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止爭議時,可以更快地釐清究竟是屬於哪一種態樣,才能進一步檢視是否有符合法定的要件。
實務上,當老闆想要合法地請員工走人時,大致上還是以「資遣」與「開除」這兩種情況最為常見,因此以下我們就針對這兩類情形所要注意的事項,概略地跟大家說明囉🙂🙂🙂
🐟資遣(經濟性解僱)
當企業因為遇到經營上的困難,再繼續聘用員工顯然有所困難,或是所聘僱的員工確實無法勝任約定的工作內容時,便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這就是我們常聽到「資遣」員工的依據。
但事實上,要資遣員工並沒這麼簡單,很多企業在資遣員工時往往沒有妥善協商或是符合部分法令規範,很容易在事後與員工發生爭議而面對到主管機關的檢查或與員工對簿公堂時,就產生無法預期的法律風險了。以下我們簡單說明一下合法資遣員工的各個程序供讀者們參考:
❶確認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基本上雇主只能在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情況才能資遣員工,並且也應有充分的相關證明以佐證確實有法條列舉的狀況。相對地,如果並沒有符合法定事由便要遣散員工,事後員工便可主張雇主的行為屬於違法解僱而要求「恢復僱傭關係」(可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甚至可因此要求至確定判決以前期間的薪資,對雇主來說可能這筆金額可能就會遠高過資遣費了(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老闆開除員工後,還要繼續付薪資?」一文)
❷依照年資預告資遣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照年資提前預告以讓員工有所準備找到下一份工作, 如果事先預告的話,與法定標準不足的部分則應計算預告工資。
❸辦理資遣通報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事業單位資遣員工時應在員工離職10天前列冊通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局)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站或就服處),否則就會面臨相關的罰則。
❹依法計算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最快的方式就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資遣費試算表」系統,只要輸入各項條件很快就能概算出資遣費的金額了。
❺折算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
其實無論員工是否是被資遣,只要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就應依照其最近一個月的薪資換算成日薪後,再乘以員工未休畢的特休天數作為未休工資。
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
依法來說開立這兩種這證明主要是讓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以及找下一份工作時作為工作經歷證明之用,特別是服務證明書,如果拒絕開立的話也是會有罰則的喔😅
🐟開除(懲戒性解僱)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若今天勞工在履行勞動契約的過程中有列舉的行為時,雇主便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且在此情況下也不必另外給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由於依照此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是對員工最為嚴重的處分,並且也會剝奪了員工的工作權,因此當勞資雙方因為這類情形而有契約終止爭議而進入到訴訟程序時,法院可能也會以較為嚴格的角度來檢視雇主是否有充分的證據開除員工。
實務上常以此規定開除員工的情況,除了符合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這種最為明確的情形外,應該就以主張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較為多見。
然而,要以上述條款開除員工,除了要有事前約定好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其中應有懲戒相關條款外,雇主還應舉證員工有哪些行為符合「情節重大」的情狀,而且還必須考量勞工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再進一步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的程度(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94號⺠事判決)。
簡單來說,其實資方要開除員工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容易,如果沒有注意到上述的說明,勞方同樣可能在契約終止後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以主張雇主為違法解僱。
以上就是關於雇主如何合法解僱員工的一點小分享,如果有興趣瞭解更多內容的讀者,我們先前在部落格有寫過蠻多篇相關的文章,都可以再去看看。希望大家會喜歡我們今天的分享,如果對如何合法離職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員工如何合法離職」的貼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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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天數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本篇文章中,有勞動部給我們關於「預告工資」計算方式的解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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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勞工遇到公司無預警倒閉或發生特定情況而要被資遣時,應該都會對未來的職涯或家庭生計感到惶恐吧😥因此依照現行的勞動法令規定,雇主在資遣勞工時除了要具備法定事由,也應該在10天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資遣通報,讓政府知道有哪些勞工將要面臨到失業的狀況而可以即時提供就業輔導或職業訓練等協助,但對勞方本身來說,還有什麼在經濟上能有緩衝空間的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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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們在熱門的文章「漂亮轉身吧!一定要知道的資遣流程!」中所提到的,雇主應該要依照勞工的年資提前告知將有資遣的情況,讓他們可以在這段接獲資遣訊息的期間內,能做好提早找到下一份工作的準備,這也就是勞基法第16條所規範的「預告期間」與「謀職假」的意義。當雇主沒有依照員工的年資提前預告,或預告的天數沒有達到法定標準時,便應該要另外給付「預告工資」,以作為沒有提前告知員工有資遣情況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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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邊所說的「預告工資」究竟該如何計算呢?不說了,趕快去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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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天數 在 勞基法 vs 薪資計算 vs Excel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客戶常問, 資遣通報日期與預告期間計算方法分別為何?
往往對最後需資遣通報的日期與
需預告員工的日期或離職日、退保日不知如何計算?
甚至因計算錯誤而被主管機關罰三萬元。
有簡單的計算方式說明嗎??
簡單說明如下:
舉例說明:
某員工工作滿6個月,雇主預定在107年9月11日(即員工在職最後日)資遣該員工。
1.預告日期:
預告日:8/31日 預告日+(預告天數+1)日=離職日(最後工作日)
預告期間:9/1日~9/10日 (預告天數10天)
離職日(最後工作日):8/31日+(預告天數+1)日=8/31日+(10+1)日=9/11日
離職日-(預告天數+1)日=預告日 9/11日-(10+1)日=8/31日
2.資遣通報日:
離職日:9/11日
離職生效日:9/12日 (算法1.離職生效日9/12為第一日往前算10日,9/3日為最後通報日)
最後通報日:9/3日 (算法2.離職日9/11 減 8日=9/3)
如需了解詳細說明與函釋 , 請連結下列網址說明
https://www.gisin.com.tw/blog/6084474
資遣通報天數 在 勞動臺北- Q:資遣通報的期日要如何計算呢?...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A: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資遣通報期日之計算,是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 舉例說明:員工任職最後一天為108年11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