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10期 📌銀行法「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本文深入討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規定,首先分析其構成要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判斷標準,整理實務上紛雜的各種認定模式,再由準違法收受存款罪的立法背景及常見行為樣態切入,觀察本條與其他刑法犯罪間之關聯,辨析本罪的規範目的。並提出觀點認為,吸收資金進行投資之行為,本質上與銀行的存、放款業務較無關聯,尚不應以銀行法之規定處罰之。
✏關鍵詞:吸收資金、違法收受存款、準收受存款、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約定還本
✏摘要:
本案被告等四人具有近親關係,家中經營珠寶行,被告等雖知悉其珠寶店既非依銀行法所組織登記之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試讀
🟧「利息或報酬等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判斷標準
銀行法第29條之1中「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如何認定?於學說上向來存有爭議,且法院於個案處理上所採取之判斷標準,亦存有相當之浮動性,如前述案例中,歷審所採之判斷標準即並非一致。惟此一要件對成罪與否之影響性極大,倘若在個案處理上所適用之標準差異過大時,將會造成法律適用上之高度不確定性,而可能侵害個案中被告之權益。
對於「與本金是否顯不相當」之認定上,較常見之判斷標準有下列數項,概述如下:
一、與刑法「重利罪」採相近標準
二、以「金融機構平均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為標準
三、兼採「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與「民間互助會之利率」為標準
四、其他之判斷標準
🟧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立法背景及行為態樣
銀行法第5條之1與第29條之1規定係於1989年所增訂,同時亦提高第125條之罰則,其原因在於臺灣在1980年代間,由於正值經濟成長期,國民收入增加,雖與今日相比,當時金融機關之存款利率並不算低,但在80年代中期,因經濟成長趨緩,政府多年調降利率,加上當時投資管道較少,開始出現眾多之民間投資業者,以高利率吸引民眾加入,其中多半為「以後金養前金」性質之老鼠會。在80年代末期,因銀行法之修正,政府加強查緝地下投資公司,遂引爆一連串地下投資公司之倒閉風暴,其中最著名者即為「鴻源案」。
就銀行法第29條之1立法理由觀察,係針對當時臺灣社會如與雨後春筍般出現的地下投資公司進行管制,因地下投資公司等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大眾資金,立法者認為此等行為實質上等同於收受存款之實。但對於此類型之收受存款行為,當時僅能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認相關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由於處罰過輕,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以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故將此等行為擬制為收受存款,故第29條之1所禁止之行為,一般稱之為「準違法收受存款行為」。
換言之,若行為人有第29條之1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立法者將其視同為同法第29條中「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由於除有特別規定外,僅銀行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故行為人所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即得依同法第125條規定加以處罰。本文認為在處理第29條之1「與本金顯不相當」認定標準的問題上,要先釐清該條文之規範目的,因為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之設計上具有關聯性,必須先檢視現行法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於設定上是否正確與適當,始進而處理其判斷標準之問題。
就吸收資金之實際案例觀察,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種型態:其一、行為人以投資等為名目吸收資金,但實際上並無進行任何投資,而具有詐欺之性質。其二、行為人雖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但重在吸收會員加入,欲加入者必須於繳交一定費用後,始取得會員資格,而已成為會員者必須再行招募下線會員,方得取得報酬。亦即加入者獲取報酬之基礎,是來自於招募會員,與其所繳交之費用或是有無進行投資無關,此種為目前常見之老鼠會型態。其三、行為人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且確實以聚集之資金進行投資,至於是否存在如老鼠會之層級性組織結構,並非重點。行為人可能在一定期間內有依照原本之約定,支付紅利或報酬給投資者,但其後因為各種因素導致投資成果未如預期,未能繼續依約支付紅利或報酬。
🗒全文請見: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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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110年7月31日前要完成申報109年度決算書表嘿~
台:不通袂記ㄟ~ 客:毋好毋記得~
申報對象:109年12月31日前辦妥公司登記之園區事業
申報之內容: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
(四)承認決算書表之股東常會議事錄。
(延期召開股東會之園區事業,請於股東常會召開後10日內上傳股東常會議事錄)
未申報罰則:
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決算書表網路申報作業操作程序:
本局網站(http://www.sipa.gov.tw) → 工商服務 → 決算書表查核 → 我要申辦→ 登入帳號、密碼 → 廠商申報作業,即可開始申報,相關問題請參照網頁作業說明操作。
首次申辦「決算書表網路申報作業系統」或登入後,呈現空白畫面,則表示尚未開放決算書表申報作業權限,請洽本局資訊服務臺,電話:03-5773311分機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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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提醒:有關110年股東常會
公開發行公司:
金管會特請公開發行公司110年6月30日前不得召開股東會,並於8月31日前召開。
非公開發行公司:
110年股東常會公司得自行延期於110年8月31日前召開;但110年8月31日後召開仍有困難時,亦得再依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但書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惟仍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召開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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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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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讓勞檢裁罰變一場騙局!
今年初,在基隆有一名陳姓單親爸爸,因為一直還沒繳納在4年前積欠的1萬8千元交通違規罰鍰,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在去年查封他所住的透天厝,今年初將他的住家法拍出去,並規定陳姓男子一家老小要在4月底前搬出,否則將強制處分。後來在社會各界協助奔走下,行政執行署已撤銷透天厝的不動產拍賣程序。
我相信大家都對這個新聞印象深刻,而我今天早上,在民政委員會,忍不住又再跟台北市勞動局的一級主管們提起這件事。
為什麼呢?
今天民政委員會審查勞動局107年度的決算報告,這一次已經是第三輪審查,意思是勞動局為了這個107年度的決算已經來委員會三次了。原因是從第一輪審查開始,我們就發現,在審計部的審核報告中,勞動局有比例超過一半(57.48%)的應收保留數,總共6201萬元左右,是來自於「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等規定之罰鍰尚待收繳」,白話文就是:
光是截至107年底,台北市政府勞檢發現違反勞基法等相關罰則, #開了罰單後還沒收回來的罰金, #有6201萬元。
所以我們一再要求勞動局提供更詳細的資料,一直到今天,決算審查進入第三輪,我們終於拿到「97年至106年勞動局應收罰鍰截至109年5月31日止應收未收明細表」,也就是終於看到,97年到106年間,違反勞動法規被開罰,但一直到現在都還沒繳錢的明細。
一攤開,洋洋灑灑26頁的資料,看了真的很難過。
🔺2011年(100年)「太O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共被開罰1,570,000元,至今繳納:28元。
🔺2013年(102年)「高O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共被開罰1,210,000元,至今繳納:23,199元。
🔺2015年(104年)「中O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共被開罰46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016年(105年)「磐O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職安法,共被開罰56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017年(106年)「長O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共被開罰2,03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017年(106年)「蝶O花旅行社有限公司」違反數條勞基法,共被開罰2,100,000元,至今繳納:0元。
26頁的資料,總計有462件行政處分,這只是其中幾個案例。
熟悉社會新聞的朋友應該都猜的到,其中就包含 #太子汽車、 #中興航空,還有 #因司機過勞引發遊覽車翻覆嚴重交通事故的蝶戀花旅行社,都因為公司倒閉、旅行社關門,所以往往一毛錢都收不到。
台北市勞動局針對違反勞動法規的裁罰,如果一再催繳之後,還是收不到錢,就是移送至 #行政執行署;但一直到現在,還有從2009年至今,已經積欠超過10年,約3000多萬的罰鍰,依然追討不到。
今天勞動局提供的這份裁罰清單,就像潘朵拉的盒子,顯示出目前制度的不公之處:
📢第一、 #嚴罰老百姓, #縱容大老闆:
我在一開始有提到,基隆的陳姓單親爸爸,只因為4年前一萬八的交通罰鍰,房屋就被行政執行署法拍。而勞動局整整26頁目前還沒追討回來的罰款,隨便一個金額都遠超過一萬八;但移送到行政執行署後,如果一直沒收到罰鍰,勞動局卻只是一年向行政執行署催促一次,或者是取得債權憑證給審計部註銷, #該收回來的罰金還是沒收回來。
我只好奇,為什麼行政執行署向基隆的單親爸爸追討一萬八,就如此雷厲風行,而面對違反勞動法規的老闆,卻遲遲執行不了。
📢第二、 #老闆犯法, #公司解散就沒事:
勞動法令處罰的是公司法人,所以一旦公司法人倒閉、解散清算,就算負責人另外成立公司、 #另起爐灶, #行政單位也束手無策,這樣的案例,在各行各業都層出不窮。
有錢的老闆或負責人,就算被罰了,還是有資源再去開新公司、拓展人脈,繼續營利, #苦的永遠都是基層勞工。
台北市的勞動檢查一向被社會大眾信賴並且讚譽有加,我相信許多第一線的公務員,也都認為替社會大眾把關勞動條件,是件非常重要的事。
勞動法規之所以明訂要罰錢,就是希望透過這些裁罰,遏止不重視勞工權益的惡老闆繼續違法。但如果被開罰了也沒差、罰金也不用繳,那其實就是空有法條,就算安排再多勞動檢查,最後只是累死勞檢員。
因此我向勞動局提出具體要求:
👉勞動局應該更積極向行政執行署溝通,若是已經被開罰、並且持續犯法,依然還在營業的公司,應該要 #盡速追討回罰鍰。
👉目前看到有許多營造工程公司,被開罰之後遲未繳納罰金,若對方已解散公司, #應確認其負責人是否有另外開設營造公司,並 #將此資訊提供給台北市其他局處,列入審查評選資格項目中,不要讓這些違反勞基法的惡老闆還能來得標市府工程。
要真正改善勞動條件,除了勞檢要有效之外,也仰賴確實開罰、落實勞動法規。這樣才能讓惡老闆付出更多成本,讓遵守勞基法的好業者在制度上受到鼓勵;要讓大家的勞動條件變更好,我們還有很多面向要努力,我會持續監督,也希望大家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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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福國利民刻不容緩/為台灣創造下一個特斯拉
今日審查銀行法、保險法、證交法修正草案,修法方向和重點如下,銀行法:禁止利益衝突、保護營業秘密、強化反洗錢機制及金管會監理手段;證交法:除了提高罰鍰外,更重要的是落實公司治理,所以違反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等要增訂罰則;保險法:督促保險業落實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法律遵循制度。建議金管會將與公司法沒有衝突的部份先送立院以加速流程。
此外,生技業是一個投資週期長、風險高但未來極具前景的產業,但由於初期獲利困難,受到櫃買中心的刁難無法上市上櫃。櫃買中心行事保守害怕承擔責任可以理解,但這樣的行為會不會扼殺了一個可能大放異彩的產業? 比如美國特斯拉公司,雖然現階段仍承受虧損,但在電池科技、電動車、火箭、高速通訊及運輸都有不俗表現。只要資訊公開透明,市場機制自然會決定企業的存續,希望金管會和櫃買中心能夠充分說明避免民眾疑慮!
#大秉國會問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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