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我收到一位民眾的陳情。陳情人備妥身份證明、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之診斷書等文件,向戶政事務所提出性別變更登記申請時,但承辦人員卻以診斷書上針對性器官摘除手術所使用之文字,並非內政部2008年函釋所稱之「摘除」二字,駁回了當事人的申請。
然而,該名陳情人至其他區的戶政事務所以相同文件再次提出申請,卻順利地完成了性別變更的申請。陳情人質疑,一樣是台南市的戶政單位,為何在性別變更登記上面有不同的認知。
我立即詢問戶政,戶政單位隨即向我表示承辦人拘泥內政部公文用字,未與時俱進地瞭解醫療科技的技術,實屬過當,並認定此次拒絕退件是業務上的人為疏失,會再加強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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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發現臺南戶政網站,雖有提及受理相關業務,但卻沒有放上申辦相關業務的程序與所需文件,使得民眾必須另尋求不見得完全正確的網路資源,或是發生如本案陳情人發生的一市多制的情形。
於是在本會期,我與 #IngayTali穎艾達利 議員 #提案(感謝 #吳禹寰、 #許至椿、 #沈震東、#邱莉莉、 #陳怡珍、 #沈家鳳 議員共同連署),建請 臺南市政府針對戶政系統當中「性別變更認定及登記」之程序, #加強教育承辦人員辦理相關業務性別平等觀念 ,避免此次的人為疏失再次發生,並 #要求其將申請流程與常見問題於網站上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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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變更,對跨性別者們而言是一條漫長且艱辛的路。在台灣,當事人除需年滿二十歲外,亦要與兩位不同醫院的精神科醫師得到評估鑑定的診斷書,以及進行性別重建手術,且在手術完成後,還需永久進行荷爾蒙治療與固定回診。這個過程不僅辛苦且所費不貲。除上述問題外,許多跨性別者也會遭受各種來自外界的質疑眼光,甚至是明目張膽地歧視與羞辱,在追尋自我性別認同的路上往往會受到許多剔除與刁難。
如果公部門未察或積極理解,將使得跨性別者性別變更的道路上徒增一層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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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提案,或許僅是一次細微的改變,但我認為透過不斷的努力與累積,我們的社會才能逐漸往性別平權的方向前進,希望台南市能成為一個無論什麼樣的性別認同、性取向以及性別氣質的人,皆能安心居住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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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戶政事務所性別變更專區由此去|
https://yungkang-house.tainan.gov.tw/cp.aspx?n=29359
#台南市民政局及各區戶政事務所網頁上都有呦!
醫療疏失鑑定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針對此篇文章,我們已收到大家以及沈醫師本人的回應。
造成精神鑑定醫師與團隊不舒服,我們感到非常抱歉。
此文的本意,絕對不是要指責鑑定醫師、打擊精神鑑定團隊的努力,我們的原意是針對媒體的報導,導致許多民眾的恐慌,然而法務部卻對此事不聞不問,我們認為做為主管機關這是非常不妥適的。
我們絕非要指責精神鑑定團隊,而是認為檢察官不應該在法庭上做出非本於證據的發言。法務部應該要調查清楚,檢察官是否在法庭上真的有說出如此不妥的言論;若是無,法務部更應該出面澄清這樣的偏誤報導,不應該讓願意承接精神鑑定的醫生,承擔這種不實的指控。
因此,我們也向法務部要求,必須要盡速針對此事正面回應,並且調查清楚,若放任這樣的不當言論持續擴散,不但有損精神鑑定的專業,也可能造成未來更無精神醫療團隊承接精神鑑定案件。
這篇文章要表達的是希望在面對如此重大社會事件時,政府部門必須隨時戰戰兢兢,澄清不實消息的速度也應即時、確實。
然而,在文字與圖片上我們並未精準傳達出這樣的本意,甚至造成這樣的疑慮擴大,是我們的疏失,目前也已將圖文內容進行修改。
未來我們必定會更審慎、斟酌,在此,我們再次向精神鑑定醫師與團隊致歉,也謝謝大家的意見與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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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請儘速出面說明!
別讓不當言論持續擴散,傷害精神鑑定團隊專業。
昨日鐵路殺警案二審判決公布,改判鄭嫌 17 年有期徒刑,強制監護 5 年,全案仍可上訴。其中,針對精神鑑定的討論,我們竟然從新聞報導中,看到檢察官質疑醫師「曾將嫌犯帶到速食店做鑑定」。
當社會重大刑案發生,後續往往可能涉及精神鑑定的討論,而這樣的訊息,似乎是檢察官在司法審理過程中,對精神鑑定醫師提出的質疑。
但是,我們徵詢過司法精神鑑定的第一線人員,對於在押被告,法院如果認為有做精神鑑定的需要,實務上,會有司法的安全維護人員,開囚車將被告載到醫療院所進行專業鑑定,照理來說根本不可能發生「把嫌犯帶到外面的速食店做精神鑑定」的情況。
然而,面對社會輿論的疑問與擔憂,法務部至今卻未做出正式回應。
若真把嫌犯帶到一般公共場所做精神鑑定,恐怕早已造成民眾恐慌,也完全不符合精神鑑定的程序規定;然而,若醫師根本沒有把嫌犯帶到速食店做精神鑑定,為何又會出現這樣的指控?
對於大眾的疑慮,法務部沒有理由置身事外。法務部應該儘速釐清,是否真的如同報導指出,有發生「將嫌犯帶到速食店做鑑定」的情況?
檢察官是否曾經真的在法庭上,說過「將嫌犯帶到速食店做鑑定」的言論?這樣的消息究竟又從何而來?如果這並不是事實,法務部更應該對外澄清,避免加深社會各界對精神鑑定的誤解!
另外,我也要在此重申《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法的急迫性。
每當社會重大矚目案件發生,行政院及法務部總會回應,被害人及家屬的人權應該受到重視,但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法,卻是一再延宕,凸顯了我們的國家根本不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需要的預算及人力。
去年 8 月,我就正式提出修法草案。但是,卻遲遲不見行政院及法務部的版本送交立法院審查。我要再次提出呼籲,請中央盡速提出具有改革誠意的修法,而不是在每次事件當下,口口聲聲說要保護被害人,卻沒有實質作為。
重大犯罪事件之後,被害人及家屬必須面對的人生往往漫長而艱辛,但國家除了事發當下的慰問,後續提供的保護與支持,其實是長期不足的,他們在排山倒海的關注之後,往往是孤身一人。
我希望我們的國家,別再讓這些辛苦的被害人家庭感到孤單,也希望當事者母親,能持續獲得真正需要的協助。
醫療疏失鑑定 在 貝醫師的急診無間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從事新聞工作40多年的民報王姓記者,認為所寫消防員遭蛇咬傷報導醫院有「醫療疏失」,5天後的大半夜殺去急診室咆哮、逼近醫護,20多分鐘後才被員警帶離。台中高分院認為王男影響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明確,維持一審依違反醫療法判他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時任民報記者的王姓男子,2018年10月12日撰寫「白化雨傘節咬傷台中消防員險喪命」新聞報導。他認為治療消防員的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未給予適當治療,有醫療疏失,同月17日晚上9點多跑到該院急診室要求採訪。
急診劉姓女醫師雖告知「非病患家屬,依法不得告知病情」、「採訪有一定申請程序」等,但王男竟亮出名片及工作證,在現場大聲咆哮,還逼近在診間的醫師,經勸阻後仍不願離去,已影響醫師看診及執行醫療業務,遭依法送辦。
王男否認犯行,辯稱當天在急診請護理人員派有權受訪者出面,但沒有派人來。趙姓男醫師告知該事件已處理完畢,但他表示要進一步了解病患現況及事件始末。劉姓女醫師再告知,「他不是病患家屬,我們不能告訴他,我們不接受採訪,叫他出去。」王表示自己是新聞記者,有義務使讀者繼續了解毒蛇事件始末及發展,劉女就請護理人員通知警衛,警衛到場向其表示不能採訪,請他出去,經溝通後其與警衛一同到候診區。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從相關證人證述可知,王男進入急診室要求採訪,並指摘該院有醫療過失時音量甚大,經護理人員及劉女表示不得採訪,又先後與趙姓男醫師及劉女表示要採訪,可見因王男來表示採訪,使急診室內多人前來勸阻,場面確屬混亂。
法官審酌王男從事新聞工作已40多年,依經驗可知,晚上9點醫院一般行政人員已下班,急診只剩必要值班人員執行緊急醫療業務。該新聞已發生近1 週,無緊急狀況,王男也沒確認與新聞事件相關人員是否在場,竟無視中山醫院所揭示採訪程序,逕行進入急診室內,要求採訪。
劉女出言勸阻後,王男竟還進入診間內與她爭論且拒絕離去,全程達5 分鐘,直到他跟員警離開也有20多分鐘。期間醫護無法依正常程序點呼病患醫療,行為應予非難。王男犯後仍飾詞否認,顯無悔悟,且堅稱其行為毫無瑕疵可指,犯後態度顯屬不佳,依違反《醫療法》以非法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判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王男不服上訴,辯稱採訪規則只是醫院內部規則,對他無拘束效力,無須事先申請採訪,甚至還請求勘驗案發現場,還要求傳喚鑑定證人台中市新聞局長,並函詢台中市衛生局中山醫院所訂「接受媒體採訪或執行溝通作業流程」是否曾報備、規制對象為何人等。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王男採訪行為應於符合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保護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不受非法妨害之規範要求下進行,而不是恣意為之,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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