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出售原出價取得房屋之 #財產交易所得「有限制喔」🏠🏠
#財政部 中區 #國稅局 表示,個人出售原出價取得之 #房屋 產生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即非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屋交易所得),可依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核實計算;如屬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應轉列房屋成本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 #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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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稅證明文件 在 陳介文的財富234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NUM-1Y12M22D
請您跟我這樣說 - 「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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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ntbt.gov.tw/etwma…/web/ETW118W/CON/2102/58146420
93583102744
https://www.etax.nat.gov.tw/…/…/CON/408/5782611744357276392…
上圖是臺北國稅局的網頁介紹
比較所得稅特別扣除額的每年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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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的特別扣除額共五項
舉107年度的申報,特別扣除額為例
1.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
-申報的薪資所得未達者,只可就其薪資所得額扣除。
2.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
-您本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及以前列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3.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萬5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不適用本項扣除額。惟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還是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4.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1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a)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b)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5.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須檢附該手冊),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項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6.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講稅法就是照本宣科
法條本身就已是精簡過的文字
所以就複製貼上囉~
財產交易所得稅證明文件 在 陳介文的財富234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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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跟我這樣說 - 「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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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ntbt.gov.tw/etwma…/web/ETW118W/CON/2102/58146420
93583102744
https://www.etax.nat.gov.tw/…/…/CON/408/5782611744357276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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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所得稅特別扣除額的每年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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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的特別扣除額共五項
舉107年度的申報,特別扣除額為例
1.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
-申報的薪資所得未達者,只可就其薪資所得額扣除。
2.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
-您本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及以前列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3.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萬5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不適用本項扣除額。惟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還是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4.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1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a)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b)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5.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須檢附該手冊),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項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6.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講稅法就是照本宣科
法條本身就已是精簡過的文字
所以就複製貼上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