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彥秀說政見
補強社會安全網,拉住每一雙需要幫助的手
在經濟成長的同時,社會上依然會有一群需要關懷的人們,他(她)們可能是失業、貧窮、藥物濫用或是受暴。這些人們亟需國家資源的協助,藉由社會福利、就業輔導、醫療介入、警政把關,讓他(她)們得以脫離貧窮、藥物或是家庭暴力、虐待的威脅,而這些國家資源的整合就開展出社會安全網。
過去幾週我已提出毒癮及產業政策,希望能讓藥物濫用者戒癮、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因此在本週「社會安全網」政策上,我想先聚焦在家庭暴力與兒童虐待的預防。因為從數據看來,近年來無論是家庭暴力,亦或是兒童虐待的案件數都節節高昇,前者過去三年來增加了近3000件,後者僅今年前兩季就已超過107年的受虐人數,達到5389件。這些數字背後代表著無數家庭的破碎,所衍生的社會問題,更是折磨人心。
為了預防家庭暴力與兒童虐待的一再發生,我提出「補強社會安全網」的政見,期許能拉住每一雙需要幫助的手,及早挽回每一件可能發生的憾事。
1. 補強社會安全網,從改善社工人員勞動條件做起。
許多的社會安全網策略,都是仰賴第一線的保護性社工把關,也就是說社工有好的勞動條件,才能建立起堅實的社會安全網。目前社工人員遭遇高工時、高加班、人力不足、保護不足等問題,保護不足部分在本屆立法院,我努力推動爭取兒少法修法,雖然還有些精進的空間,但也引進了訪視程序中請求警察機關公權力介入的機制。至於高工時、高加班、人力不足,我認為是相互連動的,因為行政機關慣以委外方式交由民間社福團體、非營利組織辦理,但面對計畫經費不足,如何期待能夠聘僱足夠人力?社工人員若沒有規範負擔案量上限,如何能避免高工時、高加班問題?如何能把關社工服務品質?因此,為了奠定社會安全網的基礎,我主張提高社工薪資保障、各類計畫中的社工薪資也應齊一,更應該規範社工案量上限,避免血汗社工,除此之外搭配部會間的橫向聯繫,讓社工人員不承擔業務外的責任與壓力,我堅信社工好,社安網才會好!
2. 高風險家庭管理,部會橫向合作不中斷。
高風險家庭的管理,絕對不只是社工的責任!因為高風險家庭可能是失業、單親家庭或是低收入戶等社會弱勢,都將涉及法務、警政、勞動、社政等不同主管機關的業務,甚至像低收入戶或社工訪視,更攸關地方與中央的分工。也就是說,高風險家庭管理,具有橫向、縱向關係到多部會、縣市的特性,倘若欠缺整合機制,不僅資源疊床架屋,稍有斷點可能就會發生不幸。因此,在兒虐防治上,我關注到兒童權利公約的誡命,我全力推動建立一個有充分權力、人力、預算的負責兒童權利獨立單位,利用資源資訊分享、建置統一的單一窗口平台,掌握每一位潛在施虐者與被害者,讓社會安全網提前介入、讓高風險家庭走回正途。
3. 落實加害人處遇計畫,避免暴力再次發生。
過去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訂有對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者,命其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的規定,內容包括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而根據研究,家庭暴力加害人於受保護管束處遇後,暴力危險程度將明顯降低;且參與處遇的加害人,日後遭撤銷緩刑比率,也遠低於未參與處遇的加害人,顯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管束能有效降低家庭暴力之再犯。因此在本屆我已提案並經過三讀通過在兒少法中仿效家暴法規定,使法院得對向兒少暴力犯罪的加害人宣告保護管束,命其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
不過過去地方法院在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中,命被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比例不高。我擔憂兒少法中同樣機制在實務運作下也會有類似結果,因此我會持續監督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執行,讓加害人知道如何改變想法、行為模式,降低加害者再犯的可能。
4. 逐步強化社會支持系統,讓受暴者遠離暴力環境。
家庭暴力是個結構性問題,受害者常常因為子女、經濟等因素考量,而被迫繼續處在具高受害風險的環境之中,造成家暴兒虐重複發生。因此,要避免家庭暴力,除了社會安全網、高風險家庭管理外,更要給予受害者一定的社會支持,使其無懼的遠離加害人。具體來說,受害者可能擔心離開後,要照顧子女、無經濟收入,而委曲求全,此時若有完善托嬰制度、社會住宅、急難救助、工作媒合,便可成為受害者堅實的後盾,支持住家庭問題,讓受暴者遠離暴力環境。如此綿密且有效的社會支持網絡,我會全力爭取在地資源、社區服務,逐步健全友善受暴者的環境,讓受暴者能勇敢向暴力說不!
5. 後續訪視追蹤,陪伴被害者復歸社會。
根據醫學研究遭受虐待的兒童,可能發生負面童齡創傷,而導致成年後的偏差行為,甚至提高罹患癌症、心血管疾病的機率。因此,被害兒童的復原,絕對不只是身體上的傷口,心靈上的創傷也是需要我們關注。因為我堅信,孩子是無辜的,不幸的發生,不應該成為孩子一輩子的陰影。所以我主張受虐兒童的追蹤,並不僅止於社工訪視,包括心理師的後續治療、其他醫事人員的協助,如何治療、減少、避免負面童齡創傷,都是我認為在兒虐預防之後的重中之重。讓悲傷留在原地,讓孩童健康成長,是我重要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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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預防家庭暴力與兒童虐待的一再發生,我提出「補強社會安全網」的政見,期許能拉住每一雙需要幫助的手,及早挽回每一件可能發生的憾事。
1. 補強社會安全網,從改善社工人員勞動條件做起。
許多的社會安全網策略,都是仰賴第一線的保護性社工把關,也就是說社工有好的勞動條件,才能建立起堅實的社會安全網。目前社工人員遭遇高工時、高加班、人力不足、保護不足等問題,保護不足部分在本屆立法院,我努力推動爭取兒少法修法,雖然還有些精進的空間,但也引進了訪視程序中請求警察機關公權力介入的機制。至於高工時、高加班、人力不足,我認為是相互連動的,因為行政機關慣以委外方式交由民間社福團體、非營利組織辦理,但面對計畫經費不足,如何期待能夠聘僱足夠人力?社工人員若沒有規範負擔案量上限,如何能避免高工時、高加班問題?如何能把關社工服務品質?因此,為了奠定社會安全網的基礎,我主張提高社工薪資保障、各類計畫中的社工薪資也應齊一,更應該規範社工案量上限,避免血汗社工,除此之外搭配部會間的橫向聯繫,讓社工人員不承擔業務外的責任與壓力,我堅信社工好,社安網才會好!
2. 高風險家庭管理,部會橫向合作不中斷。
高風險家庭的管理,絕對不只是社工的責任!因為高風險家庭可能是失業、單親家庭或是低收入戶等社會弱勢,都將涉及法務、警政、勞動、社政等不同主管機關的業務,甚至像低收入戶或社工訪視,更攸關地方與中央的分工。也就是說,高風險家庭管理,具有橫向、縱向關係到多部會、縣市的特性,倘若欠缺整合機制,不僅資源疊床架屋,稍有斷點可能就會發生不幸。因此,在兒虐防治上,我關注到兒童權利公約的誡命,我全力推動建立一個有充分權力、人力、預算的負責兒童權利獨立單位,利用資源資訊分享、建置統一的單一窗口平台,掌握每一位潛在施虐者與被害者,讓社會安全網提前介入、讓高風險家庭走回正途。
3. 落實加害人處遇計畫,避免暴力再次發生。
過去家庭暴力防治法中訂有對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者,命其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的規定,內容包括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而根據研究,家庭暴力加害人於受保護管束處遇後,暴力危險程度將明顯降低;且參與處遇的加害人,日後遭撤銷緩刑比率,也遠低於未參與處遇的加害人,顯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管束能有效降低家庭暴力之再犯。因此在本屆我已提案並經過三讀通過在兒少法中仿效家暴法規定,使法院得對向兒少暴力犯罪的加害人宣告保護管束,命其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
不過過去地方法院在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中,命被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比例不高。我擔憂兒少法中同樣機制在實務運作下也會有類似結果,因此我會持續監督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執行,讓加害人知道如何改變想法、行為模式,降低加害者再犯的可能。
4. 逐步強化社會支持系統,讓受暴者遠離暴力環境。
家庭暴力是個結構性問題,受害者常常因為子女、經濟等因素考量,而被迫繼續處在具高受害風險的環境之中,造成家暴兒虐重複發生。因此,要避免家庭暴力,除了社會安全網、高風險家庭管理外,更要給予受害者一定的社會支持,使其無懼的遠離加害人。具體來說,受害者可能擔心離開後,要照顧子女、無經濟收入,而委曲求全,此時若有完善托嬰制度、社會住宅、急難救助、工作媒合,便可成為受害者堅實的後盾,支持住家庭問題,讓受暴者遠離暴力環境。如此綿密且有效的社會支持網絡,我會全力爭取在地資源、社區服務,逐步健全友善受暴者的環境,讓受暴者能勇敢向暴力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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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遭獨子不扶養惡言辱罵 撤銷贈與兒還購屋錢
(黃旭昇國際太空30日報導)新北市李姓婦人於西元2004年在中和區購屋給18歲的獨子並過戶,兒子成年後常惡言相向,辱罵難聽的話。李婦一氣狀告撤銷贈與,新北地院判決兒子必須償還購屋款500萬,可上訴。
蘋果日報今天報導,經營醬油、豆瓣醬零售的李姓單親母親,賣掉舊屋並向農會貸款購屋給獨子,以新台幣500萬元買下新北市中和區住宅。
未料,兒子成年後仍經常向母親索取金錢,還要趕媽媽出門,甚至口出惡言說「可以自殺了」、「該死的東西沒有死」,「妳下輩子是妓女」。
李婦氣兒子不孝,因此向新北地院提出撤銷贈與訴訟,要兒子還她當初出資購屋的500萬。
李婦表示,2004年買下中和的住宅後,將產權移轉登記在獨子名下;住宅一度被兒子拿去抵押借貸,她還幫忙償還186萬餘元利息,以免還不出錢房地遭拍賣。
李婦說,兒子不扶養她,還經常要錢,並要趕她出家門,甚至辱罵許多難聽的話。雖然向法院聲請家暴保護令獲准,但兒子仍違反保護令回家,繼續辱罵她。
李婦報警將兒子送辦,檢方以再犯之虞聲押獲准,並以恐嚇罪起訴。
李女於是依照民法第 416條向法院提訴訟,請求判准撤銷贈與,讓她拿回購屋款加上利息共686萬餘元。
兒子辯稱,是母親愛賭才會向農會、銀行增貸花用,貸款利息都是他從高中起打工支付。他宣稱,自己有奉養母親,但房產被母親賣掉,也拿走價金。
法官審理後判決,李婦提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替兒子買房的契約、存款明細與貸款事證,確認有贈與500萬元替子購屋。兒子也有傳簡訊恐嚇母親。
法官認為李婦可撤銷贈與,要獨子還她500萬購屋款。但貸款繳息的186萬餘元,因無法證明貸款是兒子所用,判李女此部分敗訴;尚可上訴。201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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