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5期
📌月旦系列雜誌,學生 #專屬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本期裁判時報公法欄位部分,#劉宗德 教授針對高等行政法院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連續處罰之最新判決,援引豐富之本國與外國文獻,詳細評析行政處分連續處罰時第一次處分之拘束力範圍難題,亦即法院是否須受第一次裁罰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所拘束之重要實務問題。
民商法欄位部分,#葉新民 教授針對物之所有人受不法侵害致無法使用其物,惟受損期間客觀上並無使用需要時,是否仍得請求賠償物之抽象使用利益損害之難題,撰文評析最高法院判決;#姚志明 教授以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援引豐富德國文獻再訪附隨義務之內涵範圍及違反效果,釐清此一在我國重大民事實務之爭論難題。#吳從周 教授則從法學方法論角度觀察程序法,撰文探討客觀訴之合併中一訴訟標的專屬管轄之管轄權決定,暨違反專屬管轄時最高法院之處理方式。
刑法部分,#許絲捷 教授則以最高法院實例參考比較法之豐富文獻,分析刑法第339條第1、2項規定之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在德日繼受之不同特徵上如何區分適用於我國之難題。#張天一 教授則檢視最新賭博罪之修正草案,深入檢討新型賭博行為在法律適用上之困難與未來方向。
在其他欄位,#林臻嫻 法官的「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馬新國 教授的「從商業案例中略談公司的刑事合規」,對實務運作均具啟發作用。此外,「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 檢察官的法律小品「我要的是一個真誠的道歉」,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精彩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10
《裁判時報》
ℹ論連續處罰中先前裁罰處分拘束力之合憲性與合法性——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5號判決為楔/劉宗德 教授
ℹ因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而生賠償責任的法律效果──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38號民事判決/葉新民 教授
ℹ附隨義務之違反──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36號民事判決/姚志明 教授
ℹ客觀訴之合併中一訴訟標的專屬管轄之管轄權決定──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吳從周 教授
ℹ取財、得利差很多?——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刑事判決/許絲捷 教授
ℹ對賭博罪修正草案之檢視與評析──兼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刑事判決/張天一 教授
【司律評台】
👩⚖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效力/林臻嫻 法官
【司法論壇】
✒從商業案例中略談公司的刑事合規/馬新國 教授
【實務法學】
🔳刑法競合論首須判斷行為屬行為單數或行為複數(109台上3437)/#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法苑、法觀】
🔳我要的是一個真誠的道歉/#施慶堂 檢察官
📚開學季,購書季,團購85折:http://www.angle.com.tw/event/schoo
📕 訂閱#月旦雜誌,實體講座免費參加:http://qr.angle.tw/gyj
👨🏫#月旦講座, #增進職能實力👉http://qr.angle.tw/9tb
🏫【月旦精粹之選】▪網羅 #修法重點論述👉http://qr.angle.tw/ki0
📖#月旦知識庫 優惠方案👉http://qr.angle.tw/bpn
#政府採購法、#家事實務爭議、#鑑定制度、#家族企業傳承
【#3月新書推薦】
👉http://qr.angle.tw/w75
【#2月新書推薦】
👉http://qr.angle.tw/dkh
賭博罪構成要件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在最新影片中有提到買賣盲包可能會涉及「賭博罪」的相關規定,有不少網友私下詢問瑩真律師到底怎樣才算賭博呢?那政府販售的「彩券」算不算賭博?
別急別急,今天這篇法普文章就來告訴大家什麼是賭博罪~
📍Q1:什麼是賭博罪?
刑法第266條有提到:「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也是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地方 進行賭博財物,就可能該當賭博罪的構成要件,實務上也不少案例是在私人住宅經營賭博行為,那私人住宅難道也是公共場所?其實,通常會以私人住宅做為賭博行為的場所,都是長期供「不特定之人」出入,也就是長期讓來自四方八海的賭客進出私人住宅進行賭博行為,這就喪失了住宅原本的意義,反而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沒有兩樣,所以也有可能構成賭博罪及相關規定喔!
📍Q2:也許有人會問,過年在家跟親朋好友小賭一下也會構成賭博罪嗎?
依照刑法第266條賭博罪的但書規定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實務上認為「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指的是這類型的賭博目的並非在博取財物,而只是暫時以達到娛樂目的,比如小瑩對小真說:我們來比賽誰最早寫完回家作業,輸的人要幫對方買明天的早餐!😜😜
所以僅為了暫時娛樂而以某樣東西做為賭注,並不像上個例子是長期讓賭客進出住宅賭博,就不構成本罪囉!
📍Q3:在影片的留言區,也有網友問為何政府能夠經營具有賭博性質的彩券?
依照「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為健全公益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之監督,以增進社會福利,特制定本條例。」所以政府舉辦彩券是結合了公益性質,才有其正當性,比方說台灣彩券機構會將盈餘分配給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國民年金、健康保險等等支出;台灣運動彩券會將其盈餘分配給國家運動發展基金等,可以說是全民都受惠,所以才會說是「公益彩券」!
而且政府舉辦的彩券其成本、賠率都較低,防止人民過度仰賴賭博活動而造成其身心靈的損害,畢竟人類對於「賭」來說是一種天性,但也不能因為是天性就一昧的賭,能夠「見好就收」才是上策!
還沒看影片的朋友,網址在留言區喔!
賭博罪構成要件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判決之外】
最高法院雖然認定線上賭博不構成公然賭博罪,但這次並沒有針對線上經營賭場這個部分做出認定。
如果法務部或者是最高檢察署,能順著最高法院這次的判決,作出明確的函釋,對於相關資訊產業法令遵循會有相當的幫助。
之前就有外商資訊服務業者,在臺灣針對網路博奕事業提供資訊技術支援服務,結果被檢警依刑法第268條「意圖盈利聚眾賭博罪」加以偵辦,相關外資紛紛撤資離開臺灣。
【司法新訊】
最高法院針對 #網路賭博行為,認定如限於經設定密碼帳號之使用者,即 #不構成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
但是,最高法院並不排除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賭博行為行政罰鍰責任的可能性(9000元以下罰鍰)。
Taiwan's Supreme Court held that online gambling, if limited to registered users, does not constitute the offense of "Gambling in Public" under Art. 266(1) of the Criminal Code. However, the Supreme Court did not rule out the possibility that online gambling may constitute the "Gambling Behavior" under Art. 84 of the Social Order Maintenance Act, under which a fine of NT$9,000 or less may apply.
-----
本件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惟如合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之要件,則依該法予以處罰。對此因科技之精進新興賭博之行為,如認其可責性不亞於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於刑事政策上認有依刑法處罰之必要,應循立法途徑修法明定,以杜爭議,並符罪刑法定之原則。
賭博罪構成要件 在 ️ 最高法院109年台非字第44號刑事判決刑法第266條第1項 ... 的推薦與評價
原判決認被告所為與刑法第266條第1 項前段賭博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撤銷第一審之無罪判決,改判仍諭知被告無罪,依上說明,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