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丶受害者的角度探討及配套一#通姦除罪化】
#偷情是一時,#傷害是一世
#換位思考,忽忘初衷
#民法真的要在做調整
「#全國被害人權協會」#劉承武檢察官之發言:
為何上層婦女及男人竟然不顧#底層婦女丶男人等,相信婚姻關係存續中的重視終身結合在一起的二家族及純屬無辜子女的人民應有的本於#誠實信用原則,所期待信賴忠誠、保護、照顧、協力、保密和周全完善告知的義務之法律上應該維護保障的人民利益權利!」
#理由:
🔴 791號大法官解釋連二年的「#緩衝時間」讓立法院先建立應該有的各項四種配套方案來實質保障弱勢配偶子女兒童家庭婚姻子女及解決#沒有通姦罪後,所衍生的社會相關問題!非常不贊成!
🔴有關立法目的關聯性及必要性的審酌一切情況當然包含#弱勢婦女,信任終身結合在一起的婚姻、生養教護子女、二個家族的成員例如父母長輩也因此形成新的親密關係的結盟關係!不是只有「#民事契約義務」及「#金錢關係」而已!而是因為終身結合在一起的婚姻子女教育做為中心思想!才是真正的關聯性堅強理論基礎。
🔴台灣的大法官越來越不去傾聽「#底層婦女」等聲音,也沒有綜合所有的感性和靈性誠實信用文化中心展開的情理哲理心裡命理等道理,只有用法理直接認定目的關聯性不足手段必要性不足而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立即失效!#非全民之福!
🔴只能儘速通過「#民法」上的四個配套方案讓這些落差、不足、危害風險、陷阱、漏洞可以補充法制!社會甚幸!」
⭕️「儘速完成四項配套」方案如下:
1️⃣、比照美國#老虎伍茲,應有重大的家庭收入完全作為損害賠償的法律保護相信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善良人民。
2️⃣、「精神痛苦」包含#人格權及#身分權#幸福權的範圍!應該給予高於目前司法官判決賠償的範圍,才合理!
3️⃣、純屬無辜的子女的教育保護依靠,也應再周全完善制訂法律責任!否則一旦另外成立家庭生活,如何確保子女的依靠!
4️⃣、第三者介入婚姻使原來的二個家族結合聯盟毀於一旦!如何修護關係!應該一併納入法案考量因素!台灣非西方國家,對於人倫的影響層面應該一併有法律依據來處理!」
#釋憲結果深表遺憾也只能尊重!
#保護傘~提告"#侵害配偶權"較容易成立
#民法真的要在做調整
參考資料:「全國被害人權協會」#劉承武檢察官
圖片:網路各自解讀丶換位思考
釋憲結果深表遺憾也只能尊重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通姦除罪化 】小三丶小王不會出頭天!
#結婚是結一家人,不是嫁一個人
#釋憲結果深表遺憾也只能尊重!
#保護傘~提告"#侵害配偶權"較容易成立
#原配~我只是研究法案而已~愛你喲❤️
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後,有許多人熱烈討論,蒐集了幾個比較頻繁出現的疑問,做了一包 Q&A,希望能夠破除大家心中的疑惑。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https://taiwangov.com/xIXAt
#QA #通姦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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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幾乎沒有人因為通姦罪被關,而都是「#繳納罰金」嗎?
刑法 239 條是最重本刑 1 年的輕罪,依照刑法規定,如果判刑宣告在 6 個月以下,是可以易科罰金的。而從 99 年到 108 年這十年來,在一審通姦罪成罪的 3,165 人中,只有 2 個人被判刑超過 6 個月,因此實際上高達 99.94%的判決是得#易科罰金,繳錢給國庫。
❤️#受害配偶仍受到「#民事」法律的保障
而且,通姦罪雖然違憲,但不代表以後就可以無法無天,通姦配偶仍受到 #民事法的限制,如果有通姦行為,仍可能因為違反婚姻中的忠誠義務,而必須 #以金錢賠償受害配偶。
其實通姦違憲,只是要避免「#刑法」過度介入婚姻,回歸民事法來保障婚姻家庭。民法歷來有關刪除冠夫姓、從夫居,或夫妻財產制等修正,還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家事事件法的逐步完善,就是希望讓婚姻雙方更加平等,弱勢配偶能獲得更周全的保障。
從釋字 554 到 748,大法官向來認為婚姻受憲法所保障。但大法官也指出,隨著社會跟各國的發展,在婚姻之中,#個人人格自主 的重要性已更受肯定,#婚姻的社會功能則逐漸相對化。此外,在 554 號解釋之後,憲法的權利保障都持續加廣、加深,像是承認 #隱私權也受憲法保障,就是最好的例子。
考量到這些變遷,大法官認為應該與時俱進,有必要重新審查通姦罪規定的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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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其實正面肯定婚姻、家庭受「#憲法」保障,解釋裡強調,婚姻讓配偶在精神、感情跟物質上互相扶持,還有維護人倫、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各種社會功能,因此是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的基礎,受憲法保障。
另一方面,大法官也肯認 #婚姻自由是憲法權利,所以一個人是否、跟誰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跟配偶一起經營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及生活方式)的權利,也都受到憲法保障。
❤️#大法官肯定約束婚姻忠誠的正當性,沒有鼓勵通姦
因為婚姻受憲法保障,大法官認為,國家可以立法約束婚姻忠誠,來維護婚姻。所以其實大法官認為,刑法 239 條制裁通姦,是要約束配偶互負忠誠義務,來維護婚姻制度跟個別婚姻存續,而這樣的 #目的是正當 的。
大法官宣告違憲的主因,是通姦罪規定對#性自主權、#隱私權等帶來的損害,遠大於可以實現的公益。
❤️#通姦罪無法通過憲法比例原則的檢驗
大法官指出,刑法是最後手段,原則上應限於處理侵害公益、反社會的行為。但隨著婚姻在社會功能上的相對化,而且婚姻的基礎在於兩個人的感情,通姦行為雖然傷害了對方的感情跟期待,但還不至於明顯損害公益。所以用刑罰來嚇阻通姦,必要性存疑,#可以實現的公益程度也不大。
另一方面,通姦罪堪稱嚴重干預了攸關人格自由的性自主權,而且通姦多發生在私密空間,所以發現、追訴、審判的過程,等於讓國家刑罰權力長驅直入人民的臥室,嚴重侵害了人民的隱私權。所以 #行為人所受的不利益相當重大。
因此兩相權衡之下,#通姦罪規定導致的損害,顯然大於其所要維護的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則,大法官因此宣告違憲。
❤️#想知道比例原則是什麼嗎:https://lihi1.com/bX4gw
英國哲學家羅素說過:「愛情只有當它是自由自在時,才會葉茂花繁。認為愛情是某種義務的思想只能置愛情於死地。」
刑罰雖然有一定程度嚇阻通姦的作用,可以維護婚姻忠誠,但性事上的忠誠義務並非婚姻的全貌,維持婚姻更多靠的是配偶之間努力相互溝通、理解,而違反忠誠義務雖然可能危害、破壞親密關係,但不絕對影響婚姻存續。
因此,用刑罰處罰通姦,對避免婚姻崩解,也就是對 #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來說,其實效果是比較低的。無論通姦罪有沒有違憲,婚姻破滅的導火線更可能是因為個性不合、缺乏溝通或生活習慣的不同,如果不想努力經營,只想仰賴刑罰來填補感情的裂痕,婚姻最終仍可能毀滅。
❤️#通姦除罪化目前是各國趨勢,也是性別意識提升的重要指標,日本於 1947 年便將通姦除罪化,歐洲各國自 1960 年代也逐漸將通姦行為除罪。與我國同處東亞文化圈的韓國,2015 年由憲法法院宣告通姦違憲後,整體離婚並沒有飆升,反而微幅下降。韓國自 2010 年~2014 年離婚率為 2.3℅,自 2015 年通姦違憲後,2015 年~2018 年離婚率為 2.1℅,由此可證,韓國廢除通姦罪後,婚姻家庭似乎也沒有因此崩解。但民事求償金額提高3倍。
❤️#通姦雖然不再是刑事上的犯罪,不過不代表沒事,配偶跟別人通姦,還是可以跟小王或小三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雖然通姦不再是犯罪,不過還是可以作為離婚的事由,也就是老公跟別人通姦的話,老婆還是可以拿這個當理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通姦罪原本的成立要件就比較#嚴格,通常需要「#抓姦在床」,而請求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的要件本來就比通姦罪寬鬆,所以就算在今天宣告通姦罪違憲之前,也常常出現通姦罪告不成,但是民事上可以請求賠償的情形。
參考資料:https://lihi1.com/TGlqR(韓國統計廳)丶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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