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志光,大學應屆畢業考取戶政三等,分享給要報考的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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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感謝林清老師,每當我在家自己準備考試唸書到懷疑人生的時候,看到老師粉絲專頁發的那些激勵人心的文章,總是能夠讓我重拾信心再繼續奮鬥下去,林清老師真的是一位非常關心學生、用心教學的好老師。
(一)背景
108年畢業於致理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於大學四年級上學期時報名志光年度班準備戶政類科的考試,由於學校還有許多課程尚未修完且通勤時間長,以至於能準備考試的時間不多,108年度第一次參加高考時以平均5.1分的差距落榜(普考差6.5分)。畢業後補習班年度班的課程也剛好結束,我選擇在家自修當全職考生,有幸在畢業後五個月參加新北市地方特考三等戶政類科的考試中金榜題名。
(二)了解考試
首先要了解國家考試的性質跟以往其他學生時代的考試是不同的,因此要用不同的方式及心態去準備這個考試,以下為幾點我認為必須知道的幾件事情:
1.這是「考試」不是做學問:
既然是考試要用準備考試的方式去唸書,很多人都會在一些小地方鑽牛角尖,如此以來將會浪費很多寶貴的時間,沒有必要所有東西你都要了解,你要了解你的考試會考到多深的程度,以此為依據來準備各種「考試」。
2.知道出題(閱卷)老師想看到的是什麼:
想像自己是出題老師出這個題目的時候,他希望看到的回答是什麼。我高考落榜後看到自己的分數之後,發現這個考試不會太刁難人,我只要寫對「關鍵字」分數就不會太差,寫對越多分數越高。就算遇到不會的題目也是照著題目給的線索,把跟該題有關的關鍵字有邏輯、有架構的安排進答案內。
3.要做好長期奮戰的準備
與以往學校的期末考或是其他證照考試不同,要知道這個考試的範圍非常廣、知識量非常大,通常沒辦法在非常非常短的時間內精通所有考科,可能要面對長期的壓力或旁人的閒言閒語,尤其是對未來的不確定性更是折磨人心。因此一定要有堅定的意志、不忘初衷的決心,時時刻刻都認真念書,才能盡量在最短的時間考上。
4.抓住出題的趨勢、方式、類型:
我這次能夠考上很大部分是因為考出來的題目很多都是我重點準備的部分,簡單來說就是我猜題猜中很多題,例如行政法猜對2題、移民法我也猜對2題等等,但也不是完全靠運氣的猜,我覺得這是有方法的,每科的分析方法雖然略有不同,但還是先大致把我的猜題方法分享給各位:
(1)找出歷屆考古題(我是找5年內的題目),記得找自己考試類科的就夠了,因為我發現例如行政法,雖然很多類科都有考行政法,但不同類科的出題方向會不一樣。
(2)把歷年出過的題目按年份列出來。
(3)觀察各法條或是釋字、原理原則等等的出題頻率,包括每隔幾年出現一次,或是有什麼考點隔一段時間沒考了,然後把各個考點或是釋字考題的出題機率、頻率做一個統計。
(4)把常考的、今年有可能出現的考點依機率做排序。
(5)最後妥善特利用「82法則」,把8成的時間花在最有可能會考的地方,2成的時間去唸沒出題過「但你真的覺得很有可能考」的地方,真的不要浪費時間在其他地方了,很多部分沒出過題目就代表在你這個類科不會考這種題目,我們就不要浪費時間在這些地方了,或是看過有印象,如果考試真的這麼雖考出來,到時候掰的出來就行了,要記住沒有這麼多時間讓我們每個地方都念熟的,我們的目標是越短時間內上榜越好。
(三)各科準備方法
我主要的準備方法大致在前段已經說明過了,最重要的就是要抓住考試的趨勢,考古題非常非常非常重要,考古題能讓你知道「這個考試在考什麼東西」,雖然我有幾科考得不好,但還是來分享一下我的各科準備方式:
1.國文(52分):
公文考前1.2個月或是前幾週,有空就練一下公文,作文跟選擇都吃老本。
2.法英(64分):
我是韋伯老師教的憲法,我也只有念憲法,雖然也只有看幾次而已哈哈,我覺得憲法看老師說重要的地方就好,尤其是憲法增修條文。至於法緒跟英文我沒在念,就上課認真上而已,這次英文我全部用猜的(我有看題目但都看不懂),所以我覺得共同科目對於三等(高考)是否上榜的影響真的沒有這麼大,若沒考上也不會是共同科目的問題,絕對是專業科目不夠強,把時間花在專業科目上cp值才是最高的。
3.行政法(80分,申:20/18,選:42):
我這次能夠上榜真的要多虧林清老師教我的行政法,這是我最高分的科目了。以下分段說明:
(1)認真上林清老師的課,老師會把考點講的非常清楚,不會浪費時間在不會考的地方,相信老師就對了!這邊我想替老師澄清一下,因為有些人可能會覺得老師猜題沒有很準,認為老師猜的題目都沒考出來,我要說那是因為老師的學生非常多,準備各種考試的都有,老師猜的題目雖然沒在高普考出現,但可能會出現在警特或是法制等其他考試,這是我從蒐集考古題發現的結果。結論就是,老師猜題很準,老師猜的題目通常都會考出來,但是會出現在哪個考試老師沒辦法一一告訴所有學生,因此你要自己再從老師猜的眾多考點裡面去分析哪些是你準備的類科會考出來的東西,因此我在上面才會說要找自己類科的考古題,其他類科的題目只是拿來參考用的。
(2)申論題就按照老師的架構去寫就行了。至於行政法我是如何去猜題的呢?行政法比較不一樣因為除了法條他還會考原理原則、釋字、聯席會議決議,因此我以上述這幾項來分析出題方向,然後一樣是去找考古題,然後去分析他的出題機率,只要照著做就會發現行政法的考點其實是很好抓的,就跟林清老師說的一樣。
(3)選擇題一直刷題目就對了非常非常簡單,買林清老師的行政法測驗題型百分百,然後把題目刷個4.5遍,如果有問題拿去問老師,就可以搞定行政法的選擇題了,選擇題真的沒甚麼技巧,只要一直練習題目就可以搞定了。
4.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66分):
這科應該可以說我猜題命中了2.5題,因為有一題原本有列入重要考點但後來覺得還好所以比較少念,沒想到竟然考出來了,但還好之前有唸過一下還能寫出一些內容,以下分段說明之:
(1)首先一樣把考古題列出來,然後了解考時事的機率、考人口統計的機率跟比例等等,例如有些時事常常在發生一年後會被拿來出題,或是人口統計常常只考一題等等的資訊都能列入分析內。
(2)人口政策就上網關注重要政策等等的就夠了,我的課本上完課後幾乎沒在看,只看老師補充一些時事政策的講義跟自己上網找資料分析哪些東西會考,僅此而已。
(3)人口統計練習老師說會考的題目就好,沒出過題或是很少很少出題的部分就不要管他了,非常浪費時間。還有有些人口統計的專業名詞可以去背一下,因為考古題有出現過,這部分各位再自己去研究考古題吧。
5.國籍與戶政法規(71分):
這科我完全猜中一題拿了滿分,有兩題算是猜中一半吧,一題拿17分一題拿19分,以下分段說明之:
(1)這科一定要把法條背熟就對了,但也不用全部都背,一樣把考古題列出來,好好分析他愛考哪些法條。
(2)戶籍法、姓名條例、國籍法、涉民法都是把會考的法條背熟,然後多看題目知道如何去應用跟搭配各個法條就沒問題了。涉民法我只有背常考的法條,其他我雖然也有看過然後有劃可能考的地方但後來也很少看,我這次就被突襲到涉民法那題只拿10分,但我是覺得分數就送他沒關係,這也沒辦法,但是會的地方要把握住,我覺得這就是82法則的概念。
6.地方政府與政治(32分):
這科我覺得考點很難抓,所以我原本打算這次地特如果沒上要把這科的準備時間減少,因為cp值太低了,我的目標不是每科都拿高分是要考上,所以我寧願花時間在其他科目拿高點分數我覺得更值得。這科我一樣從考古題抓考點,把地方自治法背熟,然後治理的部分上網找最近有沒有甚麼重要政策之類的,剩下就要看唬爛的功力了,這次的題目我真的是幾乎都不會還是靠唬爛拿了32分(雖然不多啦),一樣寫滿了8頁,記住不管會不會都一定要寫滿8頁就對了,而且是照著題目的問題有邏輯的去寫,不要答非所問就行,一定會比都空白來得好。
7.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48分):
老實說我以為自己這科會考高分一點的,因為我覺得我都有抓到出題的方向,2、3、4題我都有猜到可能會考但沒有完全命中考點,可能是沒寫到老師想要看到的點上,亦或是其他原因導致分數不高吧,這邊一樣向大家分享一下我此科的準背方式:
(1)考古題列出來,分析常考考點。
(2)把常考的法條背熟。
(3)我後來發現民法蠻常考一些實務見解,很多是光看法條不會的,所以要認真聽老師上課、多練習題目,知道每個部份有甚麼特別的實務見解,然後再搭配各法條的運用,如此一來就能順利解決這一科了。要訣就是多看題目跟見解、背法條、多練習如何運用。
8.移民政策與法規(60分):
這科我猜中了2題,一題拿23分一題拿20分,剩下兩題我真的念書的時候是完全沒念到,但也靠著題目給的資訊好好的去做答,其中一題還拿了11分,所以細心的去分析題目,然後大膽的去做答就對了,以下分享準備技巧:
(1)把考古題列出來分析常考題目,你會發現移民特考跟戶政會考的東西不太一樣,戶政常常就考法條運用而已,移民特考考得比較深或比較多政策,知道考甚麼就不用浪費時間去念比較難又不會考的東西了,不然你會覺得這科法條超多又超細根本念不完,但實際上很多東西戶政根本不會考,我也是後來才發現的,能早點發現不知該有多好。
(2)移民法就背會考的地方就好,然後釋字沒幾個就大概背一背吧。
(3)移民政策一樣從考古題去看都考甚麼,然後自己讓網找資料,例如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等等,少數幾個看一看能寫出東西就好。
(四)結論
從我的準備方式可以知道考古題絕對是非常重要的資料,會分析考點、出題趨勢、並利用82法則節省念書時間也是縮短上榜時間非常重要的一件事,不求完美,只求上榜,因此一定要學會如何運用82法則。
到考場上要知道每題的作答時間分配,然後考完就不要討論不要回想,好好準備下一科的考試,還有就是要想好中午要吃甚麼,會花多少時間吃東西,我自己是中午都沒吃時間拿來看書(我是習慣了才這樣做,看個人),總而言之就是要在內心沙盤推演考試當天的所有情形,如此一來才不會出現平時念書都會但到考場一緊張全部都忘記或是行程亂掉不知道接下來要幹嘛的情形了。
網路上說的方法不一定適合每個人,每個人都有最適合自己的方式。例如網路上都說到考場還帶一大堆書的就是沒念熟一定考不上,但我就是偏好看書本,我覺得做太多筆記很浪費時間,因此我的筆記不多,我就是每科都帶書去考場念,我知道要翻哪裡要看哪邊,我也是考上了啊。所以人家說甚麼選擇題一定要拿幾分、每科都不能放掉或是一定要做甚麼屬於自己的完美筆記等等,都是沒有一定的,只有最適合你的讀書方式才能幫助你在最短時間內上榜。
雖然我沒有拿到特別高分,但我上榜了,上榜才是我們考生的目的,可以依照自己的狀況跟每科的cp值去分配各科的念書時間,不是一定要每科都拿非常高分才會上榜的,會的科目把握住,不好拿分的的科目(如考點分散的科目)維持住一定水準就行。
5.最後,我的念書方式也一定不是適合所有人,但希望能夠多少給還沒上岸的同學們稍微有一點方向,希望大家都能找到適合自己的讀書方式,祝各位都能夠早日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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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80 在 [情報] 釋字第780號【駕車闖越平交道處罰案】 - 看板Railway 的推薦與評價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80
7/26星期五,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780號解釋。
由於案情直接牽涉到平交道警報裝置設定問題,
所以貼過來。
以下先概述事實,然後貼解釋文全文
及理由書第1(事實概要)、2(聲請人主張)、7(有關鐵路部分)段,
最後是我的評論。
============================================================
事實概要
聲請人於102/7/04下午4時許駕駛自用一般大貨車,
行經臺中市大慶街平交道時闖越平交道、並撞毀遮斷桿(器),
因而被台中區監理處裁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吊銷大貨車駕照、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聲請人認為,相關交通管理規定未盡完善詳實、且過於僵化,
導致法院就其所遭遇之情況無法作出公正合理、
且合乎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判決,
並因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相關規定剝奪聲請人之謀生機會,
有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
財產權及第22條保障之權利之疑義。
事故發生相關時序如下:
(為方便描述時序,以下加註T值;
以16:16:38為基準、單位為「秒」,以下均同。)
16:16:38 T= 0 列車通過後遮斷桿(器)開始升起
16:16:42 T= 4 警鈴再度響起,閃光號誌顯示
16:16:46 T= 8 聲請人駕駛車輛往前行駛
16:16:51 T=13 遮斷桿(器)開始下降
16:16:54 T=16 警察認定之聲請人闖越平交道開始
16:17:00 T=22 警察認定之聲請人闖越平交道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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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
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
執照:一、……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
強行闖越。」同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
54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67條
之1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及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
、有第54條規定之情形。」均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條保障人民之工作權、財產權,及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
由之意旨尚無違背。
同條例第54條第1款上開規定之適用,係以「警鈴已響、閃光號
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為要件,相關機關關於警鈴、閃光號
誌與遮斷器之運作,就兩列以上列車交會或續行通過平交道之情形,
未就前一列車通過後警報解除,至次一列車來臨前警報啟動,設最低
之合理安全間隔時間,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理由書
聲請人林見合於102年7月4日16時16分許,駕駛自用一般大貨車
行經臺中市大慶街平交道(下稱系爭平交道),適逢系爭平交道設施
運作中,系爭平交道於16時16分38秒列車通過後遮斷桿(器)開始升
起,16時16分42秒警鈴再度響起,閃光號誌顯示,16時16分46秒聲請
人駕駛車輛往前行駛,系爭平交道警鈴持續響8秒後,遮斷桿(器)
下降動作於16時16分51秒啟動。聲請人駕駛車輛於16時16分54秒至16
時17分0秒間闖越平交道,並撞毀遮斷桿(器),經警員依行為時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4條第1款(下稱系爭規
定一)規定舉發,並移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處理,經該監
理所以聲請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因而肇事」
之行為,依系爭規定一、道交條例第67條第1項(原處分漏載第1項,
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第24條第1項第4款(原處分漏載第1項第4款,下
稱系爭規定三)之規定,對聲請人裁處新臺幣6萬元、吊銷大貨車駕
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聲請人不
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40號行政訴
訟判決,認原告之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103年度交上字第44號裁定,以上訴未具體表明原判決違背法令
,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確定,故本件應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上開判
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聲請人主張因交通管理規定不盡完善詳實,且過於僵化,導致法
院就聲請人所遭遇之情況無法作出公正合理、且合乎憲法保障人民權
益之判決,並因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二及三而剝奪聲
請人之謀生機會,有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及第
22條保障之權利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查系爭規定一、二及
三均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受理。爰作
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
平交道交通安全,涉及跨越平交道之行人、各種車輛駕駛人及其
乘客,以及為數眾多火車乘客之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平交道發生
事故,動輒造成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極鉅大之損失。國家針對平交
道之通行,有致力於設置完善之規範及防護與保障機制之憲法上義務
,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鐵路法第14條規定:「(第
1項)鐵路與道路相交處,應視通過交通量之多寡,設置立體交叉或
平交道。(第2項)前項鐵路立體交叉與平交道防護設施之規劃、設
計、施工、新設、變更、廢除、設置基準、費用分擔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訂定之「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
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下稱設置規則)及交通部臺灣
鐵路管理局工務處/電務處於100年1月編訂之「號誌裝置養護檢查作
業程序」(下稱作業程序)對平交道之警鈴、閃光號誌與遮斷器之運
作時間有所規定。然上開設置規則及作業程序,對於兩列以上列車交
會或續行通過平交道之情形,均未就前一列車通過後警報解除,至次
一列車來臨前警報啟動,設最低之合理安全間隔時間,致有前一列車
通過後,警報解除且遮斷桿升起,卻於其後1秒之內,警報突然又立
即開始啟動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374號行政訴訟判決
參照);或有如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於前一列車通過後警報解
除遮斷桿升起,至次一列車來臨前警報啟動,僅間隔4秒之情形。車
輛駕駛人於警報解除且遮斷桿升起,並開始啟動車輛時,固仍應隨時
注意警鈴及閃光號誌之運作情形,以便在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
時暫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參照);然人之反應畢竟無法如
機器般精準,且大車之駕駛人開始啟動與突然停止車輛,更需有合理
之反應時間,車輛駕駛人眼見遮斷桿升起,即有可能誤判短時間內無
列車通過平交道,致闖入平交道。設置規則及作業程序就兩列以上列
車交會通行或續行通過時,兩段限制通行之時段間,均未設最低合理
安全間隔時間,致在警報解除後於間隔時間極短之情形下,隨即又啟
動警報,易使駕駛人誤闖平交道,造成事故,並因而受到系爭規定一
及二之處罰。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檢討改進,並配合現代
科技設置必要之資訊、通訊等設備或其他管控機制(例如:增加平交
道延時警報功能,即在列車通過平交道欲解除警報時,若發現另一列
車即將在一定秒數內到達啟動點,則需發出延時警報,使原平交道警
報不終止,以避免兩車管制安全間隔時間過短釀禍),併予指明。
……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
我的說明與評論
1.聲請人在聲請書說:
a/當時他開著1輛混凝土壓送車(含相關鐵管配件),總重21噸。
前面有一輛轎車、停妥於平交道前10公尺處;
16:16:38(T=0)時列車通過完畢、遮斷桿升起,
16:16:42(T=4)時前方轎車通過平交道、他隨之起步,
16:16:47(T=9)時正通過平交道,沒有聽到警鈴、也沒看到閃光號誌;
16:16:51(T=13)時遮斷桿再次開始放下,
但他當時還在平交道上、無法後退,考慮火車乘客及自身安全,
於是繼續行駛、將遮斷桿撞斷、並立即打電話通報平交道管理單位。
b/他也認為,遮斷桿及警鈴閃光號誌運作
沒有考慮大貨車載重、起步及通行速度,
可能造成載重大貨車陷於危險。
2.大法官認為:
a/在兩列以上列車交會或接續通過平交道時,
從前一列車通過後警報解除、到下一列車來臨前警報啟動為止,
應該要設定最低之合理安全間隔時間,但現行相關法規沒有設定。
b/駕駛人在警報解除且遮斷桿升起、並開始啟動車輛時,
雖說還是應該隨時注意警鈴及閃光號誌之運作情形,
以便在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停下,
但人之反應畢竟無法像機器那樣精準,
而且大車之駕駛人開始啟動與突然停止車輛更需要有合理的反應時間。
c/車輛駕駛人眼見遮斷桿升起,
即有可能誤判短時間內無列車通過平交道,致闖入平交道;
因此不設定最低之合理安全間隔時間,
就容易使人誤闖平交道而產生事故。
d/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檢討改進,
並配合現代科技設置必要之資訊、通訊等設備或其他管控機制
(例如增加平交道延時警報功能,即在列車通過平交道欲解除警報時,
若發現另一列車即將在一定秒數內到達啟動點,則需發出延時警報,
使原平交道警報不終止,以避免兩車管制安全間隔時間過短釀禍)。
3.黃瑞明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有提到鐵道技術層面的事情,
引用的資料甚至包括交通部民國94年提出的出國考察報告,
建議板友一併參閱。
4.如果用八卦板常用的句型來形容,這是法院認證的、有問題的設定-
不對,是法官中的法官、「司法院大法官」認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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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201.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ailway/M.1564160342.A.30B.html
※ 編輯: Yenfu35 (220.135.201.88 臺灣), 07/27/2019 01:00:17
是的,但也大致如下面cses87241所說,至少6年後可以重考,
而且各地監理站也有針對被處「終身不得考領駕照」的駕駛人開特別班-
這其實也是應90/10/19釋字第531號解釋的要求。
至少到106年是沒有改。
前述黃瑞明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就舉了三件105到106年的案例,
其中有兩件是遮斷桿升起至警鈴再次響起只有1秒,
結果其中一件是地院行政訴訟庭判決撤銷罰單,
另一件經上訴至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維持原處罰定讞。
已更正,感謝!
前述黃瑞明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也有舉這件案例,
但是他的觀點完全不同。
沒錯,司機還是GG。
的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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