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脫衣搜身
作者:劉康身律師
前陣子媒體報導兩位姊妹為了母親照護問題,違反保護令而與大哥及小妹爆發衝突,員警當場依現行犯逕行逮捕,將二人帶回警局後並進行脫衣搜身,當時引發不少討論。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翻開,從頭到尾都沒有「脫衣」或類似字眼,此一「脫衣搜身」的強制處分,因此,是否有必要,則要個案判斷。
為了保障大多數人的權益,於一定情事發生時,法律賦予司法警察等有權採取限制人民自由之強制措施。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規定警察對特定之人可進行管束,「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司法警察可對特定之人、物件或住宅等進行搜索,均屬強制措施的一種。警察進行管束時,雖可同時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但應以防杜受管束人或其他人生命、身體之危害為前提;搜索,目的則在發現被告、犯罪嫌疑人、物件、電磁紀錄等與犯罪有關事物,逾越此一目的之搜索行為,即有違法之疑慮。前述案例,是否超越了必要之程度,應該在此等考量前提來決定。
違反保護令罪逮捕 在 桃園在地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個台東的外事警官,寫下他自己遭遇的與曾協助的外籍配偶
的故事,令人傷感
最近有人再問我有沒有新住民的感人故事,我以前曾處理過許多的案件,有些記憶猶新時,把這些點點滴滴記錄下來,因為是太久的事了,所以再次po出來讓大家看一下,我以前真的很認真寫這些故事的:
呂宋姑娘的故事
呂宋(Luzon),是中國明朝時期對菲律賓的舊稱,它乃是當時華人移民最多的城邦之一,早期大陸沿海一帶及台灣的居民曾大量的移民(下南洋)到菲律賓這個國家。菲律賓位處於東南亞,它是除了中國大陸之外,離我國最近的國家之一,它與台灣僅有一水之隔,這個間隔兩地的大海又叫「呂宋海峽」。
瑪莉亞和黛安娜,這二個從呂宋來的姑娘,在相同的年代,從相同的地點,且懷抱著對台灣相同的憧憬與理想,來到這片土地,但是卻因為個人的際遇不同,因此有著截然不同的命運。
瑪莉亞的悲歌
瑪莉亞是一個從菲律賓來的外籍配偶,她是大學畢業後才嫁來台灣,教育程度在當時台東的社會來說算是很高,與她的那只有國中畢業的先生來比,更是相差十分懸殊,以我個人對她們這對夫妻的觀察,她們在當時算的上是一對很奇怪的組合。
以移入台灣社會的新移民之階段時程來區分,菲律賓人算是較早期移民來台灣的族群,但是由於當時我國對這些新移民來台灣後的輔導措施,並不像現在有較具體的移民輔導政策,例如在全國各地方,開設了很多的語言學習課程,可以讓她們方便的去學習及適應新環境等等。當時來台灣的新移民,也只能靠著與家人學習或是看電視的機會來學中文。
瑪莉亞也是屬於那一批早年前就來台灣的新移民,加上與先生的教育程度相差過於懸殊,有許多的觀念無法溝通,所以中文一直說的不好是很自然的。印象中她只能用那生澀的台灣國語和家人溝通,因此常與家人相處發生磨擦,加上家人都認為是她又不肯學中文,在家中與家人相處的態度又很高傲,家人與她之間一直有很深的代溝,所以經常發生許多的爭吵事件,甚至最後演變成家庭暴力事件。
不正常的家庭
瑪莉亞因為教育程度較高,所以她與當時其她的新移民較不同,她只要一受到什麼委屈,一定直接向派出所報案請求協助。在記憶中,瑪莉亞因為語言不通的關係,去派出所報案時,用英語說了一大堆,一邊說又邊流淚,大部分的同仁都聽不懂她在說什麼,只大概知道她和家人吵架,所以每次都會請我去通譯這個外事警察去協助通譯,久而久之,她如果遇到不公平的事,就會直接跑到我從前上班的地方找我訴苦及報案。我因為是外事警察的關係,所以必須要陪著她到回到案件發生地的所在派出所製作筆錄,後來就連在分局、地檢署與法院的案件協調處理與通譯,也要送佛送上天的兼著一路直直的做下去,幾年累積下來的處理經驗,讓我對她的家庭狀況十分的清楚。
瑪莉亞除了家人與她住在一起之外,她婆婆的同居人也和她們住在一起,而她婆婆的同居人對瑪莉亞的態度也是和她的夫家一樣,對瑪莉亞十分的不友善,也經常因為語言與觀念無法溝通,就責罵她,甚至恐嚇她,說是要打死她、殺死她等等,當然,偶爾也是會真的出手打她。在我的印象,一年大約會接到10幾次瑪莉亞因為和家人相處問題而向派出所報案的通報。後來我從警察局外事課調到分局,還是負責她所居住的轄區外國人案件處理,所以她依然每次都來我辦公室找我幫忙解決她的問題。每次她來我服務的分局找我時,樓下值班台同仁都會不經思索的直接打電話給我說:Peter,那個菲律賓的又來找你了。因此我還是會經常處理到她的案子,而因為處理她的案子的頻率有點高,所以讓我在處理對她的案子時有些漫不經心,有時甚至失去了耐心。
可惡的人魈
在她出事前幾年,我還記得她有一次來找我時,從她褲子裡摸出一把鋒利的水果刀給我看,說是有人要殺她,所以她要用刀子來保護自己。當時我看了以後不襟楞楞地看著她,我心想,沒有想到她們家庭的事情會演變成那麼複雜,這肯定又是她婆婆的同居人的傑作了。於是我依規定先沒收了那把小刀後,並且要瑪莉亞先去朋友家避一下,後來我決定要將事情一次澈底解決,一了百了。於是去領了一把槍和無線電,穿上我平常上班很少在穿的制服,跑到分局後院挑了一台稍微可以用的警用機車,直接到她家去找她婆婆的同居人將案情問個清楚。我想我當時應該是有點生氣吧,於是像個流氓似的直接衝到她家去,並且很不客氣的把她婆婆的同居人請了出來,我當時請她把證件給我看,並且將她的日常生活作息、工作、交友等等鉅細靡遺地在詢問過後一一詳細的記載在我的外僑戶口查察記事簿內,本想只是用來以暴制暴的恐嚇一下,讓他們把行為收斂一點,沒有想到後來這些資料,卻陰錯陽差的用來逮捕這個人。
我還依稀記得,當時在我查訪的過程中,他們家人在我的面前,說盡了瑪莉亞的不是,她們把瑪莉亞形容成一個非常不懂事的媳婦,說她一天到晚只會和小孩子躲到樓上那個小房間,都不下和家人聊天,一天到晚在外面叭叭走,不顧家,看到人不會叫人…等等的閒言閒語。而我評估她們一家人的描述之後,並不覺得瑪莉亞有她們形容的可恨,但是有些事純粹是家務事,一個執法者也沒有什麼立場去批評什麼,因此我索性用她婆婆的同居人恐嚇瑪莉亞及對她動粗的事借題發揮,我請她婆婆的同居人出來外面,並且以我這輩子用過最嚴厲的口吻警告他說:她從遙遠的國家一個人來到台東,你不要以為她的後頭厝離台東很遠,這裡沒有人可以給她靠,就可以隨便欺負她,瑪莉亞住在我的轄區,她的事就是我的事,請他不要再對瑪莉亞有任何恐嚇及肢體上的動作,否則我一定會幫瑪莉亞出這口氣,把這些我所知道的事情全部移送法辦。此時我正在氣頭上,就又順便追加了一些「威脅」來提醒她,他在這個家中,什麼都不是,也沒有資格管瑪莉亞她們的家務事,如果瑪莉亞有什麼意外或是三長兩短,我已經知道你的所有資料,我一定找的到你!我看在我眼前這個可惡的人魈,竟也被我這個戴帽子的嚇到說不出一句話來,於是滿足的自以為是的才離開。
事情至此,我好像幫瑪莉亞出了一口氣,也果然在後來的三年,瑪莉亞都沒有再來找過我,我甚至天真的以為瑪莉亞應該就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悲劇的發生和窮攪局的長官
就在她被她婆婆的同居人殺死的前一星期,她又來找我了。她告訴我「那個人」又在恐嚇她,並且又出手打她,甚至對她毛手毛腳的,事情愈來愈嚴重了。我當時知道她已經拿到身分證了,又對她家的事有點不勝其擾,就索性向她推託說,你現在已經拿到身分證了,是我們台灣人,有什麼事應該向派出所報案,不可以再向我這個外事警察報案。於是瑪莉亞就轉向她轄區的派出所報案,但過了幾天,她又來找我說她已經跟轄區的員警講這件事了,但是一直沒有人去處理,當時我服務單位的組長看到這個情況,也主動的請偵查隊的小隊長來幫她製作相關的筆錄,並且打算把「那個人」隔天就用流氓管訓條例將他移送法辦。
我依稀還記得,瑪莉亞被殺害的那天,我獨自一個人開車到高雄出差,在路上還不時聽著喜歡的音樂並且低聲的一起哼唱,旅途雖然無聊,但心情還算輕鬆愉快。突然間勤務中心值班的同事十二萬火急的來電,說瑪莉亞被人殺死了,她的屍體被人裝在垃圾袋丟棄,後來被人發現報警……。我聽到這個晴天霹靂的消息後,一時間震驚的說不出話,但是還是勉強的暫時先鎮定下來,先把幾年前我對瑪莉亞家調查的狀況大致敘述給同事,並且分析可能是她婆婆的同居人所下的毒手,同時將我掌握的那個人的背景資料,一一詳盡的分析給電話那端的同事知道,希望同事能夠儘早的破案,嚴懲惡徒。而當時的外事課的長官也在此時來窮攪和一番,不明究理胡說八道的說我們分局發生了重大的涉外案件為什麼都不通報…,把當時分局的長官們都逼的有一點抓狂,於是大家找我興師問罪。我於是又順便提醒分局的同事,這件案子因為瑪莉亞已拿到身分證了,所以並不是警察公務上所謂的涉外案件,並且請她們「委婉」的轉告警察局外事課的人,不要再此事此刻將自己的無知及誤解拿來借題發揮。
我一直強忍自已忐忑不安的罪惡感,過了一下子我將車子開到較直、較寬的馬路後,就把車子停靠在路邊,想將情緒緩和一下,心理卻不斷的回想瑪莉亞最後一次來找我時,我卻因為自已及其她的因素而請她去找別人幫助的經過,那時她那種無助的眼神和表情,突然間都一一非常清晰的浮現在眼前。自己一直不斷的回想,如果事前要是自己早一點如何如何,就可以避免了這次的悲劇發生了,心中不斷的譴責自己,但仍舊無法平息這強烈的不安與激動的情緒,後來因為要趕路,所以還是打起精神再上路。而大概自己是一個人開車,沒有其他的人在車上吧,不知不覺間我已經淚流滿面,久久都無法克制自己的情緒,只好把那破舊的音響開到極限,想掩飾自已脆弱的外表。就這樣子一路再從高雄飛車開回台東。
在回來台東的路上,同事通報說已經抓到了嫌疑犯了,果然不出所料被我猜中,就是是她婆婆的同居人所下的毒手,同事們用我多年前到瑪莉亞家查訪時所記錄的資料分析,再加上大家同心齊力合作,不到半天就宣佈偵破此案。聽同事說,當時分局上上下下都義憤填膺,發誓要把這名可惡的人繩之以法,就連分局長也都一起開著車,到街上去找那名嫌疑犯,後來果真讓分局長在街上當場抓到那名可惡的人魈,但是大家內心早已沒有平常警察破案立功的那種喜悅了。後來經過法醫相驗後確定,瑪莉亞的屍體身中十多刀,由後背刺入右胸的三刀及左腰的兩刀是致命傷。而瑪莉亞的先生在偵察隊時,只能無力的感慨著說,真不知道他們把瑪莉亞當成什麼?
我還記得,當時我一回台東分局後,先到勤務中心簽到,勤務中心輪值的同仁告訴我,案件和人都已經在偵查隊了,於是我就直奔回二樓的辦公室,也沒有心情休息,趕緊到偵查隊看看還有什麼事可以幫忙。我到了偵察隊關心案情時,瑪莉亞的家人也都在場做筆錄,至於那個人魈,已被同仁先用手拷拷在角落等待偵訊後移送法辦,我當時很激動的想過去踹他二下出出氣,但被眼尖的同事先阻止,並且將我拉到一旁。於是我將就在一旁仔細看著整個處理過程。同時間,我看到了她先生帶著一個小女孩,我問了她先生那是不是瑪莉亞所生的小孩,她先生並沒有說話,但默默的點頭。
我還記得多年前我到她家處理她們的事時,她們全家就是為了這個可愛的小女娃的養育權,鬧的全家雞犬不寧,如今她的媽媽這樣子悲慘的走了,我很想對瑪莉亞的女兒說一些什麼,但是一時半刻間,根本想不出很得體的話來安慰她,我也只有默默的摸著的頭,心理想著有一天能為她做些什麼。
在印象中,當時的家暴法一開始並不是很完善,對於家庭成員以外的人如同居人等等,並未列入家暴法事以拘束限制的對象,所以瑪莉亞在當時並不能即時的對她婆婆的同居人提出保護令的請求,只能以一般程序告訴傷害的方式來對她婆婆的同居人提出告訴。我還記得當時瑪莉亞只要到法院出庭,法院就得請我去幫忙通譯,當時處理這個的案件的法官也因為如此和我很熟識。後來那名法官調到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我還曾向那名法官提起此事,我們事後檢討瑪莉亞的案子,的確在制度上及法律上有許多可以救她一命的地方,只可惜一切為時已晚,瑪莉亞再也不能和她心愛的女兒一起長大了,而這件事也是在我公職生涯中最遺憾、最自責的案子之一。
在案發之前一個月,瑪莉亞也曾和她的好朋友黛安娜說過這件事,黛安娜聽完瑪莉亞的描述她的狀況後,立即警告瑪莉亞說,要儘快的離開那個家,因為她的處境實在是太危險了,但是瑪莉亞並沒有聽黛安娜的警告,她選擇留在家中面對這一切,我曾經詢問過黛安娜,為何瑪莉亞會那麼傻呢,難到她不感到害怕嗎。黛安娜無奈的表示,瑪莉亞也曾向她表示,她當時的確非常的害怕及擔憂,但是一想到她的女兒可能會更害怕、沒有人能夠照顧她,因此她還是勇敢的選擇保護她的女兒,甚至犧牲了自己的生命,也在所不惜。
由於政府當時對於外國人的管理政策,是重於取締非法而不管合法的輔導,瑪莉亞的被害,除了讓我再一次的確確實實的體會了母性的偉大之外,同時更明確的反應出,當時移民輔導制度是多麼的不足。
而同樣都是從菲律賓來的黛安娜,雖然在來台灣的先後有所不同,但所遭遇的困境卻大同小異,而因為政府政策的改變,逐漸的重視新移民的輔導工作,並且增加了許多的資源與人力,來輔導新移民對台灣這個寶島的認識,協助新移民們適應這個新的環境,因此黛安娜與瑪莉亞有截然不同的命運。
黛安娜的夢想
黛安娜是出生在一個大家庭,她一共有9個兄弟姐妹,她有2個哥哥,6個姐妹,在她12歲的那一年,2個弟弟因為食物中毒,其中一個沒幾天就過逝,另外一個因為醫療資源不足,在一歲時也相繼夭折了。他們家原本住在Pangasinan省,距離首都馬尼拉還有四個小時的車程,後來因為父親工作的關係,舉家遷徙至馬尼拉來定居。
黛安娜的父親是虔誠的基督教徒,他們全家也因為父親的關係,所以都是信奉基督教,而他的父親是為教會工作,專門幫教會蓋教堂,那裡有需要蓋新的教堂,他的父親就會到那裡去工作,並且會住在那裡一陣子,所以父親會經常不在家,但小孩子們都有機會受到良好的教育。
菲律賓的教育非常普及,但教育的費用卻是所費不貲,它的教育學制與台灣不盡相同,國小是6年,高中卻只有4年(菲律賓沒有台灣的國中,他們是國高中一起),黛安娜在完成了高中教育後,因為弟弟早年的夭折,所以他在上專科時,選擇了護士學系就讀,希望能夠為生病的人們減少他們的痛苦。但事與願違,因為菲律賓的學費非常的昂貴,平均每學期要繳2萬元披索的學費(菲幣、大約新台幣2萬元),以黛安娜父親每天90元披索的微薄收入,無法一直支應她那昂貴的學費,因此她只讀了一年後,就無法再繼續完成她的學業了。
失學的她,於是選擇了先就業,她於是先在馬尼拉市的百貨公司,找到一份櫃台店員的工作,稍微改善了家中的經濟狀況。在百貨公司的工作,每兩周就可以領到約4000元的披索,對黛安娜而言,雖不無少補,但她總希望能夠再多賺一點錢,才能夠改善家裡頭的生活狀況及完成自己的學業與夢想。由於黛安娜沒有較好的學歷,在國內找不到較理想的工作,且大部分的工作收入又微薄,黛安娜後來只好和她的許多朋友一樣到海外去找一份理想的工作。
第一次海外工作經驗
黛安娜的第一份海外工作的地點在帛琉,是照顧老人家的工作。依照黛安娜原本和仲介所簽的和約,她每個月應該可以有450美元的收入,這比起在菲律賓的薪資來說,算是非常不錯的。她於是懷抱著期待的心情,收拾了簡單的行囊後,就隻身出發前帛琉,想要完成她的夢想,但因為黛安娜是第一次出國,不懂得凡是要保護自已,她所經歷的任何事,都是全新的經驗,以至於她和仲介所簽的合約,也都不知道要保留一份,以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黛安娜到了帛琉後才知道,原來她的雇主是一名在當地移民署的官員,她除了必須要照顧身體還算硬朗的父母之外,更要幫忙整理雇主的大家庭,而糟糕的是,雇主的家庭成員及親戚們嗜酒如命,有許多次都在三更半夜喝酒醉時,藉酒裝瘋的去敲她的房門想要指染她,更有的親戚還拿類似毒品的煙(應該是安非他命之類的毒品)勸她、引誘她說,吸一口這種煙,可以不再害怕,日子過的更快樂。黛安娜不敢向雇主反應,她心理恐懼的想,如果情況沒有獲得重視及改善,她反而會失去工作;況且,原來仲介宣稱他每個月應該可以有450美元的收入,也都短少到只有150元而已。就這樣黛安娜的夢想,在這樣子不平等的待遇及被雇主的家人騷擾的恐懼之下,早已碎滅。她也不得不面對這個事實,逃離雇主家中,跑到當地教會去尋求協助,後來才在牧師的協助之下,終於安全返回菲律賓馬尼拉的老家,等待下一個實現夢想的機會。
黛安娜的台灣夢
黛安娜回到菲律賓後,只好又回到百貨公司上班,過了幾個月,她嫁到台灣的二姐,看她失魂落魄的樣子,於是二姐的從中穿針引線,過了幾個月後,就來到台灣工作。
黛安娜的二姐早在黛安娜來台灣的6年前就嫁到這裡了,她的先生是在菲律賓的台商幹部,她們認識幾年後就在菲律賓結婚,後來也搬回到台灣定居。透過二姐的介紹,黛安娜和其他二個姐姐一起到台商在菲律賓的工廠,應徵台灣工廠的平車拷克(縫紉機)的操作員。從來沒有操作過縫紉機的黛安娜,在經過簡單的講解及練習之後,很快就學會了操作的技巧,於是很很順利的和她其他二個姐姐一起到台灣來工作了。
黛安娜在台灣的工作地是在一家位在中壢的工廠,由於是那是一間非常有制度的公司,除了工廠裡與她一樣來自菲律賓的同鄉之外,工廠的管理人員也會用簡易的英語與她溝通,所以在語言溝通方面並沒有什麼大礙。更重要的是,這裡有她的家人,放假時,大家可以聚在一起,不會那麼樣的想家。
黛安娜覺得這次她很幸運,她在這裡的工作並未受到刁難,環境也比第一次在帛琉時好很多,她也曾聽過許多同鄉在這裡被老闆欺負的故事,幸好這些並未發生在她身上。不但如此,透過她的姊夫的介紹,認識了當時到中壢遊玩的先生。而說起當年她先生追她的經過,黛安娜不禁展現她那羞怯的微笑。
黛安娜的先生在和她結婚前,原本是拿香拜拜的佛教徒(其實應該是道教徒),但為了要追她,卻改變了信仰。他先生只要每逢星期日,都會和黛安娜一起上教堂做禮拜,也會主動的去讀聖經,最後為了要迎娶她,還接受了基督教教徒受洗的儀式。就在戀愛一年後,她先生帶著黛安娜拜訪了他的父母,黛安娜還記得,當時很緊張,緊張到公公和婆婆說甚麼都不記得了,但出其意料之外的是,他先生的父母並沒有因為黛安娜是外勞就排斥她,更是欣然的同意這門婚事。於是黛安娜的先生在辦妥一切手續之後,就飛到馬尼拉去娶她,黛安娜還說,她們結婚的教堂,還是她爸爸蓋的,說到這裡,黛安娜臉上不禁露出幸福洋溢的表情。在婚後她住在台北的公公和婆婆對他也都很好,甚至主動的幫她帶最小的女兒,每次她北上去看她的小女兒時,都會熱情的招呼她吃飯,她覺得公公婆婆對她這個外籍媳婦非常好。
信仰的衝突
結婚後,黛安娜的先生因為台東的房價便宜,加上因為有有一個姐姐嫁來台東的原故,於是就在台東定居了,自己開了一家台灣小吃店,也生了三個可愛的蘿蔔頭。年輕的黛安娜開始學做台灣菜,婆婆就是最好的老師,教她製作水餃餡及包水餃,夫妻倆就這樣開始展開新的生活。
就當兩個人的人生正要出發開始時,不知何時,先生染上賭博的惡習,開始的時候是小錢,最後越賭越大,有時賭到都不回家睡覺,家裡的小吃生意一度都靠著黛安娜一個人張羅,從開店前的準備材料,直到下午關店後還是不能休息,到了晚上還要到烤肉攤兼差打工直到半夜一、兩點收攤後才能回家。日復一日不曾休息,黛安娜不諱言的直說「賺錢真的好辛苦,好累喔」,黛安娜家裡經濟重擔都壓她的肩上。
為了要增加收入補貼家用,黛安娜也請老家寄點菲律賓的家鄉貨放在店裡賣,順便幫這裡的同鄉代買生活用品,因此認識了許多家鄉來的朋友,在同鄉們口耳相傳之下,她家儼然成為在台東地區的菲律賓之訊息交換中心及心靈的安慰站,同鄉們都會來此互相傾訴生活的不如意及彼此安慰,她因此也知道許多嫁到這裡的外籍配偶都過的不好,她覺得自己比起她們來的幸運,因為至少她的先生不會打人!但她們夫妻在生活上還是有許多爭執的地方,但不論大小事,吵架時黛安娜說她都會忍耐,不要再起衝突,黛安娜認為忍一忍就過去了,曾經也想過要離開他,但為了孩子們,她要保全婚姻,給孩子們一個完整的家。
黛安娜說現在與先生鮮少溝通,她自己過她的日子,用自己的力量維持家計,所有生活上所需,都是靠自己雙手賺來的,而先生除了當初結婚時有給過她一筆錢之外,從此就在也沒有給過她錢,想要買東西就要自己賺錢才行。
在黛安娜的信仰中,賭博是不允許的事,更是一種嚴重違反戒律的行為,除此之外,她觀察到先生的行為逐漸的背離她的信仰,例如他不再上教會、讀聖經,甚至會阻止小孩子們上教會做禮拜等等,這一切的行為都嚴重挑戰了黛安娜的信仰,並且讓黛安娜非常的傷心及難過,畢竟家庭是黛安娜的一切。
而她也曾和先生溝通過,但情況一直都沒有獲得改善,有好幾次黛安娜試著打電話給公婆,哭訴先生的種種行為,另外先生的姐姐也對他十分的嚴厲,經常教訓這個不長進的弟弟,黛安娜甚至有一次忍無可忍的跑去向警察局報說他先生賭博,但是警察到場之後,發現並沒有人抽頭,只是玩玩衛生麻將,所以每次都不了了之,黛安娜很無奈的表示,幾年來的狀況並沒有改變太多。
黛安娜的智慧
當外通譯協會要成立時,黛安娜在第一時間就加入,她知道她可以藉由這個組織幫助更多的人,她也和所有的一樣,自願到移民署的服務台輪值,幫忙有需要的人們。黛安娜的工作態度比其他的會員更為積極,她一到服務站後,就會先看一下有沒有什麼需要幫忙的,若是沒有,她就會自己主動的將民眾進出的地方掃乾淨,並且用抹布將大門玻璃及民眾寫字的桌面擦拭清潔,有時候她工作的太認真了,移民署的工作同仁還會不好意思的請她別再做了。
由於黛安娜開設的菲律賓土產店在台東是遠近馳名,幾乎在台東居住的菲律賓人都知道她的店,所以一到假日時,不管是外勞也好或是外籍新娘也好,都會往她這裡來坐一下,大家聊聊天,吃吃家鄉的食物來解鄉愁,所以黛安娜的生意一直還可以過的去。而也是因為大部分的菲律賓人都在她這裡進出,自然而然的,他們都會將所有遇到的問題向黛安娜傾訴,黛安娜每次也都盡可能的幫助同鄉將問題一一解決。
黛安娜是一個很有智慧的人,她的個頭就如同大部分的菲律賓人一樣嬌小玲瓏,但是她所散發出來的能量卻是非常的巨大,讓那些急需幫助的人,即時地感受到她的溫暖與熱情。她知道以一個外國人來說,在沒有任何資源的情況下,想要去出手去幫助同鄉,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因此,她在處理同鄉的問題的方式,便不像一般人是用爭吵、抗爭等直接衝撞對方的手段來處理事情,她是以請託、咨詢、協調及安撫等柔性的方式來完成她的工作,在印象之中,她處理過許多外勞的案子,包括勞資糾紛、私人感情問題等等,她也都學會善用公部門的資源,請主管單位介入協調,因此,每一次她也都達成她想要的目標,幫忙了那些急需要幫忙的人。
或許是黛安娜也曾在海外工作被欺侮的經驗吧,黛安娜對於同鄉們有難需要幫助時,她總是會盡全力的協助他們。這一種方式不成功,便立即轉換另外一種方式,除非是已經無技可施了,不然她總是不會放棄任何一絲可能的希望。
曾見她為了一個被雇主誣陷竊盜的同鄉到處奔波求援的樣子,充滿了如同社工人員般的那總衝勁與強烈的使命感。她先是找修女、找教會協助,見效果不彰後,又立即找到協會求援,後來更主動連絡MECO(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找官員來求援,不達目的,似乎是不會罷休的精神,感在令人非常敬佩。
但黛安娜也並非每一次都成功的幫忙同鄉,黛安娜曾主動表示,同鄉瑪莉亞在被害的前幾個月,也曾到她的店裡和聊起有關她自已的處境,當時黛安娜極力的勸阻她,要她儘速離開那個環境,無奈瑪莉亞當時無法拋棄與割捨自已的骨肉,黛安娜感嘆的指出,要是當時有個像通譯協會的這種組織,可以在適當的時機,對瑪莉亞及時伸出援手,想必今天這一切都會不一樣吧!
黛安娜早年在海外工作時被欺侮的經驗,以及家庭生活帶給她的挫折,都無法阻止她實踐夢想的決心,她在貧困與挫折的環境中,並且一直堅持著她的信仰,從不放棄任何可能的機會。除此之外,在她實踐夢想的旅途中,還能盡其所能的,救助那些受苦受難的同鄉,這種大愛無私的精神,讓我們這些生活比她過的更富裕的台灣人,實在感到佩服與慚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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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愛慕者>
最近有一個新聞,
一個男生(A男)交了女朋友(B女),
後來看到女友姊姊(C女)驚為天人(?SOD看太多了?)
後來B女覺得這男生個性奇怪而分手,
男生轉而追求C女,
一天到晚在女方住處徘徊,
寄自己畫的家庭畫畫給C女,
(聽說有上千張,實在太有心了~)
C女為此搬了三四次家,還是擺脫不了,
該男子日前甚至闖入C女住處拿取內褲打手槍,
被警方逮捕,
媒體加以報導後,
他還是依然故我,在C女住處附近徘徊!
這樣的情況已經持續五年,女生情緒幾乎崩潰~
(說實話,C女EQ已經很高了,
一般人遇到這種事,兩個月大概就會殺了對方~)
問題來了,
這樣的行為,難道無法可管?
是有法條,不過難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有處罰這種行為,
但罰則很輕,頂多罰3000元,
至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可以核發保護令,
只要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接近被害人,
用網路或打電話騷擾,就是現行犯,警察可以加以逮捕,
每違反一次,最重可以判3年,
不過,不過,不過(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這部法律是針對家庭成員之間的家庭暴力而訂定,
適用對象僅限於彼此有親屬或配偶關係,
頂多是"曾有同居關係的男女朋友"可以適用,
像這個案件裡,
A男跟C女根本沒有交往過,
是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所以法院是沒辦法受理頒佈保護令的!
不過最近C女受不了,以妹妹(B女)名義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希望藉此獲得保護令,
最新消息是法院判准了~
說實話,法院這樣判,是不正確的,
因為被騷擾的人是C女,
A男也沒有騷擾B女,
怎麼可以透過B女這層關係偷渡保護令?
就個案而言,K很同情女生,
(法院這樣裁定,是大快人心沒錯!)
但是法律規定如此,
法律規定不合理的話,應該是找立法委員修法,
放寬適用範圍,
或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
建立一個保護令的機制,處理陌生人間騷擾的問題,
而不是為了達到個案正義,逾越法律規定,
那不啻宣告
法院(法律執行者)可以凌駕於立法院(立法者)之上
這樣的行為是不足取的!
結語:
要吸引女生喜歡你,一直繞著對方,是沒用的,
如果沒辦法把自己變成一個更好的人,
像太陽一樣發光發熱,令人覺得溫暖,
就算變成衛星圍繞著她一萬年,也很難得到女生青睞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