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撤銷契約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徵才機關:國立恆春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9/12/16~109/12/23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
(一)具備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證書(如尚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者,應於進用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前取得。)
(二) 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大學以上學歷。
(四)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情事者,不得參加甄選;錄取後發現或進用後有上開情事者,應撤銷或廢止錄取資格,並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五)查驗參加甄選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六)有服務熱忱。
(七)孰悉電腦文書處理。
(八)溝通表達能力佳。
(九)具有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十)曾任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學務工作一年以上經驗:需檢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註明:工作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期間,並蓋單位戳章及負責人章)。
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工作內容:
1、協助學校辦理學生事務工作:含校園安全及危機管理事宜、協助學生生活輔導及支援學務處各項活動。
2、校安中心輪值,須依學校現行值勤相關規定,其任務以校園內外(含教職員生)緊急事件處理、通報、急救(視狀況)及校園內人員安全防護相關業務。
3.支援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執行校外聯巡、藥物濫用(查察)等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主管機關及縣校外會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4.每日填寫工作日誌。
5.遵守本校及主管機關安排之值勤任務。
6.其它交辦事項。
7.個人承接之業務項目依學校需求、聘任人數、業務輕重…綜合考量後由學校分派。
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38號(國立恆春工商)。 待遇:薪資待遇以月薪32,470元計支給工作報酬。錄取人員如係退休公、教身分領取月退休金人員,敘薪依各該人員所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辦理(勞健保自付部份由個人薪資扣繳)。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hcvs280@hcvs.ptc.edu.tw
聯絡方式:
寄送資料及聯絡方式:意者請將甄選報名表(請至本校網站
http://www.hcvs.ptc.edu.tw/,最新消息處下載)及相關證件資料影本(以上證件請以A4紙張影印裝訂)。
報名方式:
(一)請檢附下列文件:
1、報名表(需黏貼相片)、教育部學務創新(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身分證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教育部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無者免繳)、志工證明(無者免繳)、學生輔導相關工作經歷(無者免繳)等影本。
2、值班同意書、切結書。
3、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4、與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二)符合甄選報名資格者,請於109年12月23日(星期三)前,將報名表及證件(請至本校網站最新消息處下載)親送或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本校人事室(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38號),逾期視同無效,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學務創新人力」;聯絡電話(08)8892010*280或281。
(三)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報名。
(四) 報名資料審查後,擇優於12月25日下午17時前,在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公告參加面試者。報名資料恕不退件。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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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國立恆春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9/11/05~109/11/16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
(一)具備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證書(如尚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者,應於進用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前取得。)
(二) 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大學以上學歷。
(四)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情事者,不得參加甄選;錄取後發現或進用後有上開情事者,應撤銷或廢止錄取資格,並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五)查驗參加甄選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六)有服務熱忱。
(七)孰悉電腦文書處理。
(八)溝通表達能力佳。
(九)具有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十)曾任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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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
1、協助學校辦理學生事務工作:含校園安全及危機管理事宜、學生生活輔導、協助支援學務處所轄業務及各項活動例如下方所列:
(1)交通車申請及結報事宜。
(2)生活榮譽競賽之策畫與執行。
(3)學生獎懲相關業務。
(4)學生學產基金急難救助申請。
(5)協辦新生始業輔導。
(6)交通安全相關業務 (含學生機車證申請)。
(7)校安會報規劃與執行。
(8)臨時交辦事項。
2、校安中心輪值,須依學校現行值勤相關規定,其任務以校園內外(含教職員生)緊急事件處理、通報、急救(視狀況)及校園內人員安全防護相關業務。
3.支援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執行校外聯巡、藥物濫用(查察)等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主管機關及縣校外會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4.每日填寫工作日誌。
5.遵守本校及主管機關安排之值勤任務。
6.其它交辦事項。
7.個人承接之業務項目依學校需求、聘任人數、業務輕重…綜合考量後由學校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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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38號(國立恆春工商)。 待遇:薪資待遇以月薪32,470元計支給工作報酬(屬臨時人員不另支領地域加給)。錄取人員如係退休公、教身分領取月退休金人員,敘薪依各該人員所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辦理(勞健保自付部份由個人薪資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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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寄送資料及聯絡方式:意者請將甄選報名表(請至本校網站
http://www.hcvs.ptc.edu.tw/,最新消息處下載)及相關證件資料影本(以上證件請以A4紙張影印裝訂)。
報名方式:
(一)請檢附下列文件:
1、報名表(需黏貼相片)、教育部學務創新(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身分證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教育部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無者免繳)、志工證明(無者免繳)、學生輔導相關工作經歷(無者免繳)等影本。
2、值班同意書、切結書。
3、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4、與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二)符合甄選報名資格者,請於109年11月17日(星期二)前,將報名表及證件(請至本校網站最新消息處下載)親送或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本校人事室(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38號),逾期視同無效,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學務創新人力」;聯絡電話(08)8892010*280或281。
(三)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報名。
(四) 報名資料審查後,擇優於11月18日下午17時前,在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公告參加面試者。報名資料恕不退件。
(五)甄試方式與程序:
1.甄試方式:面試。
2.報到時間、地點:109年11月20日(星期五)上午9時45分前、本校人事室。
3.面試時間:109年11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時於本校行政會議室舉行,超過報到時間未報到者,不予參加面試,亦不予錄取。
4.錄取公告:109年11月24日(星期二)下午17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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