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桃園一名余姓男子,酒後欲駕車返家,遇到警察臨檢,結果這名男子不但拒檢,還辱罵警察,結果當然可想而知,被法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妨害公務執行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不過這則新聞因為事實非常明確所以不太會有爭議,在這邊想跟大家分享一下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在路邊進行酒測攔檢,叫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吹氣?又人民有沒有拒絕酒測的權力?在我們周遭其實常有相關的糾紛出現,而大家往往會看到聳動的標題而感到義憤填膺,不過這背後其實是有很多法律知識的喔!
我們先來看相關的法規及行政命令怎麼規定。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再依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應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定轄區內經分析研判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時間及地點設置攔檢點,並應設置告示牌及警示設施。攔停車輛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有疑似酒後駕車者,才能由指揮人員指揮其停車。另外,如研判駕駛人未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則指揮車輛迅速通過,除有明顯違規事實,「不得執行其他交通稽查。」
看完了法條有沒有發現,隨機攔檢酒測的前提是「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舉例來說,就是已經發生車禍,或者駕駛人已出現搖搖擺擺、蛇行等疑似酒駕的情狀,而且警察在攔檢完發現沒有酒駕的情形,也要馬上讓人民離開,不能盤問其他事情,所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無論人民及警察都要互相配合,任一方不遵守就是違法。
不過很多人心中可能都會想為什麼警察攔檢也要有那麼多限制,真的沒有喝,配合一下會怎麼樣嗎?這時大家不妨思考幾個例子:如果隔壁鄰居突然帶著警察衝進你家說他家有東西被偷,希望你家讓他蒐查一下;又或者你只是下樓買個早餐,警察走過來說最近治安不好,你長得很可疑,麻煩跟他回警局調查一下呢?在這兩個案例中,的確都有很正當的目的沒有錯,但是大家一定會想,我就沒有做,為什麼要聽你的?為什麼是我不是別人?有沒有發現什麼!就是這個「為什麼」,這個「為什麼」其實就是大家很常聽到的比例原則中的「關聯性」和「必要性」,白話來說就是這個對人民權利得干涉行為一定要「能夠幫助目的的達成」而且要用「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法」,另外就是還要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這樣才會對人民的權利有所保障。
最後,善良的大家一定還是會覺得為什麼要對警察設下那麼多限制去保障壞人,但其實,這些要件都是為了保障明明沒有做壞事卻被當作是壞人的好人,在面對警察不合理要求的時候能夠捍衛自己的權利,真正的壞人絕大多數還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
以上內容為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團隊提供,亨達法律事務所可以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詳情可上網Google搜尋「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xn--hengdaattorneys-ic40an498b.com/;或上臉書查詢粉專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提供您最完善的協助。
酒後駕車法條 在 鄭正鈐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就是蔡政府司法改革?】
桃園梁姓男子吸毒弒母案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逆轉改判無罪,並「責付」桃園市衛生局。吸毒有罪,殺人有罪,兩項加在一起就「沒罪」?
高等法院認定行凶時因欠缺辨識行為能力,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罰。但是高院為什麼沒看到《刑法》第19條第3項,被告喪失或降低辨識行為違法能力的原因,若是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不罰或減刑的規定?
《刑法》第19條第3項的意思就是說,若喝了酒再去開車,應知酒後開車撞死人的可能性非常高,卻執意酒後駕車上路,就屬「故意或過失」導致自己欠缺辨識能力,不能判無罪或減刑。
法官錯誤引用法條,不但引起各界嘩然,更引起民眾恐慌。
酒駕肇事有罪,吸毒弒母無罪?難道這就是蔡政府的司法改革?
酒後駕車法條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心神喪失開小門 吸毒弒母改無罪)
安置無法源 國民法官也沒用
高源流/資深媒體人
台灣高等法院昨天認定一名砍下母親頭顱從十二樓住處拋下的梁姓男子,是因吸毒誘發急性精神病症,喪失辨識能力,諭知他無罪,責付衛生局人員帶走安置。法院這樣的判決,無情地撤除了維謢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令社會不安。
法院以吸毒誘發急性精神病症的理由,做成這樣的無罪判決,讓我們不得不痛苦想起,法院也曾以酒喝得太多致酒醉至精神耗弱,而給酒醉後開車肇禍者減輕其刑的不堪回首往事。
我們社會經歷了酒後駕車肇禍,致重大人員死傷,肇禍者卻無法重判,以實現社會正義的慘痛經驗,修訂了刑法,在公共危險罪章中,訂立了酒後駕車的罰則,也加重了酒後駕車肇禍,致人員死傷的刑罰,使得我們的刑律、司法判決,能更貼近人民的情感,實現人民期待的社會正義。
歷經今年五月,嘉義地方法院法官以鄭姓男子在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的時候,是因「思覺失調症」發病,行兇時無辨識行為能力,處於心神喪失狀態,而判鄭姓男子無罪的衝擊,我們的司法、法院,依乎還關在司法象牙塔裡,渾然不覺社會已經對他們的審判失去信賴,到今日還以心神喪失理由,對一個殘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被告,做出無罪判決。
這時候,我們再來提「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已經沒有意義,也很諷刺。但我還是得提,我們的法院應自我警覺,他們存在的唯一價值,就是要能為社會排難解紛,預防及維護社會安全秩序。
高等法院昨天諭知梁姓男子無罪的理由,是他因吸毒誘發急性精神病症而心神喪失下行凶。這和喝醉酒後犯罪是一樣的。如果吸毒後的心神喪失能判無罪,那麼喝醉酒後的心神喪失呢?是不是也不管他開車撞死多少人,也不管犯的是強擄性侵,都能判無罪嗎?當然不能。
無論是喝酒或吸毒,都是一個人養成的惡習。他可以不喝酒,也能不吸毒。這樣的狀況,和一般精神病患的心神喪失成因及態樣,都完全不同。我們可以寛容生理及精神病變等的這種非起因於惡習的心神喪失,但我們的法律不應給喝酒及吸毒者,開這種刑法第十九條心神喪失的無罪小門。
或許有人認為,如果能讓選自民間的國民法官,參與這種案件的審判,整個判決可能比較能反映社會期待,但是我們的法律不修改,精神病者犯罪後的安置法源不確立,國民法官的參審,也改變不了這個困境。
這時候,我特別懷念已經不被採行的舊刑法第卅二條。這一法條有不得因酗酒而免除刑事責任之規定。我認為,東西不在新或舊,而在好用與不好用。我們刑法應該重修,把自醉或者自毒的行為,排除刑法第十九條的適用,才能根本紓解社會的不安。讓自醉或自毒者,判應得之刑,讓真正精神病患判入適當的安置場所,排除社會可能的危害。
酒後駕車法條 在 酒測漏洞怎麼補? (公共電視- 有話好說)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酒駕 #酒測#黃暐瀚#趙介佑#警察#黑道#蟑螂 關注議題,開啟對話 陪我們繼續,做不一樣的政論節目~·訂閱《有話好說》:https://bit.ly/34xc9Vh·按讚 ... ... <看更多>
酒後駕車法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profile picture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酒駕 處罰行情表> 今天到處都是陳喬恩(加上一個掉錢的律師), ... 相關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違反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