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傳來一則關於我的一樁醫療糾紛新聞。先謝謝大家的關心,我很好,心情完全不受影響。其實就像我鼓勵媽媽把流產、產後憂鬱等看似負面的事件書寫下來一樣,我也一直認為醫師紀錄醫療糾紛的過程,除了可以紓解情緒,還能幫助到其他受困於官司的同業們。既然有記者報導了,我想乾脆就來分享一下,不吐不快。
回想這個案例,在事前我就預感這一刀不好開,因為媽媽腹部脂肪較厚,所以分娩新生兒的過程中勢必會比較困難,開始剖腹時我便如臨大敵。動用更多人力協助,手術刀劃下去時,才發現不僅是脂肪,腹腔內也有輕微的沾黏,要把寶寶抱出來,著實得花上不小力氣。
記得結束後,我的手術服被汗水濕透,右手也因過度用力痛了整天。所幸寶寶出來的時間沒有因此被耽擱,胎頭一露出子宮就放聲大哭,算是有驚無險。產婦在手術台上也頻表示「對不起,我很難開吧!感謝大家。」而當天嬰兒室就告知對方,新生兒在生產過程中傷到手而骨折,我深感遺憾但也明白我已盡力,因為這真的就是生產難以避免的併發症,該注意的我也都有做到,就算再給我一次機會,我也無法做得更好。
沒想到事隔幾個月,所有的感謝和新生命的喜悅卻化為一封存證信函,指控我過失傷人,要求賠償。說不憤怒是騙人的,我覺得我好像辛苦救人的消防員,在大火中把人從倒塌的傢具中拉出,卻因救援過程不慎將民眾手拉傷而得吃上官司,讓我無奈地在內心怒吼「這還有天理嗎?」
等沈澱了幾天,心情漸漸平復,我開始不斷告訴自己遇到了就勇敢面對,畢竟人民有訴訟的權利,更何況再怎樣想,情理法上我都站得住腳,沒有任何疏失。
**有關醫師成了犯人的那些碎碎念
只是直到踏入法庭那一刻,雖從小看過不少司法戲劇,聽過不少「前輩」分享被問話的經驗,心中的緊張感還是很強。尤其法警不假辭色把你身分證收走那一刻,被告的感覺更加濃厚,再加上聽到檢察官大聲斥責上一場的詐欺犯,我忽然有種「我是誰?我在哪裡?我到底做了什麼?」的荒謬感。與其說對那位產婦生氣,倒不如說我對整個制度感到不滿,為何我要和殺人、性侵、強盜犯一樣,被國家機器起訴,醫療糾紛有沒有除罪化的可能性?
雖然知道疾言厲色、口氣很差是檢察官偵查的手法,我應該早有準備不會害怕,但對完身份,輪到我說明案情時,我還是可以清楚聽到自己加快的心跳聲,看到自己微微顫抖的雙手。
小心翼翼地講完手術經過後,我補了一句「哎!當初媽媽也很感謝,誰知道.....」「最後一句是廢話,每個告醫師的病人當初都很感謝你,這句話你要記住」檢察官不耐地這樣打斷我。雖然有點殘忍,但這句話我卻至今牢記在心中。
**開庭當成人生歷練 走過了似乎也就不那麼怕
在調解委員會上,對方也曾提出賠償金尋求和解。坦白說在過去,醫師面對醫療糾紛時確實常有花錢消災的心態,一來免去出庭的麻煩,二來避免上報曝光。再加上律師也提醒我,這類案件通常會延宕多時,賠償是不合理的權宜之計,我承認有那麼一瞬間我也覺得認賠作收給錢了事算了,不要管什麼公平正義了。但認真一想,若我鄉愿地這樣做,豈不就是助長這種濫訴的風氣,成了共犯結構的一份子。「沒關係,拖就拖,養案子當養孩子。我們就和他耗」下定決心後,我和律師這樣說。
後來事情也比我想得順利許多,開庭一回生二回熟,第二次的偵查庭,面對同一位檢察官,我似乎就不那麼害怕。不再。幫我出庭當證人的兩位學長也安慰我說,「沒被告過,產科學不算畢業啦!」當我為耽擱到他們工作而道歉時,他們還異口同聲表示:「也不是第一次上法院,當證人還好。」
回想事件發生到最後刑事不起訴、民事無罪,轉眼竟過了兩年。雖然漫長但因有著老闆的支持和律師的協助,讓我的生活完全不受影響,反倒意外地增加人生經驗值,心理素質在過程中也提升不少。
只不過這次新聞的曝光讓我蠻意外,很狐疑這有任何報導的價值?但也讓我再次應證在新聞標題中,醫師就是男醫師,女醫師很特殊,就得強調是「女」醫?趕快截圖保留下來,當作日後演講的素材。
先生也在一旁開玩笑:「你真的長得不夠美,所以沒叫你美女醫師,而且也沒放照片,妳該建議記者放書的封面幫你宣傳啊!」好啦!雖然你是我最大的心理支柱,但你講話真的讓人白眼翻不完。
最後我想和各位同行分享的是,雖然很不希望用到,但醫療糾紛險還是一定要保。另外和每個人該有家庭醫師一樣,平時最好要有自己的法律顧問,才不會在被告時慌了手腳。如果自己沒有疏失,大可不用怕「丟臉」就賠錢了事,我們又沒做錯事,據理力爭又有何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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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ZECO
抱歉今天有不好的事情要告訴大家
簡單先說結論
ZECO提告友善之地和王士豪之刑案,還是得到不起訴的結果
雖然很難過但ZECO會繼續打後續官司和民事
因為這不只是一個個案,也是台灣很多文創人都可能碰到的問題
本案件我過去曾發過聲明概要,有興趣可以看這裡
https://www.facebook.com/girlarms/posts/913767762098825
之前官司期間有很多事情都不好拿出來說
但今天既然王士豪與友善之地以不起訴趁機發文,還復活了關閉已久的個人FB(笑)
我就來整理一下本案目前狀況,跟大家報告一下
這幾年來資料非常多,今天先說明一部分
在選擇結束與王士豪的經紀合作後,王一邊對外宣稱遠離爭端,表面擺出超然態度,
卻在結束合作後立刻來信警告我少女兵器與鋼鐵少女皆為他所有
我的作品不但不是我的,而且不得從事相關工作2年!?
如此啼笑皆非且充滿惡意的通知真的讓我不知該如何反應
少女兵器是我發表於2006年7月的插畫作品,友善之地成立於2007年7月
王士豪是在之後才邀請我合作,希望擔任我的經紀人
少女兵器創作完全早於我們合作之前,在這個顯而易見的事實下,這個和我合作多年的人竟然可以說出這種話!
而且王士豪在檯面下多次對我和我的合作對象發出恐嚇性的律師函,其中不乏國家研究單位如中研院,
甚至騷擾數個日本展覽或出版單位,像京都國際漫畫博物館都收到我在牆上留下的簽名必須塗抹掉的通知!?
這種誇張且丟臉丟到國外去的騷擾多次發生,或許是想製造寒蟬效應吧?
幸好這些單位大多沒有配合他,像是當笑話通知我有這種事而已
但我還是為造成他人困擾而難過,真的很對不起大家
想想很無奈,我直到結束合作才真的認識王士豪
最初把我的創作委由這個人經紀是因為我不熟悉商務與法律,希望這個人能保護我與我的作品,
但現在這個人不但在酬勞的部分涉及詐欺侵占,還在檯面下騷擾
訴訟提起之後已經經過了很長一段時間了,目前民事的部分還在進行中,
刑事的部分因為認定方式非常嚴格,遭遇了不少困難…
經我查證過去的合作中,發現王士豪不只一次有隱匿款項涉嫌業務侵佔的行為,和印刷廠查證時就發現了印書短報數量的情況,如印了4000本,卻告訴我只印了3000本
雖只是過往不會在意的小事情,但都讓我再次看清這個人
讓我在取證時卻碰到最多的困難,就是王士豪在與合作對象之間的合約中,都有安排了不讓作者知道合約內容的保密條款,而讓合作對象無法提供證據。
在取證上有困難的情形下,我仍然提出約五年期間的信件佐證,信中王士豪對內、對外皆表明是代理我去洽談業務。
像是少女兵器大戰,是日方直接找我表明希望代理,我後來才將資料轉給王請王代為處理授權;
鋼鐵少女更是因為CCC在日本的展出,受到日本編輯的青睞才找我進行連載,
第一次偵查程序中,檢察官也在這些證據下基本認定我和王是委任關係。
但王士豪現在卻都否認,說這些作品是他發包給我ZECO的[包案],想強調作品不是我的,並想奪走少女兵器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甚至著作人格權。
王士豪這樣惡劣的行為並非個案
在另一個案子裡我也由委任律師口中得知,王士豪請律師和涉及該案助手到公司,要求那些助手按照指示,在該案的偵查庭中統一陳述的口徑,
藉由讓助手可能犯下偽證罪的行為保全自己,所幸這樣的作法,被開庭的檢察事務官察覺,進而詢問助手們為何陳述都幾乎一致,才有助手坦承有經過上述的事先討論,而這些參與該次偵查庭的人員,都可以佐證,且相信都有留下紀錄。
最誇張的是,王士豪在我與他的刑事案件中,針對我主張他將遊戲改編案件的授權金35萬美元為隱匿的行為,王竟然在偵查庭上提出假造的總金額10萬美金,且沒有正式簽署的[假契約書],試圖混淆視聽,甚至更藉此控告我毀謗&誣告,
但在我方提出授權金金額為35萬美金的[真實契約書]後,在檢察事務官質問下,王才又改稱是因為案子沒執行完,僅收到10萬美金,且被迫承認他先前所提出的10萬元美金契約書不是正式的契約書。
想當然,王士豪以這樣誇張的謊言來對我提起告訴,最終誣告&毀謗自然也是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判決書完整版
https://drive.google.com/…/19TTL8oRVj5GhiseioCN8hf84TEtLR1Q…
這是我提告王士豪隱匿授權金額案件,首次偵查程序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裡面詳述了我方的主張:
王士豪在鋼鐵少女的案子中,與大陸廠商簽下了35萬美金(約1050萬台幣)的合約,但卻轉頭告訴我只簽了10萬美金(約300萬台幣),而且我得知實收的款項遠不只於此。
此外,王還找了一堆理由減少分成,最終我僅拿到32萬…台幣!
在我與王的合作期間內,王對於合約內容一直都是能瞞就瞞,我曾多次提出檢視合約的要求,然皆被拒絕,
事實上也是結束合作後我才從其他管道拿到真正合約。
回到業務侵占案件,王士豪向檢察官抗辯說,關於上述鋼鐵少女的案件僅收到10萬美金,並且一度拿出假冒的契約書試圖誤導偵查,然而,雖然王的辯詞與行為如此誇張且漏洞百出,但因為大部分款項是從海外所匯入,檢察官並無有效的查證管道,這讓我也在舉證上面臨困難。
就算是我也向地檢署提出了王自己所擬定,試圖與我和解的協議書,上面寫明王承諾要從海外解凍10萬美金等字句,仍不被採信,最終證據不足遭認定不起訴。
常言道,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本案讓我再次體會法律往往無法站在公理的一方,而是知法弄法的人得益。
而第一次不起訴處分後,因為案件本身仍有諸多瑕疵,我方提起再議很快就成功了,並發回繼續偵查,
但接下來卻出現了轉折,接手偵查的檢察官就本案只開過一次庭,隔了超過半年沒有開庭的情況下,在今年初做出不起訴處分,
我方雖然提出五年的信件以及其他王明確表示他是我代理人的證據,但是檢察官卻只聽信了王所謂「其非法律人故用詞不精確」等開脫之詞,無視了王的行為就是執行在委任的作為,與其他諸多書信、對外的契約,甚至是稅務資料等證據,而作出不起訴的判斷。
也因為前後兩任檢察官作出差異非常大的結論,我也深感無奈,不知是不是已經耗費太多時間,
1050萬只給原作者32萬的誇張案件竟然如此被不起訴結案。
和解協議書
https://drive.google.com/…/1gk6IpiQwW_falRoaQI0p___3s…/view…
這一份是在事情經由媒體曝光後,王士豪曾經試圖與我和解,由王士豪自己提出的和解協議書
裡面明確記載還有十萬美金要解凍,以及還有多少款項還沒支付
這些都是出自他手,但檢察官也不予採用,奈何…
我當年很專心在創作,有一些未付款項自己都沒想到的呢…
這些款項當然王至今也都沒有支付
目前案件因為第二任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我方提出交付審判,繼續進行司法程序當中,
和律師討論後,也將重新針對王隱匿款項的行為,另再告訴,同時另一件民事官司也還在進行中,
雖然我也知道這又是曠日廢時的司法程序,作品已經被拖過了發展的黃金期,王在事情爆發後也也早已舉家避居海外,我最後可能爭不到甚麼賠償,
但之前有讀者告訴我他從小看少女兵器到大,讓我覺得繼續爭取作品權利是必要的,我只希望為了作品和一點點公理繼續堅持下去
還好我仍然能繼續創作,感謝日本編輯一直相挺
雖然我對法律完全不行被騙的團團轉,但在律師的協助下我依然會繼續進行法律程序
謝謝一路上幫助ZECO的朋友,還有熱情的讀者們,真的非常感謝你們給我堅持下去的動力,
還有因為這個案子幫我講話,而被王告的讀者們,給你們添麻煩了。
在此感謝關注的大家,接下來我還會繼續努力的。
詐欺幫助犯民事賠償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仿冒品真的別再賣了
許多民眾可能是一時疏忽,可能是圖方便,或是為了維持家計,鋌而走險賣起了仿冒品,最後導致賺的都不夠賠
但,賣仿冒品真的只有商標法的問題嗎?
讓告狀俠為您解答
Q:販售仿冒品,會有哪些責任?
A:販售仿冒品的刑事責任,常見的是違反商標法97條的附屬刑法,不論是實體或是在網路上有販售,或意圖販售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都是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的,而且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縱使告訴權人(如廠商)沒有提出刑事告訴,檢方還是可以依法起訴。
而在民事上會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又商標法第71條的損害賠償計算部分,更是有明文規定可以零售單價1500倍,或當總數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作為求償依據,商標權人可以依此法源請求損害賠償。
Q:我販售一款不具商標的包包,但我使用LV、CUCCI等商標或商標字樣,作為廣告、宣傳等行為,這樣的也會侵權嗎?
A:這樣的行為確實可能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問題,甚至會有商標法第95條刑事責任的問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並且同樣有民事上侵權損害賠償的問題。
Q:刑事責任負責完了,我是不是就沒有民事賠償的責任了?
A:這點有點老調重彈,但許多民眾還是會誤會,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並不是刑事責任執行完就沒有民事賠償的責任,也不是民事賠償完了就一定沒有刑事責任。
但在實務上如果能達成和解,告訴乃論之罪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請對方撤回告訴,非告訴乃論部分對於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法院給予緩刑宣告,都有正向的幫助。
Q:販售仿冒品等行為,是不是只有商標法的問題?
A:不!民眾千萬不要誤會!販售仿冒品等行為,並不單單只有違反商標法的問題,如果有仿冒品宣稱真品、宣稱原單進口、或是在價格及文宣上整體看來,有使人誤認這是真品的情況,是有可能違反刑法上的詐欺罪的。
且大多數民眾販售仿冒品的手段,是透過網際網路做電子商務,這樣的行為會構成刑法339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的加重要件「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屬於加重詐欺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如果沒有減刑、緩刑,原則上就會有入監執行的問題,連易服社會勞動的空間都沒有,是非常嚴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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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品真的抓很兇,且越來越多人肆無忌憚開始以假亂真,不要隨便拿未來開玩笑,尤其是詐欺罪的前科,有可能會讓未來的你,在找工作時被貼上一個大問號,這種刑罰的副作用可是影響匪淺的。
近來也收到民眾諮詢,有警方真的會通知你的買家,請他們出來作證喔!
#違法之路不可行
#被抓你會氣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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