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達德wpd停工協商 勿強入漁場施工打樁 ⛔
聯合聲明團體:
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雲林縣近沿海作業漁船協進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今(2020年8月17日)獲悉達德能源、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允能公司),預計將於雲林外海「雲林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計畫」之風場場域(下稱雲林風場),進行風機打樁施工工程,然依據 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及環評審查結論,允能公司「應積極與漁民溝通協調施工期間影響」以及「做好對台灣白海豚保護措施」;近日,漁民頻繁於雲林風場附近海域發現台灣白海豚活動蹤跡,為此,對於允能公司之施工行為,提出下列聯合聲明:
1⃣、呼籲達德允能公司在風場與漁場重疊爭議未協調達成共識前應先停工進行溝通
達德上星期剛回應其對於漁民訴求綠能、漁產、生態應兼顧,與漁民目標一致,未來仍會持續開啟有效溝通,期與雲林在地漁民共存共榮。但現在卻未與漁民達成施工作業協調,確保漁民捕撈作業安全,即馬上要進行對漁業及白海豚生態影響甚重的打樁施工工程。呼籲允能公司應先與漁民針對施工期間漁民捕撈作業與工作船間之作業 進行協調,以及做好航示標識確保漁民航行安全後,再行施工。
2⃣、經濟部能源局、農委會漁業署積極出面協調爭議
(1)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107年3月28日第329次會議紀錄,建議經濟部能源局辦理以下事項:「1. 協助於本案施工前建立後續開發行為第三方監測及觀測機制。」、「4. 協助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協商確認『風場區域漁船或其他航行船隻得否進入,是否限制漁業類型,是否因漁業安全要求風機葉片高度,以保護海洋資源,降低安全事故發生可能,並建立後續控管查處機制』,並檢討、協調分區設置觀測塔及觀測資訊分享,訂定海洋資源永續利用公共利害關係者(不僅限於漁會)後續溝通及權益補償機制。」
(2)本件雲林風場與漁場重疊,造成漁民捕撈作業之工作風險(施工單位航示標識不明)及造成漁民無法從事捕撈作業之情形,經濟部能源局及農委會漁業署應積極出面協調紛爭,以確保漁民在開發單位施工期間所造成之權益影響及捕撈作業安全。
3⃣、環保署應派員監督開發單位是否切實執行環說書之內容
允能公司於日前進行海底電纜線工程施作,惟施工期間並未通知當地外海捕漁漁船,致漁民設置之漁網遭開發單位船隻破壞,且因鋪設海底纜線之故,大面積翻攪、挖掘沈積海底之污染物,並嚴重破壞海底生物棲息環境,造成施工期間大量死魚,致嚴重影響雲林外海捕漁之漁民無法進行捕撈作業。但依據環境影響審查結論,風機基礎施工及海纜鋪設僅屬施工期間之臨時性行為,依據海域水質模擬結果顯示影響程度輕微。顯然與實際進行開發之情形不符。呼籲環保署應積極派員監督開發單位是否切實執行環說書之內容,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命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以釐清開發行為前後之環境差異與環說書預測結果之比對。
4⃣、環保署及行政院海洋委員會針對漁民今日於雲林風場附近發現台灣白海豚蹤跡,呼籲派相關單位進行現場監測,確保開發單位無造成騷擾保育類物種之行為。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之。允能公司預計施工之雲林風場場域,漁民於近期及今日頻繁發現保育類物種台灣白海豚活動之活動蹤跡,依允能公司環說書之內容,如於其施工範圍之警戒區及預警區發現台灣白海豚活動,應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呼籲環保署及行政院海洋委員會 應派員到場監測施工單位「是否確實實施保護措施」,以及其打樁造成之水下噪音是否超出環評承諾之噪音值,確保開發單位無造成騷擾台灣白海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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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雲林風機討論區(捍衛我們的環境,保護我們的生存權!!)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Environmental rights foundation, ERF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野生動物這麼可愛,憑什麼欺負他?】
▌事情是這樣的
鯨魚跟海豚是我們東海岸心頭最軟的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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鯨豚前幾天被兩台快艇衝撞、逼車,全台灣2300萬人民的怒火整個被點燃(太誇飾),至少小編的內心整個被點燃,到底有沒有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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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不只宜蘭的鯨豚,屏東的海龜也持續受到騷擾。(當然排除假車禍慣犯小琉球明星傑尼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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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們這些亂撞的傢伙,已經嚴重引起海洋保育署的關注了。
▌野生動物保育法在幹嘛?
#野生動物保育法 的基本法律概念,是不再將野生動物視為「#無主物」,而是將他們視為「#共有物」。也就是說,野生動物是「國民」、「社會」全體所有,沒有人可以獨自佔有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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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立法的重要主旨,是要維護 #物種多樣性,與 #自然生態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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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所有動物都在本法的保護下,寵物跟經濟動物(要被吃掉或是皮毛要被扒掉的動物,aka牛、豬、雞)(對不起小編沒辦法不吃肉肉嗚嗚)是在動物保護法的轄下,那些生存在本來該存在的棲息地的動物才是野生動物保育法要保護的對象。
▌這樣做,會犯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規定,如果不是有「族群量超過環境容許量」,或是有「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並且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的情形,就去 #騷擾、#虐待 #保育類動物,會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單獨或關起來的同時科以新臺幣6萬~30萬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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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不是保育類動物,而是 #一般野生動物,依據第49條的規定,是學術研究卻沒經過主管機關許可,而去騷擾、虐待的話,會被處以罰鍰,這是一個行政處罰,比起前面的刑事處罰強度其實弱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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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依第50條的規定,一般人也只有在「野生動物保育區」內,去騷擾、虐待野生動物,才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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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對於一般野生動物跟保育類野生動物,其實我們的保護密度相差蠻大的,對於層出不窮的野生(流浪)動物的虐殺,似乎有必要好好整理我們對於動物保護的相關法制。
▌最近受到了來自 #原住民 #狩獵權 的挑戰!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如果原住民基於 #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的必要的話,就可以獵殺野生動物,保育類、一般類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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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規定比 #原住民基本法 第19條規定少了一項 #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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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時候會怎麼適用法律?基本法的立法目的,本來是要讓其他相關法律有牴觸他的時候,以他為依歸,因為他是最低程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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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院在判斷上,與「野生動物」有關的規定,就會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會規定的比較詳盡,這時候野生動物保育法是 #特別法,特別法要優先於普通法適用,所以原住民可以獵殺野生動物的原因,就不包括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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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原住民們其實在遇到「生命禮俗」,也就是比較偏向自用的情況下,也會出去狩獵,包括出生、死亡、婚禮、成年等等都是。但這些現在卻不被認為是狩獵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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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一個漢人管制本位的思想,我們需要一點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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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呢?
▌法白的貓會後空翻,要來看看嗎?
📍山羌自保育類除名,原住民就可以一槍、兩槍、山羌了嗎?|Akoy 簡年佑
https://plainlaw.me/2019/06/05/%e5%8e%9f%e4%bd%8f%e6%b0%91%e7%8d%b5%e5%b1%b1%e7%be%8c/
📍潘宏朋|你知道毛小孩在台灣法律上是什麼地位嗎?
https://plainlaw.me/2016/12/21/animal_protection_act/
📍龍建宇|我的獵場,你的律法-淺談王光祿 捕獵 案
https://plainlaw.me/2015/12/11/hunting/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76744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 在 徐文良(徐園長護生園)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瘦巴巴的小幼在這裡都找不到東西吃,餓到身形都見骨了,前面一隻腳還被捕獸鋏夾住,都腐爛露出白骨
小朋友痛的ㄧ邊跑一邊唉唉叫
這幾天天氣都好熱
🐕小朋友,我是來救你的,你不要再跑給叔叔追了
跟著通報人給的定位來到這裡,眼看四處都沒住家,又怎麼會有食物可以吃?
這孩子還只是小幼而已,出生就開始流浪
無法選擇自己的
要活命,只能自己堅強
當苦難來臨時,也只能自求多福
小朋友,我來救你了
感謝🙏菩薩慈悲,不捨
讓你被看見,我才有這個機會來幫你
叔叔帶你去醫院治療
以後你一定會健康,平安,快樂長大的。
。。。。。。。。。。。
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14條之2
明文規定:不得製造,不得販賣
不得陳列或輸出入獸夾……
違者均處新臺幣一萬五~七萬五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規定
使用獸夾捕抓一般野生動物
違者六萬以上~三十萬以下
如果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
罰則提高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