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3號星期五的今天,邀請 #王者精選的支持者 一起上線聽課!沒想到上班日的下午還吸引超過350人同上,甚至看到有同學邊開車邊聽課,好替這幾位同學捏一把冷汗💦
#今天聊的案例是 👉《王者精選 P.33 案例四 》
📖 難度等級:★★★☆☆ 三顆星
📖 爭點探討:#用遺囑拋棄變更受益人的權利
📖 演練:實戰上常遇到的 保險法x民法的交錯問題!
#有跟到?#沒跟到?
👉 沒關係,有書的夥伴不妨讀完後想想這道 #課後思考:
🧠 如果這件案例的當事人寫遺囑說要將保險理賠金改成給前夫,效力到底是受益人的變更,還是民法上的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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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幸好今天網路、聲音都給力(除了中間小小斷掉,下次要買綠 #乖乖 放在電腦上),同學們也超專業淡定!
經過這次直播,你是不是也覺得 #讀判決 變得更快更好上手了呢❓❓
謝謝大家,週末愉快!!!我們下次見!
#第一次試驗近400人同上線上課,#每位同事要hold一百多人
#結束後終於可以去壓驚了
變更受益人保險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變更受益人保險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事實上,李媽媽是要保人,也就是保單所有人,有權解約或變更受益人,但繳費年度不代表已構成贈與。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又因保單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於要保人所有,所以國稅局認定的,是滿期該年度女兒與兒子(受益人)各收到的300萬,才是所謂的贈與,由於金額已超過李媽媽每年贈與免稅額的220萬,因此將超出的380萬(300萬×2—220萬)課以10%贈與稅38萬。】
這種雷很容易踩到吧?!
#有錢人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