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台灣獼猴加入「受虐者聯盟」
讓部分農民牙癢癢的「台灣獼猴」,傳出可能會以「數量增加」或「人猴衝突以及農業損害」等理由,將從保育類動物除名,降為一般類野生動物。而談到獼猴最讓大家熱議的就是「人猴衝突」的問題,如人類不當餵食、搶奪人類物品、農業損害,甚至跑到人的家裡搗蛋等等。
台灣獼猴可以算是我們收到讀者反應中,最多受到復仇型虐待的保育類動物,常見被打斷手腳、拔牙斷指、開腸破肚。當然不管牠未來將歸類於保育類或一般類,解決人獸衝突都是必要的,且不論從人民教育宣導、野生動物的行為控制還是推出族群數量的管理辦法,都應建立在永續與動物福利的基礎上。然而獼猴本來就是保育類,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本來就應該積極管理,若降為一般類野生動物,真的如學者與主管機關所說的,「還是受到法規規範才能處理」嗎?
恐怕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情況,若歸類為一般類,獼猴接下來的日子可能就苦了,因為不論臺灣的「動物保護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於一般類野生動物的「不人道殺害、虐待,甚至還有捕捉與買賣的問題」,除非在特定區域犯案,不然多是無法可罰或沒有落實管理的狀況!
「虐待」在「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僅於「第十條」規範在野生動物保護區內不得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意思就是當離開了這些劃定的區域,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野保法也就無法可管了。不過這也確實,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立法精神在於「維護生物多樣性、自然平衡以及永續」,虐待的問題,應該屬於立法精神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的「動物保護法」的範疇,且「動物保護法的第六條」也明訂「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但在動物保護法中「動物」的定義卻把一般類野生動物打入死穴,多數的一般類野生動物未經過飼養或領管,也因此幾乎是不受動保法處理。
儘管過去農委會動保科的江文全科長曾經說過(註1),「領管一詞代表如果動物先被控制住,就可構成違反動保法的要素」,但從過去發生的幾起捕捉一般類野生動物來虐待的案例來看,通報主管機關後往往換不到正義的伸張(註1 & 2),甚至有一些承辦人員對於虐待的界定根本不夠了解。
動物保護法離「真動保」到底有多遠?面對這麼多的一般類野生動物虐待,我們常常束手無策,我們國家若要真正的落實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農委會應當責不讓,主動檢討現行動物保護法對其他動物管理上的缺陷,且立法、執法與司法機構應溝通協調,並且明確的釐清虐待的「定義與程度」,除了讓「動物保護法」能夠更有效的適用在動物上,讓處理這個議題的各階層人員能夠依法有據。
#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育不了一般類野生動物
#動物保護法也保護不了一般類野生動物
#一般類就命賤
(註1)虐殺一般類野生動物 竟然無”法”管
https://goo.gl/NkSPsp
(註2)「公開處決」不犯法?好鼠壞鼠都是不該被虐待的老鼠
https://goo.gl/nTHuc2
延伸閱讀:
獼猴量增傷農 擬從保育類除名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9/3075536
野生動物保育法
https://goo.gl/WQph9
動物保護法
https://goo.gl/eeWZX5
文:蟲編
圖片來源:
臺中市野生動物保育學會
野生動物急救站
嘉義大學兩棲爬蟲研究社
台灣野生鳥類緊急救助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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