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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87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審判權歸屬案】
(一)解釋爭點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二)解釋文: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三)學說與實務見解
1、採委託行使公權力:台灣銀行之法律地位乃受國防部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法律地位,台灣銀行與退伍軍人存戶為行政契約關係。
(1)臺灣銀行及其各地分行,係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就優惠存款之辦理與優惠存款戶簽訂契約,並按月給付利息,核其性質,屬就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設定、變更或廢止所訂立之契約,核屬行政契約,並非私法契約。
(2)亦即,優惠存款戶與承作存款的臺灣銀行訂定的契約,為間接基於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辦法而簽訂的公法契約。從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及參加人上開期間之退伍金優惠存款利息,核屬原告與被告銀行間就上開公法行政契約所生之爭議。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循行政訴訟程序以資解決。
2、採台灣銀行並非公權力受託人,並不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台灣銀行與退伍軍人之間係民法消費寄託及消費借貸契約。
(1)臺灣銀行宜蘭分行係受國防部委託辦理退伍軍人退伍金優惠存款定存,僅立於受理存款機關地位,配合行政機關政策辦理優惠存款之儲存,對於優惠存款並無核定權,無涉公權力之行使,其簽訂存款契約之目的僅在辦理優惠存款之儲存,性質屬民法上之消費寄託與消費借貸契約之範疇,並非行政契約,應屬私法上契約之法律關係,本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2)因此,台灣銀行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不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其與退伍軍人之利息給付約定之契約應為私法關係。
(四)大法官第787號解釋理由
1、我國目前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審判權之劃分,應由立法機關通盤衡酌爭議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諸如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相關程序規定、及時有效之權利保護等)決定之。法律未有規定者,應依爭議之性質並考量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定其救濟途徑。亦即,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釋字第695號、第758號、第759號、第772號及第773號解釋參照)。
2、本件爭議係因原告以臺灣銀行宜蘭分行為被告,依其及參加人分別與臺灣銀行所簽訂「臺灣銀行優惠儲蓄綜合存款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請求被告給付其特定期間之退伍金優存利息所生,涉及原告及參加人對被告之優存利息給付請求權,以及被告給付義務存否之訴訟爭議。此一訴訟爭議之法律屬性,應依兩造之法律地位、原告據以主張之給付請求權基礎之屬性而定。
3、被告為臺灣銀行之分支機構,而臺灣銀行性質為私法人,非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定義之行政機關,除有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公權力委託其行使外,即無從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及第16條參照)。臺灣銀行固基於其與國防部之約定,辦理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與利息之給付事宜。惟其內容不外涉及優存戶開戶存款後,雙方之存款、利息計算與給付等,與公權力之行使無關。且國防部亦未另行將其法定權限之一部委託行使,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公權力委託行使之情形,從而臺灣銀行並不因辦理給付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而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
4、是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所訂立之優存契約,性質上應屬私法契約。準此,本件因系爭優存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存利息爭議,屬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宜蘭地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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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鳳和 給總統的一封信
【聰明買保險】、【平民保險王】、【汽車事故,保險,理賠,維修,訴訟處理……】 3書作者
四大建言,希冀改善保險大環境
總統:
您好,其實在寫這封信之前,我內心掙扎了很久,我不曉得這封信會不會被您的幕僚給刪掉,我不曉得這封信寫了之後會給您造成多大的困擾,但是我知道,就算沒有辦法送達到您的手中,我還是想把我心裡的話講出來。
很高興行政院最近終於準備考慮到實施所謂「微型保險」,其實微型保險這個名詞太專業了,很多人聽不懂,如果容許我建議的話,可不可以改個名字,叫作「平民保險」。
我相信您也知道,真正的有錢人根本不需要保險,反而是愈貧窮的人愈需要保險,因為他的人生不容許有任何的風險。可是目前所有的保險公司推出的保險商品,幾乎每種保單都要動輒上萬元的保險費,這對一般的平民家庭來講,是筆不小的負擔。
而其實保險公司都是業績掛帥,也都要衝營業額、希望股票上市、講求獲利的公司。但目前保險界販售的幾乎都是高保費低保障的產品,讓原本保險有穩定社會的功能,也大打折扣,反而成為金融風暴另外一個始作俑者。
所以,我想提出幾點誠心的建議,希望政府機關要注意到保險這個潛在的大問題:
第一、讓我們保險界的商品回歸到「純保險」
通常,我們存款找銀行,投資會找投資公司,這很清楚,最好不要讓二者混為一談,讓保戶搞不清楚怎麼向保險公司買了保險商品,最後變成以投資為主,怎麼向保險公司買了商品,最後變成是在儲蓄?
一旦他們發生需要理賠的時候,沒想到所領到的保險金這麼少,跟我們當時想要買保險的基本想法南轅北轍,當然,我也知道,如果規定保險界只賣純保障型、或純消耗型,他們的業績絕對會大幅下滑,也會引起保險業極大的反彈。
我也知道政府最近在推行微型保險,出發點是好的,但我相信一定會受到很多金融團體的壓力,最後能否繼續推行下去,就要看您有沒有堅定的意志。
第二、保險的佣金應平準化
長年期的保險(就是繳費二十年終身或繳費十年終身這種的商品),或是所謂投資型的商品,它的佣金應該要平準化,不能再讓保險界第一年的佣金超高,接下來的幾年變成超低甚至一毛錢都沒有,這會形成很多業務員在想盡辦法讓保戶簽下簽了第一年的合約之後,第二年、第三年,甚至於這一輩子都不再去服務了,造成市面上一大堆孤兒保單。
如果,能將獎金、佣金平均分配二十年,接手的業務員也能拿到服務的佣金,對所有的保戶朋友們絕對是好事一件,可是為什麼這項制度我提倡了這麼多年,還只是一句空話,沒有辦法實施?
我以外勞仲介為例子,在三、四年以前外勞仲介的服務費也是在第一次外勞入台的時候一次領取好幾萬元,可是就產生一些問題,業務員離職、拿了錢就跑了,以致於外勞服務的作業和內容大打折扣,所以勞委會才修訂辦法,規定外勞的服務費(也就是佣金或獎金),要分三年按月平均領取。
其實這一項重大的改革,當時確實造成了外勞仲介公司的收入在短時間內大幅下降,但長久下來,確實對於安定國內的雇主和外勞的心情有很大的作用。保險界為什麼不能比照外勞仲介業的做法?
早期我們在銷售保險時,獎金動輒高達6成、7成甚至8成,早期的投資型保單也是一樣 ,現在雖然有下降的趨勢,但降得還不夠,我認為一定要把佣金做合理的分配,萬一有新接手的業務人員也能盡心盡力的去服務客戶,為什麼?因為他有獎金可以領,當然會用心服務。
我知道這項措施一旦實施,短期之內對保險公司會造成不小的衝擊,但是以長遠的眼光來看,不僅對保險公司服務的品質會大大的提升,保戶對保險的印象,也會獲得很大的改善,所以保險業務獎金一定要平準化。
第三、保險局官員要將心比心,幫保戶爭取權益
目前政府負責掌管保險公司的主管機關是保險局,有一次我帶一些受騙的保戶去保險局跟保險公司、經紀人公司開協調會,當時有位保戶在保險局裡哭訴,一年被騙要繳1千2百萬的保險費,但他不是一個有錢人,這些錢幾乎是向親朋好友借調,也許大部分的人會認為,他當時何必要貪心,沒有貪念產生,就不會被騙了。但您是否想過,台灣有多少人對保險是抱持著負面的觀感,有多少人對保險真正了解?就算擁有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對保險商品仍是一知半解。既然這是普遍的現象,政府是不是應該負起教育、宣導的責任,讓一般的大眾能了解保險的重要和其真正的意涵,不要把保險變得如此複雜,連政府官員都搞不清楚,何況是一般的平民老百姓,當然更搞不清楚。
當時,我在金管會保險局陪同這一群受害的保戶進去開協調會時,因為很多的保戶除了會哭訴和抱怨,陳述時掌握不到重點,但當我一針見血的把問題指向核心,讓保險局的官員承受不了,當場卻把我請出會場,因為我不是當事人,他們認為我沒有權利可以參與協調。
總統先生,我是來幫保戶們解決問題的,我手中明明握有當事人的授權書,保險局的官員為什麼如此蠻橫無理將我趕出會場?我講的都是法令的規定、保險的遊戲規則,為什麼官員們不願意聽聽真理?
我相信如果每一個政府的官員都能夠將心比心,把受害老百姓的痛苦當成是自己的痛苦的話,有很多事情就可以解決處理。
上述的這個保險事件,是因為某家知名的保險經紀公司,用不實的、違反規定的話術去誘使保戶購買保險商品。據我所知,金管會所收到的類似案例已有好幾百件,官員在處理態度問題時不是慢半拍,就是不理不睬,總統先生您可以去了解一下,到金管會去申訴這家公司不實銷售的案件到底有多少,為什麼到現在還處理不好?為什麼讓無辜的平民百姓無端受苦?如果能第一時間就能有效處理的話,事情不會演變到如此嚴重。
保險商品基本上都是可以幫助別人、救人的,如果今天保險商品被一些不好的營業人員變相亂賣,所造成的社會負擔是非常龐大的,早期的鴻源事件、龍祥事件不就是如此?現在的雷曼兄弟、連動債也是同樣的模式。
保險公司披著一層合法的商品,但是用不實的手段來銷售,雖然它的過程是合法的,但是手段有爭議,造成投資大眾、保戶重大的損失,除了保戶自己要負責任外,政府官員、業者也逃避不了。但政府官員可能原先不理又不睬,最後稍微祭出一點罰則,輕輕罰了保險公司幾萬塊錢,這是非常不公平的對價關係,而該公司仍繼續營業,雖然是有所收斂,但保險官員的不理性和傲慢,是為政府做了最壞的示範。
第四、規定保險局官員退休之後,不能任職於保險公司
目前多家金融公司的總經理、董事長,部分是由原來任職於政府主管部門的官員退休轉任,我認為這個問題可大可小。
我沒有待過政府的文官體制,但是我曾經是一個職業軍人。職業軍人非常重視倫理觀念,只要是學長所說的就是真理、就是對的,當然這有它的好處也有它的壞處。如果保險局的高階官員,在離職或退休後再轉任民間的保險公司,他如果是一個有心人,之前所培養的勢力、人際關係,他的舊幕僚、舊部屬對他現在任職的保險公司多少會特別手下留情,甚至出現利益輸送的現象?即使接獲不少申訴案例,官員是不是也投鼠忌器,不敢秉公處理呢?
以上四點,就是我想寫給總統的保險建言。我的知識程度或許不夠成熟,但這真的是從事保險業十多年以來的衷心地建議,希望總統先生能了解,所有平民百姓在保險方面的真正需求,謝謝您百忙當中能夠看我這一篇小小的心聲。
小老百姓 劉鳳和 敬上
軍人儲蓄規定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一個台灣兩個老人世界
作者: 林修正(中州科技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副教授)
看到紛紛擾擾的年改、反年改爭執,我覺得必須替那些沉默的勞工,講些心中的話。
很多人反映,照目前年金版本,同樣工作幾十年,勞工退休金的天花板也只有兩萬多,甚至不到兩萬;軍公教的年改地板價三萬二一六○元,勞保退休俸的天花板比軍公教的地板遠遠不如。這是兩個不一樣的老人世界,這是兩個國家!
很多上媒體替軍公教高額退休俸解釋的理由,都是錯誤的。一,公教難考;二,軍人保家衛國;三,警察、消防是危險工作等,所以要享有高額退休俸,這些都不成立。
首先,「難考、水準高」只說明進入職場的困難度高,一旦退出職場,「難考、水準高」所據以為高薪的理由就消失。這當然與他的退休俸無關。更進一步說,薪水跟生產力有關,跟「難考、水準高」無關。哪一個產業是因「很難考」、「員工水準高」,就定有高產值,可以給員工高的薪水?經濟學無此理論,實際上也沒有這樣的產業。連薪水都不是這樣給,那退休俸更不用說。我們可以接受公教因高生產力而得到較多薪水,但既然退出職場,以往在職場的高低生產力都歸於零,為何據此要出現不一樣的退休俸?
其次,維持尊嚴的退休生活?退休俸是要保持退休的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至於尊嚴、旅遊等,那是要靠平時的儲蓄、投資。這不是很基本的道理嗎?為何自稱高水準的軍公教不懂?
第三,訴諸「危險、辛苦,無法正常與家人團聚」的理由,都可在一般職業中,找到對應的產業。保全之於警察、海員、空服員之於軍人,派駐海外人員等都是。這些在服勤時都已經考量,並將這些危險、困難,以加給方式給予相對多的薪水。退休時再要求高退休俸是一勞兩酬。更且,退休後,危險也消失,保全與警消的生產力都歸於零,保全卻應該領比警察少的退休俸?
第四,有人說軍公教是台灣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力量,沒有軍公教,就沒有今天的台灣經濟與國防。這不對。除公營企業外,軍公教都屬於消費性(如軍隊、警察)、間接性生產服務業(如教師,有助於增加生產,卻是間接影響,不是直接投入)。只有勞工才是直接投入生產、經濟活動,對經濟最有貢獻。將勞工為台灣經濟耗盡心力的功勞,強力佔為己有,這是非常不公道的說法。至於台灣的國防,那些到中國朝拜又反年金的退將,根本沒有資格講。
第五,公保、勞保都是政府設計的保險退休機制,為何同樣繳稅,軍公教保險的錢不夠,可以拿稅金去補助?為何投入公保得到的退休報償那麼高?「教師一個月繳五千,退休每月領六萬」,勞保就不能?若說是每月繳的錢不一樣所致,實際上勞工也願意繳這麼多錢,只是企業老闆不這樣。這是多年來,大家都知道的事實,為何政府失職不去追查。
至於十八%,更是騙人的理由。退休金本來就要按期按年度提撥,一般企業都這樣規定,怎麼政府不這麼做呢?若真的財政困難,難道不能發行公債,籌集資金處理?當利率下降時,為何不廢止十八%這個行政命令,直接將退休金給軍公教退休人員?
勞工少有發聲通路,較不清楚國家運作原理,讓這些軍公教人員享有太久的利益了。現在要砍他一點,竟有人強調他囊括所有經濟成長、國防成績攬為己功。實在非常過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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