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疫情低利率時代的保險新思維】
中央銀行日前即示警,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三大風險,包括高通膨風險、高公共債務、低利率,且較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時更為顯著,債務可持續性與經濟成長間的平衡,已成為重要課題。
但是,國人很愛用保單來儲蓄和理財,全球降息大風吹,金管會去年就已宣佈調降壽險保單利率。沒了高利率的吸引,保費漲、利率降,錢要往哪裡擺?
去年,金管會就已公布下半年保險業各幣別保單預定利率,繳費期間在3年以下的新台幣保單責任準備金,當時就已首度見到零利率,讓壽險業陷入憂慮情緒,今年又遇疫情攪局,日前央行更示警,不只通膨,疫情還引爆高債務、低利率風險。
事實上,依據壽險公會統計資料顯示:民國110年1~3月壽險業總保費收入,其中初年度保費收入217,013百萬元,已經較109年度348,333百萬元減少37.7%,保費斷崖早已顯現。
📌利變型保單市佔率有多驚人?
但國人有多愛用保單來理財儲蓄?讓我們來看一下壽險公會的統計數據。
據壽險公會108年度的人壽保險業業務統計資料,人壽保險分期繳費的保單中,契約第1年的保費收入總共是495,452百萬元,其中有高度儲蓄性質的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的保費高達374,765百萬元。也就是說,2019年那一整年,壽險公司賣出的人壽保險契約保費收入中,利率變動型的保費佔了75.6%,利變型保單為國人最愛。
📌保守與穩健是青世代的理財重要特徵📌
宣告利率的調降,必然會導致一定的族群退出儲蓄險的市場,但根據《Cheers》雜誌公布《2019年青世代理財調查》,其中一個重要發現是,台灣25歲~45歲的青世代理財行為的風格偏向保守與穩健。
再加上,儲蓄與保險是一般人最常使用的理財工具、利率的調降是全球性的市場因素,這些以保守穩健為主的理性投資者,是否會逆勢追逐高報酬率而完全放棄儲蓄險?值得觀察。
📌減少資產流失,也是一種理財行為📌
理財,除了積極獲取報酬之外,防止資產流失也是一種理財邏輯,稅務規劃就是一種防止資產流失的方法。保險在稅務上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呢?
首先,在申報所得稅時,每人每年可列舉扣除24,000元的保費,包含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所支出的保費都可以算在內。
其次,儲蓄險的生存給付,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可以免繳所得稅,但必須全額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年度基本所得,全年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才需要繳稅。這種稅負計算方式比起定存來說,是優勢十足的。
📌投保人壽保險可以節遺產稅?📌
再者,利變型保單若有提供死亡給付的保障,這部分是否免繳遺產稅?雖然法律有規定,保單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給付免遺產稅,但是,若有人是衝著這個稅賦優惠來買保險,實務上國稅局是會將保險給付算到遺產總額中課稅的,最高行政法院也支持國稅局這樣的做法,因此,切莫對此存有任何幻想。
📌資產保險化,保險資產化📌
在保險市場上,透過保單指定受益人的機制,建立資產傳承管道,是人壽保險一個非常重要的功能,其實,這樣的規劃,不僅僅是傳承資產的單一功能而已,它也具有理財方面的功能。
保戶透過購買人壽保險,是將自己的實體金錢資產,轉換成保險契約上的一種權利,這個過程叫做資產保險化,投保後保險成為資產的一部分,這叫做保險資產化。
資產保險化後,現金轉變成保險契約上的價值,享有一定利率計算的增值、可以成為跟保險公司借錢的擔保品、也可以一部分或全部取回來自用應急或養老。
換言之,在還沒離開世界以前,人壽保險具有極高的自益性,但在離世之後,保單預設的財務槓桿會發揮作用,將數倍於保費的金錢提供給受益人,發揮資產傳承的效果。
📌善用受益人指定的功能,遺愛人間📌
受益人的指定,除了一定親屬之外,按照法律規定,保戶是可以指定給任何他想要給的人,可以指定給沒有婚姻關係的同居人,因為這樣身份的人根本沒有繼承權,只能透過保單來提供保障;或者也可以指定公益團體為受益人,遺愛人間。
保險的理財功能,有積極面,也有消極面,但在此提供讀者一個觀念:投保人壽保險,因為商品本身就具有儲蓄的性質,便是將資產保險化。
資產的管理方式脫離民法,改用保險法,這種法律關係的改變,是保戶該去重視的核心觀念,是一種資產管理的藝術。
如何發揮最大效果,端看財務管理技術了。
(作者/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
ps: 不曉得大家看了有什麼心得呢?也有同感嗎?歡迎留言告訴我:這一年你所遭遇到的酸甜苦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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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不動產繼承三部曲】🔷
台北市地政局統計,截至今年3月13日止,北市因未辦繼承登記被列冊管理的土地、建物,照2019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竟高達561億餘元。台北市地政局呼籲,民眾應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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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麼時候才可以處分這些繼承來的不動產?而關於不動產的繼承,又應該如何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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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記得下面的三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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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遺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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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ㄟ,律師你說的不是廢話嗎?難道被繼承人有什麼財產,我會不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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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律師辦案的經驗,有時候連已經往生的被繼承人都有可能搞不清楚自己究竟有哪些財產了,所以請別相信你自己的判斷,或是來自被繼承人生前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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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靠的確認方式,就是去國稅局申請 #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中華民國萬萬稅嘛,你懂der~~)。
🔔記得申請時,請備妥下列資料前往:
▪️ #繼承人身分證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
▪️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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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委託他人辦理,請再加上 #委任書 及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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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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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稅未繳清前,無法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 參照),因此接下來的步驟,就是要完成遺產稅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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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遺產稅所需資料如下:
▪️ #遺產稅申報書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除戶資料)
▪️ #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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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是委託他人辦理,同樣也別忘了上面提到的 #委任書 及 #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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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注意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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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請大家注意的是,遺產稅申報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的 #6個月 內完成;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可再申請延長3個月(#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3、#26條 規定參照)。若逾期未申報,有可能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被處罰2倍以下的罰款(#遺產與贈與稅法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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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千萬要留意期限的規定,以免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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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碎碎唸〗
實務上,常常看到繼承人為了遺產如何分配喬不攏,而互相賭氣拒絕辦理遺產稅申報及不動產繼承登記的情形。
看完上面的說明,大家就可以明白,未於一定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有可能會被罰款。同樣的,若沒有在繼承開始後的6個月內完成繼承登記,依照 #土地法73條規定,也有相關罰鍰。
所以囉,還是建議大家,先將遺產分配爭議暫擺一邊,先完成申報並繳納遺產稅,避免遺產都還沒有分到,就得先繳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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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看到這篇文章的人一定有很多人聽過:「現在民法是採法定限定繼承主義了,所以不用拋棄繼承了。」錯錯錯~~~~謠言止於智者,大家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首先,我們來說說為什麼會有這樣錯誤的傳言。
民國98年民法修正了繼承的一個重大原則,出現了大家所謂的『法定限定繼承主義』,也就是現行的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當時立法的用意是為了一些沒有跟被繼承人住在一起的繼承人,錯過了拋棄繼承的時間,莫名其妙繼承了一大筆債務。
當然,這條立法非常有用,尤其是那種孤兒寡母,或是家中有去向不明的親人過世時,不知道被繼承人在外闖了多少禍,法定限定繼承會讓這些無辜的繼承人,不要平白承受龐大的債務。
但是,可能因為法律實在太複雜了,以訛傳訛之下,我們事務所常常被詢問,所以現在都不用拋棄繼承對不對。
並。不。是。這。樣。的。喔!
目前民法上的法定限定繼承其實是有條件的!!
在以下的狀況,即使是在現行的「法定限定繼承制度」下,繼承人某些時候仍然必須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還債務!!
►繼承人未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
也就是說,大家口耳相傳法定限定繼承的主義之時,卻不知道少傳了民法這兩條規定:
民法第1162-1條第1項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民法第1162-2條第1、2項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如果覺得很難懂的話,具體說明就是:
小明的爸爸過世了,只有小明一個繼承人,小明的爸爸有遺產12萬元,但欠債權人甲5萬元,欠債權人乙10萬元,法律上,應該將遺產12萬元依1:2的比例還給債權人甲乙,也就是說,還給甲4萬元,還給乙8萬元,其餘遺產不夠清償債務的部分,依目前的民法小明是不用負責清償的。
可是問題在哪裡呢?
小明不是爸爸,不可能百分之百確定債權人有多少,假設在前面的案例,乙是後來才跑出來的,畢竟只要一張借據就可以說他是債權人,在甲出來要錢時,小明把拿遺產把5萬元還掉了,等乙出來要錢,他本來的權利8萬元就只剩下7萬元可以拿,這個差額1萬元的損害誰要負擔。
►依現行的法定限定繼承主義,就是小明要負擔!!
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對於債權人是不能隨便清償的,問題是你怎麼知道債權人有多少,萬一五年後來個丙丁戊,你對他們原本可以受清償的比例都要負責(一般債權的請求權是15年)。
辦理拋棄繼承的好處是,辦完你就可以撒手不管。
辦理限定繼承的好處是,法院會催告債權人來陳報債權,沒來報到就只能就殘餘的遺產受償。
兩者都是繼承人保護自己非常重要的防火線,你怎麼知道會不會有人拿張以前的本票或借據來跟你要錢?如果真的是被繼承人的筆跡,都死無對證了,怎麼知道還了沒?
►所以,確定遺產一定是負的,建議去辦理拋棄繼承,
►不確定遺產是正的還是負的,建議去辦理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的程序多了陳報遺產清冊及清算程序,而拋棄繼承則是多了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且有一大堆順位的人通通都要去拋棄的程序,大家可以各自盤算自己的狀況適合哪一種)
千萬不要以為法定限定繼承後,大家什麼都不用做了。
特別注意
(一)繼承人(不是只有自己)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所受財產之贈與者;
(二)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
必須列入遺產清冊否則可能遭法院認定「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進而喪失得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也就是回歸原始規定要負全部的債務清償責任。
還有,主張法定限定責任之繼承人仍應繳納遺產稅!故請各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以上是常常被問到的,修法以後,我還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嗎?提供給大家參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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