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迷因不吸毒】
有吸食毒品惡習的駕駛人,奉勸你別騎機車或開車,如駕車被警方攔檢並檢出毒品反應時,將依法開單並一律處以罰鍰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扣(銷)駕照及施以道安講習。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日前即曾有一位駕駛人,駕車行經高雄市橋頭區成功北路時,被警方攔檢盤查,因於車上搜到愷他命毒品,因此採集駕駛人尿液送檢,經檢驗,結果呈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遂依法舉發其吸食毒品駕車交通違規罰單。
駕駛人持有毒品部分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2萬元、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吸毒器具沒入後。因為仍遲未到案辦理交通違規裁處事宜。處罰機關於是依法逕行製開裁決書裁決之,當駕駛人收到裁決書後不服,轉而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雖然警察有在他車上搜到愷他命毒品,但是他是前晚在家中吸毒的,並沒有駕車時吸食毒品,所以並無毒駕情形,因此請求法官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相關規定,係規範駕駛人駕車時如經檢測有酒精濃度超過標準或有吸食毒品者,即須處罰。而非駕駛人於駕車時飲酒或吸食毒品始須處罰。
本件駕駛人自承前晚有吸食毒品,且經尿液檢測確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而仍然為駕駛行為。這樣確實已違反了處罰條例的規定。
另外,該駕駛人持有、施用毒品雖已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裁處,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規範駕駛人不得吸食毒品駕車,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係規範一般人於無正當理由之情況下,不得持有、施用毒品,該兩項規定就其法律上所規範之義務、行為等迥然不同,本質上係屬數行為,故並無一事二罰之情形,處罰機關依法裁罰並無違誤。因此,判決原告敗訴。
交通局提醒,依照規定只要駕車時被驗出毒品反應,依法即會開罰,如有吸食毒品或毒癮者,為了自身健康,請戒除惡習,以免害人害己。
#珍惜生命遠離毒品
#老大這迷因真有效阿
圖片提供:純左字幕組
圖片來源:pop team epic 餵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 在 屏東新聞 PT New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粉粉看過來~「電動自行車修法新制」
全台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件數從2014年起逐年快速增加,經統計屏東縣107年共計發生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310件,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已於108年4月29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騎電動自行車除要戴安全帽外,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亦有制訂相關處罰,相關資訊整理如下:
1.擅自改裝車輛 最重罰新臺幣5400元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1800至5400元罰鍰,並責令改正。
2.時速超過25公里 最重罰新臺幣1800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之1增訂針對電動自行車的速限罰則,規定行駛速率超過行駛審驗合格允許的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者,可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900至1800元罰鍰。
3.自行車可載幼童 駕駛須滿18歲
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得附載幼童,但駕駛人需滿18歲,需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兒童座椅,前座椅可附載1至4歲且15公斤以下,後座椅可附載1至6歲22公斤以下幼童,否則可處以新臺幣300元至600元罰鍰。
4.增列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可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局長葉明潭呼籲,此次交通部祭出鐵腕,是為了用路人安全,待法令修正實施後,本局將配合主管機關強力取締,有效降低電動自行車肇事發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交通事故專章未能入法,希望相關部會詳加規劃】
今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的修正提案,我二年前所提出的刑法交通事故專案也包含在裡面。
我的草案重點有三:
1.簡訟重罰、快速處分:
在3月26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提高酒駕罰則後,單純酒駕無肇事者,回歸行政罰,刑法只處理肇事及造成傷亡案件。以目前檢察官1389人,一年偵結42萬件,無肇事之酒駕移送法辦,約5萬多件,可減少檢察官1/8的訟源。
2.依態樣之可責性決定量刑輕重:
交通事故依普通事故、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再依一般駕駛人及職業駕駛人,分別給予輕重不同量刑。
3.肇事逃逸之加重:
駕車逃逸者,依所犯罪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我在質詢時也指出,在星期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酒駕行政罰之後,今天要處理三個重點:
1,配合道交條例第35條罰則提高,行政罰鍰必定超過法院判決易科罰金的金額,無肇事之酒駕(包含累犯)酒測值超過0.25是否還需要保留在刑法185條之3中。
案例,汽車第三次酒駕違規罰21萬,但屬於第一次酒測超過0.25移送法辦,法院若判3個月只罰9萬元,遠低於行政罰鍰21萬。還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補足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耗費大量司法資源,結果還是依行政罰處理。
2,酒駕致死及重傷及其再犯刑責是否提高。
3,酒駕刑責提高,對危險駕駛刑責卻還是維持過失罪刑責,為避免比例原則失衡,是否要一併檢討提高。
雖然大家都認同我的修法主張,但卻認為現階不宜大幅修正,因此,委員會只處理酒駕致死及重傷及其再犯刑責的提高,危險駕駛刑責沒有處理,交通事故專章也未能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