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柯市長對現行聯開權益分配制度不了解?
或是對南港機廠案進度不了解?
又或者刻意用「美河市翻版」,來混淆市議會和外界?
在我任內、美河市案後,我就要求秘書長組專案小組,開始大幅修正已實施20年的捷運聯開案權益分配方式。
我要求捷運局在鑑價時,針對建物及土地,都分別需至少找三家估價公司參與,而且市府也擁有優先區位選擇權。
簡單來說,現在是:
接近完工時,進行土地、建築鑑價--談判--確定雙方分配比例--市府優先選區位。
建商如果想開售,就需要等市府先選好區位,這個設計一定程度降低建商買空賣空的「預售行為」。
而由於建商在開發時,已投入大量資金,通常迫切希望儘快對外開售,以回收資金;這麼一來,在權益分配比例和區位選擇,通常會對市府退讓。
環環相扣的制度修正,以保障市府權益。
而南港機廠聯開案,在我任內,都根本尚未核准其開工,更別說後端的權益比例修正,怎麼會扯到美河市翻版?
對於日勝生進行權益追討還沒有結果,不明白為什麼要突然先賠他們三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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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保證金函文 在 [請益] 有關退還履約保證金-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驗收合格且最後一期款項已報銷完成,
就代表整個契約已執行完成,也無待處理事項(否則不會支付最後一期款項),
接下來要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廠商,
請問是由甲方主動退還給乙方,
還是由乙方發函給甲方,並填具退還申請書的方式辦理?
我們單位是採用後者,
Google搜尋之後,大多數的機關、學校也是採用後者,
工程會的契約範本沒有針對這部份做具體規範,
我覺得應該由甲方主動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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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如下:
我目前有一個案子近期要請乙方發函辦理退還履約保證金事宜,
乙方是以「銀行連帶保證書」的型式做為履約保證金,
這份文件在契約履行完畢後,就失效。
乙方的窗口都以某國營公司客戶為例,
他說都沒去該國營公司拿回銀行連帶保證書,
因為那只是一張廢紙,拿回去也沒什麼用,
我聽他這樣講,
也覺得要乙方花一堆時間、人力準備一份函,只是用來拿回一張廢紙,何必呢?
我跟單位計劃部門某承辦人私下討論這個流程,
他說別家廠商也都是發函來辦理履約保證金退還手續,
為什麼就唯獨這家廠商有意見?
聽到這樣的講法,也沒什麼好說的,就繼續看別人耍官僚吧,
反正廠商覺得流程有改善的必要,就讓他們自己去找管道反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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