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今年司律一試延期,還剩一個多月,接下來,老師會不定期解析重點的司律一試刑法考題,並補充重要的實務見解,讓同學們接下來衝刺階段能更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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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司律一試刑法第10題】
警員甲見A形跡可疑,乃攔下查驗證件身分,A伸手掏摸大衣口袋,甲誤以為A要取槍,遂開槍射擊,致其死亡。隨後發現,A只是欲取口袋中之香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係誤想防衛應阻卻殺人故意,僅成立過失致死罪
(B)甲雖係誤想防衛,仍應成立故意殺人罪
(C)甲雖應成立故意殺人,但僅負過失致死之罪責
(D)甲係依法執行職務,雖屬故意殺人,但可阻卻其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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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分析】
這題應該不太難,測驗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法律效果。雖然學說對此爭議有頗多的理論,但選擇題考試只要選實務見解就好了,也就選項(A),阻卻(罪責)故意,另論過失犯。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1、防衛是否過當,應以防衛權存在為前提,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合,僅係 #錯覺防衛,當然不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被告充當聯保處壯丁,奉命緝捕盜匪,正向被人誣指為匪之某甲盤問,因見其伸手撈衣,疑為取搶抗拒,遂向之開槍射擊,當時某甲既未對被告加以如何不法之侵害,則被告之防衛權,根本無從成立,自無防衛行為過當之可言。
2、至被告因見某甲伸手撈衣,疑其取槍抗拒,誤為具有正當防衛權,向其槍擊,固係出於 #錯覺防衛,而難認為有犯罪之故意,惟被告目睹某甲伸手撈衣,究竟是否取槍抗拒,自應加以注意,又非不能注意之事,乃竟貿然開槍,致某甲受傷身死,#核其所為,#仍與過失致人於死之情形相當,原審竟認為防衛過當之傷人致死,於法殊有違誤。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89號刑事判決
1、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係以不法與罪責為前提,故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欠缺實質的違法性,仍不成罪,故不論學術界或實務界,均普遍承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中,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即是一例,於受保護之法益具有可處分性時(例如身體、自由、財產、隱私等),在一定要件下,容許被保護人基於自主決定權,捨棄法律的保護;而犯罪行為,既屬行為人受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主宰支配的人類行止,就有可能發生錯誤或失誤的問題,學理上乃有錯誤理論之發展,並對於不同的錯誤態樣,給予不同的評價。
2、就阻卻違法事由的錯誤而言,苟行為人誤認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情狀存在(例如:誤想防衛、誤想避難、誤認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等等)而為防衛、避難、毀損財物、侵害人之身體、自由等行為,依目前實務見解,認應 #阻卻犯罪故意(主觀構成要件),#緩解其罪責;就其行為因過失造成錯誤,於法條有處罰過失行為時,祇論以過失犯;法無過失犯處罰者,不為罪。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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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想防衛過當 在 羅寶鴻 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若能欣賞自己多一些,疼惜自己多一些,我們都會成為更好的父母】
羅老師 您好:
小孩目前4歲,最近這兩個月孩子特別調皮搗蛋,會故意把玩具或食物 撒得到處都是、拿彩色筆畫桌子跟櫃子、把抽屜裡的東西都丟出來、尿尿故意尿在垃圾桶⋯等等
我的處理:
我提醒完(請他不要丟,並解釋為什麼,請他把東西都撿回來,整理善後。並告訴他 媽媽相信你做得到),但隔天又是一樣的行為。所以我開始用「剝奪」他最愛看的電視,但效果也不好,有時甚至會跟我說,他不要看電視了,他要調皮搗蛋。
孩子的反應:
其實孩子很明白事情的界線在哪裡,但他會故意做。我認真告誡他時,孩子的反應是「打岔」,故意嘴巴吹氣、不然身體搖來搖去,不想專心聽我說話
可能原因:
二寶的出生,現在無法像以前一樣陪伴他,很多時候,只能讓他一個人玩,我實在分身乏術,雖然也盡量擠出時間 單獨陪伴他。
問題:
您的安定教養學書籍上,歸類這樣的行為為「尋求過度關注」,缺乏價值感與歸屬感,要忽略他搗蛋的行為,給他愛的滋養,
但又會覺得他在挑戰我的權威,我應該對孩子嚴厲些,讓他知道我的界線在哪裡嗎?
總覺得自己落入了指責、命令的誤區,我可以怎麼做更好呢?
孩子的「打岔」是因為我對他不夠嚴厲嗎?
謝謝老師
……………
你好我是羅老師。
謝謝你的來信。
我認為教養最重要的,不是表面上的方法,而是跟孩子內心要有真正的「連結」,這才是讓孩子感受到歸屬感與價值感的關鍵。
你在他不乖時會對他指責、命令,這是無可厚非的,因為一般人不可能永遠用正向的態度來對待自己孩子。但我比較在意的是在平常,他又從你身上感到多少的被在乎(歸屬感)與自我價值(價值感)呢?
我想這才是我們值得省思的議題。
我們在孩子成長過程,不可能不會對孩子指責、說教、命令;但如果我們每天給予孩子的正向能量,都能高於負向教養所帶來的負能量,孩子還是會慢慢朝向正向成長的。我們作為父母,也會越來越進步。
但若如你所言,現在孩子出現的不當行為越來越多,看起來最近他內心所得到的正能量,是不太足夠的。
我很瞭解你已經努力地擠出時間盡量陪伴他,而且還有二寶要照顧,這確實是不容易的。但若以正向教養來講,有些事情比起陪伴是同等重要、甚至更重要的,例如:
1 你習慣給予他誠懇、即時、具體的鼓勵嗎?
2 你在他難過時,有同理他讓他感受到接納嗎?
3 你有練習用「啟發式問句」來代替命令語嗎?
4 你有跟孩子落實進行「睡前三件事」嗎?
5 你家裡有設置積極暫停區給你自己和老大了嗎?
6 你跟他每天的言語,是正向語言多、還是負向語言多?
7 你在指責孩子後,會跟他修復關係嗎?
8 你內心安定嗎?還是浮躁的?若我們不安定,要如何讓孩子安穩呢?你最近有好好照顧自己內心嗎?
這些都是在正向教養上很重要的關鍵,在我書裡面也有詳細說明。建議您有空多複習裡面的內容,並針對自己要改善的地方,畫下重點、記錄下來提醒自己。
你問到:「孩子的「打岔」是因為我對他不夠嚴厲嗎?」-
孩子或大人打岔,通常是保護內心的防衛機制啟動後的一種應對姿態,因為覺得跟對方溝通心裡會受傷,所以乾脆不溝通來保護自己。用更嚴厲的方式或許會迫使他面對你,但所帶來的影響會是如何,我想我們在成長過程都有經驗,就不在此說明了。
縱然你用迫使他的方式,我也很能理解,因為有時候在你氣在頭上時,會不自禁地用以前大人對待你的方式來對待孩子,這是你當下控制不了的。但在事情過後,或許你可以想想:你以前小時候是否曾經被這樣對待過?當時你的感受式如何的?如果可能,你希望當時大人可以怎麼對你呢?你希望當時大人在事後可以怎麼對待妳?
可能想一想後,你會有更多的選擇。
教養是一條漫長的路,謝謝你看過我的書「安定教養學」,裡面很多關於教養的方法與建議,其實最重要的不是在於怎麼使用他們,而是在於怎麼先跟內在「連結」,不管是跟自己、或是跟孩子。
請記得:「安定」必須在「教養」之前。若內心安定,教養就會變得簡單。
我感到你是一個很用心的媽媽,也知道你一直很努力地學習著,希望能給孩子更好的教育,這是值得尊敬的。
若我們能欣賞自己多一些,疼惜自己多一些,我們都會成為更好的父母。
祝福。
【寶鴻的安定教養學】:https://cplink.co/yab6nz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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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想防衛過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延展型防衛過當」雖然是幾年前發燒的話題,近期討論的熱度不那麼高,但說真的,就這幾年司律二試刑法考題來說,其實都還是以傳統爭點為命題範圍,只是論述上要更細緻。所以說,老師還是認為這個爭點蠻有考相的!畢竟很多學者討論過,只是目前實務似乎不太正面承認這個概念。
而所謂「延展」,也有學說稱為「擴張」,區分為事前擴張和事後擴張兩類。這裡談的「延展型防衛過當」係指「事後擴張」的情形,亦即防衛情狀一開始是存在的(防衛者有防衛權),但因為防衛者出於驚恐、慌亂的情緒,在驚魂未定之下錯認防衛情狀消失的時間,此時該如何評價?(註1)
在考試上,老師建議可以按照以下步驟思考此問題:
第一、是否承認「延展型防衛過當」的概念?若否,應如何處理?
KEY:以防衛情狀消失的時點,來切割成前、後兩階段行為。前行為有防衛情狀,審查是否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後行為欠缺防衛情狀,審查是否符合誤想防衛之要件。
第二、承一,若承認「延展型防衛過當」的概念,則其法律效果應如何擇定?為什麼可以適用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的法律效果?
KEY:必須說明「寬恕罪責事由」的意義,進而思考防衛者當下面臨的驚恐、慌亂情緒,而誤認防衛情狀消失的時點,因而接續對侵害者發動攻擊。此一情形應評價為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註2)
或許有同學會覺得,相較於「強度型防衛過當」(刑法第23條但書規範的典型態樣),憑什麼可以讓「延展型防衛過當」也適用同樣的法效?兩者的不法內涵相同嗎?對此,薛智仁老師的文章有非常詳細的論述:延展型防衛過當的不法內涵雖然比強度型防衛過當來得高,但兩者罪責減輕的特性相當,差別僅在於個案中裁量減輕刑罰的程度,強度型防衛過當較大,免刑的可能性較高,但無礙於兩者均屬刑法第23條的射程範圍。(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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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詳參林書楷,刑法總則,2020年9月五版,頁248-249。
註2:詳參許恒達,屋主的逆襲——再論延展型過當防衛,月旦裁判時報第41期,2015年11月,頁49-59。
註3:詳參薛智仁,家暴事件的正當防衛難題——以趙岩冰殺夫案為中心,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6期,2015年3月,頁57。
誤想防衛過當 在 小弟想討論…「誤想過當防衛」!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若以法定阻卻違法事由23條來說, 1.(本來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不得主張過當防衛,因欠缺現在不法侵害此一不法減縮要件。也就是說僅逾越必要性的防衛行為,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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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爭議會是在於誤想防衛的法律效果為何? ... 對此概念詳細分析,可參見許恒達,延展型過當防衛,月旦法學教室,114期。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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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 甲誤以為乙正在大庭廣眾下罵甲,為制止對乙勒脖摀嘴,造成乙窒息而亡。
甲認為其為正當防衛,且其手段為制止的唯一方法。
這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容許錯誤的例子。
我記得只要有現在不法侵害存在,
就算是誤想防衛過當仍然可以討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那些學說。
但是撲馬的書上卻說: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容許錯誤,以容許錯誤解題即可。
我不懂這個例子為什麼不能討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有人知道為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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