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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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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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期盼的跟蹤騷擾防治法,就在傍晚送出內政委員會了。
我有很多對於行政院版的意見,不過最重要的就三點:
一、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納入:
跟蹤騷擾對被害人的影響非常全面,而起因也和結構性的性別因素相關,因此 #需要健全跨機關分工合作,以通盤處理相關問題,並周全保障被害人。
例如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的被害人身心治療與諮商、教育主管機關之學校跟蹤騷擾防治教育與就學權益維護、法務主管機關關於犯罪偵查、矯正及預防等。
當然,如果不要入法,而由各部會推出相關政策,也是一種處理方式。不過,我還是希望能有穩定的法律上依據。
二、#明定被害人在警察不發出書面告誡時的救濟方式:
行政院版的保護令以「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為要件,如果警察機關不發出書面告誡,被害人就不能聲請保護令。
院版只有在立法理由說「至不服書面告誡者,其救濟循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規定辦理」,可能會被認為被害人欠缺請求警察發出書面告誡的權利而無從救濟。為了避免爭議,應該要明文規定,讓被害人在警察機關不發出書面告誡時的救濟方式。
三、#加入緊急保護令制度:
行政院版本沒有緊急保護令的制度。如前所述,被害人唯一可以聲請的保護令,一定要「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
但是,不應該強求所有狀況下都要先有書面告誡,才能聲請保護令。被害人有受跟蹤騷擾行為之急迫危險時,至少要和家暴法一樣,讓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緊急保護令。而在經過緊急保護令的審查之後,也要讓被害人可以繼續聲請通常保護令。
今天的會議中,朝野立委還有很多的問題和具體建議,主席也裁示請各機關在會後審慎研議對策。大家共同希望的是,這次不只是一個「先求有,再求好」的法案,而可以在立法後,就給被害人盡量沒有漏洞的保障。
畢竟,一個立法上的小小漏洞,都有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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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LlzqEf5 ]
作者: zaqmkovfr (33)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警察能恣意盤查民眾侵權民眾嗎??
時間: Tue Aug 4 05:28:43 2015
※ 引述《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之銘言:
: 今晚真是被警察氣炸了
: 晚上搭火車回家時突然有一台警察停在我面前
: 警察一下車就要我拿出身分證來給他登記身分證字號
: 可是我根本就沒有任何怪異的行為,就一個人在路邊跟朋友line
: 突如其來的被要求亮身分證真是讓我傻眼
: 起初我不願意接受,我就直接請問她為何我要接受盤查
: 警察盤查民眾總得要有"相當理由"吧
: 那我當下是什麼樣的行為構成了可以讓警察盤查我的"相當理由"呢????
: 結果警察只回我
: 盤查你是我們的權利
: 這.........
: 見鬼了!所以掌握有公權力的police officer可以這樣恣意侵害人民的權利??
: 我當下還跟警察說大法官會議解釋有提到警察不能這樣隨便盤查民眾
: 我忘了我有沒有講到釋字535了
: 結果呢??警察先生根本不甩我啊,他就是要我亮身分證
: 我堅持不要,因為我覺得我權利受到侵犯
: 警察先生就說不配合要帶我回警局作身分調查等等之類
: 說什麼誰知道我會不會是非法居民等等之類的鬼話
: 報身分證字號跟回警局,兩相權衡,白癡都會選擇就直接把身分證字號給他了
: 但是我同時就拿出手機出來對著警察的臉拍攝
: 畢竟,他都可以這樣恣意要求我提供身分證字號
: 我想基於比例原則m我拿手機錄下你隨便對我盤查的"行使公權力"一事
: 應該是很合理才對
: 警察先生此時就叫我不要拍她
: 說他是有肖像權的
: 請問肖像權是這樣用的嗎????我又沒要拿他的照片或影片牟利
: 是攸關肖像權什麼事啦
: 最後,警察先生還警告我說,如果我把影片上傳,他會告我
: 這.......
: 我莫名其妙被你盤查還要報身分證字號都沒想要告你了
: 把你莫名盤查我一事的影片上傳你就要告我???
: 還真是活見鬼了
: 現在是只准官兵放火不準百姓點燈嗎???
: 有沒有警察可以恣意盤查民眾,民眾把蒐證影片拍下上傳網路要被告的八卦?
: 有沒有專業法律人能出來解釋一下上傳影片要告哪一條??
: 補充一下更扯的
: 我在覺得權利受到侵害後立刻打110報案中心投訴
: 結果接我電話的警員說我要反應的事不是他們負責的,要我直接去告那名警察
: 而我自身也知道無法可告僅能訴諸於投訴一途
: 所以就在110電話中堅持要透過110投訴那名警察
: 投訴的重點是釋字535已經明確指出警察不得在沒有相當理由的情況下逕行對民眾盤查了
: 為何警察還能做這種侵權指數破表的行為呢??
: 結果,...接我電話的警員竟然要我把釋字535背出來
: 我沒有聽錯,他要我把大法官會議解釋背出來
: 這真的是很有事
: 後來我堅持我的權利受到侵犯對於警方盤查一事多有質疑
: 那警員就怒了就說什麼我不尊重警察不把警察當警察看的話
: 但我明明就是很尊重警察辛苦執行勤務的人
: 當然,對於他自己擅自解讀我的態度一事我就表示你是不是因為當警察很自卑
: 才會覺得別人不尊重妳啊???
: 最後那警員竟然嚇我說:我們電話都有錄音,你已經觸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了
: 這.......
: 這真是活見鬼了,在電話中還能符合公然的要件嗎???
: 那名警員就跟我說他有開擴音的,他的同事都有聽到我講的話
: 現在是什麼情形??接電話的警員都這樣把民眾當白痴耍嗎???
: 過幾秒鐘,言歸正傳,他要記錄我要投訴的事情
: 那名警員竟然故意曲解我的意思說
: 恩恩好我幫你紀錄(電話另一頭傳來笑聲)
: 你要投訴警察怎樣??恩 沒水準! 好我幫你紀錄,沒水準
: 天啊!
: 我看見什麼了??
: 我當下已經氣到快昏倒了,我就直接嗆他我找別人投訴,接著就掛她電話了
: 因為110報案中心那名警員根本有問題啊
: 講電話講到一半,他覺得我電話講太久,竟然要告我妨害公務???
: 我是哪裡對依法執行勤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了啊????
: 還要告我公然侮辱??
: 為了要告我,電話開擴音???
: 當時我氣到直接在馬路上對她飆一連串
: 我覺得你們警察要人家尊重的話,麻煩先拿出可以讓人尊重的一面
: 不要做一些沒素養的事情,同時還打著民眾不尊重警察的旗幟在汙名化民眾
: 這樣的話還真的是完全不值得受到人尊重
: 當然她又要告我公然侮辱了
: 不過,想也知道告不成
: 但真的氣炸了!!!!
: 最後那名警察還恐嚇我她要把我跟他的電話錄音檔公布
: 他可以調的到,然後要告我
: 這.......
: 台灣的警察這條河川到底民國幾年才會沒有汙水啊?
舊文重貼 之前太陽花時有被翻出來過
現在在貼一次
全台目前拒絕違法盤查的律師
https://article.denniswave.com/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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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會遇到警察在路上臨檢及盤查,不過並不是警察要求什麼我們就一定要照做。以下
是轉錄楊律師的文章,讓你可以除了看那些法條之外,還知道真的遇到的時候,要怎麼應
對。
相關法條:
「大法官535號釋憲」: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
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
證其身份: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份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一部:
我從小就常穿黑色的衣服,因為不容易髒
我從小就常留個小平頭,因為清爽
加上我從小就很愛到處亂跑,因此我一直像個小黑人
長大以後,我給人的第一印象,就像個小黑道
但那又如何?
如何穿著丶何種髮型,這些都是我的自由權
至少我永遠都是個善良老百姓,除了主觀上很好色以外
========================
今天下午
我穿的一身黑,走在人來人往的街道上
xx大隊的警車突然停下來
衝出一位警員,來到我面前盤查(他用跑的)
他要我出示身份證
一開始,我還蠻高興的
「他很認真在值勤,警覺心很高,也很細心」
但是我仍要保障我憲法上的基本人權
楊:「為什麼要我出示身份證呢?」
警:「我希望你出示」
楊:「依大法官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你不能隨便臨檢盤查,更不能要我出示
證件」(我暗示他要遵守法律)
警:「我希望你出示」
楊:「這是我的名片,我是律師」(我再度暗示他不要再亂來)
警:「名片沒有照片,無法確認身份」
楊:「你沒有權力盤查,我沒有義務出示」(我明示底線,這是最後的禮貌兼警告)
但他還是要越雷池一步
我當場發飈,在街上和二位配槍警員大吵
=====================
警:「我沒唸過535號釋憲和警察職權行使法,你能不能告訴我內容?」
楊:「你是警察,你有義務去學,我沒義務告訴你,我出門沒義務帶六法全書」
我真的很憤怒
=====================
警:「上車,我們到警局談」
楊:「你憑什麼要我上車?你有拘票丶押票丶搜索票嗎?」
我們越吵越大聲
=====================
楊:「你編號多少?給我看」
警:「你給我看證件,我才給你看,這樣才公平」
楊:「我沒義務給看,你編號多少?給我看」
警:「我幹嘛給你看」
楊:「我要追究相關責任,我就是要看,別躲」
每當我要看他左手臂上的編號時,他們就立刻轉身不讓我看
=====================
警:「你不要語帶恐嚇喔?你在恐嚇我嗎?」
楊:「誰恐嚇你啊?我要追究公務員違法責任」
他們2個走回警車想跑
我立刻擋在警車前面
但他們仍發動前進
幾乎要撞到我時,我才讓開
我立刻衝回我的車上拿紙和筆
然後我往警車的方向衝
他們在下一個路口等紅燈時,我抄下他們的車號
=====================
我趕回現在詢問路人的資料
然後去附近的派出所備案
派出所的警員原本想吃案
我當場打電話給多位記者及新聞台
派出所的警員才立刻聯絡xx大隊的人前來
=====================
xx大隊的長官帶著那2位警員前來
根本沒有任何悔意
長官講一堆屁話
「溝通上誤會」丶「有嫌疑本來就該盤查」...
楊:「我走在街道上,沒什麼嫌疑,而且,單純嫌疑不構成法定要件」
長官:「沒什麼大不了的,他們來跟你賠個罪就好了嘛」
楊:「我是律師,如果我連自己都保護不了,我怎麼保護我的客戶?」
=====================
因為警員盤查當時有拿錄音筆錄音
我要求撥放錄音內容
撥出來之後,還原事實真相
長官才開始乖乖閉嘴
=====================
然後
2位警員有道歉
加上居中協調的長輩要我給他面子
所以我當場原諒他們
=====================
最後
在激動之餘,我竟然不小心流下了淚水
原因不是因為我受什麼損害
也不是因為2位警員違法盤查
(我仍認為他們是認真過頭的好警察)
而是
警察單位官官相護的太誇張了
還有
我對新聞媒體太失望了
沒有半個媒體想派人過來
原因不是沒有新聞價值
「違法警員踢到鐵板,竟然違法盤查律師」
這標題應該可以勉強登在小小版面上
理由竟然是
「警察本來就可以任意盤查,司法記者們都這麼說」
=====================
連國內的新聞媒體及記者都這麼認為時
我還有什麼話可說呢?
今天我只是個單一個案
但未來,仍會有無數的個案出現
未來仍會有無數的警察誤以為可以合法任意盤查
而大家都以為是理所當然的
大法官們花了這麼多時間釋憲,只是浪費時間
教授學者們花了這麼多時間研究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本是浪費
而我獨自奮戰了一個下午,也是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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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職務的人,都有一份無形的社會責任
當我是老師時,我教導學生,希望每個學生未來成為警察後可以守法
我以律師的身份,希望能利用這次個案改變警察的行為及人民的觀念
但新聞媒體呢?第四權呢?
他們乎略這份無形的社會責任
〔我一個人的力量,實在太邈小了,突然感覺好孤單〕
第二部份:
一如往常,我走在人來人往的騎樓上
一如往常,一台警車突然急停
一如往常,2位警察衝上來
一如往常,命令我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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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下頭在心中嘆了一口氣
〔唉!看來穿粉紅色也沒用〕
抬起頭停頓一下,與上天無言的對話
〔難道我真的看起來這麼像壞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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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證件麻煩看一下〕
楊:〔我沒帶〕
警:〔出門沒帶證件?〕
楊:〔散步不用帶證件〕
警:〔還是要帶證件〕
楊:〔大法官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不是這樣寫的〕
警:〔嗯...身份證字號可以給我嗎?〕
楊:〔舉手之勞,可以......〕
警:〔住那?〕
楊:〔有段距離〕
警:〔來這邊幹嘛?〕
楊:〔來泡沫紅茶店〕
警:〔出生年月日?〕
楊:〔我知道你是認真執勤的好警察〕
警:〔謝謝〕
楊:〔但我沒義務告訴你,年齡是男人的秘密〕
警員張大嘴巴楞著看我
我心中一直抱持著隨時翻臉硬幹的準備
楊:〔我可以離開了嗎?〕
警:〔可以啊~可以啊〕
第三部份:
我想我真的長的很像壞人
電影院四周人滿為患,我只是要走到對面7-11買可樂
警察們又只挑我一個人臨檢盤查
當我提出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時
警察們一如往常想騙我並逮捕我
警:「如果你不出示證件,我就可以逮捕你喔」
楊:「那要先符合臨檢和盤查的要件啊,我有符合嗎?我只是要去買可樂」
警:「我沒騙你啦,警察職權行使法真的這樣規定啦」
楊:「你翻法條給我看,若是,我就跟你去警局」
警:「來警局,我翻給你看」
楊:「你在騙小孩喔,你先翻法條給我看,若是,才去警局」
警:「我沒騙你啦,警察職權行使法真的這樣規定啦」
楊:「你根本就在騙老百姓,我跟你講,我是xx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我就是教刑事訴訟
法的,你要抓我,我先抓你,我現在就打電話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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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好一如往常地打110報警抓警察
警察們一如往常地嚇到不敢讓我看編號
最後總由第三者警察出面打圓場
直到那個想強押我上車的警察向我道歉後,我才願意放人
=======================
以前這麼無謂的堅持,只為了捍衛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
結果我已變成全台灣唯一一位拒絕違法盤查的人
結果大家都罵我笑我,尤其每次都有警察來網頁上罵我
罵我的理由無非是
「不盤查怎知你有沒有犯罪?」、「沒犯罪查一下會死喔」
「那乾脆警察都不要盤查了,你滿意嗎?」
但每次我被警察讀者這樣罵,我就會很不甘願
為什麼警察有臉在網路公然宣稱:「我違憲違法盤查一下會死喔?」
是啊,沒用這種用語,但意思有何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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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軍奮戰了這麼多年
我好幾次都差一點被強押到警局
理由:只是因為我一個人兩手空空地走在人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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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發現一件事
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本是為我量身訂作的[個案法律]
往這個角度想,我就比較不會難過了,心情會好一些些
第四部份:
我又被逮捕了
我吃完宵夜悠閒地慢步回家
一如往常,一台警車切入急停,衝出2名警察,只盤查我一個人,沒有任何理由
一如往常,警察認為我沒有犯罪嫌疑,但仍要盤查我
一如往常,我拒絕違法盤查,於是,我被逮捕
一如往常,我打110報警抓警察
一如往常,警察來幫警察
最後,我以一對六個警察
這次鬧大了,我們都進警察局
有一個警察向我道歉,但一個死不道歉,我只好提起告訴。
筆錄的最後一句話,我發自內心地說:「我是全台灣唯一個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權利的老
百姓,所以我不能讓步」
剛作完筆錄回到家,好累啊
我是全台灣僅存一位持續捍衛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的人了
希望未來會有第二位以上的人出現啊~~
PS 1:
因為鬧到連副隊長都趕來現場協調了
在警局等作筆錄前,我和副隊長聊了一下
副:「其實他們也沒惡意啦」
楊:「我知道,只有認真的警察才會去盤查,我相信沒惡意,但這就是最大的問題,因為
他們都認為任何清況下都可以用強制力盤查是對的了,全台灣只剩下我一個人敢拒絕違法
盤查了,我代表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所以我不能讓步,這就好像別人可以怕黑道,別人
可以對黑道忍氣吞聲,但警察不可以,因為警察代表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PS 2:
只有認真的警察才會去搜索,若有一天,每個沒惡意的認真警察都認為任何清況下都可以
搜索時,若每個老百姓都認為被搜一下也不會怎樣時,若只剩下我一個人敢拒絕違法搜索
時,我當然也代表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我還真的不能讓步啊
我知搜索是誇張一些的類比,但這類比完全能描述我的心聲
真的
幾乎每一個盤查我的警察幾乎都曾義正嚴詞地對我說過相同的話:「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我本來就可以盤查你,不盤查怎麼知道有沒有犯罪嫌疑」
這就是最大的問題啊
當大家都認為違法的事是對的時,這就是最大的問題啊
全台灣只剩下我一個人在死守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大法官釋字535號釋憲了
PS 3:
我想反問各位一個問題:「若警察上述的解釋為正確,那警察要如何才會違反警察職權行
使法?」
答案是:永遠不會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因為照他的解釋,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盤查
早說嘛
大家何必這麼麻煩去研究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呢
反正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盤查的啊
PS 4:
這個案件將是指標性的處分及判決
它將會決定釋字535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是否「實質上刪改」
我真的是為了這釋憲及法律而提告的,我完全不想讓那2位好警察坐牢,但也絕對不可以
無罪
未來我會把處分及判決結果貼出來
第五部份:
上個月我剛吃完宵夜散步回家卻遭警察盤查逮捕的案件
前二星期終於開偵查庭
二位警察委任了辯護人
二位警察(被告)都辯稱:「當我們車開經過時,楊先生停頓了一下,然後往黑暗的牆角
移動,於是我們認為有犯罪嫌疑而下車盤查」、「我們沒有任何肢體接觸,我不承認有抓
他」、「他說要告我們,我們反而心生畏懼」
我突然想起了菲律賓那些人
PS 1:
當然不能以偏概全,還是有很多好警察的
但各位同學未來當了檢察官或法官後
當你(妳)傳喚警察來當證人時
千萬不要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察的證詞100%可信」
立場不同的二個人,證詞很可能會完全相反
PS 2:
講到這,有些同學可能會認為:「因為二位警察現在是被告,所以當然可能為了自辯而為
不實陳述」
我知道,那是被告的權利
但未來他們反告我妨害公務時,他們就變證人了
他們一定會說一模一樣的話
假如你(妳)是檢察官或法官,會不會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
察的證詞100%可信」?
假如我不是律師也不是老師,你還會不會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
警察的證詞100%可信」?
假如我是有前科的人,你還會不會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察的
證詞100%可信」?
你(妳)要依證據及論理法則來判斷證明力?
或是依雙方的職業身份地位前科來判斷證明力?
第六部份:
有看到我的網站的首頁規則的人
就會知道,我是個低調到不想讓人知道我真實身份的人
沒想到出乎意外的上了新聞(後面我會說明原因)
但因為新聞分別抄了部分各方說法,而且分別抄錯一些
所以每間新聞內容都有些不同
至少和我及警察的說法也都有不同
在搞錯[案發經過]的前提下
結果幾乎全台灣的鄉民都在網路上罵我
是啊,如果真的像新聞寫的一樣,連我都想罵我自己
這幾天,我接到無數關切電話及信件
重覆相同回答太累了,我只好寫這篇文章供大家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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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各方說法不同
但以下是我及警察都會同意的事實經過及真相
(對話內容我當然不可能100%記得及吻合,但至少有8~9成準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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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在廣州街夜市附近
4月的某晚,我走路去廣州街夜市吃冰
吃飽後,我走路回家
我穿灰色帽T+黑色寛口袋工作褲+夾腳拖(裝少年)
而我手上拿一個咖啡色的小手提包(裝皮夾及手機)
大約是晚上11:40左右
我走在和平西路三段的紅磚道
剛走過龍山國小校門口
一台警車從我的左後方開過來
2個警察下車,跟我要證件
楊:[為什麼要看我證件?]
警:[沒什麼,只是看一下]
楊:[我有犯罪嫌疑嗎?]
警:[............](註:這句話警察不承認,所以我先略過)
楊:[既然我沒犯罪嫌疑,依大法官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第7條,我
可以答應盤查,我也可以不答應盤查,我現在選擇拒絕,可以嗎?]
警:[不可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我有權看你的證件]
楊:[必須符闔第6條,才能適用第7條,但我沒犯罪嫌疑,所以不符闔第6條,當然也
不能適用第7條]
警:[我說真的,第7條有規定啦]
然後警察掏出藍色的小冊,剛好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你看,第7條是不是有規定]
楊:[你看,第7條第一句話是不是『依前條規定…』,所以要先符闔第6條啊」
警:[你不要管第6條,你看,第7條是不是有規定」
楊:[我知道啊,但第7條第一句話是不是『依前條規定…』,所以要先符闔第6條啊」
然後雙方重複上述對話很多次
警:[好,那我現在認為你有犯罪嫌疑]
楊:[請說明一下,我那裡有犯罪嫌疑?]
警:[我們是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認為你有犯罪嫌疑,所以才盤查]
楊:[那你告訴我,我那裡有犯罪嫌疑?]
然後雙方重複上述對話很多次,但警察並未說明有何犯罪嫌疑
然後我開始不耐煩,我拉下帽T的拉鏈給警察看,我打開手中的小包包給警察看
然後我很生氣地說:[你告訴我,我那裡有犯罪嫌疑?只要你說的出來,我就讓你查]
但警察並未說明有何犯罪嫌疑
楊:[合法的盤查,我願意配合,但違法的盤查我拒絕配合,我的要求很基本,只要你說
的出來我有何犯罪嫌疑,我就讓你查]
但警察並未說明有何犯罪嫌疑
楊:[你有要逮捕我嗎?]
警:[我沒有要逮捕你]
楊:[那我可以走了嗎?]
警:[我們是要盤查]
楊:[既然你沒有要逮捕我,我要離開了喔]
然後我轉身離開
但因故仍留在原地(註:我離不開的原因,雙方說法不同)
楊:[你不要妨害我的自由]
警:[我們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
然後我又想離開
但因故仍留在原地(註:我離不開的原因,雙方說法不同)
然後我們又多次重複相同的對話
楊:[你告訴我,我到底有何犯罪嫌疑?]
警:[我們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
警察仍未說明我有何犯罪嫌疑
因為前前後後已經花了約十分鐘以上
我也受夠了,我也火大了
所以我拿出手機,打110報警
然後有其他警察分別來到現場瞭解情況
最後他們的副隊長也來到現場
我向副隊長描述事情經過
副隊長希望我不要告他們
最後我和副隊長達成協議:[若2位警察都向我道歉,我就不告]
然後其中一位警察就向我道歉
我仍多次問:[那我到底有何犯罪嫌疑?]
警:[我們是基於警察職權行法盤查]
上述對話又重複很多次,警察仍未告訴我有何犯罪嫌疑
問久了,我也累了,所以我想問另一位警察
但另一位警察不理我,也不想道歉
所以我只好提告
5月,地檢署第一次開庭
檢:[你們為何想盤查他?他有何犯罪嫌疑?]
警:[當我們車開經過時,楊先生停頓了一下,然後往黑暗的牆角移動,於是我們認為有
犯罪嫌疑而下車盤查....」丶「他理光頭,像剛假釋出獄的人」
沒錯,事隔一個月後,警察才第一次對我說明犯罪嫌疑的理由
=================
好啦,以上就是我和警察都同意的事實經過及真相
=================
以下,就是我的片面之詞,交由各位同學判斷真假
=================
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原則上,必須有「犯罪嫌疑」才可以盤查(警察也是用
這個理由來盤查的)
2.我不是光頭,我是平頭,像不像假釋出獄?這我不介意,可以確定的是:「平頭髮型
及有無前科,並非『犯罪嫌疑』,都非『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盤查要件」
3.我沒因看到警車而躲到暗處,因為它從我左後方開過來,我看不到,直到它停車且警
察走到我旁邊時,我才看到要來盤查我的警察,我也真的沒機會躲警察,因為看不到
4.而且我身為律師兼老師,我實在想不到理由要躲警察?我真的沒動機躲警察
5.事實證明,我當晚也沒犯罪,沒犯罪的我,又要如何創造犯罪嫌疑?我真的沒動機躲
警察
6.和平西路三段,是條超級寛的大馬路,因為是國小門口,所以也有超級寛的紅磚道,
因為是台北市的大馬路,所以也超級亮,更重要的是,因為龍山國小很大一間,很大一個
四方形,所以沒有巷弄(所以啦,我真的無暗巷可鑽,看到新聞我真的差點昏倒)(若說
我企圖翻牆進入龍山國小,反而比較合邏輯)
7.當天晚上,我們吵了好久,為何警察從沒提到[躲警車丶躲暗處丶躲暗巷]?當我在
他的長官面前指責他們時,為何2位警察不挺身為自己的清白辯護?當警察向我道歉時,
我又問了好多次我有何犯罪嫌疑,為何警察還是沒提呢?當我說了很多次:[只要你說的
出來我有何犯罪嫌疑,我就讓你查],為何整晚都絕口不提呢?為何直到我告他們了,直
到他們也請律師了,直到檢察官第一次開庭時,他們才說出我躲警車等的事呢?
8.講了這麼多,你還相信我那晚真的有躲警察的奇怪舉動嗎?
=======================
所以我可以下一個懶人包結論,以供大家輕鬆判斷
「如果你覺得我有看到警車並且躲到暗處(或巷弄),那麼我真的有犯罪嫌疑,警察可以
合法盤查我,我不可以拒絕」
「反之,如果你覺得我沒有看到警車或沒有因而躲到暗處(或巷弄),那麼我真的無犯罪
嫌疑,警察若盤查我,我可以拒絕」
那一句話才是可信的?
交由您自行判斷
PS 1: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活該!誰叫你看到警車要躲到暗巷,當然有犯罪嫌疑]
如果我有,我真的活該
但我有嗎?
龍山國小門口有巷子嗎?
PS 2: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小事情,竟然弄成大新聞,根本是自己想出名]
這句話是最大的錯誤
7/8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但還沒把處分書寄出,所以我和警察都沒收到)
7/9凌晨,自由時報的報紙已經刊登不起訴理由(我不知誰告訴自由時報的,但絕對不
可能是我和警察,因為我和警察都還沒收到處分書,我們都不知內容及理由為何,至於誰
告訴自由時報,我不追究,我也不在意)
7/9早上9點以前(我不知時間),警察局通知媒體,表示將在9點多舉行記者會,說
明本案
7/9早上9:23,記者查到我的名字及電話,跟我說自由時報已刊登,而警局也要開
記者會,所以希望能採訪我,我原本拒絕,因為我還沒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我不知要回答
什麼,但記者們仍希望是馬上採訪
7/9上午11點左右,我和記者約在泡沫紅茶店(哈,我還是習慣在泡沫紅茶店),當
我開車經過店門口時,看到一大堆記者及攝影機,我嚇到回電:[怎麼會有這麼多記者?
他們怎麼知道我們約這?],記者:[因為我們都認識,他們知道我們約好了,就一起來
了],楊:[但我很低調,我不想上電視露臉,我也不想讓人知道我是誰,所以你們不能
拍我的臉,也不能打上我的完整姓名,只能說是楊姓律師,可以嗎?],記者:[好]
然後記者們就把警局記者會說的內容轉述給我聽,楊:[警局記者會說的,和他們在地檢
署講的不一樣],然後記者拿自由時報內容給我看,我就針對報紙內容回應
7/9中午,民視也來電要採訪我,我一樣要求不能拍臉,不能透露全名,但民視仍希望
拍臉,最後我們折衷,可以拍臉,但要打馬賽克,哈
7/9下午,各媒體的新聞陸續播出,但寫出來的內容卻和我及警察講的也有點出入
====================
好啦,回歸正題
鄉民真的誤會了,我一點都不想出名
是警察等人主動召開記者會的
我是被記者約的
我還特別要求不露臉,不露真名,打馬賽克
我真的也不是為了出名或賺錢而上新聞的
最後
請再看一下我的網站的首頁規則
我真是個低調到不想讓人知道我真實身份的人
PS 3: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都不能查,警察怎麼辦案?]
我沒這個意思
我只要求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來合法盤查
所以我和警察也當場翻法條了
我的要求很卑微:[因為法律規定要有犯罪嫌疑才能盤查,你只要告訴我那有犯罪嫌疑,
你只要開口說,我就讓你查]
你真的覺得很難辦案嗎?
================
假如有人反問你:[警察盤查,應不應依法律規定?]
你一定會回答:[當然要]
假如有人反問你:[警察能不能違法盤查?]
你一定會回答:[當然不行]
所以我提出一個卑微的要求:[因為法律規定要有犯罪嫌疑才能盤查,你只要告訴我那有
犯罪嫌疑,你只要開口說,我就讓你查]
你真的覺得很難辦案嗎?
PS 4: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查一下又不會死,無聊]
這句話本身可以是對的,我能接受
因為配合盤查,也是你們的權利
因為放棄拒絕的權利,也是你們的權利
因為查一下,真的也不會出人命
再誇張一點,拘捕十分鐘,讓警察搜索,也不會怎樣
所以我真的可以接受並尊重鄉民們的這句話
真的,查一下也不會死
所以全台灣沒有人敢行使這個憲法及法律上的拒絕權
我真的很無聊,我真的是唯一一位,也可能是最後一位
而我無聊的動機為何?
幾個月前就公開在網頁上了
https://www.wretch.cc/blog/sleepylaw/27874941
PS 5:
有些鄉民會罵這句話:[法學教授了不起喔,法律學到那了]
首先,我從沒說我是教授,我只是兼任講師
我也只告知記者我是兼任講師
我給記者的名片上面也是寫我只是兼任講師
是有些記者寫錯了(若把各媒體的新聞抓出來比對,有些用語[教授],有些用語[講師
])
==============
至於我提告的動機為何?
幾個月前就公開在網頁上了
https://www.wretch.cc/blog/sleepylaw/27874941
PS 6:
勘驗錄影畫面時,有些畫面沒拍清楚,只拍到我剛要離開鏡頭,然後又彈回鏡頭內,有些
有拍到警察的確有伸手碰到我的胸,而警察在檢察官面前辯稱:[是為翻法條給我看,才
拿法條碰到我]。但我提告的動機只是想創造實務上關於「盤查」要件的判決或判例,這
才是我想要的。所以有沒有妨害自由,對各位同學而言並不重要,我就先不提了。
PS 7:
鄉民們真的可以罵我無聊
但不管在罵任何人之前
還是建議先聽聽雙方說法後再罵
因為這樣可以罵的比較精準
而且這是判斷誰對誰錯的好習慣
PS 8:
大多數人沒上過地檢署或法院
大多數人都是用電影情節來想像
讓我告訴大家台灣的司法審判實務
任何人,都可能在庭上說謊
說謊的人,可能是證人丶被害人丶被告
================
沒有一種職業是絕對不可能說謊的
所以您絕對不會說:[xx絕對不可能說謊]
================
說謊的人,可能是我
說謊的人,可能是警察
誰說謊?
交由您自行判斷
第七部份: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丶29丶30條
常來看我文章的人,就會知道
我幾乎是全台灣唯一一個敢拒絕警察違法盤查的人
99.999999%的台灣人必定配合警察盤查,理由如下:
(一)不介意,被盤查一下又不會死,所以同意盤查
(二)不懂盤查的法律要件,不知道是違法的,所以同意盤查
(三)不敢拒絕,所以同意盤查
(四)試著口頭拒絕,警察回招,幾招之後就被ko,然後同意盤查
我就曾經聽過某位知名憲法教授有次開車被警察盤查,他認為當下並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
法盤查的要件,他突然想到一件事:「雖然我沒違法,被查一下也無妨,但我是教憲法,
出於好奇及好玩,拒絕違法盤查試試吧」
某教授:「你這樣不符合盤查要件也」
警察:「把車箱打開,我只是看看」
然後.....若無其事地順其自然完成100%盤查兼搜索
精通憲法及法律的教授一回合就被ko(至於教授名字,就不提了,我也自然忘了)
===================
因為我的少年丶青少年丶成年曾遭警察違法盤查無數次並當場羞辱無數次
自從大法官釋憲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修正後
我發誓拒絕警察違法盤查
我和警察對決無數次,好幾次差點被押到警察局
警察甚至曾經想陷害我,一手偷按錄音鍵,然後開始用輕佻的言語及表情想激怒我,只期
望我能一氣之下罵任何一個字,然後就能用公然侮辱現行犯而逮捕我並起訴我,但我一句
髒字都沒罵,只用合法的言語怒罵他們違法盤查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了盤查的要件(文字太多,懶得貼)
表面上說:「符合要件,就可以盤查,不符合,就不能盤查」
表面上很公平,左右兼顧
屁!
實務上,警察說了算,檢察官及法官也用盡最力量相信警察
講白一點:「無條件,都可以盤查」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了若違法盤查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撤銷(文字太多,懶得貼
)
表面上很公平,左右兼顧
屁!
盤查及爭吵,甚致當天被押到警察,最多,當天會結束
等你數月後訴願及行政訴訟判決後,盤查早在數月前結束了
試問:「時光不能倒流,已經結束的違法盤查,要如何撤銷?撤銷有屁用?」
何況,基於前一段相同的理由,法官會用盡全力相信警察的話
訴願及行政訴訟的結果當然會輸,怎麼可能撤銷?
講白一點:「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都無法救濟」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規定了若違法盤查得請求損害賠償(文字太多,懶得貼)
如前所述,法官會用盡全力相信警察的話,所以百姓一定會輸,要不到賠償
何況,如前所述,違法盤查最多當天會結束,損害金額賠不了幾仟或幾萬元,比律師費還
少
最後,那原則上是國家賠償,也不是違法的警察賠
講白一點:「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都無法救濟」、「警察違
法盤查不會有任何後果」
====================
所以遇到違法盤查時,老百姓自保的唯一武器只有一個:「刑法304條強制罪」
更慘的是,若再繞回最前面
法官會認為:「反正你可以另外訴願丶行政訴訟丶國家賠償…可資兼顧老百姓權益」
所以法官更會用盡最大力量去認定警察盤查是合法的,以兼顧警察權益
所以,連我這個全台灣極少數研究盤查法律的律師兼老師,而且幾乎是全台灣唯一敢拒絕
違法盤查也唯一知道如何和警察過招的律師兼老師,警察剛好有帶一本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當場查法條,我當場教他法條文義,在警察後半段有錄影的前提下,被攔下丶爭吵丶
數次離開又被擋下來累計約十幾分鐘後,我都告不贏警察
講白一點:「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都無法救濟」、「警察違
法盤查不會有任何後果」、「在任何違法盤查情況下,幾乎絕對告不贏警察」
====================
千萬別反問我:「所以你希望把條文改成警察很難盤查?讓壞人都逍遙法外?」
我第一篇文章已說過了,我不打算下結論,我只是非常想點出問題
我們有2種選擇
第1種,就是維持現行的法條內容:「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
都無法救濟」、「警察違法盤查不會有任何後果」、「在任何違法盤查情況下,幾乎絕對
告不贏警察」
第2種,就是修改條文,讓警察只能合法盤查,不能違法盤查,若違法盤查很可能同時要
負刑事丶行政及民事責任
要選那一種?我不會太堅持(雖然我偏好第2種)
但我重心在於要點醒大家:「警察職權行使法關於盤查的內容,一點都不公平,它完全不
左右兼顧,幾乎是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都無法救濟、警察違法盤
查不會有任何後果、在任何違法盤查情況下,幾乎絕對告不贏警察」
所以啦,不要花時間來挑戰我
你自己選一個你喜歡的吧,選什麼都好,只要不要以為現行條文很公平很完美即可
PS1:
人性是自利的,警察也是聰明的
當警察們發現檢察官及法官全力力挺他們
當警察們發現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可以把人押到警局
所以出於善意而想打擊犯罪的好警察們就會利用盤查來代替拘票
而合法拘捕又可以無令狀附帶搜索,所以也會利用盤查來代替搜索票
所以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票及搜索票的規定越來越沒用
所以出於善意而想打擊犯罪的好警察們可以不用拘票及搜索票就押人並搜索
PS2:
同理,若非出於善意的警察們,也會如此
PS3:
我是全台灣最好騙的人
我天真的以為大法官釋憲及法律寫的是真的
我天真的以為有「依法行政」及「依法審判」這二個東西
PS4:
當出於善意的檢察官及法官力挺出於善意的警察而讓出於善意相信法令而拒絕違法盤查的
百姓敗訴後
就等於變相刪除大法官釋憲535號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
就等於變相破壞「權力分立」及「信賴保護」這二個東西
PS5:
未來我若再遇到違法盤查時,我該不該乖乖聽某檢察官的話:「被盤查一下又不會怎樣」
當全台灣唯一一位敢拒絕違法盤查的人都低頭後
台灣還有人敢拒絕違法盤查嗎?
若沒有,那是不是代表「100%違法盤查的警察,都100%不可能被認定成違法盤查,都
100%會被認定為合法盤查(因為沒人告,或默示同意)」?
原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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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目前最新進度今年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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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01 2015
臨檢及盤查(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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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件事我一直不懂, 我強烈支持警察有權合法盤查,我強烈反對警察違法盤查,我一直
以為我的堅持很合理也很卑微, 為什麼還有警察要來跟我吵?為什麼還有警察有臉公然
堅持要違法?為什麼還有警察公然要人民必須接受任何違法盤查?他們總認為縱使警察違
法,我們還是「必須」配合,縱使「全台灣只剩一個人拒絕」都不行,理由其實大同小異
,我直接把反對者的留言及我的回覆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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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應該是一個警察的留言:「律師可以報名明年四等一般警察特考,體驗一下警察生活
,有時候我覺得對的事情不一定值得追求,就這樣。祝福你。」
以下是我的回應:「我懂,你的意思是『因為警察很辛苦,所以必須讓警察可以違法』、
『雖然違法是錯的,雖然對抗違法是對的,但不值得追求』,希望你立刻辭職,就這樣。
祝福你。」
以前有些警察會上網罵我,理由之一是:「警察不可能故意想違法盤查」,他的留言剛好
能反駁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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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幾篇留言其實寫出很多人的擔憂:「一種抵制警察公權力的案子,在警界不樂見,
在法界也不樂見。一旦成立,後續會產生出更多麻煩的事情,如:一堆人比照老師的作法
,拒絕,一堆人重複老師的流程,最後每位警察都被告,每位警察都不敢隨意盤查。」、
「如果人人都像文章裡這位律師一樣我想會放過很多通緝犯或準備犯案的人」
以下是我的回應:「大多數人民及法官都沒有偵查實務的經驗(法官只事後看到筆錄或光
碟),所以很多人會有你這種傳統的思想,而這也的確是我每次都輸而且曾經在網路上被
全國鄉民罵的原因。若真的起訴了,我就可以去燒錄那片錄影光碟,等你看到之後,你就
會發現一切都和想像不同,因為全台灣只有一個人剛好是律師+剛好有偵查實務經驗+剛
好懂警察職權行使法+剛好敢拒絕,結果我都必須連續過招十多招後還被押到警局。你,
你摸著你的良心去想,全台灣有幾個人能做到?
你,用你的大腦去猜,全台灣什麼樣的人最精通警察職權行使法?全台灣什麼人最精通偵
查實務?而你和其他人民只不小心看了幾篇網路文章後,玩得過上述這種有十多年經驗的
老手嗎?你不用擔心人民玩法,因為人民永遠玩不過專家
雖然很多人會和你有相同的顧慮,但其實不用擔心「外行人」打敗「精通警察職權行使法
的專家」,因為全台灣沒幾個人能辦到,不信的話,你可以再看看這篇文章,然想幻想自
己能抵擋幾招?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395111084
只要擔心無辜的人民因為惹到警察而被押到警局即可(參見本文下方的youtube連結)
ps:台灣的偵查實務和電影完全不一樣,自古以來沒有一個人民贏過,而且很多人民因此
被判妨礙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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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讓我們來看看違法盤查還能用來幹嘛?
為什麼有些壞警察這麼喜歡違法盤查?
為什麼盤查是最強的「神之卡」?
看看下列真實的影片就知了
先假裝要盤查抗議學生,再強押至警局
https://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25/35174530/
先假裝要盤查陳育青導演,再強押至警局
https://jessie-tw.blogspot.tw/2008/11/20081104.html
先假裝要盤查宣傳罷免蔡正元立委的學生,再強押至警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SX_aw44dOk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Z9fh3RWOEU
盤查藝人潘安邦,但起口角,只因為藝人潘安邦沒有犯罪嫌疑而拒絕違法盤查,警察起肚
爛決定弄他,所以警察故意把他押回警局,隨便問問再放人,只為了讓自己爽而讓他不爽
只因為藝人潘安邦沒有犯罪嫌疑而拒絕違法盤查,警察起肚爛決定弄他,所以警察故意把
他押回警局,隨便問問再放人,只為了讓自己爽而讓他不爽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GAdd8-YU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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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系列文章一共有1~12 有目前官司的最新進度
雖然我真的超級佩服他
但是如果遇到我大概沒種像他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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