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論壇】警察行使職權應符合程序正義
文/曾羚郁(退休公務員)
自由時報近日報導:「台中市警局東勢警分局偵查隊4名警察,今年3月宣稱要抓通緝犯,沒有搜索票,卻闖入詹姓男子住處,見桌上有毒品吸食器,立即逮捕詹男驗尿法辦,詹男坦承吸毒,檢方也起訴,台中地院法官卻痛斥警察侵害人權,搜索、逮捕、查扣證物與驗尿,全部都違法,為了促使警方警惕,法官認定上述證據,全都沒有證據能力,判決詹男無罪。」云云,這應是警察逕行搜索時,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三項規定,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也就是違反正當程序,自不得作為證據。
#警察行使職權 #法律正義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通緝犯 逕行搜索」的推薦目錄:
- 關於通緝犯 逕行搜索 在 民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通緝犯 逕行搜索 在 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通緝犯 逕行搜索 在 大象中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通緝犯 逕行搜索 在 大象中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通緝犯 逕行搜索 在 [課業] 刑訴第131第1項第1款之拘提- 看板Examination 的評價
- 關於通緝犯 逕行搜索 在 #請益逮捕通緝犯、拘提被告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評價
- 關於通緝犯 逕行搜索 在 從零開始的律師生活-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之住宅 ... 的評價
- 關於通緝犯 逕行搜索 在 刑事訴訟法課輔講義第三回 的評價
- 關於通緝犯 逕行搜索 在 冒死躲警?警持盾攻堅逮毒品通緝犯女為躲警站三樓窗戶外冷氣 ... 的評價
- 關於通緝犯 逕行搜索 在 [課業] 刑訴第131第1項第1款之拘提- 看板Examination - Mo PTT 的評價
通緝犯 逕行搜索 在 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通緝犯 逕行搜索 在 大象中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通緝犯 逕行搜索 在 大象中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通緝犯 逕行搜索 在 #請益逮捕通緝犯、拘提被告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警察逮捕通緝犯,若是顯而易見通緝犯在自家或某處所,得否強制進入? 3.146之夜間搜索的部分,如果是逮捕通緝犯呢?因為逮捕通緝犯一樣要附帶搜索,那 ... ... <看更多>
通緝犯 逕行搜索 在 從零開始的律師生活-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之住宅 ... 的推薦與評價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第1款事由為,因逮捕被告、犯嫌或 ... 而且實務上對警察而言,抓到通緝犯的分數遠大於拘提被告成功,所以常常 ... ... <看更多>
通緝犯 逕行搜索 在 [課業] 刑訴第131第1項第1款之拘提-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有網友來信問
檢座您好,我是正在準備三等警察的現職員警,
冒昧打擾您了,因為這幾天看了您許多文章,認為您真的是熱心討論法學的神人,即使不
認識您,但我還是鼓起勇氣想與您討教,希望您見諒,不吝賜教。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第1款事由為,因逮捕被告、犯嫌或執行拘提、
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嫌確實在內者。
本項係對人逕行搜索之規定,以發見人為目的,理當不應為物品之搜索,故目的完成後即
應退出被告(犯嫌)所在之處所。
惟學說認為在住宅執行拘提,唯持有法官簽發之拘票始得以發動此規定,且實務見解99台
上1398決同樣認為,如容許司法警察(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實施搜扣,無異容許假拘提
之名行搜扣之實,故此項僅能以法官核發之拘票方可進入住宅進行對人之搜索。
惟學生以為,同條第3項已經有事後審查機制,且同條第1項文義確實明文「雖無搜索票,
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住所」,若是如學說及判例見解所言,本條豈非僅有法官拘票才有
發動效力的可能?想請教目前實務是否確實是如此呢?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
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有學說認為,為避免檢警機關濫權搜索住宅,假拘提之名行搜索之實,故刑事訴訟法第
131第1項第1款之住宅執行拘提以法官所簽發之拘票為限,不包含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
那麼實務是怎麼看的呢?粉絲提到最高法院99台上1398判決:
檢察官偵查中,如須實施搜索、扣押,依法必先取得法官核發之 搜索票,否則,須有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緊急或急迫情況,其搜索 、扣押始告適法。故如容許司法警察
(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對人的 強制處分)以實施搜索、扣押(對物的強制處分)
,無異鼓勵「假拘提之 名而行搜索、扣押之實」,以規避法院就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審
查。本件 偵查程序中,司法警察(官)係執有檢察官簽發之拘票,非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
,且既已拘提上訴人到案,能否認有情況緊急而得逕行搜索、扣押之 相當理由,其合法
性,甚有疑義。
第一點:
上開判決提到「檢察官偵查中,如須實施搜索、扣押,依法必先取得法官核發之 搜索票
,否則,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緊急或急迫情況,其搜索 、扣押始告適法。」
由此可知,在偵查中檢察官想要搜索,只能聲請法官核發搜索票,不然就要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三十條或急迫情況,而在偵查中想要執行拘提,拘票是檢察官核發的,並非法官
,因此此判決未排除偵查中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執行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
之情形。
第二點:
判決又說「如容許司法警察(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對人的 強制處分)以實施搜索
、扣押(對物的強制處分),無異鼓勵「假拘提之 名而行搜索、扣押之實」,以規避法
院就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審查」是說只要一發現應拘提之人,就應立即停止搜索,最能進
行附帶搜索。而且搜索住宅時也不能超越拘提目的,在不可能發現被告之處所行搜索,譬
如在餅乾盒裡面搜索被告。
總之,實務上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之住宅執行拘提包含檢察官及法官所簽發之
拘票。
上面學說的見解根本就是學者關在象牙塔的搞笑,要拘提被告一定要知道被告可能在哪裡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77第1項第1款才會規定拘票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
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被告通常在那裡呢?不就是家裡嗎?不然就是在上班地點。如果偵察中警察為了拘提走到
被告家門口懷疑被告就在家裡,然後學說說不可以進去搜索喔,需要法官的拘票拉,這樣
警察又跑去法院聲請拘票,先不論法官會不會爆傻眼,偵查找我要拘票幹嘛?這樣不是等
於架空檢察官核發拘票的規定,每次拿著檢察官的拘票到被告家中都不能使用,找檢座請
票請心酸的喔。
知道這個學說完全不切實際,在實務上是個垃圾就行了。
https://www.facebook.com/winterrainwinterrainwinterrain
--
FB粉絲專頁:從零開始的律師生活
FB: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28661381013
Dcard卡稱:冬天的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1.71.1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7811426.A.1E7.html
※ 編輯: winterrain (39.11.71.112 臺灣), 04/08/2021 00:16:04
無正當理由傳喚不到,而非警察主動找檢察官聲請拘票。而且實務上對警察而言,抓到通
緝犯的分數遠大於拘提被告成功,所以常常發生被告怎麼拘都拘不到,一發布通緝隔天馬
上就抓到被告的情形。如果真的貫徹學說主張猜猜會發生什麼情形?
檢察官開拘票要警察把傳喚不到的被告抓來。
警察帶著拘票敲門:「被告在嗎?」
被告答:「我不在喔。」
警察(心想不可以拿著檢座的拘票進屋抓人):「好喔,掰。」
於是警察回復檢察官拘提無結果,讓檢察官發布通緝。警察才不會回去找法官開拘票或請
檢座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呢!有通緝分數可以賺,不賺是傻瓜。被告因為學說的關係直接變
成通緝犯,這樣有比較好嗎?
※ 編輯: winterrain (39.11.71.112 臺灣), 04/08/2021 09:27:31
※ 編輯: winterrain (39.11.71.112 臺灣), 04/08/2021 09:30:15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