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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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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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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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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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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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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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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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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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10818東森「小白機」房仲業不能說的秘密 上億筆個資外流 東森YT→https://youtu.be/ym2g9zGKp1g 記者/許淳雅:非法小白機裡頭多達一億八千多筆資料,被前房仲以八千到五萬元不等的價格賣出,所有被害人的姓名、電話、住址、生日通通都暴露在這個系統當中。警方檢視其中資料,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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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房仲業者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近日新聞報導指出房仲業者於開發房源時,使用非正當管道取得、存有屋主個資的業務開發系統,疑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10818東森「小白機」房仲業不能說的秘密 上億筆個資外流
東森YT→https://youtu.be/ym2g9zGKp1g
記者/許淳雅:非法小白機裡頭多達一億八千多筆資料,被前房仲以八千到五萬元不等的價格賣出,所有被害人的姓名、電話、住址、生日通通都暴露在這個系統當中。警方檢視其中資料,赫然發現自己的個資也都在裡頭。
記者/許淳雅、張仲華 採訪報導……↓
警方懷疑,全台民眾資訊,全大部分都被收錄在這個小白機裡,不誇張,只要輸入姓名或地區等關鍵字,相關個資通通出現,嫌犯除了透過難以進行網路監控的暗網蒐集大量個資。警方懷疑外洩管道還包含各大企業機關。
房仲業者/陳泰源:比如說像自來水公司、台電公司、瓦斯公司、包含電信業者,耳聞有聽說中央機關的資料其實有外洩。
對此,刑事局表示,目前還沒有掌握到有公家機關外流民眾個資,但還會繼續追查,而個資來源最主要的管道還有可能是這個。
房仲業者/陳泰源:每換過一個大樓的時候,(部分保全)就會把那一棟大樓全棟的屋主的個資都先複製一份,可能私底下會在附近的房仲公司做販售。
民眾個資成為交易物件,而由於小白機被買斷,每過幾年就要再跟嫌犯重新購買,非法集團圖謀暴利,小白機成為房仲之間不能說的秘密。
房仲業者/陳泰源:坊間上大概有四分之一甚至有將近三分之一的仲介業者其實都有靠這個所謂的小白機。甚至仲介自己扮演中盤商的角色,再去轉賣給他信任的房仲同行,甚至不一定賣給房仲同業,他搞不好會賣給徵信業者。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房仲千萬不要為了業績觸法,上億筆個資的外洩來源,警方也要查辦到底。
陳泰源YT→https://youtu.be/pUczniwANgY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8/210818.html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10818東森「小白機」房仲業不能說的秘密 上億筆個資外流
東森YT→https://youtu.be/ym2g9zGKp1g
記者/許淳雅:非法小白機裡頭多達一億八千多筆資料,被前房仲以八千到五萬元不等的價格賣出,所有被害人的姓名、電話、住址、生日通通都暴露在這個系統當中。警方檢視其中資料,赫然發現自己的個資也都在裡頭。
記者/許淳雅、張仲華 採訪報導……↓
警方懷疑,全台民眾資訊,全大部分都被收錄在這個小白機裡,不誇張,只要輸入姓名或地區等關鍵字,相關個資通通出現,嫌犯除了透過難以進行網路監控的暗網蒐集大量個資。警方懷疑外洩管道還包含各大企業機關。
房仲業者/陳泰源:比如說像自來水公司、台電公司、瓦斯公司、包含電信業者,耳聞有聽說中央機關的資料其實有外洩。
對此,刑事局表示,目前還沒有掌握到有公家機關外流民眾個資,但還會繼續追查,而個資來源最主要的管道還有可能是這個。
房仲業者/陳泰源:每換過一個大樓的時候,(部分保全)就會把那一棟大樓全棟的屋主的個資都先複製一份,可能私底下會在附近的房仲公司做販售。
民眾個資成為交易物件,而由於小白機被買斷,每過幾年就要再跟嫌犯重新購買,非法集團圖謀暴利,小白機成為房仲之間不能說的秘密。
房仲業者/陳泰源:坊間上大概有四分之一甚至有將近三分之一的仲介業者其實都有靠這個所謂的小白機。甚至仲介自己扮演中盤商的角色,再去轉賣給他信任的房仲同行,甚至不一定賣給房仲同業,他搞不好會賣給徵信業者。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房仲千萬不要為了業績觸法,上億筆個資的外洩來源,警方也要查辦到底。
陳泰源YT→https://youtu.be/pUczniwANgY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8/210818.html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交通部高公局在今年六月開放電子收費系統(ETC)蒐集的行車資料,讓民眾可以上網下載,但這些資訊,卻可能讓用路人的行車資訊被看光,造成隱私受到侵害。10月23日,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多個團體召開記者會,批評遠通集團及政府擅自將人民行車資料供全球各國下載使用。
交通部高公局回應,交通部目前公開的資料都已經有經過去識別化,必須是在很極端的例子,例如在收流量極少的路段,才有可能間接辨識用路人的行蹤,而這些資料是會用來分析車流量、讓交通更順暢。
高公局更強調公開行車資料並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供的資料已經去識別化,而且是為了管制交通流量,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利用。
高公局公布ETC資料,民眾行蹤真的會曝光?什麼是開放資料?什麼樣的資料適合開放給大眾使用? 本集燦爛時光會客室將邀請來賓與您一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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