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午安,昨天 #財政委員會 召開會計法99之1條修正案公聽會。
國民黨指國文排審是為阿扁除罪。國文認為國民黨不願就制度面討論,持續將會計法修正案個人化,將阿扁當政治提款機、政治黑卡無限刷,只為國民黨黨主席選舉熱身等特定政治目的,無視翁岳生大法官於釋字第四五五號協同意見書中的體系正義,令人遺憾。
藍營質疑會計法修法為陳水扁 郭國文:這提款機吐不出鈔票了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1-04-22/567051
國務費除罪化公聽會/綠邀扁律師出席 藍:當辯論庭?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5405087
國務機要費除罪化公聽會 聚焦公道正反意見交鋒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4220193.aspx
照片出自:信傳媒
釋字392 在 不禮貌鄉民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日議題】
#你認為性侵犯的強制治療應該設置期限嗎??
▍在台灣
一般人犯了性侵之類的罪刑,除了會被判刑之外,如果被精神鑑定為『高度再犯風險者』,除了原本的刑期之外,還需要接受醫院的強制治療。
之前有幾位性侵犯,主張他們在監獄的附設醫院,接受強制治療時,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生活起居、飲食也跟受刑人一樣,這對他們與家人的精神造成折磨。
法官張淵森、潘韋丞等人認為,強制治療如果沒有設定期限,很可能會違反比例原則,甚至有些人會被強制治療關到死,因此聲請了釋憲。
法務部主張
強制治療不算刑罰,不該被認定為違憲,而且治療對象只針對『有高度再犯風險者』。如果設定了期限,將來在受刑人再犯風險降低之前,就結束療程,後續可能會造成一般民眾的風險。
大法官今天作出釋字第799號解釋,認為刑法中針對長期治療的部份,應該在治療期限上做出『檢討改進』,如果3年內沒有針對相關法條做出改進,將宣告違憲。
#大家怎麼看?
#性侵 #強制治療
釋字392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憲法小教室:什麼是國會議員的不受逮捕特權】
今天一早七點多,接到林志嘉秘書長來電,表示台北地院決定羈押三位現任委員,八點會將公文送到立法院,請立法院決定是否許可羈押,游院長將在八點半召集黨團協商,研議後續處理。
為什麼羈押現任立委,還要問過國會?
這涉及到國會議員不受逮捕特權(Privilege of Freedom from Arrest,又稱為限制訴追權或人身免侵權)。這個緣於六世紀英格蘭的制度,在世界各國憲法也多有類似的規定。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也有「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的規定。
不受逮捕特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少數反對派國會議員,不受政府透過司法,任意進行整肅或打壓。
因為,如果國會議員連人身自由都喪失了,也就不可能執行職務,遑論批判政府,監督施政。
回過頭來看本案。台北地院決定羈押的,三位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朝野委員,並沒有上面所述之理由。且法官裁定羈押,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勾串共犯或證人)、第3款(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羈押原因,並且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性。
換句話說,本次羈押的目的在於避免滅證串證。
我認為,本案既然是因為檢調長期蒐證,取得相關錄音等客觀物證,且涉及跨黨派的立法委員,政治打壓介入的可能性小。
再者,偵辦此類案件,對於改變立法院生態和問政文化,具有指標性的意義。
因此,在權衡不受逮捕特權所要保障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與司法追訴犯罪澄清政治的目的後,我認為應該尊重法院判斷和司法權的行使,予以許可。
另外,針對立法院於台北地院函文送達後,立法院何時應該行使許可權的問題,我認為也應該盡速即刻處理。
因為憲法第8條規定人身自由權之保障,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也認為根據憲法第8條之規定,羈押權應由法院來行使。
倘若立法院遲未決定是否許可,被告於法院裁定羈押後,立法院尚未決定許可前,應該如何處理?在這段期間,其人身自由是否應受拘束? 如被告於立法院許可前,繼續拘束於法院候審室,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將衍生諸多後續法律問題。
基於上述理由,在黨團協商中我也主張應即刻處理。朝野各黨團也一致同意,列入今日臨時報告事項,予以許可羈押。
以上是今日的「憲法小教室:什麼是國會議員的不受逮捕特權」,大家有什麼想法,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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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讀到釋字392號
因為是新手上所以整篇看下來還是不太確定結論,所以想請各位高手幫忙解惑一下哦~
釋字392號它的意思是說檢察機關只能逮捕、拘禁24小時然後就要移送法院讓法官審問、
處罰嗎?
所以有關於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賦予檢察官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在執行羈押、繼續羈押之
各種處分的權利皆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意旨對嗎?
請各位高手幫幫我吧~
看了好久還是不太確定我的總結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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