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1)干涉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
(2)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釋字443丶524丶707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釋字767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釋字767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保障嚴重藥害民眾救濟權益 陳時中部長同意檢討排除條款!
藥害救濟法的立法精神,就是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產生嚴重藥害的民眾,獲得及時救濟。政府向藥廠以銷售額徵收千分之0.5的徵收金(去年年度收入8千萬,基金規模為4億多),救濟範圍限於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
然而,看似立意良善的制度,實務上卻有阻確嚴重藥害民眾獲得救濟的限制。主因藥害救濟法排除申請條件,其中一項為「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何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衛福部以函釋說明,爰引國際標準只要發生機率大於等於1%,就算是嚴重藥害也予以排除。但這樣合情、合理嗎?
#國際標準作為救濟標準的合理性
依據藥害救濟基金會統計,截至目前為止審定結果不予救濟理由分析,與藥品無相關共551件,第二個就是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總共334件。但何謂「常見且可預期」?縱使藥物本來就具有一定可預期的風險,但實務上,民眾有辦法在事先就全面了解藥物的風險且能預見其後果嗎?而這嚴重藥害的後果(死亡、障礙與嚴重疾病)是民眾能獨自承擔的嗎?
曾有因使用含有Amikacin成分的抗生素 「愛黴素」(Amikin)治療,而導致雙耳聽力喪失,被鑑定為重度聽障及中度肢障的藥害民眾欲申請藥害救濟卻被拒絕。民眾決定釋憲,主張法律不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該標準牴觸憲法保障民眾健康權等。
然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7號宣告衛福部的標準合憲。但也提及社會政策立法,本來就應審酌於國家資源,決定給付範圍與條件。耙梳擴大藥害救濟制度討論,反對理由是擔憂藥害基金財務無法負擔!
#藥廠多負擔一點徵收金,#以擴大藥害救濟範圍。
但我們檢視近期藥害救濟金的收入與支出,一般行政支出多於藥害救濟給付支出;藥害救濟給付的預算,以103年為基準,110年減幅達38.15%、108年減幅更高達58.92%。而以目前的徵收金費率,以108年收入總額與藥廠家數,平均一家藥廠負擔新台幣12.2萬元。平心而論,這樣的徵收金對於藥廠而言根本是九牛一毛。
我今天針對上述問題就教陳時中部長,要求衛福部應檢討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標準,國際標準不應成為嚴重藥害者申請救濟的障礙;同時應檢討徵收金額,以支應擴大藥害救濟的需求。
釋字767 在 一起讀判決- <釋字767號解釋:風險社會下的困難抉擇> #案例 ... 的推薦與評價
2. 目的審查:司法院函詢衛生福利部,把「常見」、「可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排除的立法理由,衛福部表示,這是基於藥害救濟基金的財務平衡、有限資源的有效運用、避免藥商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