其他疫情嚴重的國家一樣脆弱堪憂,這是為什麼德國死亡人數也在繼續攀升的原因,截至4月11日中午12時,德國因新冠肺炎而死亡的病患已經超過2500人。
(新聞旁白)
德國政府完全不敢自滿,衛生當局繼續做足防疫準備,例如這所正在柏林附近的商展中心進行改裝的方艙醫院
德國還有超過兩萬張重症病床,就已經未雨綢繆的趕建方艙醫院,義大利 西班牙 英國也都在短時間內,趕工完成了大型的方艙醫院,但是和德國最大的差別,是義大利 西班牙 英國和法國在趕建方艙醫院的同時,還必須緊急地安排太平間。位於巴黎南部,世界最大的新鮮農產品批發市場的一個冷藏倉庫,被緊急改建為臨時太平間。
(新聞旁白)
2003年夏天致命的熱浪造成了200多人喪生,這裡曾經臨時安置了200多具屍體,17年之後,警察局徵用了一整棟的生鮮冷藏倉庫,來安置不斷增加新冠肺炎的死者
4月8日,武漢正式解除76天封城的同一天,法國成為歐洲第三個新冠肺炎死亡人數破萬的國家。
(法國公共衛生署署長/Jerome Salomon)
醫院以及老人療養院中的死亡人數,我們對總數為12,210人的死亡感到遺憾(4/10)
其中高達三分之一,4166人的死亡人數來自老人療養院,迫使法國政府終於做出要對境內一萬多所老人療養院,包括醫護及長照工作人員進行全面性測試的決定,但是法國的重症病患資料顯示,年紀並不是造成死亡的唯一原因。
(巴黎市Pitie-Salpetriere醫院ICU病房醫師/Matthieu Schmidt)
所有法國的ICU好幾週以來都顯示了一樣的結果,我們絕大多數的新冠肺炎重症患者都是體重超重或是有肥胖症
但是除了體重之外還有其他的因素。
(巴黎市Pitie-Salpetriere醫院ICU病房醫師/Matthieu Schmidt)
目前可以清楚辨識的特徵是,四分之三的病患為男性,主要是高血壓患者,這是一個義大利最近發表的報告,差不多是重症病患比例的50%,然後就是糖尿病
(法國公共衛生署署長/Jereme Salomon)
ICU病房的新進患者與離開ICU患者之間的差數,昨天首次略微為負數,少了82位患者
我們很難評估這是不是一個進入高原期的指標。
(法國公共衛生署署長/Jerome Salomon)
有7,066名病情嚴重的患者需要重症醫護,顯然這遠超過法國所擁有的5,000張病的醫療能力
因此必須借助直接由中央指揮調度的軍方支援,緊急從飽和的東部及巴黎地區的醫院向外疏散,但是法國引以為傲的軍事優勢,也逃不過新冠病毒威脅,今年一月就開始出航執行任務的戴高樂號,是法國最大的航空母艦船上共有1,700名水手,40多人出現了疑似新冠病毒的症狀。
(新聞旁白)
戴高樂號要改變路線回到Toulon 港,一個醫療團隊搭乘直昇機來到戴高樂號艦上,正在對這40幾個疑似新冠病毒的病例進行測試,也進一步了解病毒如何進入這艘航空母艦的
有疑似新冠肺炎症狀的水手全部被安排在航母的前段,戴高樂號上備有病床 人工呼吸器 還有CT掃描,國防部表示並沒有發現病情惡化的患者,但是面對嚴峻的疫情,改變路線的豈止僅有戴高樂號。
(法國衛生部長/Olivier Veran)
沒有人需要戴口罩,除非醫生要求你戴口罩
(法國總理/菲利普)
不建議戴口罩是因為沒有效果,而且它會剝奪了那些真正需要戴口罩的醫護人員
法國政府一直強調一次性的外科手術口罩,應該保留給確診病患,及有被傳染風險的人和 醫護人員。
(新聞旁白)
法國醫學科學院建議在實施禁足令期間,應該要強制性要求大家出門時一定要戴上口罩,大眾式的口罩,也就是替代性的口罩
正如同奧地利政府上週所頒布的新規定。
(新聞旁白)
從今天早上開始(4/2),在奧地利超市裡必須要強制戴口罩
(奧地利總理/Sebastian Kurz)
我很清楚這不屬於我們的文化,我們比較習慣看到在飛機上亞洲人戴口罩,或者是觀光客
奧地利是第一個要求在公共場所,必須要戴口罩的歐洲國家,和丹麥分別同時宣佈,將從四月中開始逐漸取消封城禁足令,短短幾天之內,是整個歐洲從不戴口罩,到捧著鈔票排隊向中國買整飛機的口罩,加入了全世界搶口罩大戰。
(法國衛生部長/Olivier Veran)
我們訂購了超過十億個口罩
衛生當局也不得不昨是今非的大轉彎,肯定口罩的保護效益,義大利倫巴底地區也在4月6號由地區省長宣佈,該地區的一千萬居民出門購物的時候,甚至只要出門在外都必須要戴口罩
(義大利倫巴底地區主席/Atilio Fontana)
如果你要離開家外出,就有義務要遮住你的臉和口鼻,不管是用什麼方法
歐洲疫情最嚴重的義大利和西班牙,每天死亡人數仍然在繼續波動,但新冠病毒的傳播速度確實正在放緩
(馬德里方艙醫院醫護人員)
最近幾天,我們都有朋友在各個醫院工作,你可以說逐漸比較明顯的是,我們開始看到隧道盡頭的亮光了,很多病人從這裡離開,這樣就空出了很多ICU病床
大家對於西班牙已經熬過疫情巔峰抱有希望,這是西班牙第四天疫情持續放緩。
(西班牙衛生緊急委員會召集人/Maria Jose Sierra)
已經有超過40,000多人出院了,這已經佔報告病例的近30%,而且這個百分比每天繼續在增加
西班牙總理桑切斯將禁足令延長到4月26日,這個看起來空蕩蕩的議會其實暗濤洶湧,因為西班牙的死亡人數已經突破一萬五千人次,總理桑切斯的危機領導被嚴重抨擊。
(衛生工會代表護理師/Guillen Del Barrio)
我覺得這是政府的失敗,這就是為甚麼西班牙醫護人員高比例被感染的情況,簡直是個醜聞
西班牙醫護人員被感染的比例高達20%,為全歐洲最高比例。
(護理師/Hugo Bermudez Rilo)
同一個口罩我們得用好幾次,為了維持口罩的保護作用應該每天用完就要丟棄,但是我們至少要用上兩三天,我們起碼有聊勝於無的保護
政府最後動員了軍隊來消毒老人院,清理安置被工作人員棄之不顧死去的老人遺體,西班牙政府緊急向中國訂購了大量的防護器材。
(西班牙衛生部長/Salvador Illa)
西班牙和中國簽約,訂購了高達4.3億歐元的防護器材
但是在這些箱子裡,有些器材是有缺陷的,社會黨內閣承認其中有6萬6千個測試劑是沒法使用的,引起了極大反彈。
( Volpopuli 日報主編/Alvaro Nieto)
我們發現到這是一個非常弱勢的聯合內閣,毫無做出重要政策所需要的勇氣
所有的防疫措施和禁足令都被認為為時已晚,這場公衛危機正在西班牙轉為政治危機,相反的,義大利雖然是歐洲疫情最為慘重的國家,但是義大利無疑是歐洲的疫情實驗室,原來並不被看好的孔蒂內閣,被認為即時做出了停航停課及封城的重要決定,在封城禁足整整四個星期之後,義大利重症病患的人數終於開始下降了。
(貝加莫醫院ICU主任/Luca Lorini)
現在的病人平均年齡較輕但是症狀比較嚴重,絕大多數在50歲左右,最少需要20天的ICU治療時間
經歷了疫情海嘯的震撼之後,義大利也開始做出解除封城禁足的準備。
(新聞旁白)
這是歐洲的第一個實驗,富有許多重要資訊,義大利Robbio鎮的兩千名居民,同意接受驗血來檢測她們身體裡,是否已經有了新冠病毒的抗體
這個驗血測試費用每人為45歐元,健保並不給付 是由參加者自行支付。
(驗血檢測計畫負責人/Andrea Adessi)
目前的檢測結果顯示,大概只有13%-14%比例的人體內有抗體
之前曾經大量進行病毒篩檢而避免淪為重災區,也就是威尼斯所屬的威尼托地區,計畫於4月中對全區市民進行驗血測試,因為目前義大利全國封城的期限到4月12號為止,驗血測試有助於了解病毒傳播以及群眾免疫的情況,才能避免第二波的感染,義大利預計全國性禁足令將再延兩周。
(歐盟執委會主席/馮德萊恩)
義大利和西班牙之受疫情重創最嚴重的國家,我們和他們一同哀悼,我們的生活有了戲劇性的變化,成千上萬的人沒法工作,但是他們還是必須繼續買菜和付帳單
歐洲大陸已經死了超過6萬人,但是歐盟在哪裡,在另一條義大利北邊大橋坍塌的同一天,歐盟在27個不同螢幕的會議室裡。
(歐元區主席/MARIO CENTENO)
今天我們同意疫情大流行性危機提供支援,幅度占成員國GDP的2%,接近2400億歐元,這是在危機時期對所有歐元區國家的重要保障
另外對歐洲中小企業,提供防止倒閉的保證金2000億歐元,以及1000億歐元對短期的失業補助,總共超過五千四百億歐元的疫情紓困基金,但是法國 義大利和西班牙三個重災國,大力推動的互相擔保的「新冠債券」,是一條德國 荷蘭和奧地利堅持不同意的紅線,2020的四月,不是歐洲的人間四月天,而是一個沒有葬禮的清明,
是羅馬空蕩華麗的教堂裡孤伶伶的教宗。
(法國科西嘉島Bastia教堂神父/Georges Nicoli)
我的教堂滿滿的全是人,這是我第一次(復活節)在彌撒兩天之前,就有天主教徒在教堂裡等待了。他在臉書上邀請大家把照片傳給他,他把這些教徒的照片貼在教堂的座椅上。他們的手機沒有一直響,他們很準時,而且不交頭接耳講話 哈哈
是的 歐洲的角落裡,依然藏著復活節的彩蛋,和相信疫情總會過去的樂觀。
附隨義務不完全給付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深入說明>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談給付義務群,這是六年來我不斷被問的問題,一次梳理完畢,我知道各位多少都看過相關討論,但還是建議大家對照手邊教科書重新一起來閱讀,尤其是標星號的爭點說明部分:
壹、主給付義務
主給付義務是指債之關係上自始確定、必備、並用以決定債之關係類型的基本義務。在契約關係上,主給付義務係民法第153條第2項的契約「必要之點」。例如:在買賣契約中,出賣人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以及買受人給付價金之義務。
貳、從給付義務
從給付義務是指輔助主給付義務,以確保債權人之「履行利益」獲得最大實現或滿足之義務,惟從給付義務並非用以決定債之關係之類型。
從給付義務發生有三種原因,即法定、約定或基於誠信原則補充契約解釋而來。第一,基於法定者,如委任之第540條報告義務,以及第541條計算義務;第二,基於約定者,如醫院僱用醫師時,通常約定醫師不得利用夜間兼職看診,以確保醫師於日間之看診品質;第三,基於誠信原則而生者,如名種犬買賣契約,當事人縱未於契約內約定,但依誠信原則出賣人亦負有交付血統證明書之義務。
參、附隨義務
一、附隨義務之定義
◆◆◆爭點:附隨義務之定義為何?
(一)實務與傳統學說
我國實務及傳統學說認為,附隨義務,應包含「輔助功能」與「保護功能」二種不同型態,而非僅有為保護相對人之固有利益而已。首先,所謂的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是指該附隨義務是為輔助主給付義務,而使債權人之「履行利益」可以獲得最大實現或滿足,至於保護功能之附隨義務,則是指保護相對人之固有利益不受侵害之義務。
由此可知,實務及傳統學說所定義之附隨義務,概念上更為擴張,不僅有保護相對人固有利益不受侵害,亦有輔助履行利益實現或滿足之功能。
但是,在此定義下,所謂的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之內容幾乎無法區別。因此,實務與王澤鑑教授進一步指出,應以「得否獨立以訴請求」作為區分「從給付義務」與「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的標準,得獨立以給付之訴訴請履行者,為從給付義務;反之,不得獨立以給付之訴訴請履行者,則為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
(二)晚近學說
陳自強教授認為,附隨義務,又稱保護義務,是指債之關係於發展過程中,為保護相對人人身或財產之「固有利益」而生之義務,其與主給付義務及從給付義務是為確保「履行利益」之滿足或實現不同。
陳自強教授表示,實務與傳統學說之區分方法,似有疑問。理由在於,某一義務是否得獨立以訴訟訴請對方履行,不應繫於法學理論之操弄,反之,應認為只要某一義務在訴訟上能具體化而達可強制履行程度,且權利人有提起訴訟以請求履行義務之正當利益存在時,則應無不許其以訴訟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理存在。此外,從給付義務與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既然如此相似而難以區分,則實際上應也無區別之必要,故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應直接歸類到從給付義務之概念中,至於附隨義務,則是專指保護相對人人身或財產之固有利益之義務。
二、附隨義務之重要爭議
附隨義務在實務上有三個爭議問題:(1) 權利人得否獨立以訴訟請求義務人履行附隨義務;(2) 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同時履行之抗辯;(3)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解除契約。
(一)附隨義務得否獨立以訴訟請求履行
◆◆◆爭點:權利人得否在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即於法院獨立提起訴訟而請求義務人履行附隨義務?
首先,傳統見解認為,附隨義務,並不適於強制執行,故無從事前以訴請求相對人履行其附隨義務,而僅能於債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後,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已。
然而,晚近學者認為,權利人仍得事前獨立以訴訟請求義務人履行附隨義務。舉例而言,陳自強教授表示,如義務已具體化達可事前強制履行之程度,且請求人有請求之正當利益存在時,則法律上並無禁止請求人事前獨立以訴請求義務人履行附隨義務之道理存在。此外,楊芳賢教授亦指出,在損害賠償發生前,若於個別情形下,保護之義務(附隨義務)已具體明確化,則仍應允許請求人得事前訴請相對人遵守或履行該附隨義務。例如: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僱用人有為受僱人身體健康法益而為必要預防措施之義務,此為僱傭契約下法定而生保護義務(附隨義務),受僱人對僱用人之此等義務自得事前訴請履行,而非僅得在發生損害後請求賠償。
筆者認為,如法律規定只有在損害事後實際發生時,才允許權利人得向義務人請求違反附隨義務之賠償,而不允許其得事前以訴請求履行,不符合公平與效率。
理由在於,不論是事前之履行請求權或事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請求人均非常重要,甚至從法律經濟學角度,一般而言,事前之履行請求權更是貫徹權利保護的關鍵,因為如僅賦予權利人事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於是允許義務人得透過賠償損害(而非自願交易)為手段,即得強取法律上應歸屬於權利人之權利,不符合效率之考量。因此,只要該義務具體明確而達得事前執行之程度時,即允許請求人得獨立以訴訟請求對方履行,較為可採。
(二)附隨義務與同時履行抗辯
◆◆◆爭點: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自己之給付?
附隨義務之履行有無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通說與實務認為,應以附隨義務之履行,是否為為達成契約目的所有必要,加以判斷,僅有在附隨義務之履行為達成契約目的所必要時,權利人始能在他方不履行附隨義務時,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此,如我們將附隨義務之概念定義成包含「輔助功能」與「保護功能」二者時,因為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是否履行,將與債權人之履行利益是否獲得最大實現或滿足有關,而如果該輔助功能之附隨義務,同時又被認為是達成當事人間之契約目的所必要者,此時一方不履行附隨義務,他方即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為對待給付。
然而,如我們將附隨義務概念限縮在「保護功能」之範圍內,則該附隨義務(保護義務)僅是為保護相對人固有的人身或財產上完整性利益(固有利益),而與契約圓滿履行後債權人所能獲得之利益(履行利益)無關,因此該保護義務是否履行,應與達成契約目的所必要無關,故在一方違反保護義務時,他方原則上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為對待給付。
不過,徐婉寧教授指出,在一方違反保護義務時,他方原則上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為對待給付,但僱用人對受僱人依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所負之保護義務,如該保護義務之內容得以具體特定且未侵害僱用人之裁量權,或當事人就此有特別合意時,受僱人應亦得「類推適用」第264條第1項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而拒絕為勞務之對待給付。
此外,林誠二教授亦表示,保護義務雖非受僱人服勞務之對待給付義務,而僅為僱用人之附隨義務,然為保護受僱人之安全,應認為兩者間有實質上的牽連性,使受僱人得「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於僱用人違反保護義務時,得拒絕服勞務。
(三)附隨義務與解除契約
◆◆◆爭點: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契約解除權?
早期最高法院認為,債務人違反附隨義務時,債權人不得據以解除契約,而僅得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學說指出,此項見解,對債權人保護不周,且德國民法第323條第1項規定,並不區分債務人所違反之義務究竟是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債權人均能取得解除契約之權利。因此,近年實務見解已有所變更,認為附隨義務如是為達成一定給付目的而擔保效果完全實現所為者,倘債務人不為履行,足以影響契約目的之達成,債權人非不得依民法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解除契約。由此可知,現行通說與實務均已認為,如附隨義務之履行為達成契約目的所必要時,一方違反附隨義務,他方仍取得解除契約之權利。
此應注意的是,所謂的附隨義務之履行為達成契約目的所必要,與前述相同,仍然同樣只有在採取將附隨義務概念放寬包含輔助功能,而使附隨義務亦同時涉及債權人之履行利益保護時,始有可能發生。至於如將附隨義務之概念限縮於保護功能,則附隨義務僅與當事人固有利益有關而不涉及履行利益,自無發生違反附隨義務使契約目的無法達成之可能。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