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微罪且五年未再犯者,註銷前科紀錄:
立法院12,28三讀通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修正案,新增得易科罰金六個月以下徒刑的微罪者,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事案件紀錄將不予記載,以鼓勵犯罪人改過向善。
現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但書規定,刑事案件紀錄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受拘役、罰金宣告、受免刑判決、經免除其刑的執行及法律已廢除其刑罰等情形,不予記載。為鼓勵犯罪人改過向善,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修正案,新增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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