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何謂累犯
作者:蔡嘉政律師/邱怡禎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累犯」的定義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簡言之,累犯即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服刑完畢或被赦免後,在五年內又觸犯了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罪犯。
因為累犯被評價為惡性較重大,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所以現行刑法規定累犯一律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惟此規定沒有考量到累犯者的犯罪情節輕重,可能使累犯者所受的刑罰超過他所應負擔的罪責,已過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權利,不符合比例原則。108年2月22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一律加重本刑」的部分違憲。大法官認為,就累犯是否應加重本刑,法院審判時應針對當事人的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等事由詳加調查證據,並且充分辯論,才能依個案定出適當的量刑,如此,才能符合憲法罪刑相當的原則。另黃昭元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中,認為後罪應屬與前罪相同或類似罪名的「特別累犯」,此時適用加重本刑之規定才合理。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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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5黃昭元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出來了。
1刑法第47條累犯的規定違憲。
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2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3.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應即併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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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文版,可參酌這則報導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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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留言:這些法匠不食人間煙火....
但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可是很接地氣的形容詞喔。
黃昭元大法官提出,許志雄大法官加入的協同意書,其中有段文字是這樣寫的:
"其次,如此適用刑法第59條反而是容許或逼迫法官去濫用或誤用刑法第59條。特別是在法定刑過於嚴苛的罪名,即使犯罪情節明顯不符刑法第59條所稱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有良心的法官就只好棄腦從心,閉著眼睛勉強適用刑法第59條,不斷地將之當成無可奈何之餘的個案調整機制。
然而,就制度而言,刑法第59條並不是戰鬥力破表的烈空座神獸,一經召喚,即可克制阿爾宙斯而解除危機。反之,正因為法律效果過苛,所以才需要適用刑法第59條。如此召喚超級進化版的59神獸來解決累犯應加重規定的合憲爭議,正好凸顯該規定之實屬過苛、違憲。"
os 各位朋友,你可知道:烈空座神獸,阿爾宙斯...超級進化版的59神獸?
神奇寶貝嗎?我要去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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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9條並不是戰鬥力破表的烈空座神獸,一經召喚,即可克制阿爾宙斯而解除危機。
…如此召喚超級進化版的59神獸來解決累犯應加重規定的合憲爭議,正好凸顯該規定之實屬過苛、違憲。」
——黃昭元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