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之專業分流機制」座談會
‼本場研討會內容將全程放置#月旦品評家,供讀者閱聽。
http://www.angle.com.tw/post_news/news_view.asp?keydata=7640
活動地點:臺大校友會館4樓會議室
活動時間:2021/10/2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
協辦單位:月旦裁判時報、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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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蘇永欽 (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理事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
與談人:
李維心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庭庭長
呂煜仁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紀凱峰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邱智宏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王銘勇 大眾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陳怡雯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王立達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討論議題:
壹、商業法院之未來展望
一、 商業法院之管轄權(與刑事訴訟、勞動事件間之衝突)
二、 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當事人本人陳述權益、律師之權限與義務、列入訴訟費用律師報酬之核定與程序)
三、 商業調解程序(如何選任跨法域專業調解委員、重大商業訴訟非訟事件一律強制調解之必要性)
四、 專家證人(適格性、在法庭陳述之程序與法律責任)
五、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及其他問題
貳、刑事金融專庭之現況檢討
一、商業刑事案件(如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金融法規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之困境與改進建議
二、金融專業人員(專家證人、鑑定人)參與刑事金融專庭審判程序之相關問題
三、刑事金融專庭對刑事金融案件犯罪所得之扣押與沒收
四、刑事金融專庭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自行判決之問題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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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前總統馬英九違法洩密案遭起訴,曾委託前大法官提出法律鑑定意見書主張「總統不是公務員」。請問法務部立場,總統是公務員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否則應予撤職。請問法務部,如果總統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為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負有...
鑑定人 選任 在 黃益中 公民教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快訊 #國民法官法 #三讀通過
司法院推動的⟪國民法官法⟫,正式三讀通過!
未來,面對重大刑案,國民不再只能 #鍵盤參與。2023年1月1日後,只要是 #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或是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 的案件,將會 #隨機抽選 出 #6位國民,與 #3位職業法官 來一起審理,一起討論。
而且,國民法官可以全程參與「事實認定」以及「量刑」,整個審判過程也會盡量以「白話」進行,避免艱澀的裁判用語。而且「個資」也會有完整保護,不用怕遇到復仇者聯盟!
來自各行各業的國民法官,可以帶來多元的經驗、想法,協助讓判決結果更「接地氣」,並在審理過程中與法律專業觀點彼此激盪、互補,讓判決視角更加全面,更能反映全民對公平正義的期待。
🤗只要你:
🔻年滿23歲,且完成國民教育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等
原則上都能成為國民法官,除非有其他法定不能被選任的事由
😉未來你可以:
📍審判過程中,依照自己的經驗與常識提供意見
📍坐在法檯上,補充訊問被告、被害人、證人與鑑定人
📍參與有罪無罪認定以及量刑
將意見實際投入審判中
😰但是......
別擔心,作為國民法官,你有:
🎯公假保障以及每天3000元的日支費
🎯不懂法律沒關係,法庭上會用白話易懂的方式來進行審判
🎯有個資保障,法院還會依法提供必要的人身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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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不及待要成為國民法官了嗎?
在制度正式施行前,你可以先立即線上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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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長達三天兩夜的逐條表決大戰,終於通過共113條的【國民法官法】
想知道你是哪種類型的法官嗎?
歡迎底下截圖留言!讓大家知道吧!
司法院國民法官互動式體驗網站
http://social.judicial.gov.tw/LayJudge/hotissue/?utm_source=fb&utm_medium=post&utm_campaign=cjgame&fbclid=IwAR3tM8QpBbRJjX0z1yI-oOn_TJL9H0mguMEvobR9mH2orZuxAX6vz9_SW0c
為什麼要推國民法官?
應該要從「人民與司法信賴的距離」有多遠說起,大部分人民不喜歡也不太願意進法院,若不得已進入法院,無不期盼獲得公平正義,但卻仍有司法判決結果出來與人民認知情感差距過大,而引發社會譁然,時有耳聞,因此造成人民長期對司法信賴度低落、不滿,且職業法官雖通過考試及受過司法專業訓練,但社會經驗上跟一般人民的社會經驗可能有差距,由人民擔任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一同審判,藉由國民多元觀點與專業法官的雙向交流,不僅能讓判決視角更全面,也能促進相互理解,進而讓全民願意信任、支持司法,使司法判決更符合人民期待。
各黨團立委都有推出其支持的版本,大致可以區分如下:
大陸法系參審制,通常賦予參與審判人民一定的任期,被選出的人可能在任期內參與多個案件的審理,而人民的職責就與法官一樣,一同認定罪責與量刑,採用國家例如德國。
英美法系陪審制,逐案隨機選任出參與審判的人民,於案件審理程序結束後,被選出的人民即解除審判職務,人民和法官是彼此分工的,由人民專責獨立決定罪責,認定有罪時再交由法官專責量刑。採用國家例如英國、美國。
我國的「國民法官法」則是擷取參審制及陪審制各自的優點:
1. 國民法官逐案隨機抽選:在每個個案都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先隨機抽選大量候選國民法官到庭確認有無資格及能否全程參與後,再從中隨機抽選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審理和判決,因國民法官來自社會各界,能提供更多元的觀點於審判中。
2. 卷證不併送:就是俗稱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在起訴時只提出起訴書,不會一併將卷宗、證物送到法院。等到審判庭時,專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們才第一次接觸到證物,讓證據調查重心集中在法庭上,也避免審判者因為提前看到證據資料,對案情產生先入為主的預斷,而無法客觀參與審判,立於對等立場討論。
3. 證據開示制度:就是在審判之前,檢察官必須先向辯護人揭露他手上的卷證資料,辯護人也要向檢察官揭露將來要聲請調查的證據,讓檢辯雙方可以藉此預作訴訟上的準備,確保雙方武器對等,而不會在開庭時措手不及,造成審判過程的不公平。
4. 證據調查當事人進行:證據的調查由檢辯雙方來主導進行,負責審判的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作為公正超然的第三方來聽取兩造主張,做出公正客觀的判斷。
5. 與專業法官同桌合審合判: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可以相互討論,交換意見,形成兼顧多元民意與法律專業的判決結果。
6. 全程參與事實認定與量刑:國民法官不但可以參與、共同認定有罪、無罪,還可以參與決定量刑要多重,在整個審判過程中,都能反映國民對於案件的意見及正當法律感情。
7. 可以直接或間接訊問當事人:國民法官可以直接或請專業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被告及被害人,不僅讓國民法官對於案件的疑惑可以即時釐清,更能彰顯國民法官來自百工百業、多元背景,透過國民法官所提的問題,從各種角度釐清、分析案情,做出正確的裁判。
或許有人會問,為何民主進步黨在75年11月10日第一次全代會時,把陪審制放入行動綱領,現在卻又不支持陪審制呢?除了臺灣逐漸民主化、轉型正義已法制化下,時空背景早就不同外,民進黨作為目前的執政黨,在草擬法案時及決定政策方向時,必須謹慎衡酌國內的審判體系、司法教育系統以及人民觀感,否則很可能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為避免使我國上從司法實務,下至教學體系受到嚴重的傷害,如此重大的司法改革千萬不能躁進,必須按部就班、循序漸進地進行,且在施行六年後可以憑藉著成效評估報告,針對相關問題提出修正與討論,如此一來,才能在邁出改革的一步的同時,避免失足。在這次臨時會中,不論是何種版本,每種版本都有其角度及理由,我想沒有最好、最進步的制度,只有最因地制宜的制度,如何貼近我國現行社會的法律文化,並合乎民眾的期待與需求,就是最符合我國的制度,因此大家為此皆絞盡腦汁,希望得出最接我國地氣的版本。
司法權回歸人民
「主權在民」、「天賦人權」的觀點最早出自盧梭著作《社會契約論》中,盧梭是啟蒙運動時期重要的思想家。我國總統與立法委員各自代表行政權及立法權,均由我國人民透過投票選舉而出,換言之,行政權和立法權係人民主權意志的展現,而依照「國民法官法」,人民只要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等原則上都能成為國民法官,除非有其他法定不能被選任的事由,而案件適用範圍上,所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或「故意犯罪造成死亡」的刑事案件(除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案件之外),雖然不能一步到位,使更多案件類型納入規範內,但畢竟這是我國司法制度上的重大改革,每一步都必須走的謹慎小心,每一個案件都不允許有所閃失。
雖然亦有人擔心職業法官會帶來權威效應,然而絕大多數的法官,其實都相當克盡職責,何況現行《法官法》,已強化「法官監督淘汰機制」,以外部多元參與、程序保障周全、懲戒流程加速的方向,打造勇於負責的監督淘汰機制,對少數傷害司法公正性的不適任法官,有效加以課責。
我國司法改革並非一蹴可幾,而「國民法官法」是數十年制度推動的經驗累積,並在司改國是會議的共識基礎上,歷經各方意見的蒐集與民意的探詢,再經過立法院公聽會、委員會及協商等過程的溝通審議,採納容了不同制度的優點,是現階段最接我國地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我希望「國民法官法」在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前,應盡速完成法庭配置及相關人員之訓練,並補足模擬過程所遭遇之問題,尤其在各項法律用語及案情資訊的說明,都應例行白話文運動,使用淺顯易懂的文字說明,使國民法官更快融入工作,期待「國民法官法」能確實縮短「人民與司法信賴的距離」,落實司法改革。
鑑定人 選任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 前總統馬英九違法洩密案遭起訴,曾委託前大法官提出法律鑑定意見書主張「總統不是公務員」。請問法務部立場,總統是公務員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否則應予撤職。請問法務部,如果總統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為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負有「財產申報義務」、「財產強制信託義務」,違反規定僅處「6萬以上120萬以下罰鍰」;針對法規「違反申報義務」部分訂有行政罰及刑罰,針對「違反信託義務」卻僅有行政罰。
這種罰責,對於有上百億財產的人根本不痛不癢,法務部同意必須檢討修正嗎?
→《公司法》197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然而,法務部函釋卻指出,總統、部長的持股依法強制信託後,竟然可以繼續擔任董事。法務部為何採取此種立場?
2. 我去年即透過質詢公開檢舉,陳慶男給了許多非法政治獻金,要求監察院調查。今天,監察院初步回應的確違法,然而,卻由於已罹於3年的時效、無法裁罰。現行法這種規範,根本是大開漏洞、必須修正。
此外,我也曾公開檢舉馬英九、吳敦義2012年競選連任時,在高雄造勢活動的錢,也都是陳慶男買單的,根本違法。為何監察院至今未調查?難道是刻意抓小放大?
附註:
2018-12-1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懲治貪官、糾舉弊案 監察院的成績單在哪裏?
https://reurl.cc/rKp8y
2018-12-1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800萬的戰略顧問酬庸、陳慶男的非法密室關說
https://reurl.cc/mka3G
2018-10-2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護航黑道民代開快車 查處高官舞弊慢吞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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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 選任 在 團體【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199規定:「鑑定人 的推薦與評價
110年原住民考試-刑事訴訟法大意-08] 40、有關鑑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者,得拘提之(B)被告得自行選任鑑定人(C)任何人均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