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型防衛過當」雖然是幾年前發燒的話題,近期討論的熱度不那麼高,但說真的,就這幾年司律二試刑法考題來說,其實都還是以傳統爭點為命題範圍,只是論述上要更細緻。所以說,老師還是認為這個爭點蠻有考相的!畢竟很多學者討論過,只是目前實務似乎不太正面承認這個概念。
而所謂「延展」,也有學說稱為「擴張」,區分為事前擴張和事後擴張兩類。這裡談的「延展型防衛過當」係指「事後擴張」的情形,亦即防衛情狀一開始是存在的(防衛者有防衛權),但因為防衛者出於驚恐、慌亂的情緒,在驚魂未定之下錯認防衛情狀消失的時間,此時該如何評價?(註1)
在考試上,老師建議可以按照以下步驟思考此問題:
第一、是否承認「延展型防衛過當」的概念?若否,應如何處理?
KEY:以防衛情狀消失的時點,來切割成前、後兩階段行為。前行為有防衛情狀,審查是否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後行為欠缺防衛情狀,審查是否符合誤想防衛之要件。
第二、承一,若承認「延展型防衛過當」的概念,則其法律效果應如何擇定?為什麼可以適用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的法律效果?
KEY:必須說明「寬恕罪責事由」的意義,進而思考防衛者當下面臨的驚恐、慌亂情緒,而誤認防衛情狀消失的時點,因而接續對侵害者發動攻擊。此一情形應評價為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註2)
或許有同學會覺得,相較於「強度型防衛過當」(刑法第23條但書規範的典型態樣),憑什麼可以讓「延展型防衛過當」也適用同樣的法效?兩者的不法內涵相同嗎?對此,薛智仁老師的文章有非常詳細的論述:延展型防衛過當的不法內涵雖然比強度型防衛過當來得高,但兩者罪責減輕的特性相當,差別僅在於個案中裁量減輕刑罰的程度,強度型防衛過當較大,免刑的可能性較高,但無礙於兩者均屬刑法第23條的射程範圍。(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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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詳參林書楷,刑法總則,2020年9月五版,頁248-249。
註2:詳參許恒達,屋主的逆襲——再論延展型過當防衛,月旦裁判時報第41期,2015年11月,頁49-59。
註3:詳參薛智仁,家暴事件的正當防衛難題——以趙岩冰殺夫案為中心,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6期,2015年3月,頁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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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著手時點之認定】
對於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的接納程度,造就「構成要件模式」與「例外模式」之爭,其中一個爭執在於:實行行為到底有沒有包含「原因行為」?以構成要件模式的分支之一「前置說」為例,行為人開始實施原因行為時,即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然不免有過度前置刑罰適用起點的疑慮,原因在於,行為人從事的原因行為距離法益侵害過於遙遠,能否符合多數學說所採「主客觀混合理論」的著手認定標準,實有疑問。詳言之,自陷於責任能力障礙的原因行為,對法益的侵害尚未產生密接的危險,行為人仍須有其他重要的介入行為,才能實現法益侵害,否則在以下案例:行為人想喝酒後借著醉意殺人,但喝完酒卻倒頭就睡,此舉難道會構成殺人未遂罪?不免悖於著手實行認定之法理。(註1)
還有一個批評值得留意。相對於完全責任能力人犯罪的著手時點仍採主客觀混合理論,自陷於責任能力障礙的行為人,其犯罪行為卻會提前到原因行為,兩者的刑責科處範圍有所差異,採構成要件模式的論者卻沒有說明為何會有此差異。倘若恣意地前置實行行為的認定起點,難免會遭刑法陷入「犯意刑法」之譏。(註2)
不過,另有將原因自由行為比擬成間接正犯結構的構成要件模式論者,採取類似間接正犯著手的認定標準,認為前述案例的著手時點不是「喝酒」,而是酒醉的自己即將跨入無責任能力狀態,讓犯罪流程脫離其掌控時才算著手。只是最大的問題在於:行為人要如何使「自己」脫離自己的掌控,實有疑問。(註3)
_______________
註1:黃惠婷,在「原因自由行為」概念下檢討新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收錄於:新修正刑法論文集,2006年12月,頁181。
註2:許恒達,「原因自由行為」的刑事責任,臺大法學論叢第39卷第2期,2010年6月,頁381-382。
註3:許恒達,析論原因自由行為明文規範十年來的實務暨學理發展,收錄於:刑法總則修正十年之回顧與前瞻,2019年4月,頁84-86;許澤天,刑法總則,2020年8月初版,頁2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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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解釋於109年5月29日做出了釋字第791號解釋,並召開記者會正式宣告爭議多年的通姦罪違憲。解釋文提及,刑法239條通姦罪,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合。同時釋字第554號解釋亦因新的解釋作出而失效。有關通姦罪是否除罪化,早在20年前,當時身為法官的葉啟洲教授即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才有釋字554號解釋的產生。儘管社會共識並未形成,791號解釋文作出,對臺灣也算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也將爭議多年通姦罪是否違憲的議題,劃下完美的句點。
🔸有關商業事件審理法已於去年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今年1月15日公布。不過施行日期,則由司法院另行訂定之。此新訴訟制度的變革,起因於2017年由總統所召開的司法改革國事會議決議而來。決議內容明白揭示,臺灣應推動設置商業法院,以使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具可預測性等要求。並就其管轄事件範圍、是否為專屬管轄、採二審或三審制,以及法官專業人數與專家證人制度等事項,研擬相關配套。司法院也非常有效率地在二年內完成法案草擬,同時也順利的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基於這樣重大訴訟制度的變革,本刊也特別邀請了許士宦教授,以連載的方式來詳細介紹新法的立法原則與內容,讓讀者先睹為快。
【#法學教室】
◾檢舉學術倫理事件可能構成名譽權侵害?──評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許育典 教授
◾權利保護之必要/謝碩駿 教授
◾借名登記之出名人將借名財產信託登記與第三人是無權處分?/吳從周 教授
◾共有不動產經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之效力/吳明軒 法官
◾人壽保險續期保險費未繳之效果/卓俊雄 教授
◾擇一共同正犯/許恒達 教授
◾專利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執行/林洲富 法官
【#特別連載】
◾商業訴訟程序之新變革(上)──當事人主導型訴訟模式之邁進/許士宦 教授
單獨宣告沒收/林鈺雄 教授
【#新聞法律】
◾學生權利救濟範圍的擴大──大法官釋字784號解釋評析/李仁淼 教授
【#法學論述】
◾提供消息之人及獲悉消息之人內線交易責任之認定/戴銘昇 教授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教授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侵害同性伴侶間婚姻關係之民事責任/翁毓琦
◾網路與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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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否可提供臺大同學轉作其他非營利用途?(須保留原作者 ID)
(是/否/其他條件):
可以
哪一學年度修課:
109-1
ψ 授課教師 (若為多人合授請寫開課教師,以方便收錄)
許恒達(新來的教授,之前在政大)
λ 開課系所與授課對象 (是否為必修或通識課 / 內容是否與某些背景相關)
法律系必修(需要先修刑法總則)
δ 課程大概內容
★★★★★超重要,雖然名為刑分,只有一個學期的四學分,但老師把所有刑分的條文拆
成上下兩學期,所以如果想一學期修完所有刑分條文,可能要選另一班QQ
不然就要修一學期,另一學期旁聽
這學期教個人+社會法益
下學期教財產犯罪+國家法益
Ω 私心推薦指數(以五分計) ★★★★★
整體:★★★★★
想一學期修完所有刑分條文:☆
想看幽默帥氣的教授:滿天星
想仔細的學各個條文:滿天星
喜歡回信快且詳細的教授:滿天星
η 上課用書(影印講義或是指定教科書)
1、甘添貴,刑法各論(上)、(下)。
2、陳子平,刑法各論(上)、(下)。
3、許澤天,刑法分則(上)、(下)。
4、古承宗,刑法分則:財產犯罪篇。
5、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
以上教科書之最新版本。
老師上課是推薦許澤天的,不過感覺許的書也沒有老師上課詳細
老師上課的ppt會上傳,基本上所有內容都在裡面
μ 上課方式(投影片、團體討論、老師教學風格)
老師超級讚!!!!算年輕的教授,上課有趣,有時候還會分享自己的人生小故事(?
上課風格算活潑,因為下午還有上課,還會說:沒關係,繼續睡
σ 評分方式(給分甜嗎?是紮實分?)
期末100%
不確定甜度
法律系通常都不點名
不過有次補課,說有來的加三分
ρ 考題型式、作業方式
期末100%
ω 其它(是否注重出席率?如果為外系選修,需先有什麼基礎較好嗎?老師個性?
加簽習慣?嚴禁遲到等…)
不點名,也不會記你有沒有到
基礎知識就是刑總
當初沒有特別注意加簽
因為這班沒有滿,所以應該都可以選到
Ψ 總結
總結:老師帥氣幽默,超級喜歡<3 還會常常自嘲跟分享自己被霸凌的經驗(?
還有次分享自己躲避警察查緝的故事(歡迎自己上課聽取攻略?
有時候會跟台下互動,不過大多都還是在講課
基本上每個罪名都很詳細的提出爭點,然後老師也都有自己的學說(常常跟薛打架(?
不過老師有說,不管考試寫哪一個學說都可以
然後我認為市面上教科書都沒有那麼詳細(另一班也沒有,是教授把課程延長所以才有充
裕的時間)
所以很推薦來上課
上課真的很有趣
是個超級推的老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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