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針對爭議多時的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的人權問題,大法官釋憲做出裁決,認為在監獄內執行強制治療與刑罰沒什麼兩樣,不符《憲法》要求,限期有關機關在3年內調整改善。
衛福部對此最近研擬修改相關法規,不過,這項措施引起相關團體關注,是否因「縱狼歸山」而造成社會安全網破洞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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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並涉及2個刑事判例,易言之,該二判例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販賣」,解釋為「販入」或「賣出」,意即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或將鴉片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經完成;惟有認為「販賣」應限於「賣出」,而認為該判例違憲之見解,故聲請釋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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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1年5月18日
解釋爭點
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有各級車類駕照之處
罰規定,違憲?
解釋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
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
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
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
因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
意旨無違。
原文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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