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關於法官為無罪/不受理/免訴判決的法定事由,主要 ... ... <看更多>
被告死亡免訴 在 若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誰可以提起第二審上訴? 的推薦與評價
從最利於被告到最不利的依序為:無罪判決、免訴判決、不受理判決、管轄錯誤 ... 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第一項)。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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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關於法官為無罪/不受理/免訴判決的法定事由,主要 ... ... <看更多>
從最利於被告到最不利的依序為:無罪判決、免訴判決、不受理判決、管轄錯誤 ... 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第一項)。 ... <看更多>
六、 被告死亡 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 五、 被告死亡 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2. 被告死亡,法院裁判不受理
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將被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開情事二次以上者, ...
被告死亡 還可以接受刑事調查或審判嗎?這是一個立法政策的決定,如果一個被告已經死亡,則無受刑罰的可能,那還花司法資源在這個死者身上, ...
#4. 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死亡,法院應如何處理? (A)為免訴判決 ...
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死亡,法院應如何處理? (A)為免訴判決 (B)為不受理判決 (C)為免刑判決 (D)為無罪判決.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0 年- 100 身心障礙特種 ...
#5. 刑案纏身,一死全了!
就算被告罪孽深重,罪該萬死,也不可以對已死的人提起公訴。案件進入法院的審判程序中,發現被告死亡,不問訴訟進行的程度如何,隨時都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 ...
#6. 不受理判決
自然人已死亡或法人已經不存在的話,再審理也沒有意義。 對被告沒有 ... 相對來說,會做出免訴判決是因為國家實際上已經失去了對這些被告的刑罰權,而有實體確定力。
依立法說明,刑法第40 條第3 項. 之適用,固包括犯罪行為人因死亡、. 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 條等事由. 受不起訴處分⁄9 或不受理、免訴、. 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 條、 ...
#8. 被告死亡之上訴救濟
被告 涉犯為強制辯護案件,於第二審審理中死亡,第二審誤為實體判決,該判決. 應如何救濟? (A) 檢察官以應為不受理而受理不當,在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10. 【法條】不起訴、免訴、不受理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302 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 ...
#11. 法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 【告訴人死亡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關於法官為無罪/不受理/免訴判決的法定事由,主要 ...
#12. 惟該物已因繼承發生而歸屬繼承人所有,檢察官聲請法院沒收時
關於被告死亡是否構成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實務採取否定 ... 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 ...
#13.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甲以乙、丙為被告提起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乙、丙均未委任律師。言詞辯論尚未終結,. 丙意外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全部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甲得聲請對丙行一造辯論.
#14. 刑事訴訟法小組報告— 不受理
免訴 判決. 不受理判決. 管轄錯誤判決. 不受理判決. 不受理判決是形式上的審理,因欠缺訴訟之要件,無庸再為實體上之審理 ...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15. 刑事訴訟法-第一審公訴審判-知識百科
2.無罪判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被告行為不罰。 3.免訴判決(刑訴§302):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1) ...
#16. 查閱內容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17. 112學年度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初試試題-刑事訴訟法. ...
(C)繫屬在先之法院已經判決確定者,繫屬在後之法院應為免訴判決. (D)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 (A)曾經判決確定者(B)時效已完成者(C)重複提起告訴者(D)被告死亡者.
#18. 就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而言,高等法院再經審理後做成的判決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舉例來說,被告在合法上訴第三 ...
#19. 刑事訴訟沒收新制—法院應否轉換客體程序問題
法院是否須因被告之情況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 ... 被告經起訴,於審判過程中死亡,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20. 第二十一章通常審判程序─上訴第三審
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亦即,此時 ... 免訴事由之有無。 ... 在合法上訴後被告死亡:第二審法院不得依第384 條裁定駁回,.
#21. 刑事訴訟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8年滬上字第173號, 刑事被告於第三審上訴中死亡,依法應諭知不 ...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依法應為免訴之判決,如第三審上訴中發生此種情形 ...
#22. 被告死亡後犯罪所得仍要沒收
惟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十九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 ...
#23.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1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起訴,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為之,此種管轄稱之為:. 職務管轄. 指定管轄 ... 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免訴判決.
#24. 【刑事被告篇】車禍造成他人死亡,我想全面了解刑事訴訟流程
經鑑定,本件車禍的發生是因為小富闖紅燈所致,應負全責。 #死亡車禍 #被告 ... 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25. 刑事訴訟法|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26. 第171 條
倘行為人是否有得為不受理、免訴或無罪之判決之情況,仍須經法院調查證據始能判斷,即難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3項所稱之「已顯無必要」之情形。另被告有無逃亡或 ...
#27. 最新刑事訴訟法選擇題600 題
(C)被告死亡者. (D)刑法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 (B)52.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檢察官應如何處置? (A)免訴處分(B)不起訴處分(C)如確有犯罪嫌疑,乃應提起公訴(D)停止偵查.
#28. 亦應成為上訴審審判之範圍。
有罪或無罪、免訴. 、不受理部分上訴. ,其有關係之有罪 ... 被告受到裁判的突. 襲,並減輕被告訟. 累,且當事人既無 ... 被告死亡或為被告. 之法人已不存續,. 行政院.
#29. 告訴要件
關於應為免訴判決之情形,規定於刑訴法三0二條即曾經判決確定者;時效已完成者;曾經大赦者;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 ... 五、 被告死亡者。 六、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30. 訴訟法測驗題庫彙編02(105-New年)(解答顯示檔)
(A)檢察官撤回公訴(B)自訴人撤回自訴(C)法院為免訴判決(D)告訴人撤回告訴 ... (A)若丙死亡,其繼承人為A,甲列乙為被告就X之遺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B)若乙 ...
#31. 刑事訴訟法(3)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 ...
#32. 非告訴乃論刑事案件參考表 - brcko2go.cz
六、被告死亡者。 ... 再按案件曾經大赦者,應為免訴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舊)亦定有明文,被告之犯罪既在民國三十五年間,而其 ...
#33. 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曾經判決確定者
(三)依刑事訴訟法§303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可知(C)係屬錯誤。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 ...
#34. 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條文
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 ... 五、 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 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
#35. 刑事訴訟法爭議問題研究| 誠品線上
產品目錄自序第一題綠島條款(被告所在地之爭)第二題合併管轄第三題相牽連案件 ... 第二十八題告訴之補正第二十九題訴訟行為瑕疵之治癒第三十題被告死亡之各種情形之 ...
#36. 刑事訴訟法第393條(三審調查範圍(一)-上訴理由事項)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37. 若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誰可以提起第二審上訴?
從最利於被告到最不利的依序為:無罪判決、免訴判決、不受理判決、管轄錯誤 ... 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第一項)。
#38. 刑事訴訟法重要條文Flashcards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第395條.
#39. 319案的不起訴處分
至於免訴判決,因為是認定一個案子之前已經判決確定,或時效完成,或曾經大赦, ... 因為犯罪嫌疑不足(實體事項)或被告死亡,時效完成,曾經判決確定,行為不罰,無 ...
#40.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辦案成績考查 ...
五)起訴後被告死亡者。 (六)起訴後對於被告喪失審判權者。 十四、起訴經法院諭知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時,統計人員應通知原承辦檢察官,原承辦 ...
#41. 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
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42. 大法官口中的通姦免訴判決是什麼意思? - 婚姻家庭免費法律諮詢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時效已完成者;曾經大赦者;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均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例如甲過去曾被誣告偷竊罪,經法院判決 ...
#43.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中華民國84年7月31日司法院( ...
土地管轄係依土地區域與訴訟案件之關係而定,亦即被告之審判籍。凡屬刑事案件 ...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其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
#44. 通姦罪違憲法院審理中162案可判免訴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指出,法院審理中通姦案件依法可判決免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規定,對被告作出不起訴處分。
#45. 謝煜偉老師個人網頁- 2018學年度第一學期《最近刑事判決 ...
查本件被告陳仁慈於民國106年3月間輾轉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該集團由年籍不詳 ... 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應即得開啟再審程序。
#46. 刑事非常救濟制度
事實上,被告三次非常上訴之所以能得到檢察總長的同意,最主要是根據大 ... 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47. 不受理判決 - 關於愛,我是個小學生。 - 痞客邦
判決可分為實體判決與形式判決兩種,而形式判決又分為免訴、管轄錯誤、與不受理三種。 不受理判決的 ...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48. 非告訴乃論刑事案件參考表 - baoblog.it
六、被告死亡者。 ... 再按案件曾經大赦者,應為免訴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舊)亦定有明文,被告之犯罪既在民國三十五年間,而其 ...
#49. 國考篇2~錄事筆記~刑事訴訟法~不起訴、免訴、不受理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 302 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 ...
#50. 但其共同的是,再審程序祇適用於已確定的原判決,而不 ...
所謂“自述”,是指被告對於免訴或不受理的事由是否存在所作的陳述,如被告在不受理 ... 第一,台灣、澳門刑訴法明確規定了被告或自訴人死亡後由誰申請再審的問題,而 ...
#51. 法源法律網LawBank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 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
#52. 告訴要件
五、 被告死亡者。 六、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 告訴・告発等により公訴の提起があった事件について、 被告人が無罪または免訴の裁判を受けた場合において、告訴や ...
#53. 高普考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準備方法重點總複習
三、被告與證人地位之錯置:區分錯置之善意與惡意;不正方法(脅迫與 ... 法院為實體判決,繫屬在後法院為不受理(繫屬在先判決未確定)或免訴判決(繫屬 ...
#54. [心得] 司律檢事官書記官訴訟法猜題- 看板Examination
免訴 判決部分: 第302 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55. 不受理判決
不受理是屬於形式裁判的一種,其係因訴訟條件欠缺或消滅(例如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人提出告訴或告訴人撤回告訴)、法院無審判權、被告死亡等 ...
#5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 年度重附民字第13 號刑事判決損害賠償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 四、查被告被訴之110年度易字第194號刑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 ...
#57.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不受理判決一 - 線上法律諮詢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 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
#58. 一事不再理之探討
302 條第1 款「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但若法. 院作出形式上之程序裁判,例如管轄 ... 告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或被告死亡後,均得為之,但其性質.
#59. 刑事訴訟法中英文對照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 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 ... 害人死亡者,由其配. 偶、子女或父母陳明 ... 者,應諭知免訴之判.
#60. 訴訟程序中被告死亡之處理及判決效力【曾宿明律師】
三、再延伸:假設刑事案件之被告經原審判決有罪,判決書送達後、上訴期間內死亡,因無從上訴,若欲求撤銷改判不受理(因被害人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何 ...
#61. 【2023最新】酒駕罰則全解析!你知道酒駕公共危險罪後果嗎?
酒後駕駛、服毒品等,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死亡(初犯), 死亡 ... 且刑事案件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酒駕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 ...
#62. 被告可對「免訴判決」提起上訴嗎?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87號判決:「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有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又依判決之情形,如應為移送之 ...
#63. 不起訴處分不等於無罪!把握4點提再議,成功率穩上升!
刑事案件偵查結束後,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或者此案件不被定罪才符合社會公義,將會採取不起訴處分,讓案件暫時劃下句點。 ... 被告本人「真的」死亡。
#64. 何謂「免訴判決」? - 晚晴法律事務所諮詢網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時效已完成者;曾經大赦者;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均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例如甲過去曾被誣告偷竊 ...
#65. 112年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司法特考]
(A)有罪判決(B)無罪判決(C)不受理判決(D)免訴判決。) 72 案件有下列何者之情形,應為免訴判決? (A)行為不罰(B)被告死亡(C)時效已完成(D)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66. 刑事訴訟法新理論與實務 - 第 497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五)被告死亡者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本款之「死亡」係專指事實上自然死亡而言, ... 六、程序判決原因競合時之處理而管轄錯誤、不受理、免訴之判決雖均為程序判決, ...
#67. 刑事訴訟法(上): 律師.司法官.法研所 - 第 11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惟應注意實務上有認爲不受理事由中,應以「被告死亡」爲最優先適用者, ... (87司法官) (1)審查順序一「管轄錯誤→不受理→免訴」:對於應爲不同種類形式 10請見:最高 ...
#68. 解說式─刑事程序法典 - 第 296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100 台上 3618(判決)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 ... 三、為被告之法人人格消滅時,審判之對象即不存在,其情形與自然人之被告死亡者 ...
#69. 警察法典 - 第 dlxvii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 無法送達延宕確定日期,在此期間,被告恣意以概括之犯意連續為同一罪名之犯行,而受免訴判決,其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實非確當。
#70. 刑事訴訟法理論與運用 - 第 683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免訴 事由之有無:案件有免訴事由存在,應諭知免訴判決(§302),故對於免訴事由之有無, ... 赦免或被告死亡或法人已不存續:原審判決後所公布之赦免對於尚未確定之科刑判決有 ...
#71. 【刑訴】被告死亡於訴訟之影響- 吾法吾天
被告死亡 於訴訟之影響. (一)起訴前被告死亡. 1. 偵查中被告死亡→ 檢察官應依第252條第6款為不起訴處分。 (1)若檢察官竟提起公訴者→ 法院應依 ...
被告死亡免訴 在 [心得] 司律檢事官書記官訴訟法猜題-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很多很繁雜又基本條文,如果這些
沒有搞得很熟,有時下筆時,一錯全部後面都跟著錯,另外這類的條文,檢事
官、監獄官、書記官、法警,很喜歡考,以下小的先就刑事訴訟法列出有哪些
與設計口訣:
..............................................................................
一.檢察官的絕對不起訴部分: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口訣:決完赦廢乃審死罰除足
............................................................................
二.免訴判決部分: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口訣:決完赦廢
................................................................................
三.不受理判決部分: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口訣:程重乃再王審八
................................................................................
四.簡式審判程序與簡易判決處刑以及協商程序的分辨
第 273-1 條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
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之。
口訣:死無三高
................................................................................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口訣: 緩罰勞拘金
................................................................................
第 455-2 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
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
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口訣:死無三高
................................................................................
五.告訴類型部分:
第 232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
相反。
第 234 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
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第 235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
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口訣:還沒想到
................................................................................
六.不需要言詞辯論的種類部分:
第 307 條 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
第 372 條
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
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 437 條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
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但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
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
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
檢察官陳述意見。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第 455-4 條
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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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得一造辯論判決的種類部分:
第 294 條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
決。
第 305 條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第 306 條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第 332 條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
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
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
第 371 條
被告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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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得第三審上訴部分:
第 376 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口訣:三竊侵詐背恐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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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三審的判決違背法令部分: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
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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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傳聞法則的例外:
第 159 條 第2項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
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
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第 159-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
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第 159-3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
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第 159-4 條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
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第 159-5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
第 206 條
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性侵害防治法
犯罪組織條例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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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拒絕證言權的部份:
第 179 條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
,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第 181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得拒絕證言。
第 181-1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
絕證言。
第 182 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
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
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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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實體法的告訴乃論於訴訟法可以撤回告訴以及提自訴所需的判斷: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 308 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 314 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第 324 條 第2項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第 363 條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須告訴乃論。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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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實務見解的證據排除法則法條:
第 100-1 條 第2項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 131 條 第4項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第 158-2 條 第1項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
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第 158-2 條 第2項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
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 158-3 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
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
第 160 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第 416 條 第2項
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
據。
口訣:還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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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刑事訴訟法的法定證據方法:
被告、證人、鑑定人、文書、勘驗、外加學說"共同被告之自白"一共六種
口訣:被證鑑文勘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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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3.14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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