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無底洞?增灌區要謹慎
張炎銘/水利退休人員(台中市)
水情吃緊,桃竹苗部分灌區將停止供灌,農委會為此祭出史上最優惠補償,受創最重水稻田每公頃約補償十餘萬元。這次停灌,確實是「超前部署」。
依據水情燈號,目前僅桃竹苗中及新北、彰化部分地區黃燈,採第一階段夜間減壓供水的限水措施。顯然,決策者斟酌今年雨量及接下來半年枯水期,預測雨量又偏低,不敢賭一把,否則來個颱風,枯旱不就迎刃而解了?
停灌,水利署長說「這是痛苦、也是必要的決定」。雖每次用水緊張,就讓農業用水讓步,惹得農民不滿,但這是一種理性思考後的必然結果。農業用水量大,停灌後才有足夠水量而其損失還算比較小。只是這次停灌只省下約三千八百萬噸水,每噸水以自來水均價十元計算,也不過三億八千萬元,花費十多億元,除彰顯我國水價偏低,也顯示此次補償似乎太「從優」。
從民國八十九年災害防救法實施以來,此次不計,經濟部已有九年成立中央旱災災害應變中心,六次以停灌休耕、犧牲農業方式,讓全民共度旱災,而單單農業補償費用就超過一一○億元。記得以前也曾在稻作未全部成熟前停灌,當時是採「坪割補償」,計算停灌後稻作減產損失而做補償。
這次停灌相關補償辦法仍未公布,報載一點九萬公頃就補償十多億元,是以農家賺的百分之一〇五加生產成本計算,此方式確實較單純,也更有利於農民;但以台灣農民勤勞節儉的個性,停灌後會看著農田凋萎?還是領了補助後,千方百計再找水源?只要再撐個幾十天,就可收成,是否誘使農民鑿井或抽取附近河溪水源,或只是等待局部降雨,再賭一把。
農水署成立,主要目標與效益是要將原灌區外卅八萬公頃農地納入灌區內。先不說農委會與農水署面子,想想,若這是農水署的關鍵指標,則未來有多少農地,會因此而不適當納入灌區?而一旦納入灌區,豐水期或許供水無虞,但每逢枯水期,這種旱災損失,未來又會增加多少?
農水署除了加強管理、減少滲漏外等節流措施外,也該考慮如何在不增加地層下陷等環境劣化的開源措施,要「以供定需」、謹慎增加灌區,否則,增加灌區將會造成來年持續停灌休耕補償的無底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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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攜手合力修法 水井納管永免規費
昨天行政院賴院長親電告知,確定中央推行免納規費政策,由經濟部水利署修訂減免原「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規定之每口履勘費及登記費,造福全國農民,如此一來縣府日後縣庫將減輕此二子項費用的編列支付。
另權狀費因事權責由地方政府決定是否自行負擔,雲林縣政府將依舊每年編列此項經費,堅決推行雲林縣民水井登記永免規費的政策,此一中央與地方合力促成修法,實為農民福音!
水權規費問題紛擾雲林許久,但其中的緣由及整個過程變化,相信許多朋友仍不清楚,我想藉由此篇說明事件始末,也希望紛擾能隨著中央修法平息。
#雲林水井規費爭議始末
一、延緩地層下陷並照顧農民生計,地方配合中央推動既有水井「條件納管」取代「唯一填塞」。
為了延緩雲林彰化地區地層下陷,確保高鐵行駛安全,在民國102年以前,中央採取的政策是只要查獲違法水井便封井填塞,雲林是農業大縣,農業用水關乎農民生計,因此雲林縣政府不斷向中央請命,應該輔導既有水井合法登記,而不是阻斷水源、阻斷農民生路,並建議中央應以「條件納管」取代「唯一填塞」井。
終於,中央在民國104年12月18日完成修改地下水管制辦法17條之1(106年地下水管制版法修正全文後已無本條號),以及在105年9月13日完成修改水利法施行細則64條之1,正式賦予99年8月4日前既有水井合法化與免於填塞之依據,有了法源依據,縣政府也開始大力推動既有水井合法納管登記。
而且完成登記後可以獲得更加全面的保障,例如: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可以請領災害救助金、取得土地容許使用及養殖漁業登記證、重大公害補償對象及水井損壞可依法重鑿等諸多好處。
二、合法水井衍生行政規費,造成農民不諒解,對非灌排區農民亦不公平,縣政府決議永久停徵。
然而,水井合法納管後,每3年就必須收取行政規費,這項規費是根據水利法第90條所收取,早在國民黨執政時期就已行之有年,至少可追溯至民國50年代台灣省政府即要求地方政府收取這筆規費,不過水利法第90條並無明文收費標準,雖然經濟部在民國83年12月12日曾「公告」水權登記規費徵收標準,但「公告」不具「法規命令」之效力,直到民國90年10月24日經濟部才正式以行政命令訂定「水權登記收費標準」將收費標準明文化,可是多數農民過去鑿井均未合法登記,從來沒使用水權須繳交規費的認知,甚至誤以為是雲林縣政府刻意刁難農民,進而抗議此項納管政策。
當時縣政府也體會民眾對於徵收規費之為難,並依地下水管制辦法首次核准水權年限不得超過3年之規定,在民國106年4月24日決議至109年之階段,停徵農業用水井及家庭自用水井的規費。
但大家仍疑慮3年後會不會有變數,為了徹底解決爭議,且考量縣內農田水利設施系統未完備,灌溉區內農田免納水租,而灌排外區域農田,農民為保護農地,確保農業生產,不僅須自行花錢鑿井,還須繳納水井規費,造成農民重大負擔,對農民也顯不公平,縣府深入研討後,在民國106年12月7日決議,後續農用水井行政規費概估3.3億,將由縣府每年編列預算完全吸收,減輕農民負擔。
三、「水井規費將復徵」謠言四起,阻礙政策推動,造成農民恐慌。
原本爭議應該就此落幕,免繳水井規費政策完全係縣府基於照顧農民,所做的重大決策,決不會朝令夕改;可是近期卻遭張麗善立委拿來做成選舉的攻擊手段,明知3.3億元預算是逐年編列,仍誣指縣府編列當年度僅編列1.8億預算,其餘的是為了選後將進行收費,來造成農民恐慌,卻未見到張立委任何向中央要求修法的作為,只在地方放話卻在中央無話如此挾農民之痛逞自己之意的行為,實則令人於心不忍!這樣的惡意心態應當虛心檢討,向農民誠摯道歉!
四、嘉惠全台農民、杜絕謠言,地方、中央合力修改法規,永免水井規費。
為落實永不收費政策,同時也讓全台灣近260萬農友都能跟雲林縣農友一樣受惠,進一步徹底弭平謠言,民國107年5月10日縣府正式函請經濟部修訂「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8條規定,儘速修改法規,免繳水井規費,以減輕農民負擔,符合廣大辛勞農民朋友的需求。
終於,在民國107年7月19日,行政院賴院長政策裁示中央推動修法,指示由經濟部水利署修正免去「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規定之每口履勘費及登記費,落實照顧農民,全國農業水井永免水井規費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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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sdf159000 : 認真問一下水井規費到底是什麼? 07/30 09:10
認真回…
依據「水權登記收費標準」,「合法」水井的所有權人每三年須向政府繳納的費用,
簡稱水井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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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水井規費爭議始末
一、延緩地層下陷並照顧農民生計,地方配合中央推動既有水井「條件納管」取代「唯一
填塞」。
為了延緩雲林彰化地區地層下陷,確保高鐵行駛安全,在民國102年以前,中央採取的政
策是只要查獲違法水井便封井填塞,雲林是農業大縣,農業用水關乎農民生計,因此雲林
縣政府不斷向中央請命,應該輔導既有水井合法登記,而不是阻斷水源、阻斷農民生路,
並建議中央應以「條件納管」取代「唯一填塞」井。
終於,中央在民國104年12月18日完成修改地下水管制辦法17條之1(106年地下水管制版
法修正全文後已無本條號),以及在105年9月13日完成修改水利法施行細則64條之1,正
式賦予99年8月4日前既有水井合法化與免於填塞之依據,有了法源依據,縣政府也開始大
力推動既有水井合法納管登記。
而且完成登記後可以獲得更加全面的保障,例如: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符合有關法令規
定者可以請領災害救助金、取得土地容許使用及養殖漁業登記證、重大公害補償對象及水
井損壞可依法重鑿等諸多好處。
二、合法水井衍生行政規費,造成農民不諒解,對非灌排區農民亦不公平,縣政府決議永
久停徵。
然而,水井合法納管後,每3年就必須收取行政規費,這項規費是根據水利法第90條所收
取,早在國民黨執政時期就已行之有年,至少可追溯至民國50年代台灣省政府即要求地方
政府收取這筆規費,不過水利法第90條並無明文收費標準,雖然經濟部在民國83年12月12
日曾「公告」水權登記規費徵收標準,但「公告」不具「法規命令」之效力,直到民國90
年10月24日經濟部才正式以行政命令訂定「水權登記收費標準」將收費標準明文化,可是
多數農民過去鑿井均未合法登記,從來沒使用水權須繳交規費的認知,甚至誤以為是雲林
縣政府刻意刁難農民,進而抗議此項納管政策。
當時縣政府也體會民眾對於徵收規費之為難,並依地下水管制辦法首次核准水權年限不得
超過3年之規定,在民國106年4月24日決議至109年之階段,停徵農業用水井及家庭自用水
井的規費。
但大家仍疑慮3年後會不會有變數,為了徹底解決爭議,且考量縣內農田水利設施系統未
完備,灌溉區內農田免納水租,而灌排外區域農田,農民為保護農地,確保農業生產,不
僅須自行花錢鑿井,還須繳納水井規費,造成農民重大負擔,對農民也顯不公平,縣府深
入研討後,在民國106年12月7日決議,後續農用水井行政規費概估3.3億,將由縣府每年
編列預算完全吸收,減輕農民負擔。
三、「水井規費將復徵」謠言四起,阻礙政策推動,造成農民恐慌。
原本爭議應該就此落幕,免繳水井規費政策完全係縣府基於照顧農民,所做的重大決策,
決不會朝令夕改;可是近期卻遭張麗善立委拿來做成選舉的攻擊手段,明知3.3億元預算
是逐年編列,仍誣指縣府編列當年度僅編列1.8億預算,其餘的是為了選後將進行收費,
來造成農民恐慌,卻未見到張立委任何向中央要求修法的作為,只在地方放話卻在中央無
話如此挾農民之痛逞自己之意的行為,實則令人於心不忍!這樣的惡意心態應當虛心檢討
,向農民誠摯道歉!
四、嘉惠全台農民、杜絕謠言,地方、中央合力修改法規,永免水井規費。
為落實永不收費政策,同時也讓全台灣近260萬農友都能跟雲林縣農友一樣受惠,進一步
徹底弭平謠言,民國107年5月10日縣府正式函請經濟部修訂「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8條
規定,儘速修改法規,免繳水井規費,以減輕農民負擔,符合廣大辛勞農民朋友的需求。
終於,在民國107年7月19日,行政院賴院長政策裁示中央推動修法,指示由經濟部水利署
修正免去「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規定之每口履勘費及登記費,落實照顧農民,全國農業水
井永免水井規費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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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節錄自李進勇 2018.07.20 臉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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