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檢測用氣油比檢測儀自110年10月1日起實施檢定,以確保計量準確
為確保環境保護機關使用氣油比檢測儀查驗加油站加油槍油氣回收效率之準確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110年10月1日起,將公務檢測用氣油比檢測儀列為應施檢定法定度量衡器,未經檢定合格不得用於公務檢測,以提升環境保護執法公信力,維護空氣品質。
標準檢驗局表示,為使公務檢測用氣油比檢測儀檢定作業有一致性規範,該局已於110年6月23日訂定公布「氣油比檢測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確保檢定結果之公正性。
標準檢驗局指出,為利列檢工作能順利實施,該局已分別於110年3月24日及4月28日邀集環境保護機關、加油站相關公會及檢測業者等單位召開2場次研討會,說明技術規範要求及討論檢定實施期程,並協助環境保護機關完成氣油比檢測儀列檢相關準備工作。
另該局臺南分局為氣油比檢測儀檢定執行單位,該分局已完成檢定能量建置,並於110年8月27日舉辦說明會,向業者解說檢定申辦流程、應注意事項及進行意見交流。
標準檢驗局提醒,氣油比檢測儀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6個月,初次檢定之申請人為氣油比檢測儀製造者或輸入者;屆滿檢定合格有效期間,應由氣油比檢測儀所有人或持有人申請重新檢定。經檢定合格之氣油比檢測儀,於本體、密合組件及氣密軟管均分別附加檢定合格單,以資識別。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陳副局長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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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第四組夏純德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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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聯絡人:秘書室陳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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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區間測速系統需經國家標準檢驗
明年元旦起施行】
在上個會期中,因台61線西濱彰化段區間測速系統出現對時誤差,導致民眾被枉開罰單,嘉瑜數度質詢區間測速系統爭議案,並對交通部、警政署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提出以下三點要求:
1. 全面停用現行區間測速系統
2. 區間測速系統應經國家標準檢驗後方可重新啟用
3. 爭議執法期間所開出之罰單應全面撤銷
✅成功爭取💪
【區間測速系統納入法定度量衡器】
其中有關區間測速系統應經國家標準一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月底正式公告訂定《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並將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正是嘉瑜當初所提案要求,經濟部必需將區間測速系統納入法定度量衡器,並制定相關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後,才能確保執法科學儀器的準確性與公正性,而經濟部此份公告一出,明年起所有區間測速系統都需要經過國家標準檢驗合格後,方可上路執法。
✅交通部倉促恢復區間測速執法
開罰依舊於法無據
然而,當時嘉瑜所提出的另外兩點要求,包含全面停用區間測速系統以及撤銷罰單,雖然在四五月間各縣市政府曾陸續停用區間測速系統,但六月初時卻傳出交通部道安會認定彰化段區間測速系統的設備爭議是單一事件,並且制定執法SOP讓地方政府解套恢復使用區間測速系統,在執法正當性與公信力都受到民眾質疑的情形之下,為何交通部如此急於恢復區間測速系統執法?為甚麼不願意等到標檢局制定的相關檢查技術規範出爐後再恢復執法
✅法院判決
曝現行區間測速系統精準度嚴重不足
今年9月底,台北地方法院作出一份判決,是一名民眾在自強隧道被區間測速系統測得超速開罰後,以舉發程序有違誤為由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後參酌自強隧道區間測速系統測試報告,卻發現取樣50筆資料中竟有32筆未達量測精準度98%!差距最大的一筆,車速準確度更僅有86.8%,亦即該案民眾的實際駕駛時速可能介於時速56到74公里之間,根本無法判定有無超速!
法官做出判決,區間測速系統因精準程度有限及無法反覆驗證電腦時間的瑕疵,難以認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稱的「科學儀器」,測速結果不得作為民眾超速駕駛的違規事證,所以裁定撤銷該筆罰單。
✅落實信賴保護原則 應全面撤銷過往區間測速罰單
上面這個判決,就是嘉瑜當時數度質詢時所提到的,區間測速系統在沒有經過國家標準檢驗合格之前,作為執法開罰的工具根本是於法無據,在無法判斷哪些罰單是誤開的前提之下,執法的各縣市警察局應該全面撤銷罰單,但交通部不僅未協調各縣市警察局撤銷罰單,甚至還制訂SOP讓區間測速系統恢復執法,而縱使過往曾被開罰的民眾想援引前述判決提起行政訴訟,卻會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早已錯過提出陳述意見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全國區間測速罰單總罰鍰金額高達上億元,只要執法單位堅持不全面撤銷罰單,民眾就沒有其他救濟的管道,官員們還記得甚麼是信賴保護原則嗎?這就是你們回應人民信賴國家行政行為的方式嗎?
✔️0429 交通委員會質詢
👉🏻https://youtu.be/hS4ZY5f29Rg
✔️0506 交通委員會質詢
👉🏻https://youtu.be/Dv8cOBqvrUg
✔️0520 交通委員會質詢
👉🏻https://youtu.be/h8kioBu_D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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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間測速鑽法律漏洞
應全面停用待法制完備】
現行區間測速系統未經國家標準檢驗,工具精準性與執法公正性皆產生重大爭議,嘉瑜今天已提案修法,重點如下:
一、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將舉發汽車駕駛人違規所採用之科學儀器,明定應屬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
二、要求全面停用現行區間測速系統
三、要求經濟部將區間測速系統納入「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著手制定區間測速系統之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縱使國家為維護交通安全可對違規駕駛人取締開罰,但仍應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執法工具本就應以更嚴謹的規範審視,豈可容許執法單位以未經國家檢驗標準認可、公信力不足之儀器妄對人民開罰,嘉瑜此次的修法及提案內容,希望能盡快弭補相關法律不完備之處,以免民眾枉遭開罰的情形一再發生。