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助陣醫學、防疫,個人隱私難兩全?
2021/06/09 研之有物
規範不完備是臺灣個資保護的一大隱憂,《個資法》問世遠早於 AI 時代、去識別化定義不清、缺乏獨立專責監管機構,都是當前課題。
評論
本篇來自合作媒體研之有物,作者周玉文、黃曉君,INSIDE 經授權轉載。
AI 醫療、科技防疫的人權爭議
健康大數據、人工智慧(AI)已經成為醫療研發的新聖杯,新冠肺炎(COVID-19)更將 AI 技術推上防疫舞臺,各國紛紛串聯大數據監控足跡或採用電子圍籬。但當科技防疫介入公衛醫療,我們是否在不知不覺中讓渡了個人隱私?
中研院歐美研究所副研究員何之行認為,規範不完備是臺灣個資保護的一大隱憂,《個資法》問世遠早於 AI 時代、去識別化定義不清、缺乏獨立專責監管機構,都是當前課題。
「天網」恢恢,公衛醫療的新利器
自 2020 年新冠疫情大爆發,全世界為了因應危機展開大規模協作,從即時統計看板、預測病毒蛋白質結構、電子監控等,大數據與 AI 技術不約而同派上用場。但當數位科技介入公共衛生與醫療健康體系,也引發人權隱私的兩難爭議。
2020 年的最後一夜,臺灣再次出現本土案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警告,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的民眾,都不應參加大型跨年活動。而且,千萬別心存僥倖,因為「天網」恢恢,「我們能找得到您」!有天網之稱的電子圍籬 2.0 出手,許多人拍手叫好,但也挑起國家進行隱私監控的敏感神經。
隱私爭議不只在防疫戰場,另一個例子是近年正夯的精準醫療。2021 年 1 月,《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發布亞太區「個人化精準醫療發展指標」(Personalised-health-index)。臺灣勇奪亞軍,主要歸功於健全的健保、癌症資料庫及尖端資訊科技。
國際按讚,國內反應卻很兩極。早前曾有人質疑「個人生物資料」的隱私保障,擔憂是否會成為藥廠大數據;但另一方面,部分醫療研究者卻埋怨《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很嚴、很卡,大大阻擋了醫學研發。為何國內反應如此分歧?
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何之行認為,原因之一是,
《個資法》早在 2012 年就實施,跑在 AI 時代之前,若僅僅仰賴現行規範,對於新興科技的因應恐怕不合時宜。
健保資料庫爭議:誰能再利用我們的病歷資料?
來看看曾喧騰一時的「健保資料庫訴訟案」。
2012 年,臺灣人權促進會與民間團體提出行政訴訟,質疑政府沒有取得人民同意、缺少法律授權,逕自將健保資料提供給醫療研究單位。這意味,一般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病例被加值運用,侵害了資訊自主權。案件雖在 2017 年敗訴,但已進入大法官釋憲。
民間團體批評,根據《個資法》,如果是原始蒐集目的之外的再利用,應該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健保資料原初蒐集是為了稽核保費,並非是提供醫學研究。
但支持者則認為,健保資料庫是珍貴的健康大數據,若能串接提供學術與醫療研究,更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如果過往的數據資料都必須重新尋求全國人民再同意,相關研發恐怕得被迫踩剎車。
種種爭議,讓醫學研究和資訊隱私之間的紅線,顯得模糊而舉棋不定。何之行指出,「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權衡拉鋸,不僅是長久以來政治哲學家所關心的課題,也反映了現代公共衛生倫理思辨的核心。
我們有權拒絕提供資料給醫療研究嗎?當精準醫療的腳步飛也似向前奔去,我們要如何推進醫學科技,又不棄守個人的隱私權利呢?
「精準醫療」與「精準健康」是近年醫學發展的重要趨勢,透過健康大數據來評估個人健康狀況,對症下藥。但健康資料涉及個人隱私,如何兼顧隱私與自主權,成為另一重要議題。
去識別化爭點:個資應該「馬賽克」到什麼程度?
何之行認為,「健保資料庫爭議」短期可以從幾項原則著手,確立資料使用標準,包括:允許退出權(opt-out)、定義去識別化(de-identification)。
「去識別化」是一道安全防護措施。簡單來說:讓資料不會連結、辨識出背後真正的那個人。何之行特別分享 Google 旗下人工智慧研發公司 DeepMind 的慘痛教訓。
2017 年,DeepMind 與英國皇家醫院(Royal Free)的協定曝光,DeepMind 從後者取得 160 萬筆病歷資料,用來研發診斷急性腎衰竭的健康 APP。聽來立意良善的計畫,卻引發軒然大波。原因是,資料分享不僅未取得病患同意,也完全沒有將資料去識別化,每個人的病史、用藥、就醫隱私全被看光光!這起爭議無疑是一大教訓,重創英國社會對於開放資料的信任。
回到臺灣脈絡。去識別化指的是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個資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特定個人。但要達到什麼樣的隱匿保護程度,才算是無從識別特定個人?
何之行指出,個資法中的定義不甚清楚,混用匿名化(anonymous)、假名化(pseudonymised)、去連結(delink)等規範程度不一的概念。臺灣也沒有明確定義去識別化標準,成為爭點。
現行法令留下了模糊空間,那麼他山之石是否能提供參考?
以美國《健康照護可攜法案》(HIPAA)為例,法案訂出了去除 18 項個人識別碼,作為去識別化的基準;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則直接說明,假名化的個資仍然是個人資料。
退出權:保留人民 say NO 的權利
另一個消解爭議的方向是:允許退出權,讓個人保有退出資料庫的權利。即使健保資料並沒有取得民眾事前(opt-in)的同意,但仍可以提供事後的退出選項,民眾便有機會決定,是否提供健康資料做學術研究或商業運用。
何之行再舉英國國民健保署 NHS 做法為例:英國民眾有兩階段選擇退出中央資料庫 (NHS Digital)的機會,一是在一開始就拒絕家庭醫師將自己的醫病資料上傳到 NHS Digital,二是資料上傳後,仍然可以在資料分享給第三方使用時說不。畢竟有人願意為公益、學術目的提供個人健康數據,對商業用途敬謝不敏;也有人覺得只要無法辨識個人即可。
近年,英國政府很努力和大眾溝通,希望民眾認知到資料分享的共善,也說明退出所帶來的社會成本,鼓勵人們留在資料庫內,享受精準醫療帶給個人的好處。可以看到英國政府藉由公眾溝通,努力建立社會信任。
參照英國經驗,目前選擇退出的比率約為 2.6%。保留民眾某種程度的退出權,但善盡公眾溝通,應是平衡集體利益與個人隱私的一種做法。
歐盟 GDPR 個資保護的四大原則
健保資料庫只是案例之一,當 AI 成為大數據浪潮下的加速器,最周全之策仍然是針對 AI 時代的資料運用另立規範。 歐盟 2018 年實施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簡稱 GDPR),便是大數據 AI 時代個資保護的重要指標。
因應 AI、大數據時代的變化,歐盟在 2016 年通過 GDPR,2018 年正式上路,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個資保護法」。包括行動裝置 ID、宗教、生物特徵、性傾向都列入被保護的個人資料範疇。
歐盟在法令制定階段已將 AI 運用納入考量,設定出個資保護四大原則:目的特定原則、資料最小化、透明性與課責性原則。
其中,「目的特定」與「資料最小化」都是要求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應在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也就是只提供「絕對必要」的資料。
然而,這與大數據運用需仰賴大量資料的特質,明顯衝突!
大數據分析的過程,往往會大幅、甚至沒有「特定目的」的廣蒐資料;資料分析後的應用範圍,也可能超出原本設定的目標。因此,如何具體界定「特定目的」以及後續利用的「兼容性判斷」,便相當重要。這也突顯出「透明性」原則強調的自我揭露(self-disclosure)義務。當蒐集方成為主要的資料控制者,就有義務更進一步解釋那些仰賴純粹自動化的決策,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透明性原則的用意是為了建立信任感。」何之行補充。她舉例,中國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芝麻信用,將演算法自動化決策的應用發揮得淋漓盡致,就連歐盟發放申根簽證都會參考。然而,所有被納入評分系統的人民,卻無從得知這個龐大的演算法系統如何運作,也無法知道為何自己的信用評等如此。
芝麻信用表示,系統會依照身分特質、信用歷史、人脈關係、行為偏好、履約能力等五類資料,進行每個人的信用評分,分數介於 350-950。看似為電商系統的信用評等,實則影響個人信貸、租車、訂房、簽證,甚至是求職。
這同時涉及「課責性」(accountability)原則 ── 出了問題,可以找誰負責。以醫療場域來講,無論診斷過程中動用了多少 AI 工具作為輔助,最終仍須仰賴真人醫師做最後的專業判斷,這不僅是尊重醫病關係,也是避免病患求助無門的問責體現。
科技防疫:無所遁形的日常與數位足跡
當新冠疫情爆發,全球人心惶惶、對未知病毒充滿恐懼不安,科技防疫一躍成為國家利器。但公共衛生與人權隱私的論辯,也再次浮上檯面。
2020 年 4 月,挪威的國家公共衛生機構推出一款接觸追蹤軟體,能監控足跡、提出曾接觸確診者的示警。但兩個月後,這款挪威版的「社交距離 APP」卻遭到挪威個資主管機關(NDPA)宣告禁用!
挪威開發了「Smittestopp」,可透過 GPS 與藍牙定位來追蹤用戶足跡,提出與感染者曾接觸過的示警,定位資訊也會上傳到中央伺服器儲存。然而,挪威資料保護主管機關(NDPA)宣告,程式對個人隱私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政府應停止使用並刪除資料。
為何挪威資料保護機關會做出這個決定?大體來說,仍與歐盟 GDPR 四大原則有關。
首先,NDPA 認為挪威政府沒有善盡公眾溝通責任,目的不清。人民不知道這款 APP 是為了疫調?或者為研究分析而持續蒐集資料?而且,上傳的資料包含非確診者個案,違反了特定目的與資料最小蒐集原則。
此外,即便為了防疫,政府也應該採用更小侵害的手段(如:僅從藍牙確認距離資訊),而不是直接由 GPS 掌控個人定位軌跡,這可能造成國家全面監控個人行蹤的風險。
最後 NDPA 認為,蒐集足跡資料原初是為了即時防疫,但當資料被轉作後續的研究分析,政府應主動說明為什麼資料可以被二次利用?又將如何去識別化,以確保個資安全?
換言之,面對疫情的高度挑戰,挪威個資保護機關仍然認為若沒有足夠的必要性,不應輕易打開潘朵拉的盒子,國家採用「Smittestopp」這款接觸追蹤軟體,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有效的疫情控制,並不代表必然需要在隱私和個資保護上讓步。反而當決策者以防疫之名進行科技監控,一個數位監控國家的誕生,所妥協的將會是成熟公民社會所賴以維繫的公眾信任與共善。」何之行進一步分析:
數位監控所帶來的威脅,並不僅只於表象上對於個人隱私的侵害,更深層的危機在於,掌握「數位足跡」(digital footprint) 後對於特定當事人的描繪與剖析。
當監控者透過長時間、多方面的資訊蒐集,對於個人的「深描與剖繪」(profiling)遠遠超過想像──任何人的移動軌跡、生活習慣、興趣偏好、人脈網絡、政治傾向,都可能全面被掌握!
AI 時代需要新法規與管理者
不論是醫藥研發或疫情防控,數位監控已成為當代社會的新挑戰。參照各國科技防疫的爭論、歐盟 GDPR 規範,何之行認為,除了一套 AI 時代的個資保護規範,實踐層面上歐盟也有值得學習之處。
例如,對隱私風險的脈絡化評估、將隱私預先納入產品或服務的設計理念(privacy by design),「未來照護機器人可能走入家家戶戶,我們卻常忽略機器人 24 小時都在蒐集個資,隱私保護在產品設計的最初階段就要納入考量。」
另外最關鍵的是:設置獨立的個資監管機構,也就是所謂的資料保護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DPO),專責監控公、私營部門是否遵循法規。直白地說,就是「個資警察局」。何之行比喻,
如果家中遭竊,我們會向警察局報案,但現況是「個資的侵害不知道可以找誰」。財稅資料歸財政部管,健康資料歸衛福部管,界定不清楚的就變成三不管地帶。
綜觀臺灣現狀,她一語點出問題:「我們不是沒有法規,只是現有的法令不完備,也已不合時宜。」
過往許多人擔心,「個資保護」與「科技創新」是兩難悖論,但何之行強調法令規範不是絆腳石。路開好、交通號誌與指引完善,車才可能跑得快。「GDPR 非常嚴格,但它並沒有阻礙科學研究,仍然允許了科學例外條款的空間。」
「資料是新石油」(data is the new oil),臺灣擁有世界數一數二最完整的健康資料,唯有完善明確的法規範才能減少疑慮,找出資料二次利用與科技創新的平衡點,也建立對於資料二次利用的社會信任。
資料來源: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23814-ai-privacy-medical?fbclid=IwAR0ATcNjDPwTsZ4lkQpYjvys3NcXpDaqsmE_gELBl_UNu4FcAjBlscxMwss
資訊倫理四大議題例子 在 蔡正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為何多數人覺得馬英九做錯了」
臉友轉來
ㄧ位自稱「人渣」的文章
全文如下:
人渣文本 Ninjia Text
先是個人渣,才會是個倫理學家。
但多數的人渣不會發生這種質變。
2013年9月13日星期五
「為何多數人覺得馬英九做錯了」
馬王大戰第一回合差不多結束,
很多人期待我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但是因為剛開學很忙(
我才剛結束33小時內講課16學分的
甲子園先發投手式課程),
加上政治鬥爭並非我的專業……
阿明明就是我的專業,
但我還是懶得講,
因為可以講的太多了。
我選擇談倫理問題,
畢竟這是個以討論倫理學為宗旨的blog。
我要談的主題是,
為什麼多數的台灣人認為馬英九做錯了
(依民調看,大約有六成)。
當然還是有認為馬英九做得對的人,
但那很少(約一成五到兩成),
我就不先探討。
以下的看法,
雖然很多觀點別人都講過,
我還是系統性的再談一次。
1.壓案不發
馬英九早就知道這事,但拖了快一週,
到王金平向他告假出國,飛機起飛後才出手。
這有道德手段上的問題。
如果真的是大是大非,踩到底線的問題,
那為什麼要拖這麼久?
應該立刻法辦、立刻移送呀,
拖了就是壓案,當然就有錯。
雖然大家也都知道,他之所以壓案,
是王金平能力與勢力頗大,不等待時機出手,
不可能拉下他。所以不照應有的程序來走,
是一種策略上的正確。
但策略上的正確通常不代表道德上的正確。
就算你是為了「正義」的目的,
不代表你就可以採取不正義的手段。
有些人說,馬英九是為了實質正義,
而不採程序正義,我其實不太認同這種說法:
在倫理學上,程序和實質能夠分開嗎?
警察為了追捕逃犯,不惜破壞犯人逃入的民宅大門。
因為是追捕上的需求而破門,
所以我們不會認為警察有私闖民宅的法律問題。
但警察還是有道德上的進一步責任:
事後仍應該向民宅的主人致意,並賠償其損失。
這代表在道德上,破壞大門侵入他人住宅仍是有錯,
只是法律不罰。你有正確的目的,
不能以加減乘除的方式來「扣抵」你負面的行為手段。
因此我們不可能接受警察說:
「唉呀我是因公破門哦!所以你就當為國犧牲吧!掰掰。」
若是警方真有這種態度,反而會引起屋主的怒火。
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
或許是從法學或政治學借過來的概念,
不是說不能用在倫理學,自由主義者就用得很爽,
但在道德上要區分這兩者,我認為必須非常的小心。
回到馬英九的問題,他拖延送件,不以公開方式行之,
就算有自認正當的目的性,他的行為仍是錯的。
這是他的第一錯。
2.不給人自辯的機會
他之所以拖,拖到王出國,顯然就是要王無法或難以回應。
來偷襲的就算了,還不讓人講話,不讓人澄清事實,
一路打下來只是要致人於死。
這在講求公平對等溝通的政治場域,
依照其「專業倫理」,已經先失分了。
許多人會定調這是為政爭、鬥爭,或「斗爭」,
是因為馬的手法就是讓王無法有效反應,
一方面當事人不在國內,就算有千軍萬馬,
也無法操盤、做策略,
另外一方面是讓王缺少完整的資訊與媒體環境,
也就沒有對等的發言機會。
如果這是一個可以討論,
也值得討論的政治或公共議題,
那讓雙方各陳己見,讓全民公審,以民意為依歸,
也是個解決辦法。
馬陣營之後也不斷的提到「民眾相信嗎?」
「對民眾負責」等等的訴諸公決態勢,
其實也代表了這種心態。
不過在王回來之前,馬就猛開記者會將之定調為關說,
在讓王依程序陳詞之前,就火速要求要黨紀處份。
還沒有公開討論,就有公開結論,
這在政治倫理上有錯嗎?
當然有錯,因為這是公共事務,
你又想引公議,又不想讓對方參與,裝成要公決,
但實際上是密室鬥爭,這當然是錯的。
這是馬英九的第二錯。
3.趁人家嫁女兒
再者是趁人家嫁女兒開炮。
馬英九自己管不住女兒,女兒想嫁就嫁,
加上外省家庭習慣在婚喪事上從簡,
其婚禮儀式在符號意義與價值上,
比起台灣其他家庭要來得淡,
因此他可能認為這不是多大的事。
馬英九自己的婚禮也很簡單。
但對其他台灣人來講,有營辦、參與過嫁娶活動的人,
或是期待海島沙灘婚禮的少淑女來說,
這種「喜事棚上澆大便」的作法,就有點刺到敏感神經了。
馬英九可能不太懂,但多數台灣人「懂」,
知道這樣是「大忌」,而且這種偷襲抄家,
又比去婚禮鬧場還嚴重。
有個鄉民推文:「他就這樣毀了一個女人期待的婚禮」,
短短一言,力過千鈞。就算你有多少的「實質正義」,
不能抵銷你在這事上的錯。
這是馬英九的第三錯。
4.「馬的底線」不見得是所有人的底線
馬英九一直訴諸王金平的作法破壞了憲政五權分立等
一狗票政治法律原則,這是他不能退讓的道德底線。
馬方其他發言管道也一直傳出這種看法,
說什麼這是總統的堅持。可是,「你」的底線,
關「我」屁事?
你的底線又不見得是所有人的底線。
馬英九在這邊採用了「共同理性」論證,
也就是人的理性基本上一致,
所以我覺得「是」道德底線的東西,
你應該也會覺得「是」。
但「共同理性論證」本身是種信仰,
沒有什麼證據可以說我的理性與你的理性相同。
我傾向的社群主義即認為,
不同社群可能會有不同的理性基礎,
各有各的真理與底線,而且彼此無法區分出高下。
我可以用個簡單的反思,
來證明馬英九的底線並不是「大家」的底線。
當多數人都對馬英九為什麼這麼生氣感到疑惑時,
馬方是用「這是馬總統的道德底線」來回應大家的疑惑:
這就代表社會多數人的道德底線不是這種關說行為,
否則就不需要解釋。
像某人看到連續殺人強姦犯而非常生氣,
我們多數人都不會產生「他為什麼要這麼生氣」這種疑惑,
因為連續殺人強姦的行為已經超過我們多數人的道德底線。
馬英九的論述因此就站不住腳,
他必須先證明他的底線就是
全國民眾應該有也必然有的底線,
如果證不出來,
這就是他第四個錯。
他的行為看來就像公園籃球阿伯一樣,
動不動就「打手!」「走步!」「踩到底線了!」
但在其他球友看來,只是個大驚小怪的老屁孩。
5.比例不對
此外,他的底線似乎有某種飄浮性。
許多關說都牽涉到行政權、立法權與司法權之間的不正互動。
張通榮的案子有這個味道(但不完全是),
賴素如的案子是,還有其他一大堆的國民黨員的案子都是,
但他卻沒啥等比例的反應。
這個點已經有很多人嘲諷了,
但我認為這種雙重標準是不是倫理學上的錯,
還要先看到比例原則到底是什麼。
法學上有比例原則,倫理學上也有。
倫理學上也會看事情輕重來給予不同的道德評價,
而且倫理學的比例評估可以不鳥法學上的見解。
王金平的這個案子是:
柯建銘一個小案,柯打贏了,檢察官可能要上訴,
柯拜託王,王就幫他去喬一下,
後來果然沒有上訴。
上面這個案情描述是設定
王一定有具體的個案關說,
但現在實際上的證據還沒辦法證成這樣的結論,
為了討論方便,依「施惠原則」(施惠給馬方),
我必須以對馬英九最有利的前提來展開論證。
我要推論,即使是對他最有利的前提,
也還是會導出對他不利的結論。
怎麼說呢?
這裡頭有邏輯「全稱」(所有)與「偏稱」(有些)的問題,
其「其他可能性」無法排除,也就無法形成有效論證。
府方一直強調這是「成功的關說」,
代表完成一個「全稱」論證,卻沒有辦法100%證明,
檢察官最後的不上訴決定,
主要是來自於從柯、王、曾一路到檢察長的犯意連結。
說不定檢察官本來真的接受關說,
後來良心發現不想接受關說,然後又看了案子,
才發現真的無法上訴。
那這要怎麼算?都還不能完全確定,
連個內部調查都還不夠完整,
你就大刀出手,顯然不成比例。
而且,在每一個傳話層級,
受話者也可能是對關說者虛應故事,亂虎爛答應,
之後沒有認真講(這是王現在的辯解策略,
他說只是「練嘯威」,講通案)。
說點別的,我以前在政治圈也關說或被關說過,
送往迎來,會認真去講的,實在是很少,
大多數只是虛應故事。所以王的說法對很多「圈內人」來說,
很有說服力,因為這案子很小,根本不用太認真。
馬英九當然可以不接受這種說法,
他根本沒待過一天基層,沒當過一天民代,哪會懂這種事。
由這種觀點出發,馬英九的反應比例就更不對了,
因為這在「關說業界」看來很可能真的是小事。
此外,現在這個案子看來應該不會進法院刑庭,
這是因為刑法根本就沒有對這類行為有明確的規定,
所以馬方只能發送監院等單位行政調查,
講說這是「行政不法」。
這就弱掉了。在倫理學的比例原則上,
這就代表此關說案是道德上不重要的事。
通常,重要的道德主題會被列為法律,
法律上沒辦法管的,多數代表是小事,
有時候是技術上管不到的事,不然就是立法漏洞。
這種關說例子,自有中華民國以來,應該很多,
過去不管,也沒有這個法,應該不是技術上管不到,
也不見得是馬方堅持的立法漏洞,
而是歷來立法者可能都認為這是小事,
因為其中沒有錢的交易,只是講一講。
我們把格局拉大來看,把許多案子併陳,
現在出事的大關說案,包括台中某監獄的那個農夫,
林益世、賴素如等,都有收錢的部份,
而且案子相關的利益很高。
而柯的這個案子,利益很小
(就算輸了也只易科十幾萬罰金),
也沒有金錢交易,實在差太多。
馬方如果硬要說這在比例原則上很重要,
那除了案子的實際利益外,
也要告訴我們到底還有什麼其他的地方很重要。
他們選擇進入上述的「踩到底線」迴圈,
以「非量化價值」(就是不能用錢買到的東西)
來強調這個案子很重要,會破壞國體。
但如前所述,這個踩到底線論證是有問題的。
因此在比例上,事因不大,但他的手段明顯過於強烈,
造成結果也非常嚴重,超過了倫理上的合理比例原則
(要注意,我不是說法學的比例原則,
要討論法學比例原則還請法學家出手),
因此我認為這是馬英九在道德上的第五個錯誤。
6.什麼都自己上場,表現出來的態度不佳
大家可以回想興票案。那是誰出來打的呢?
我相信九成五的民眾都要google才會想起是誰開第一槍的。
這代表什麼?這種重要攻擊不能洩密,找個無名立委,
代表李登輝的戰鬥團隊很大,
可以把重要的攻擊發起交給團隊中的邊角人物。
但馬英九要砍王金平,連曾永權都不敢講,
代表他的戰鬥團隊小到可憐,因此他只能自己上,
外加特偵組和府方發言人,鐵三角戰到底。
為什麼在政爭中,主事者不應該自己上?
因為可能無意間會把自己的真實意向曝在鏡頭前。
馬英九就出了這個問題。
如果他能夠語氣和緩,態度堅定包容的講,那還好,
亮個相不會對自己有太大的殺傷力。
但他鏡頭前的樣子,
有如各大事件經常上鏡代言的那位地堡中的希特勒,
大呼小叫,活像要逼死人,又哭又罵,不知精神還正不正常。
就算你有一千萬個道理,鏡頭前表現不好,
人家只記得你目露兇光,不會記得你的理。
別忘了,態度謙和溫文,在我們的社會中也是一種德行。
因此這算是他在道德上犯的第六個錯。
我就先歸結出他的這幾個倫理錯誤。
我不是文學屁精,不會刻意湊十個、八個,
也不是四字魔人,不湊個四字對聯就像會死掉一樣,
因此這六點看來長短不一,用詞難度也有點不太整齊。
但我已盡可能淺白,能不用倫理學術語就不用,
希望大家不論老少都能看懂。
最後補充,這六點可以整合為一點:不仁。
我這輩子第一份工作,是在馬身邊提包包、訂便當的,
帶我出道的幾個師父,都是他征戰四方的第一批謀臣。
早在馬聲勢大起之前,他們就已看出「此人不仁」,
對他人沒有同理心、同情心。
但那時講,是不會有人信的。
馬英九的倫理主張有點康德式義務論的味道:
堅持原則、重視共同理性,強調道德規則本身的崇高與尊嚴。
但他行為上卻比較傾向目的論,
包括為了達成目標越來越不擇手段,
認為自身價值高點也會是社會最終目的等等。
如果加上一些排除條件(不重視效益分析等),
我認為他的道德光譜會落在「利已主義」這個流派之中。
這是種說起來有點道理,但深思起來,
可發現其中問題重重的少數派倫理學主張。
馬英九之後可能繼續出包,所以這文章可能會有續集;
要我寫王金平的錯也可以,我又不是挺王的,
但要寫這種東西,明顯對國民黨有利,
那就請先付費了。
張貼者: lidance 於 下午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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