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警方10月30日晚間在清邁破獲一起跨國運毒案,他們在一輛貨車上查獲200塊一級毒品海洛因磚,共重70公斤,3名台灣人被捕,可能面臨最重死刑的處分。
泰國司法部肅毒委員會(ONCB)和緝毒局(NSB)30日晚間通報中華民國駐泰國經濟文化辦事處,有3名台灣人涉及一起海洛因毒品案。駐泰處法務部調查局秘書今天趕往協助調查。
根據泰國警方提供的護照資料顯示,3名台灣人分別是包姓(37歲)、張姓(37歲)和吳姓男子(22歲),他們和2名泰國男子涉嫌將200塊的海洛因磚分裝在4個行李箱內,遭到警方逮捕。
經查,其中吳姓男子有販毒的前科;張姓男子也有違反槍砲彈藥等前科紀錄。
同時也有9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即日起每周一至五,【王炳忠 忠言】在王炳忠臉書粉專及YouTube頻道每日上線,敬請鎖定! 🔥支付寶打賞:13581883245 🔥王炳忠今日頭條:搜索「王炳忠台灣」 🔥王炳忠臉書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王炳忠YouTube頻道:ht...
調查局秘書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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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臉書、推特以「假新聞」為由刪去大量揭露香港暴動真相的帳號,至今說不出到底哪裡是「假新聞」,其實就是西方社群網站想「和諧」掉他們不願面對的亂港事實!今天我上節目錄影,民進黨前副秘書長徐佳青又說「很多人檢舉自然就會被刪」,正好暴露綠營網軍慣用的手法,講不過就用陰招讓對手失去發言平台,其「動作一致」針對某帳號檢舉的組織樣態,是否也能合理懷疑,背後有民進黨的操控?(YouTube、臉書、推特說這些散播亂港真相的帳號動作一致,因此就是受大陸官方操控...)
而事實上民進黨還有更大的陰招,就是由執政者抓在手上的法律武器。不只拿國安法整肅統派,還利用只有行政機關可以用來辦人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所謂「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就可處罰!至於到底什麼是「謠言」?怎樣叫「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都由行政機關認定,反正辦了再說,你要喊冤,慢慢找行政法院訴願去!
更關鍵的是,只有行政機關能發動「社會秩序維護法」辦人,所以什麼民眾指蔡英文介入民進黨初選,就被調查局以此送辦,還拿來宣傳作為「破案」業績。至於2011年時蔡英文第一次選總統時,蔡的發言人徐佳青也說過「國民黨介入民進黨初選」,但馬政府不敢用社維法「假新聞」條款辦人,更不敢隨便動在野黨,只有一再吃民進黨虧,最終不敵「假新聞」高手民進黨潰敗了!
調查局秘書 在 許淑華Hsu Shu-Hua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電影中抓內鬼用「酷刑」,洋片要套真心話靠測謊,因為真相藏在血壓心跳生理反應中,沒想到北市府要抓洩密內鬼還真的對員工測謊。
民進黨北市議員許淑華:「被你們問過的、不願配合的好像就得要離開,有這件事嗎?」柯文哲:「對。」進黨北市議員許淑華:「那剛剛怎麼會說沒有測謊呢?」柯文哲:「那不是在府內測的啦。」民進黨北市議員許淑華:「所以不是退休檢察官,是誰測的謊?」北市政風處長劉明武:「是有測謊公司,我們找的民間測謊公司。」
議員直言,白色力量變白色恐怖,為的是大巨蛋去留測議會風向,沒想到本該秘密的結論卻變成網路報導,誰洩的密?北市府查了12人,包括3位副市長鄧家基、林欽榮、陳景峻,秘書長蘇麗瓊、市長室主任蔡壁如、市長室顧問張益贍、黃瓊雅,兩位府會聯絡人還有黃姓、劉姓副市長機要,如果不是「高高層」授意查的成嗎?柯文哲卻表現的事不關己。
北市政風處長劉明武:「這不是調查局的嗎,怎麼會委託外面?」柯文哲:「這是委託外面,因為這不是刑事案件。」許淑華:「不是刑事案件,怎麼搞成這個樣子呢?已經確定了嗎?」北市政風處長劉明武:「沒有直接證據顯示。」
拒絕測謊的黃姓機要剛好前一天和媒體有通話紀錄,柯文哲因此認定是他洩密,晨會飆罵「要他今天就走人」,揪團隊「大嘴巴」,柯文哲祭出測謊狠招,評價不一。
調查局秘書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是「目前設定是犯罪嫌疑人」,後改口「是證人」。也許大家會以為是一時口誤,但當天(19日)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竟仍稱「有關今日王姓民眾等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云云,顯示檢調根本預設立場,不僅將我們幾人設定為犯罪嫌疑人,甚至根本就是「犯罪人」(新聞稿用字連「涉嫌」二字都不提),其第一時間回答我的答案,就是不小心說漏了嘴,居心叵測。
在此要特別感謝網友,從我臉書直播的影片中發現調查員手持的搜索票根本沒有法官簽名。也正因為如此,當時我問該男性調查員法官是誰,他只是不斷在空白處用手劃圈,說「在這裡」,我追問他「在哪裡」,他又繼續在空白處劃圈說「在邊邊」,我再問「叫什麼名字」,他拿起搜索票看,卻仍然答不出,其身後的調查局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才趕緊說「廖紋妤」。
如今台北地檢署秀出所謂蓋有「廖紋妤」私章(非職章)的搜索票,著實令人起疑,究竟是當天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鬼遮眼」,還是現在大家「活見鬼」?何況《刑事訴訟法》128條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簽名就是簽名,不是「簽章」。
再者,我說如果,如果現在台北地院公布的蓋有「廖紋妤」私章的搜索票,是事後才補蓋的,那更涉及更嚴重的偽造文書的問題。我完全贊同陳麗玲律師主張的,應交予國際組織鑑識,到底是我直播當時就蓋有「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看不到」的章,還是事後補蓋?
另再向大家說明,由於當天我不願意開門,調查員找來鎖匠強行開門,並立即扣走我正在直播的手機。但好險因為前面的直播,才讓媒體朋友知道此事,趕來我家門口,拍下已經也趕到場的陳麗玲律師,竟被調查員強行隔離於我家的兩道門外,連打開第二道門、讓律師隔著第一道鐵門看屋內情況都不允許。當時我隻身一人被他們整組近十人關在「黑箱」裡,新黨秘書長祖先生、陳麗玲律師不斷敲門,我也願意開門,卻都被強行拉住在屋內。
當時他們騙我說:「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因為偵查不公開,讓律師或任何人看就是洩密。」我非法律專業,也就這樣被唬住,直到這幾天沉澱心情,看了前法務部長、資深新聞人及相關法條後,才知道法律並無規定「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既然律師及時趕到,檢調根本沒有憑據可以把律師擋在門外,也不能阻止我開門。
且檢調疑似刻意用模糊的「第三人」身分,讓我不能以「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27條),並欺騙、要脅我不能讓律師進來,否則就會「妨害公務」。
記者會後,中午我已在陳麗玲律師及新黨黨部同志陪同下,正式按鈴、遞狀控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及法務部調查局承辦人員等非法搜索、侵入民宅、妨害自由。同時,由於台北地檢署本身就是涉嫌者,因此也向台灣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
王炳忠認證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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