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改別人的帳號密碼也會背上刑責喔!
宏仁集團總裁 #王文洋 最近又上了新聞版面,不過並不是與遺產問題有關,而是他的小孩因為發現與自己很要好的學長竟然 #盜用 他的帳號密碼,偷偷登入他的社群網站以及信箱,甚至還把密碼私自更改,讓他決定一狀告上法院。
現在幾乎是人人都有一台電腦,而且許多工作也跟電腦息息相關,再加上不少人都會有經營自己的社群網站或信箱,而這些通常都會需要有一組帳號密碼來便是個人身分及資料安全,畢竟有些人會電子郵件來傳遞較為重要的工作訊息,如果這些資訊外流,可能會造成個人或公司的損失,而密碼的設置就會變得非常重要。
曾經有過不少案例是藉由駭入他人的帳號來竊取一些商業祕密或是私人訊息,導致他人受到名譽或財產的損失,這樣的行為一定是不被允許的,畢竟信箱或社群帳號等就像一個家,密碼就像是大門,而駭入他人的帳號就像是有人任意打開了你家大門進到你家竊取物品一樣,這樣比喻起來就會知道密碼的重要性以及盜取他人帳號的違法問題。
而上述的行為又是觸犯什麼罪呢?
●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 #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這條罪,實務上認為有幾項要件,是對於判斷此罪是否成立有極大的影響,像是 #無正當理由、 #未經他人同意、 #違反他人意思、 #逾越授權範圍,假如今天是有經過當事人同意,用他人帳號是絕對不會有問題,反之,如果是在他人不同意下,還堅持去使用,那就會有很大的機會成立犯罪
假如像是一開始說的案例,王姓男子的學長除了盜入帳號以外,還有更改密碼的行為,並且是未經過帳號主人同意,也沒有正當理由,再加上他並非第一次使用,因此法院便依 #刑法第359條 #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判處拘役15日,希望給他一個警惕。
假如我只是因為好玩而盜用更改別人的帳號密碼呢?這樣也會有成立犯罪嗎?
當然!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為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無故意思就是指沒有正當理由,而且盜用其實就是未經他人同意去使用,綜合這些條件,就算是因為一時好玩,想要惡作劇,如果被對方發現提告,也會有很大的機率成立犯罪!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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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 #離婚案件專業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民事律師 #子女監護權 #侵害配偶權
逾越授權範圍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亡羊補牢?】
公開收購法制修法趨嚴,未來不但須先確認收購人履約能力,更須提供履約保證。
不過,主管機關這次不打算修「證券交易法」,而是逕行修正其子法「公開收購管理辦法」,這可能衍生適法性的疑慮。
仔細檢驗證券交易法第43-1條之規定,可以發現授權範圍並未提及公開收購人之資力確認及履約保證等事宜,所以此一修法方式,可能衍生「逾越授權範圍」之爭議。
此外,惡意併購的程序門檻提高,對於公司派更有保障,這是否妥當,也值得思考。
最後,證交法第178條對於違反公開收購辦法,定有罰則,所以這樣的修正方式,是繞過了立法機關而逕行擴大了行政罰適用的範圍,有空白行政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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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 第43-1條第4項:
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2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之規定……。
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情事之一,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外,並應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各處新臺幣四十八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
逾越授權範圍 在 管碧玲 (kuanbili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怒問連勝文!
連勝文,作為一個企業界的名家,你知道「營業秘密法」第10條嗎?
第10條這樣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
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今天,蔡正元取得對手的選戰機密,事後除「使用」來拔樁(拜訪丁渝洲)之外,還公然「洩漏、流傳」他人之機密,這些行為,都是商場上違反「營業秘密法」第十條的行為。
你在自己的選戰中敢這樣做,如何相信你在商業上會遵守「營業秘密法」?你選舉可以背叛政治道德,商場上你會信守商業道德嗎?誰會相信?
商業上,蔡正元這種行為是重罪,該法第13-1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之。」
你今天不但不敢和蔡正元的行為切割,還讓他去拜訪丁渝洲,公然「使用」營業機密!一犯再犯,挑釁社會的道德防線!你是無知?無能?還是你根本就是壞蛋?
豪門官宦之後參選,拿對手的機密資料來洩露、流傳、使用,選舉選成「邪惡的總合」,好墮落!
還是請回答我的問題:
1、你在商場上,有遵守「營業秘密法」嗎?
2、以你對「營業秘密法」的瞭解來比照,你認為蔡正元的行為正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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