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廣告的小編是躲不掉的]
昨天審議完竣送出委員會的「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針對第42條醫療器材廣告管理,以及第66條針對違反42條罰則的部分,條文中「傳播業者」的認定,在立法說明裡我們特別要求食藥署寫清楚:「本法所稱傳播業者,係指以提供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媒體工具,播送或刊載自身或他人商品、服務之訊息者。是以,各類新興媒體之傳播行為(如FB臉書、LINE等),皆受本法之規範。
所以,在網路上以小編的名義,廣告未經食藥署核可的藥品等違反食安法、藥事法規範的內容,或者修法之後傳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或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醫療器材廣告」,小編或是宣傳者,都是違法的。
Search
醫療器材管理法罰則 在 TPOA台北市眼鏡商業同業公會 的推薦與評價
政府頻道醫療器材管理法(109年1月15日總統公布之)5月開始實施進入法治 ... 人員對最新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之執行方式、相關罰則,敬請業者注意.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