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7新加坡聯合早報
*【印度累計病例破1700萬 多國紛紛加緊馳援】
印度26日連續第五天刷新全球單日新增冠病確診病例紀錄,累計病例已破1700萬起;該國的新增死亡病例也再創新高,累計死例逼近20萬起。多國紛紛加緊馳援印度,美國承諾立即為印度提供生產疫苗所需的原材料與防疫物資,英國、法國、德國將提供呼吸機等醫療設備,印度宿敵巴基斯坦也主動伸出援手。據印度衛生部資料,週一全國新增35萬2991起冠病確診病例,累計病例增至1731萬起;新增死亡病例2812起,累計19萬5123起。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27-1142390
*【美國商會警告 印度疫情失控恐拖累全球經濟】
印度冠病疫情嚴重失控,美國商會警告,這個全球第六大經濟體遭疫情重創恐將拖累全球經濟。美國商會為美國最大的商業遊說團體,其副總裁Myron Brilliant表示,印度正面臨經濟衰退的“真實風險”,而許多美國公司雇用了數以百萬計的印度員工負責它們的後端作業,印度疫情的溢出效應風險很高。Brilliant說:“我們預計那裡的情況在好轉之前還會進一步惡化。現在最大的擔憂是印度的疫情嚴重失控將拖累(美國)經濟。”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7-1142491
*【莫迪和拜登討論冠病疫苗原材料供應】
印度總理莫迪與美國總統拜登討論了印度的疫情形勢,以及冠病疫苗原材料的供應鏈安排。印度政府在推特上說,莫迪和拜登就確保冠病疫苗原材料的供應鏈維持穩定和有效進行了磋商。拜登星期天承諾立即為印度提供生產冠病疫苗所需的原材料與防疫物資。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7-1142467
*【美國將與其他國家分享6000萬劑阿斯特捷利康疫苗】
美國白宮新聞秘書薩琪說:“由於美國監管機構還在對在美國生產的阿斯特捷利康疫苗進行品質審查,目前我們可供運出的阿斯特捷利康疫苗為零。”美國食品與藥物管理局(FDA)尚未授權阿斯特捷利康疫苗在美國使用。薩琪表示,約1000萬劑阿斯特捷利康疫苗將在“幾周內”獲准出口,而目前還在生產的大約5000萬劑阿斯特捷利康疫苗將可在5月及6月運出。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7-1142466
*【歐盟委員會主席馮德萊恩:已接種美國人料很快能入境歐洲】
歐盟委員會主席馮德萊恩接受《紐約時報》訪問時沒有給出明確時間表,但《紐時》說新條例有望今夏實行。這將終結歐盟一年多來對大多數國家實施的非必要旅行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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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上周新病例大幅下降 死亡案例為10月以來最低】
路透社對美國的州和縣的資料進行分析後發現,美國上周的冠病新確診病例約40萬9000起,下降了16%,為美國的州和縣2月以來紀錄的最大單周降幅。
截至4月25日的一周,美國的冠病死亡人數也下降4%,至4972起,這是自去年10月以來美國的單周死亡病例首次降至5000起以下。密西根州的人均新確診病例仍居各州之首,但其上周的新病例已較前七天下降了29%。在各州感染率中第二高的紐澤西州和賓州的新病例也下降超過20%。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7-1142487
*【以色列調查為何數十人施打輝瑞疫苗後出現心肌炎】
以色列抗疫工作指揮官阿什星期天對媒體說,一項初步研究顯示,逾500萬名接種輝瑞疫苗者當中,出現了數十例心肌炎案例,他們多為30歲以下的年輕男子,而且主要是在接種第二劑疫苗之後出現心肌炎。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27-1142392
*【衛長:研究顯示安全 馬國將為60歲以上者接種阿斯特捷利康疫苗】
首批26萬8800劑阿斯特捷利康疫苗上週五已運抵馬國,馬國疫苗遴選技術工作委員會認為這款疫苗安全有效,當局將在目前第二階段的接種計畫中,先讓60歲及以上群體接種。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ea/story20210427-1142415
*【泰國暫停簽發 來自印度旅遊證件】
泰國政府宣佈暫停向印度旅客簽發旅遊證件,並考慮是否收緊其他防疫措施,以遏阻第三波疫情蔓延。印度冠病疫情告急,昨天連續第五天達到全球單日新增確診病例最高記錄。由於擔心境外輸入病例激增,加重泰國本就嚴峻的疫情,泰國駐新德里大使館發聲明說,將暫停簽發來自印度的非泰國公民旅遊證件,直到另行通知為止。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ea/story20210427-1142418
*【從印度出發或轉機外國人 馬國明天起禁止入境】
印度冠病疫情大爆發,馬來西亞政府宣佈,週三開始暫停往來印度的所有直飛或轉機航班,所有從印度出發或轉機的外國人一律禁止入境。主管馬國防疫事務的國防部高級部長依斯邁沙比里發佈聲明說,國家安全理事會(國安會)已經同意衛生部的建議,並採取行動預防冠病變種病毒從印度進入馬國。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ea/story20210427-1142417
*【中使館:將為印度採購防疫物資提供便利】
印度冠病疫情持續失控,中國駐印度使館表示,中國將鼓勵和指導中國企業積極配合,為印度採購各類所需防疫物資提供便利,向印方提供所需的支援和幫助。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427-1142484
*【凱利:尚未批准引進中國康希諾疫苗】
馬來西亞全國冠病疫苗接種計畫協調部長凱利證實,政府尚未批准引進中國的康希諾冠病疫苗,國家藥劑監管局還在研究及評估這款疫苗。凱利也是科學、工藝及革新部長。他到吉打首府阿羅士打一疫苗接種中心巡視後回答媒體詢問時說,砂拉越政府要求聯邦政府協助取得康希諾疫苗,他告訴砂拉越政府,等國家藥劑監管局批准之後當局才可以這麼做。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ea/story20210427-1142416
*【新港航空泡泡下月重啟條例加強】
新加坡和香港特區政府同步發佈消息,宣佈5月26日重啟航空泡泡,以及相關的新條例。從現在到擬啟動的一個月時間內,雙方將密切留意冠病疫情,只要兩地疫情持續穩定並受控,便能按計劃啟動航空泡泡。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ingapore/story20210427-1142351
*【柬埔寨累計冠病病例破萬】
柬埔寨衛生部26日說,過去24小時新增580起冠病病例,累計1萬555起。柬埔寨衛生部發表聲明說,當天新增五起冠病死亡病例,累計79起。另外,當天有177名冠病患者康復,累計3577起治癒病例。柬埔寨自2月20日以來處於第三波疫情。為了拉平感染曲線,柬埔寨已下令在一些地區實施居家封鎖,金邊和鄰近的塔呼茂市的居家封鎖期為4月15日至28日,沿海城市西哈努克則為4月23日至5月6日。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6-1142347
*【歐盟就阿斯特捷利康疫苗AZ交付短缺提出法律訴訟】
盟委員會26日說,歐盟已針對中斷執行向其供應冠病疫苗的合同,向阿斯特捷利康公司提出法律訴訟。歐盟發言人說:“委員會上週五已開始針對阿斯特捷利康公司的法律行動,理由是該公司違反了預先購買協議。”“合同的一些條款沒有得到履行,公司也沒有能力提出可靠的策略來確保及時交付劑量。委員會代表自身以及27個成員國發起訴訟。”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6-1142346
*【巴育沒戴口罩觸犯防疫條例 被罰6000泰銖】
泰國首相巴育因沒戴口罩而觸犯防疫條例,被罰款6000泰銖。曼谷市長Aswin Kwanmuang臉書出現一張照片,顯示巴育在一場會議上沒戴口罩。Aswin在臉書發文說:“我已通知首相這觸犯了條例。”此照片之後被撤下。Aswin說,首相巴育向市政廳詢問了防疫限制,其規定在住宅外任何時候都應該戴口罩,因此巴育被罰款。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6-1142343
*【英國以新反貪腐法制裁14名俄羅斯人】
英國政府26日首次以反侵犯人權和海外貪腐的一項新法《馬格尼茨基法》對14名俄羅斯公民實施制裁。路透社報導,被制裁的14名俄羅斯人與南非古普塔家族(Gupta)以及被控協助中美洲毒品犯罪集團的官員有關聯。英國的這項馬格尼茨法(Magnitsky act)與美國的《全球馬格尼茨人權問責法》相似,是英國外交部長拉布在九年前參與推動的。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7-1142475
*【日本三場補選自民黨皆失利 菅義偉領軍能力恐受影響】
日本廣島和北海道星期天有三場補選,執政黨自民黨全都吃了敗仗。這是首相菅義偉上任後的首個國政選戰,人們視這三場補選為今年眾議院選舉前哨戰。選舉結果公佈後,自民黨內部深受衝擊,對菅義偉領軍能力感到不安的聲音響起。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27-1142394
*【研究:全球GDP去年減4.4% 軍費卻增2.6%美中排前二】
研究顯示,儘管冠病疫情導致去年的全球國內生產總值縮減4.4%,全球軍費卻仍增長了2.6%。瑞典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26日發佈的報告指出,2020年全球軍事支出增長至1.981兆美元。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27-1142395
*【拜登向普丁發出邀請 美俄峰會或6月舉行】
美國總統拜登向俄羅斯總統普丁發出會晤邀請,兩位領袖可能在今年6月舉行峰會。克里姆林宮外交政策顧問烏沙科夫透露,普丁和拜登可能於6月會面,俄方目前還未做出最後決定,有許多因素需要考慮。俄羅斯外交部長拉夫羅夫則說,俄方已收到拜登提出的美俄峰會建議,並正在考慮。俄羅斯《商業日報》也引述消息人士說,拜登提議6月15至16日,在一個歐洲國家會晤普丁。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27-1142396
*【美國太空總署火星直升機“機智”號 完成火星第三次飛行】
美國宇航局(NASA)的火星直升機“機智”號本月25日成功完成在火星表面的第三次飛行。此次試飛比之前飛得更快更遠。據NASA,機智號的第三次飛行於美東時間25日淩晨4時31分進行,飛行高度約5米,與上周第二次飛行的高度相同。直升機此次飛了約50米,最高速度接近每秒2米。機智號專案主管拉維裡說:“今天的飛行按我們計畫進行,但成果仍讓我們感到振奮。”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427-1142397
*【潛艇沉850米海底 專家:印尼須克服極高打撈風險】
印尼海軍失聯潛艇被尋獲後,如何打撈潛艇殘骸和搜尋53名船員的遺體成了最迫切的問題。印尼軍方25日宣佈,失聯四天的潛艇南伽拉—402號(Nanggala-402)已在峇厘島北部水域的海底被尋獲,且艦體已斷成三截,53名潛艇人員全罹難。悲慟的船員家屬昨天聚集在峇厘島海岸,為罹難者致哀,並敦促當局儘早將他們親人的遺體打撈上來。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ea/story20210427-1142413
*【泰邊境目擊者:緬甸東部發生激烈戰鬥】
泰國多名目擊者說,靠近泰國西北部的緬甸東部地區27日爆發嚴重衝突。泰國夜豐頌府(Mae Hong Son)一名官員說:“在薩爾溫江對面的緬甸軍隊前哨站發生激烈的戰鬥。我們的安全官員正在評估局勢。但到目前為止,並未接到泰國方面受到波及的報告。”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7-1142497
*【翁山蘇姬法庭訴訟再次推遲】
緬甸國務資政翁山蘇姬代表律師說,緬甸軍政府再次推遲了翁山蘇姬的法庭訴訟。翁山蘇姬的代表律師敏敏梭在聽證會後說,翁山的案件再次推遲至5月10日。她說,自翁山被拘留的12周以來,他們仍未獲准與她面對面會面,這是團隊面臨的許多障礙之一。翁山蘇姬此前被緬甸軍政府提控,面對的罪名包括違反《進出口法》、《自然災害管理法》、《電信法》和《煽動法》,以及涉嫌在執政期間收受60萬美元非法款項和逾11公斤、約值68萬美元的黃金。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26-1142330
*【緬親民主派籲民眾 停繳電費貸款逼軍政府下臺】
緬軍方2月1日發動政變後,全國各地爆發示威活動,抗議軍人推翻民選政府。反抗團體更是發起不服從運動獲得民間響應,紛紛以罷工形式參與,導致政府部門癱瘓,經濟幾乎停頓。親民主派昨天呼籲緬甸人民對軍政府施加更大的壓力。一名民主派活動人士周日在中部城鎮Monywa示威活動中說:“我們所有人,無論是來自小鎮或是縣城,還是省城的人們,都必須共同努力,一起抵制軍政府。我們要告訴他們,我們不會參與他們的系統,更不會與他們合作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ea/story20210427-1142420
*【日本抗議中國發佈釣魚島地形報告】
中國自然資源部發佈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地形地貌調查報告,描述釣魚島、北小島和南小島的地形,日本對此向中國提出抗議。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427-1142492
*【拋棄美元 中俄貿易中大量使用歐元】
根據週一公佈的俄羅斯央行資料,減少美元使用的大頭來自俄羅斯與中國的貿易,這部分貿易中超過四分之三目前使用歐元進行。資料顯示,歐元在俄羅斯總出口中使用的比例躍升了10個百分點以上,達到36%。多輪制裁以及可能有更多制裁的持續威脅迫使俄羅斯尋找辦法來避免經濟受到美國舉措的干擾。該國央行還大規模減持其國際儲備中的美國國債,同時增持了黃金和歐元。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427-1142490
*【美國推遲旨在增強對華競爭力的立法】
美國參議院多數黨領袖舒默旨在增強美國對華競爭力的立法計畫中的一個關鍵法案可能會延遲,因為參議院商務委員會推遲了對該法案的審議。議院商務委員會共和黨議員Roger Wicker說:“建立共識需要一些時間。”他補充說,在參議院5月份結束休會後,委員會可能著手名為“無盡前沿法案”(Endless Frontier Act)的立法工作。Wicker說,已經對該法案提出了200多項修正。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427-1142485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0萬的網紅果籽,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到以色列旅遊,遊客又愛又恨的,一定是每周一次的「安息日」(Shabbath)。在安息日當天不可工作,休養生息是猶太人必須遵守的基本規矩。聽落奢侈,但又正因如此,法定的安息日才可令大家得到充份休息,從而思考人生哲理。 希伯來文「安息日」為Shabbath。每周的星期五入夜到星期六入夜便是安息日,以色...
違反七休一罰款 在 黃浩銘 Raphael Wo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全文連結📄:https://bit.ly/36BBDln
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
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違反七休一罰款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全台客運大體檢-桃園市】
⛔️為什麼我們需要關心桃園客運⛔️
👉欺瞞公路總局,造假工時紀錄 245 件,全台第一‼️
👉勞動部 2019 年公共汽車客運業專案勞檢罰款 200 萬,全台第一‼️
👉詐領公路總局補助 1,244 萬被桃園地檢署起訴,結果到現在還在持續領補助‼️
桃園客運在今年八月底,被爆發違規使用 2 個 USB,來偽造出合法的工時紀錄,8 月 29 日上午及下午,公路總局桃園監理站人員前往桃園客運檢查,「查無不法」,結果晚上新竹監理所所長帶隊突襲,馬上就查獲 245 件異常使用駕駛人 USB 違規案件,預定依照公路法第 77 條,每件罰 9000 元,共計罰鍰 220 萬 5000 元。
桃園客運違法欺騙交通部已經不是第一次,去年桃園地檢署就起訴桃園客運董事長,詐欺交通部 1,244 萬的公運計畫補助款;另外,在道路安全上的紀錄也頗為難看,去年 11 月發生國道火燒車意外,今年 8 月更發生車禍撞死路人。
事實上,依照公路總局所提供的資料,這五年來桃園客運違反公路法的紀錄高達 162 項,若再加上八月底偽造工時紀錄的罰款 220 萬 5 千元,#總金額將高達353萬7千元!
這些違法公路法的事項,包括駕車時間超過 10 小時(共計違法 72 次)、隔日上班應休息時間不足(共計違法 8 次),身分識別裝置異常導致駕車時間異常(共計違法 18 次)等等,顯然超時工作、休息時間不足是常態,#而桃園客運對此的因應之道竟然是假造工時紀錄。
而根據勞動部的資料,這五年來桃園客運違反勞基法的紀錄高達 37 次,罰款共計 1,779 萬元,更是 2019 年專案勞檢的累犯大戶,直接罰到最高上限 100 萬,共計罰款 200 萬元。
桃園客運違反勞基法的事項,包括超時工作(共計違法 15 次),違反每七日應有兩日休息(共計違法 9 次),未定期給付工資(共計違法 2 次),苛扣加班費(共計違法 5 次),未提撥勞退金(共計違法 4 次),未依法給予職災補償(共計違法 1 次)等等。
不論在公路法或是勞基法,桃園客運的違法紀錄洋洋灑灑一大串,但為什麼總是罰不怕呢?因為桃園客運這五年來,接受交通部公路總局以及桃園市政府的大大小小補助,共有 4.6 億元!包括營運虧損補貼、客運車輛汰舊換新、新闢路線購車補助、武漢肺炎疫情補貼、多卡通驗票機補助、防撞警示系統補助等等。
五年來補助 4.6 億元,公路法與勞基法的裁罰金額也不過才 2100 萬元左右,根本只是補助的零頭,難怪桃園客運有恃無恐,顯然把裁罰金額當作繳交保護費;更誇張的是,桃園客運被爆發 245 件造假工時紀錄之後,不但不尋求改善途徑,#居然還放話要全面停駛國道客運,威脅公路總局!
公路總局不應該再受到惡質業者的挾持,該罰就罰,該減發甚至撤銷補助就不要手軟。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過去公路總局局長不但有「手放在方向盤上才算工時」的爭議發言,也不打算將違法紀錄納入補助金額的考量,甚至還被業者威脅要全面停駛國道客運。
乘客的安全、駕駛的健康,難道只能成為桃園客運的俎上肉嗎?
🚌我們的訴求🚌
【呼籲交通部】
1️⃣公路總局應檢討累犯業者之補助金額,視違法情節調降甚至刪除。
2️⃣修改公路法第 77 條及第 79 條,制定公共運輸駕車時間不得高於 8 小時。
3️⃣比照勞動部及環保署,公佈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之違法業者名單。
4️⃣落實公路法第 47 條、第 77 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勒令累犯業者部分停業,直至改善。
5️⃣比照勞基法,違反公路法第 77 條應至少處以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之罰鍰。
【呼籲勞動部】
1️⃣不得將駕駛排除勞基法第 36 條之適用
2️⃣針對工時相關違法的裁罰上限,應再提高
3️⃣針對交通運輸業之專案勞檢,應再提高檢查頻率及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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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七休一罰款 在 果籽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到以色列旅遊,遊客又愛又恨的,一定是每周一次的「安息日」(Shabbath)。在安息日當天不可工作,休養生息是猶太人必須遵守的基本規矩。聽落奢侈,但又正因如此,法定的安息日才可令大家得到充份休息,從而思考人生哲理。
希伯來文「安息日」為Shabbath。每周的星期五入夜到星期六入夜便是安息日,以色列幾乎所有公共交通工具都會停駛,包括機場服務。遊覽景點的交通只有11號──你的雙腿,如要到較遠的地方,就必須於周五早上租車出發。安息日當天,所有商店都不會營業,如違反政府定下的安息日規定,店家好大可能會遭到罰款,「如果那天沒有準備食物,可外出去餐廳吃飯嗎?」只能奉勸前往以色列的旅人一句:不用想了,留在酒店吃有限度的room service,或者自備的杯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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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籽 #以色列 #安息日 #機場 #猶太人 #酒店 #StayHome #WithMe #跟我一樣 #宅在家
違反七休一罰款 在 侯漢廷為民請命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歡迎分享本影片,反對修惡勞基法
新版修法,挪移7休1讓勞工可連續上班12天;增加加班時數上限到54小時;輪班時間最短可縮短至8小時;做1算4的加班費變成核實計算;被砍的七天假仍未恢復。不論從什麼角度看,勞工權益大倒退。
數個月來,政府官員及豬隊友幹話連連,民進黨不思考如何把餅做大、讓企業營利進而提高員工福利,只想著讓資方去剝削員工。顯示著對勞工的背叛,對拚經濟的無能。
國民黨與時代力量許多委員都積極反對修惡勞基法,給予肯定,但請兩黨須堅持到最後一刻,切莫功虧一簣。更須提出相對主張,讓資方願意信任、有方式營利並照顧勞方。
宋太宗給天下官員的戒石銘:「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 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一旦選舉經費仰仗財團,選後難不為財團說話。過去國民黨如此,當今民進黨也如此。成了:爾俸爾祿,財團贊助,勞方易虐,資方難欺。
我從2015年就支持恢復七天假,至今依然。
我個人認為政府應該要朝以下方向修改勞基法:
提高基本工資與加薪正常化。
恢復七天假。
勞基法增加服務業專章。
加班費統一為2倍計算。
上班單周40工時、排班間隔至少11小時。
並且一定要落實勞檢、監督企業如實申報員工薪資,不偽造、變造員工出勤紀錄,如實發放員工應得的加班費,企業違反勞檢之罰款交還給員工,而非充公。
關於是次修法詳細的文章與一小時的討論影片,請看:
文章
https://goo.gl/41XKpi
探討七天假、7休1、加班上限與縮短排班間隔
https://goo.gl/ya86PW
探討7休1、特休假、勞資會議
https://goo.gl/dgyQPS
※
最後周星馳橋段靈感來源於粉絲留言,同為星爺粉絲,星爺電影領先20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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